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形声字的形旁与形声字的字义都有义类上的关联。不过,黄德宽先生研究认为形旁中有一部分与字义无关联,如“风(風)”为什么以“虫”为形旁,实在说不出道理来。其实,我现在研究的结果是:风所从的本是风筝的象形,被误书为“虫”。造字用“飘飞的风筝”表达“风”的概念,这个方法我在前面介绍汉字表达概念的方法时已经介绍了。为提示字音,加“凡”声为“风(風)”。当然,风的形体还是比较复杂,今略考如下。
风,甲骨文假(凤)为之,三期甲骨作
,也作
(A)、
(B)、
(C)、
(D),增
为声,此假借“凤”而添加提示声音的符号
,使别于原字。问题是,各形体又添加的
、
、
是什么?
风本无可象形,故初假“凤”为之。凡假借字,为与被借者相区别,二者往往加提示符号以区别一字之二用,于是加为声,以表“风”之概念。因之,字作
,为表达“风”的概念的后起本字。三期卜辞又作A、B、C、D形者,所从之
、
、
皆象飘飞之物,故皆提示其尾翼
、
、
。
、
、
皆以飘飞之物(如风筝)表达导致其飘飞之原因——风。这是人们为表达“风”的概念所造的专字,与
无关。
、
、
是独体会意,
是为区别于“凤”而造的形声字。
、
、
表达“风”的概念,可各自独立成字,为独体会意字。但是,为使其表意不致产生误解,造字者乃加
、
提示声音成为形声字。这些字体,演变到后来就是
(碧落文)之本。同为形声字,
、
、
、
四字与
字只是表达的概念相同,它们表达概念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
古人往往因形造字,飘飞之风筝象,故字又作
(长沙子弹库帛书文字编);飘飞之物象
,故字又作
(王庶子碑);飘飞之物象
,故字又作
(《切韵》);飘飞之物象
,故字又作
(碧落文);皆以飘飞之物加
声以表“风”的概念。此与
、
、
、
四字表达概念的方法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如果是形声字,它的形旁与字义还应该是有关联的。如果一个被认为是形旁的部件与形声字的字义无义类上的关联,那么,这个部件就不能看成是形旁。
“从”,甲骨文作,亦作
;增加的
表示道路,道路与跟随没有义类上的关联。
是个提示环境的提示符号,不是形旁。向先生前面举的“得”字从
也不应该分析为形旁。
以手持贝会意,“得”的本义是“获得”、“有所得”。“获得”、“有所得”的概念既容易表达又非常难以表达,手上随便拿着什么,都可以说是“获得”、“有所得”的。但是,造字所选定的形体必须能够涵盖所有的情况,那么,拿什么才能够表示所有的“获得”、“有所得”呢?拿钱!有了货币就可以无所不有。所以,造字就用“手持贝”表示“获得”、“有所得”的概念。因为拾到东西的情况往往都是发生在走路的时候,所以又加了提示环境的符号
,
与“获得”、“有所得”之间没有义类上的关联,所以,
不是形旁。得仍然是会意字。《说文·彳部》:“得,行有所得也,从彳,声。
古文省彳。”
应该分析为从
、从
的会意字。道路与迎接也没有义类上的关联。
也是个提示环境的提示符号,它表示在道路上,
(表示一个走过去的人)迎接走过来的
。所以,
不是形旁。但是,现在的文字学界不是这样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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