字与字之间的关系,有的时候不象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要经过分析才能明白。如经过我前面的分析,天()与天(
)应该看成是不同的两个字,这在过去是没有人知道的。
我再分析若干例字。
一、来与麦
甲骨文中的“来”作、
,在甲骨卜辞中的字义是麦子。但是,到底是大麦还是小麦,目前还没有一致的意见。著名农史专家游修龄教授已指出:“关于这一点,有待进一步的探讨。”〔134〕从
、
的形体看,我可以断定:来表示的既不是大麦,也不是小麦,而是野生的燕麦。来的字形象燕麦的根和谷穗形。燕麦的谷穗分若干节,每节又对称地分出两三个小叉,叉的末端是谷粒,其谷穗的最上端不再分叉,上仍是谷粒。所以,“来”的本义是燕麦。〔135〕燕麦生于荒野,为燕雀所食,故名之曰燕麦,亦名之雀麦。李时珍《本草纲目·谷一·雀麦》下《集解》引周定王曰:“燕麦……舂去皮,作面蒸食,及作饼食,皆可救荒。”《尔雅·释草》:“蘥,雀麦。”郭璞注:“即燕麦也。”郝懿行疏引苏恭《本草注》云:“所在有之,生故墟野林下。”由此看来,上古之世,燕麦当随处可见,人们亦收取燕麦作为粮食。后来,人工种植的麦子也叫“来”。
麦,甲骨文作,从
表示一个人走过来;从“来”,“来”应该是这个字的声旁。上古有复辅音ml,后来分化为m和l两个声母。所以,我们可以判断“麦”和“来”在上古是声音相同的字。这样,
就是从
来声的形声字,其义应该是“(走过)来”。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原来“麦”和“来”二字的意义互换了!这在文字学上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二、、
与疾
文字学上还有两个字形体合并成为一个字的,这同样是非常有意思的事情。
甲骨文有字,字亦作
,象人卧床上,身上有汗之形,是即《说文》之疒〔136〕,“疒,倚也。人有疾病,象倚著之形。”孔广居《说文疑疑》云:“小徐本训疴。”按之卜辞,疒多训疾病、得疾之义:
《合集》526:“贞:有,羌其
。”
《合集》13714正:“贞:妇好有,唯有害。”
《合集》24956:“甲辰卜,出贞:王首无延。”
则小徐释“疴”是也。
甲骨文亦用为“急速”义:
《合集》614正:“戊辰卜,韦来,甲戌其雨。”
《合集》808反:“王……曰吉,勿。”
《合集》12670:“贞:今夕其雨,。”
甲骨文又有字,从“大”、“矢”,其字利用射向人体的矢表达“急速”之义:
《合集》36776:“归于牢。”
此即急速之义。
亦有疾病、得疾之义,其用法与
全同,试比较:
《合集》22265:“……寅贞……周延。”
《合集》13817:“贞:不延。”
《合集》21052:“癸酉卜,贞:万骨凡有
。十二月。”
《合集》709正:“妇好骨凡有。”
可见,、
形体不同,本义不同,而文献使用情况则完全相同。概二字读音相同,互有假借耳。
虽然如此,二字并行不废。春秋以来,二字同时废止,而合二字于一体的“疾”于是乎出。如:
毛公鼎铭“敃天畏。”《诗·召旻》作“旻天疾威”。
为“疾”所代。
《说文》:“疾,病也。从疒,矢声。,古文疾。”古文疾作
,正
与
合并之字:
即
;
即
,
亦
,二者取其一;
即
。于是,合起来即“疾”字。然古字义相授受,形相替代,为数不尟,而合二体别出新体以兼晐二字之义则未闻。
考古书有合上下二字为一字之例:
《战国策·赵策四》“赵太后新用事”章:“左师触讋愿见太后。”“讋”今皆知为“龙言”二字合书之误。《说文》:“曣,星无云也。”“星无云”不知所云。桂馥《义证》曰:“增韵引作‘日生无云也。’”是“星”为“日生”二字合书之讹。
古书又有旁注而入正文者,凡此皆读古书者于正文旁书记之语,后抄书者不知,乃误抄入正文。如《左传》正文之有解释性语言,我以为皆旁注之误入正文者。窃疑“疾”字的出现,有似于旁注之误入正文者。、
二字各有本义,本不相混。但是,古书用“
”用“
”不定,于是有本当用“
”而书者以“
”代之;本当用“
”而书者以“
”代之。读书者遂于
旁注
,意谓字本当用“
”也。抄书者不知,以为“
”乃
之古体,乃省一人形,于是字遂作
。
李孝定先生说:“疾速之字,契文作,象矢箸人肊下,会意,谓其来之疾也。与训病之疾本非一字。惟矢中人即有创病之义,与疾病之义近而二者之形复不甚相远,后世遂以“疒”之篆文“疾”兼晐“疾病”、“疾速”二义而“
”亡矣。”〔137〕按:
既非以矢射人之义,便不当引申有创病之义,此其一;疒之篆文何以为“疾”,亦未详其流变,此其二。有此二者,李说未可信也。
三、、
与
甲骨文有、
、
三字,
,张亚初先生释为扶。〔138〕姚孝遂先生说“字不可识,其义不详”。〔139〕忠发按:
见于较完整的卜辞有两条:
《合集》7139:“癸亥卜,争贞:旬无祸……警,五日丁卯,王狩……亦在……”
《英》597正:“庚午卜……其有获羌…………”
前条先说“[来]警”,说明可能有敌人入侵,五日后王出猎,结果某人亦。后条说与羌人遭遇战,
。两条均与战斗有关。说明
可能是个与战争有关的字。再结合字形从又、大考虑,依据会意字表意原则,人与动作器官结合的,动作器官往往是发出支配性动作的一方。所以,
应该理解为(在战争中)抓获人。因此,
应该是“虏”之本字。若此,关于
的卜辞便皆可通晓其意了。
古文字中,从“又”往往与从“大”从同义,故
又作
、
,象一人虏获另一人之形。
《英》1784:“戊戌卜,王贞,余立员宁史暨见奠终夕印。”
此辞问我虏获了立员宁的卫队和见,是不是要用他们作牺牲祭奠一个晚上。〔140〕被虏往往都作为牺牲用,故卜辞有用为牺牲的记载:
《合集》15413:“贞:勿用。”
《合集》15821:“戊子其,惟
用。十月。”
字亦省作,象一人伸手有所虏之形。
《合集》21370:“丁酉卜,王贞:勿,不其……”
,张政烺先生考为蕴,掩埋之义。〔141〕此辞说:丁酉这一天,王贞问不掩埋战俘,不会……吧。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
、
三字应该是异体字关系。
四、与
卜辞有字,为人名:
《合集》27740:“惟令监凡。”
以字的表意方法言,为提示符号,提示
出现的环境,则
为人面部之须。那么,
为须之本字,当释为“须”。
盂鼎铭有字,从须此声,即“頾”。既有须矣,人们复造頾者,乃特加“此”提示其声音,义仍为须。故语言中有须有頾,頾、须遂同义而连文。
裘锡圭先生谓、
同字〔142〕,恐不确。裘先生之意是,是在
基础上加注提示声音的符号,
只不过没有标示字音而已,二字应该同字。所以
就是頾。实际上,二字字义相同,一标音,一不标音,不一定就是一个字的不同形体,它们应当跟“父”之与“爸”、“爹”相似。虽然字义相同,由于音不同而字也不同,不应该看作是同一个字。
与
很显然是先有
字,再造
字,乃同源字而已。〔143〕
即须,
则頾。还有,如果我们不把
释为頾,那么,后来文字中出现的“頾”,就没有源头了。
五、与
,于卜辞凡三见:
《合集》32294:“乙未……于……烄,雨。”
《屯》148:“辛卯卜……曰壬辰烄,雨。”
《屯》148:“辛卯卜,烄,雨。”
,姚孝遂先生曰:“用为地名。”〔144〕
按:当为人之类称或人名。卜辞中“烄某”之“某”有
(《合集》1121正)、有
(《合集》1121正)、有闻(《合集》1133)、有高(《合集》30971)、有此(《合集》30789)、有
(《合集》32289)、有小母(《合集》32290)、有凡(《合集》32295)、有永母(《合集》32297),有
(《合集》32299),有
(《合集》1139,有每(《合集》19802,有
(《合集》32289)、有
(《合集》32301),字多从女〔145〕,似不当皆释为地名。
这个位置的字,可以是人名,也可以是地名。如:
《合集》32296:“于甲烄凡。”
《合集》32295:“烄凡于兕,雨。”
《合集》32289:“辛未卜,烄天于凡,享。壬申。”
32296之凡不详为人名还是地名,而33295则为人名。33289则应为地名。又:
《合集》1121正:“勿烄,无其雨。”
《合集》1130乙:“惟烄,有雨。”
似为人名。
《合集》30167:“于夫烄,有雨。”
《合集》30168:“烄夫,有大雨。”
夫似为地名。
总之,“烄某”之某也可以为人名或人之类称。从三人聚厂(岩)下,其结构与
之从三人聚
(岩)下同,当为
(庶)之异体,奴隶之义。
六、与
甲骨文之、
二字,罗振玉、王襄、杨树达、唐兰、孙海波等先生皆释为“艱”。〔146〕《说文》:“艱,土难治也。从堇艮声,籀文从喜作囏。”姚孝遂先生说:“字当隶作‘
’,与《说文》‘艱’之籀文‘囏’同,从‘喜’亦从‘
’,但增加‘口’耳。”〔147〕
忠发按:《说文》之“艱”,乃“”之同源字。《说文》:“
,粘土也。从土,从黄省。”因土作
或与
(火)相混,有人误以熯释
字。土粘则难治,故字又作艱,从
艮声,变会意之
为形声之艱。如此而已。籀文从“喜”,亦形声字。
于卜辞读为“艱”殊不辞:
《合集》24161:“甲子卜,旅贞:今日无来艱。”
《合集》24206:“己巳卜……贞:今夕无来艱。”
《合集》24151:“……来艱自方。”
我们与《合集》6668正:“贞无来自方。”对比,
与
可能是同一个字。但是,我们通过《殷墟甲骨刻辞类纂》所罗列的卜辞看,作
者为一期卜辞,作
、
者为二期卜辞,二期作
者仅偶一为之。看来此字本作
,后渐渐作
。从
、从
,要之皆为一个人,则
、
所示意同,为一字之古今体。
康殷先生释字为守鼓报警之意〔148〕,我曾言“唐兰释此字为僖,假借为艰难字,于卜辞实不通。卜辞‘来
’一词多与敌人入侵有关,故以康说为是”。〔149〕今则知
、
并当释为“警”。卜辞之“来警”、“有警”、“亡警”、“至警”皆谓有无警报。其“惟警”、“作警”谓设警以警戒敌方。如:
《合集》4041反:“贞:令不惟
。”
《合集》3122:“丙辰贞:子雍不作。不
(蕴)。”
卜辞也有“以警”:
《合集》12898正:“贞:杞亦不以,二告。”
《合集》12898反:“王曰以
。”
“以警”者,盖率人设警之义。
“来警”卜辞仅仅见于一期二期卜辞,盖武丁及祖庚、祖癸时期敌方势力尚盛,其后经武丁祖庚祖癸多年征讨,敌人已无力攻击商王朝,故卜辞中不再有来警之占。
七、与
甲骨文、
二字,旧并释为夹。按:二字形不同,在卜辞中用法也不同:
:作动词用,也作地名或氏族名。
《合集》4665:“丁卯卜,角其。”
《合集》7075正:“庚戌卜,亘贞:王呼取我在
啚,若。于
王曰……若。”
《合集》6063正:“……允有来警自西,告曰……
方
二邑。十三月。”
:作地名。
《合集》24239:“丙子卜,王在卜……
《合集》24240:“丁丑卜,王在卜……
因此,将二字皆释为“夹”是错的。
,鲁实先先生谓乃亲附之义〔150〕,是也。字象小孩依附大人之状,示亲附之义。卜辞之“我
”“
方”当即我的属国,和
的属国,
皆亲附之义。
即“依附”之“附”的本字。《说文》:“附,附娄,小土山也。”《诗·大雅·皇矣》:“是致是附。”毛传:“附者,依倚之义。”是假借小土山之附为之。附行而
废矣。
八、与男
,郭沫若先生疑为“任”字〔151〕,丁山先生说:“《尚书》的‘侯甸男’,《白虎通·通爵篇》引作‘侯甸任’,《嫁娶篇》又曰:‘男者,任也,任功业也。’蔡邕《独断》也说:‘男者,任也,立功业以化民,其地方五十里。男之于任,不过古今异文耳。’”又说:“任本商制,男乃周名。”〔152〕裘锡圭先生说:“我们同意他(丁山)的意见。”并进而谓任在卜辞中是一种职官名,他依据《乙》七七四六“贞,而任
畀舟”、《乙》二九四八:“而白(伯)
”、《怀》四三四:“甲辰卜王:雀弗其获侯任在方”和《左传·哀公十三年》:“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等记载,以及卜辞中的“任”前没有像“田”、“牧”、“卫”那样在地名前加“在”的例子,推断“任”不会是“侯”、“伯”一类的诸侯,而是“侯”、“伯”所委派的任王事的职官,后来他们之中大概有一部分人演变成为诸侯,所以“任(男)”也就变成一种诸侯称号了。〔153〕裘锡圭先生说卜辞“任”字之义可从。
今谓“任”、“男”为异体字。从字的结构上看,男作,《说文》:“男,丈夫也,从田力,言男子用力于田也。”男,用“以耒耕田”示此为“丈夫也”。任作
,从“人”、“工”,工即农具铲〔154〕,铲为翻土工具,故任象人荷铲(犹保作
,象人背子),会事力于地之意,与男所示意同。二字音亦相通。
从用法上看,任为职官名,又为爵名,裘锡圭先生已揭之。男亦为职官名或爵名。
《合集》3451:“贞:男不其……”
男显然为人名或职官或爵名。
《合集》3452:“……贞……雀男……受……”
此辞与《合集》19033:“……雀任……受……”相较,“雀男”就是“雀任”。
《合集》3455:“……不其……受男……”
王宇信、杨升南先生谓“受”应该是一人名或族名,“男”是其爵名。〔155〕
因此,男与任为异体字,应该是可以肯定的。
九、与
甲骨文正作,从“口”(表示城),从“止”(表示一个行走的人),本义是“往”:
《合集》6057正:“癸巳卜,贞:旬无
,王
曰:有祟。其有来警?迄至五日丁酉,允有来警自西。沚、
告曰:土方正于我东鄙,
二邑;
方亦侵我西鄙田。”
“正于我东鄙”相当于说“去了我东鄙”。
又指征讨:
《合集》6310:“呼正方。”
然而,甲骨文又有字:
《合集》36696:“丁丑卜,贞:王于夫,……来无……”
此字从(表示道路)、从“止”(表示行走的人)、从戈,合起来表示:一个人荷戈行走在道路上。从字形和在卜辞中使用的情况看,这个字乃是表示“征讨”概念的本字。经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征讨”的概念本以
表示,后来假借“正(征)”为之。
十、、
与
甲骨文的伐作,从
、从
会意,表示以戈砍人头之意:
《粹》246:“甲辰贞:又祖乙,伐十羌。”伐十羌,即砍杀十个羌人。又有讨伐之义:
《前》3.31.3:“乎多臣伐方。”
然而,甲骨文又有字:
《合集》7769:“余呼……”
此字从人持戈、盾,正会“讨伐”之意。以字形和在卜辞中的用法看,正是表达“讨伐”概念的本字。通过对
的形义分析,我们知道,“讨伐”的概念本以
表示,后假借砍伐的
为之。
又,《甲骨文字典》把与
看成是同一个字,从二字在卜辞中的使用情况看,
与
意义、用法相当。但是,我们前面分析过,从对字的表意方法方面的分析看,
应该是表达“偷袭”概念的字,与
不当混同。
十一、、
、
、
、
与
有时候,因为要表达的概念所涉及的人从事的具体工作有多种,古文字造字就分别加提示符号以提示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这些字形体不同,但都是异体字。如,甲骨文也作
、
、
、
、
诸形,罗振玉、王襄、吴其昌、叶玉森、于省吾、杨树达、郭沫若、唐兰、陈邦怀、张政烺、陈梦家、孙海波、饶宗颐、张秉权等甲骨学界名家均作了解释。但诸家说形、说义异说纷纭。李孝定先生《甲骨文字集释》对诸家之说做了公允的评述。今权引李先生所述以综述前贤之意。
卜辞上出诸文,其辞例皆作“祖某妣某”,介于二名之间,其为匹耦之义已为不争之论。惟字形除从大为各文所同外,其另一旁则诡变至多,不一其形。各家所释每执其一体以相比傅,遂致百说杂陈,卒少允当。罗氏据
之一体释此为赫,谓《说文》作奭,从皕乃
之伪。又引许书奭为召公名及《史篇》召公名醜之说以证卜辞
有妃谊之故,说殊迂曲。陈氏从罗说释此为奭,谓奭、赫古虽同义通假,然不可以为一字。虽较罗说为长,然于卜辞
有妃匹之义亦无由索解。郭氏据许书無下云“
或说规模字”,释此为母之异构。谓人形胸次之所垂乃象两乳。不知许书之
实即古舞字。舞、模古音同在五部,且同为虞韵并近。古盖有假舞为模者,非谓假母为模,更不能据此以证
、
遂为母字。且乳有定形,安能随意取象,若卜辞此字之不一其形乎?又,卜辞母字习见,均作
,又有乳字作
,象哺乳之形,所以状乳形者均作一小点,未闻有作
、
、
、
、
诸形者。郭说真匪夷所思矣。又,郭氏所举卜辞母
通用之例,其辞例亦不相同。卜辞凡言“祖某
妣某”之辞,其卜日之天干均与妣名相应,而郭氏所举《后》上廿六·六之辞云:“口辰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又,《新》336云:“乙巳卜,
侑大乙母妣丙一牝。”其卜日均非乙若丙,明与他辞辞例不类,不得谓
、母为一也。至于母字不限于母子一义,亦得用于配偶之义,则杨氏之言是也。然此亦仅足证明
、母同谊,不足以证其为一字也。叶释为夹,于字形虽优,有可说,而于卜辞此字之音义无涉,叶以夹辅之义引申得有妃意,说亦迂远。经籍中固未闻有用夹为妃匹之意者。唐氏辨正他家之说,其言甚是。又谓卜辞母、妾、
三者异名而同实,亦不可易。惟谓此字象人怀挟二皿之形因释为夹,就字形言又较叶氏释夹又进一境,然何以怀挟二皿之夹得有妃匹之意,于其音、义亦无以通其邮。仅谓夹与妻亦声之转,与妾声尤近,故此三字得相通假,然夹之与妻,声、韵并远,与妾虽较近而古籍中未见有夹、妾通假之例,其病正与叶说同也。于氏释爽,其观念盖由
之一形所启发,惟卜辞此字从二火者极少见,于字形及其本义言之已难征信。又谓爽、相音近,相有辅相、佐助之谊,故与匹配之义相因。又,爽有差次之义,差次亦与匹配之义相因,故卜辞此字得有匹配之义。说殊牵附少当。
诸家之释,李先生独是张政烺先生说。
张氏释此为奭,读为仇。于卜辞金文此字之音义无不允洽。卜辞此字虽无从作者,然以此字形变之繁,降及秦汉,变而从
,实疑可能。张君之说实确不可易。〔156〕
张政烺先生读此字为仇,凡卜辞某王某公之仇,谓其妃也;卜辞黄仇,伊仇之仇,乃国之重臣与王匹耦也。其在金文辞中之用义,乃朋友之义。张氏梳理仇字字义发展无不妥当,其说确实给人“确不可易”之感。问题是张先生说此字为仇之本字的论证过程还是有问题的。首先,张先生论定即《说文》之“奭”,然后据汉时奭与仇音近同,论定武丁时代的
即仇之本字,仇为
后起形声字。郑玄去武丁几两千年,语音之同异已无可征。仅以后代语音近同断两千年前两体之同字,又不能从字的结构上得到说解。这样的结论,我们实在不敢完全相信。就一个古文字来说,如果它是一个概念的本字,其本义我们也已经认识了。那么,它是如何表达这个概念的,我们是可以说出来的。可是,张政烺先生文中对
字的结构仍然说不清,我们要问:张先生对
字的字义的解释又是从哪里得出的呢?细味其文,我们感到,张先生所得出的字义,与前面所说的绝大多数先生一样,都是依据
经常处于“祖某”与“妣某”之间得出的。祖之配偶为妣,“祖某”与“妣某”之间的“
”非配偶之义又是什么呢?故众先生皆释之为匹妃,独张先生据声韵论定为仇耦之仇耳。郭沫若先生释为母,而杨树达先生申之曰:“然则甲文称大乙母及祖丁母者,犹今人言某某的女人耳。”说虽不同,其意都是一样的,得出字义的思路也是一样的。
其实,说“祖某”是祖某的妃偶,从逻辑上也讲不通。如我们从《殷墟甲骨刻辞类纂》所收录的“祖乙
”的卜辞中看,被认为作为“祖乙”之匹耦者有妣己、妣庚。其中,涉及妣己的卜辞2条,涉及妣庚的卜辞1条。另外还有关于妣己的卜辞2条,因结构关系与“某王
妣某”不同,暂不计入数中。而就全部的甲骨卜辞来说,涉及到“妣己”的卜辞,如《合集》822正:“疾身不御妣己
。”这样的卜辞,我们可以统计出:
一期210条,全部不称某某。
二期到五期的卜辞中,可以确定是不称某某的有19条:
《合集》23342:“戊申卜……贞:翌已……王宾妣己,岁。无尤。”
《合集》27412:“戊辰卜,其于妣己惟小。”
《合集》27412:“戊辰卜,其示于妣己先。”
《合集》27412:“妣己示。”
《合集》27514:“其侑妣己、妣庚,惟小牢。”
《合集》27515:“戊午卜,其有妣己,吉。”
《合集》27516:“戊寅卜,其有岁于妣己。惟翌日……”
《合集》27517:“妣己王……大吉。”
《合集》27518:“戊戌卜,其示于妣己宾。”
《合集》27518:“戊戌卜,其延示于妣己。”
《合集》27520:“戊戌卜,延示妣己。”
《合集》27520:“……王宾妣己示。”
《合集》32176:“戊辰卜,有妣己一女、妣庚一女。”
《合集》32227:“壬申卜,如有伐,享妣己。兹用。”
《合集》32746:“丁亥卜,妣己岁一小。”
《合集》32747:“己未贞:来……于妣己,不。”
《合集》34083:“……辰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
《屯》3058:“其妣己有
。”
《屯》3058:“妣己惟
。”
二期至五期的卜辞中,可以确定称为某某的有16条:
《合集》23303:“己亥卜,旅贞:王宾……妣己……尤……月。”
《合集》23314:“己巳卜,行贞:王宾祖乙妣己
。”
《合集》23320:“己未卜……贞:王宾祖乙妣己岁。”
《合集》23328:“……卯卜,尹贞:王宾祖丁妣己
。无尤。”
《合集》23330:“己丑卜,尹贞:王宾祖丁妣己,翌无尤。”
《合集》32744:“于妣己祖乙告。”
《合集》32745:“……妣己祖乙……”
《合集》35361:“己卯卜,贞:王宾祖乙妣己姬
二人、
二人、卯二牢。无尤。”
《合集》36232:“己卯卜,贞:王宾仲丁妣己
。无尤。”
《合集》36238:“己酉卜,贞:王宾祖乙妣己
…尤。”
《合集》36239:“己卯卜,贞:王宾祖乙妣己
,日无尤。”
《合集》36240:“己未卜,宾祖乙妣己,
日无尤。”
《合集》36241:“己…卜,贞:王宾祖乙妣己,
日无尤。”
《合集》36261:“己巳卜,贞:王宾四祖丁妣己,
日无尤。”
《合集》36295:“己卯……王宾……妣己……”
《屯》2396:“戊戌卜,其侑于妣己、祖乙,王受佑。吉。”
可见,妣己,有的称为某某,有的不称为某某
,难道不称为某某
的都不是王的匹耦吗?
“某某妣某”为两个名词连合,在汉语中有四种结构关系的可能:主谓、动宾、偏正、并列。前两者可以排除。过去,诸先生皆理解为偏正关系,并进而推断出
为匹耦、仇耦之义。“某某
妣某”就是“某某的配偶妣某”。这样的理解是讲不通的。我们上文已作分析。
其实,“某某妣某”乃是并列关系,何以知之?我们还以妣己举例:
《合集》25796:“于妣己、妣庚、祖乙……”
《屯》2396:“戊戌卜,其侑于妣己、祖乙,王受佑。吉。”
妣己、妣庚与祖乙相并举,说明妣己是妣己,妣庚是妣庚、祖乙是祖乙
,他们(她们)是各自不同的三个人。这两辞中,这三人是并列关系。那么,在别的卜辞中,他们应该仍然是并列关系。“某某
妣某”应该理解为“某某
”和“妣某”。“某某
”是单独的一个人。
从卜辞中看,常常在祭祀先妣时同时受祭。除黄
、伊
单独受祭外,单独受祭的卜辞只有1条:
《屯》783:“甲辰卜,惟戚二牛,兹用。”
与先妣同时受祭,说明
可能是一个女性,或者一类女性。但是
又不是商王的配偶,因为商王的配偶在卜辞中都称为“妣某”。那么,
这种女性凭借什么能够受到商王的尊敬,与先妣同时受祭呢?这一定是因为她与商王的关系非同一般。就下一代的成长来说,母亲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照顾会更多,古代帝王的家庭里应该更是如此。
常与先妣同时受祭,这表明
也是与王子们的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人,王子们受其关爱,故祭祀先妣时也要祭
。又,王之配偶皆有名,曰妣某,而卜辞中的
显然非一人,但概称之曰
,说明
不是某一个人的人名,而是职业名。
那么,哪种职业与王的生活、学习关系最密切呢?
《周礼·保氏》:“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征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
可见,在周代,保氏对王子的生活、学习关系最为密切。我们再结合字字形言,
、
象手执豆、簋等食器状,
、
所从之
,则学(
、
)、教(
、
)之所从,谓以劳动技艺教之。过去皆以
之众体为形变所致。愚意以为,乃据
之所职分别造字。据其食养王子言之,作
、
,据其教育王子言之,作
、
,则
之职即周代之保氏。
保,甲骨文作,乃表达“背负”概念的字。“保氏”之“保”,其本字当即
。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伊尹与伊、黄尹与黄
。唐兰先生说:“卜辞伊
与夔、岳等同祭,必为伊尹无疑。”我们从《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得祭伊
卜辞5条:
《合集》37273:“壬申刚于伊。”
《合集》34151:“乙丑贞:宁风于伊。”
《合集》34214:“甲戌卜,其求雨于伊。”
《屯》1007:“……风于伊。”
《屯》1007:“……伊犬。”
未见与夔、岳同祭的卜辞。按为配偶说,则伊
为伊尹之配偶。当然这是不能成立的。按照我前面的考证,伊
为伊尹之保。那么,伊尹有保吗?
《史记·殷本纪》:“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汤而无由,乃为有莘氏媵臣,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
既为媵臣,其主未嫁之前,伊尹必为其,故嫁时陪嫁于商汤。伊尹既为
,必善烹饪,故能以滋味悦汤。史传伊尹之职,正好说明伊尹本人曾经为有莘氏
。当然如果伊尹果曾为
,必然已受阉割。甲骨文表阉割之字作
,象用刀割去生殖器官之形。如此,伊尹必然没有后代,但事实是,伊尹有后代:
《英》2262:“其令伊,唯丁令。”
《史记·殷本纪》:“帝太戊立伊陟为相。”太戊即卜辞大戊,大甲之孙。伊尹卒于大甲之后,大戊时其后代被任用为相是可能的。所以这伊很可能是伊尹的后代。《广宏明集》十一引《汲冢书》:“伊尹自篡立,太甲潜出,杀伊尹而用其子。”这样看来,伊尹不可能是阉人。那么伊尹曾为
就不可能了。
但历史传说不能毫无根据。我们从传说伊尹名阿衡看出了问题。古音黄、衡相通,《说文》:“妿,女师也,读若阿。”《墨子·尚贤下》:“昔伊尹为莘氏女师仆,亲为庖人。汤得而举之。”综合这些材料,我们认为历史上当是黄为有莘氏
(女师仆),因其生于黄氏,为女师仆,故人称妿黄,又音变为阿衡。后人不知妿黄,乃附会于伊尹。〔157〕这么说,伊尹不曾为
。那么,伊尹又是什么人呢?
从卜辞中看,关于伊尹的卜辞很多,不少于一般的先公、先王。而且伊尹死后还有示,有的时候也称之为“伊尹丁”:
《屯》3033:“癸亥卜,侑于伊尹丁,惟今日侑。”
以天干称之,只有先王、先公和王室成员。
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汤死后,伊尹先后立帝外丙、帝中壬、帝太甲为王,帝太甲无道,伊尹又把他流放到桐宫,命他悔过自新,而伊尹则摄权当国。太甲改过之后,伊尹又重新迎回太甲,还政于太甲。综合这些材料,学者们认为伊尹应当是商汤的弟弟。〔158〕
伊尹既为商汤的弟弟,也当有。伊尹虽未做商王,但后代商王均视之如先王、先公。既然其他先王、先公的
要祭祀,伊尹的
自然也要祭祀了。所以伊
也会在卜辞中出现。
十二、、
、
、
、
与
有的古文字不止使用一个提示符号,提示符号的点、划有的时候也不一样。但是,只要它们表意是一致的,就是同一个字。如甲骨文有、
、
、
、
、
字,该字在卜辞中是一种祭祀活动:
《合集》5280:“壬子卜,史贞:王,惟吉,燕,八月。”
《合集》27850:“甲子卜,何贞:王,惟吉,燕。”
《合集》30528:“乙丑卜,何贞:王,惟吉,不遘雨。”
《合集》27863:“己巳卜,何贞:王往,于日不遘雨。,惟吉,允雨不遘,四月。”
从这几条卜辞看,应当是一种祈求天不下雨的祭祀活动。后两条非常明确,
祭的目的是不要遇到雨。前两条的验辞都是燕。总观《殷墟甲骨刻辞类纂》所罗列的相关卜辞材料,
都是希望天不下雨。燕作为验辞,也应与天气有关。
《合集》12751:“…贞:惟雨。燕。”
占辞说要下雨,验辞记曰“燕”。显然这个燕也应该说天气的。《说文》:“曣,星无云也。”桂馥《义证》曰:“增韵引作‘日生无云也’。”古书竖写,“日生”合并为“星”。所以,卜辞中的燕应该读为曣,即天晴。
商王的活动,与天气关系很密切。比如狩猎,若是遇上大风大雨的天气,不但破坏了好的心情,有的时候还很危险。
《合集》28491:“乙丑卜,狄贞:今日乙,王其田,蒙日,无灾,不遘大雨。大吉。”
《合集》28556:“今日辛,王其田,不遘大风。大[吉]。”
我们从《殷墟甲骨刻辞类纂》罗列的“王田”卜辞中发现,占卜涉及到雨的有42条,涉及到风的有7条。可见,商王的活动要力求避开风雨天气。
既然可以通过祭祀向上天求雨,当然也就可以通过祭祀让上天在商王有活动时不要下雨。于是就出现了祈求不要下雨的祭祀。
明白了的字义,我们要谈谈该字的结构。为了讲清楚该字的结构,我们有必要简述一下古代的求雨祭祀。
古代求雨祭祀,可分为文求和武求两类:所谓文求,就是向主管下雨的神献牺牲,请求下雨;或是焚人求雨,以博取雨神的同情。所谓武求,就是将管下雨的神放到烈日下去曝晒,逼迫上天下雨。如见于卜辞的作土龙求雨等等。〔159〕
求雨之祭如此,那么祈求不下雨之祭则应反其道而行之。怎样才能告知雨神不能再下雨了呢?如果是文求的话,人们应该装出不堪大水之苦的样子:身上穿上蓑衣,腰间系上葫芦,表示雨水太多,到处都是深不可涉的水流。这样,管下雨的神就不会下雨了。正象人身上穿蓑衣之形。
、
也是表示身被蓑衣之意。
恒系于腰间,表示系葫芦于腰间之意。近代南方少数民族悬葫芦渡水,就用木棍捆住四个筐如“井”字形,四个筐中各置葫芦,然后将井字形架捆在腰间,以涉深水。〔160〕这捆在腰间的井字形架侧视之正是
之象。所以,
、
、
、
、
、
都表示人身上穿上蓑衣,腰间系上葫芦之形,“
”表示蓑衣垂下的草之类的东西,“
”或多或少,其表意是一致的。所以
、
、
、
、
、
应该是同一个字。
注 释
〔1〕 《甲骨文字研究·释作》,科学出版社1962年版。
〔2〕 彭邦炯《卜辞‘作邑’彝测》,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3252—3253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3〕 游修龄《稻和黍献疑》,《农业考古》1993年1期。
〔4〕 李璠《中国栽培稻的起源与亚洲文明综述》,《农业考古》1996年3期。
〔5〕 参见《中国高等植物图鉴》5册158页,图7146,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6〕 可参考《汉语大字典》“泾”字下收录的字体。
〔7〕 彭邦炯《卜辞“作邑”彝测》文所列。
〔8〕 参考第二章第二节。
〔9〕 乔卫平等主编《中华文明史》第一卷224—228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用大量的考古材料证明规、矩的发明可以上推到原始社会末期。
〔10〕 乔卫平等主编《中华文明史》第一卷224—228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11〕 《甲骨文字释林·释甾》,中华书局1979年版。
〔12〕 参考《甲骨文字诂林》699—70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3〕 《甲骨文行为动词探索(一)》,《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辑,中华书局1989年版。
〔14〕 315页,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
〔15〕 以上各家说见《甲骨文字诂林》35—3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6〕 请参看《金文编》,中华书局1985年版。
〔17〕 此处所引关于“廷”字的说解,均取自李圃主编《古文字诂林》二之527-529页,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8〕 《骈枝三编·释臽》,又见《甲骨文字诂林》341—342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9〕 以上各家说见《甲骨文字诂林》849—852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20〕 《甲骨文简明词典》75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21〕 人从高处向下滑动的时候,一般是“足在前”的。但是,造字不会选择这样的特例来表意。
〔22〕 判断一个部件是不是提示符号,有一个非常直接的方法就是看部件与部件之间是不是成比例。、
这类字,人与
、
等等部件几乎是大小相等的,这就表明,造字者是在突出
、
,“人”就是为了说明
、
所在的环境才放上去的。
〔23〕 赵诚《甲骨文简明词典》252页,姚孝遂《甲骨文字诂林》竞字下按语均谓象人戴头饰之形。见《甲骨文字诂林》150—151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24〕 《美国纳尔森艺术馆藏甲骨文卜辞考释》,《中国文字》第六卷,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150—151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25〕 《甲骨文字集释》757页,台北,1970年版。
〔26〕 《古文字考释四则》,《华南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4期。
〔27〕 《甲骨文字诂林》下按语,609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28〕 段注引戴侗曰:“唐本作水行攸攸也,其中从。”
〔29〕 《甲骨文字诂林》“攸”下案语,见《甲骨文字诂林》172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30〕 卜辞中的意义不一定是本义,因为卜辞的内容不能反映商代语言的全貌,更体现不出前代的语言情况。
〔31〕 《甲骨刻辞狩猎考》,《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
〔32〕 见《甲骨文虚词探索》,《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33〕 《甲骨文字释林·释牝》,中华书局1979年版。
〔34〕 见《金文余释之余·释成氏》34—36页,文求堂书店1932年景印本;又《甲骨文研究·释祖妣》10页,科学出版社1962年版。
〔35〕 《甲骨文虚词探索》,《古文字研究》第十五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36〕 《祭祀卜辞中的牺牲》,《史语集刊》38本,台北,1968年版。
〔37〕 以上各家说见《甲骨文字诂林》189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38〕 甲骨文“望”亦作,也会登高望远之意。
〔39〕 刊《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40〕 中译本95—118页,大众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41〕 鬼火看上去是火,其实其温度应该是不高的,所以,造字者就用“人的上下前后左右都被火包围了”表示“粦(鬼火)”的概念。
〔42〕 《甲骨文字诂林》427—42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43〕 《甲骨文字诂林》428页。
〔44〕 《甲骨文字诂林》429—430页。
〔45〕 《甲骨文字诂林》429页。
〔46〕 《甲骨文字诂林》431—433页。
〔47〕 《甲骨文字诂林》“埶”条案语,《甲骨文字诂林》435页。
〔48〕 《续释戒》,《中国文字》第五卷1922—1924页,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42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49〕 《古文字研究论文集》,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十辑,82—85页,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42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50〕 陈炜湛《甲骨文“允”字说》,《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五辑,中华书局2004年版。
〔51〕 参看裘锡圭《谈谈地下材料在先秦秦汉古籍整理工作中的作用》,《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52〕 吴振武《“”字的形音义》一文有详细罗列,请参看,见王宇信、宋镇豪主编《夏商周文明研究(四)·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3〕 吴振武《“”字的形音义》,见王宇信、宋镇豪主编《夏商周文明研究(四)·纪念殷墟甲骨文发现一百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4〕 《说》,《中国语文》1978年3期。
〔55〕 《古文字研究》第五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
〔56〕 《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
〔57〕 以上材料见《甲骨文字诂林》324—328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58〕 以上各家说见《甲骨文字诂林》391—40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59〕 《说卸事》,《甲骨探史录》,三联书店1982年版。忠发按:卸事即迎接归来的卫队。卜辞有“御来事”之占。
〔60〕 《考古》1972年5期。
〔61〕 赵诚《甲骨文行为动词探索(一)》《,古文字研究》十七辑,中华书局1989年版。
〔62〕 《甲骨文字集释》3519页,台北,1970年版。
〔63〕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
》亦谓“古听、聖乃一字。”
〔64〕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天文学》中译本303—304页,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
〔65〕 郭沫若《殷契粹编考释》73页,科学出版社1965年版。
〔66〕 《甲骨文字诂林》“”下引,11096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67〕 《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本文篇》,463页,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字下。
〔68〕 宋镇豪《释昼》,《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69〕 宋镇豪先生认为昼一定是个时辰的专字,我们认为不是这样,因为象“今夕”这样的词都不是时辰专字,而是表示某一时段的。所以我们认为不能肯定地说昼一定是个表示某一时辰的专字。
〔70〕 宋镇豪《释昼》,《甲骨文与殷商史》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71〕 当然,我现在只有文字学的证据,1994年,我把我的考证结论给著名天文学史专家、时任中国科技大学自然科学史研究室主任的李志超教授看,李先生还是不敢完全赞同,原因就是我没有更加直接的证据。
〔72〕 箸与筷子不能划等号。简单地说,用一根叫箸,用两根叫筷子。箸在商代已经出现,筷子在东汉时期才出现。请参考陆忠发《释“箸”》,《古汉语研究》2000年2期。
〔73〕 详齐思和《中国史探研·牛耕的起源》,中华书局1981年版。
〔74〕 《中国史稿》273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75〕 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581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
〔76〕 刘文英《中国哲学史》28页,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7〕 詹石窗《新编中国哲学史》18页,中国书店2002年版。
〔78〕 夏渌《卜辞中的天、神、命》,《武汉大学学报》1980年2期。
〔79〕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具有部分表音的独体象形字》,中华书局1979年版。
〔80〕 《甲骨文同义词研究》,《古文字论集》初编129—131页。转引自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212—213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81〕 陆忠发《都邑考》,《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2期。
〔82〕 这两个“天”字义相同,但写法不同,这是不同时代造成的。
〔83〕 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4〕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具有部分表音的独体象形字》,中华书局1979年版。
〔85〕 《中国文字》第二卷第五册《释天》。转引自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211—212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86〕 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212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87〕 张桂光《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
〔88〕 《甲骨文合集》18770:“百。”
〔89〕 温少峰、袁庭栋《殷墟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202页,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
〔90〕 转引自王宇信、杨升南《甲骨学一百年》53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91〕 王宇信、杨升南《甲骨学一百年》532页。
〔92〕 《中国文物报》1995年6月18日。另外,据人民网青岛2005年12月24日电(标题《山东胶州市考古发掘获重要成果》),最近在山东胶州市考古发掘获重要成果:在古人居住区东部边缘700平方米的发掘范围内,还发现了可能与稻作有关的遗迹现象,如蓄水坑、纵横交错的水沟等,是否与稻田有关,目前正在分析、鉴定和论证过程中。这次考古还发现了水井,水井是否与稻田有关,最终也将有结论。
〔93〕 陆忠发《圣田考》,《农业考古》1996年3期。
〔94〕 陆忠发《甲骨卜辞中的禾也指水稻说》,《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2期。
〔95〕 武丁卜辞中有妇某61人,这些妇女是不是都是武丁的配偶?有人认为不全是。我认为全部是。因为武丁经常征战四方,可能因此多了许多配偶。
〔96〕 陆忠发《甲骨卜辞中的禾也指水稻说》,《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2期。
〔97〕 参考第三章第五节《释》。
〔98〕 陈守实《中国古代土地关系史稿》6—1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99〕 翦伯赞《先秦史》260-26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00〕 原图及有关说解,详江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江苏六合程桥东周墓》、《考古》1965年3期。
〔101〕 详钟学易《晋宁石寨山12号墓贮贝器上人物雕像考释》,《考古学报》1988年4期。
〔102〕 黄金贵《古代文化词义集类辨考·尸主》,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103〕 陆忠发《中国古代尸祭的文字学考证》,《寻根》2001年1期。
〔104〕 秦、汉以来学者往往不知道先秦的历史事物的情况,所以常常说错前代的历史事物。请参考拙著《现代训诂学探论》之第三章《汉人训诂的缺陷和突破汉人时代局限的方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5〕 2005年我在云南旅游经过普米族地区时,当地的人说这是神柱。
〔106〕 《诗·召南·采》:“谁其尸之?有齐季女。”
〔107〕 《双剑殷契骈枝三编·古文杂释》,《于省吾著作集》,中华书局2009年版。
〔108〕 《文物》1977年2期。
〔109〕 材料引自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龢言》,科学出版社1962年版。
〔110〕 2008年中国河南新郑考古已经发现了战国时期的金属管,但那还不是乐器。
〔111〕 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566—567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12〕 《周礼·春官·典瑞》:“以肆先王。”郑玄注:“肆,解牲体以祭,因以为名。”
〔113〕 参考陆忠发《甲骨卜辞中的禾也指水稻说》,《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2期。
〔114〕 古注常说:“义,宜也。”宜就是“应该”。
〔115〕 参考陆忠发《汉字文化学》180—18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6〕 《汉字文化学》21—2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7〕 申志反的“杀”后来专用“弑”表示。
〔118〕 《左传·成公十年》:“公疾病,求医于秦。秦伯使医缓为之。未至,公梦疾为二竖子,曰:‘彼,良医也,惧伤我,焉逃之?’其一曰:‘居肓之上,膏之下,若我何?’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肓之上,膏之下,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不可为也。”“攻之不可,达之不及,药不至焉”句,杜预注:“达,针。”攻字未加注解。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曰:“攻指灸,达指针。”众多古文选本均引用杨伯峻注。然而“攻指灸”,于训诂无据。其实,“攻之不可”也是指开胸手术。
〔119〕 拙著《现代训诂学探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6—39页)已有详论,此不烦述。
〔120〕 2008年河南安阳考古发现了通往殷墟道路遗迹,其车辙留下的沟估计有五六寸深。
〔121〕 此例蒙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林聪华老师提供。
〔122〕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3337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23〕 《汉字文化学》附录《古文字考释方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又《现代训诂学探论》44—48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4〕 《礼记·王制》“宜乎社”疏。
〔125〕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释《诗·鲁颂·宫》“是享是宜”语。
〔126〕 《释“求”》,《古文字研究》十五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
〔127〕 裘锡圭先生在《释“求”》里面说的“我”、“娥”通“宜”,我也不敢苟同。我另有《宜祭考》文,将会仔细分析。
〔128〕 《甲骨文字诂林》1192—1200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29〕 陆忠发《圣田考》,《农业考古》1996年3期。
〔130〕 陆忠发《现代训诂学探论》33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1〕 《甲骨文字诂林》3017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32〕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析舟》,中华书局1979年版。
〔133〕 《殷墟甲骨卜辞研究——科学技术篇》270—271页,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3年版。
〔134〕 详《殷代的农作物栽培》,《浙江农学院学报》1957年2期。
〔135〕 陆忠发《释来》,《农业考古》1998年3期。
〔136〕 李孝定说:人倚着床,人体与床面自当密合无间,然则象人体之“”与床面之“
”合而为一,即为篆文之
矣(《甲骨文字集释》2522页)。
〔137〕 转引自《甲骨文字诂林》312—313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38〕 《金文编》799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139〕 《甲骨文字诂林》1955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40〕 陆忠发《商代的史为王室卫队说》,《殷都学刊》2004年3期。
〔141〕 《古文字研究》十二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142〕 《读安阳新出土的牛肩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5期。
〔143〕 按照传统的六书的分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转注。
〔144〕 《甲骨文字诂林》194页下按语,中华书局1996年版。
〔145〕 烄是古代的焚人求雨的祭祀,卜辞中被烄的对象有的有名字,有的叫某某母,说明其地位都很高。我们分析烄并不是真的用火去焚烧活人,只是做做样子而已。详陆忠发、杨云《中国古代焚人求雨祭祀的文字学再探讨》,《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4期。
〔146〕 可参考《甲骨文字诂林》297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47〕 《甲骨文字诂林》297页。
〔148〕 康殷《古鼓及古文鼓字》,《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3期。
〔149〕 陆忠发《汉字文化学》170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50〕 可参考《甲骨文字诂林》238—240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51〕 《殷契粹编·考释》207页释任而又加“?”,科学出版社1965年版。
〔152〕 《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44—4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153〕 《甲骨文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研究》,《文史》第十九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
〔154〕 陆忠发《再释几个关于农具和农作物的甲骨文字》,《农业考古》1999年3期。
〔155〕 《甲骨学一百年》465—46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56〕 诸位先生的考释详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241—255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157〕 历史事件久经传播就难免会发生这样的附会嫁接现象。如明代嘉靖皇帝险些被宫女勒死,后人在说清朝雍正皇帝的死因时,有人就把嘉靖皇帝的事移嫁到了雍正皇帝身上,也是这种情况。
〔158〕 参考赵诚《甲骨文与商代文化》93—97页,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59〕 陆忠发、杨云《古代焚人求雨祭祀的文字学再探讨》,《杭州师范学院学报》000年4期。
〔160〕 参看席龙飞《中国造船史》第一章,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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