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甲骨卜辞和甲骨文材料以及甲骨卜辞和甲骨文研究资料时还是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1.关于怎样使用甲骨卜辞的问题
我以为应该对相关卜辞作全面的把握。就以本书第二章第五节关于众的身份问题的研究为例,过去一般认为众的身份是奴隶。〔20〕如果对关于众的卜辞作了全面分析,就不难发现众也任“史”之职。这最起码会促使我们进一步去考虑众到底是不是奴隶。但是,我们的研究人员并没有这样去做。如果我们对关于“”的卜辞做过全面分析,我相信也就不会有人说“众”就是屠杀“众”了。〔21〕
2.关于怎样使用已有的研究成果问题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由于对甲骨文字如何表意的理论认识还不深入,也由于甲骨卜辞的搜罗还不全面,过去的商史研究成果有许多都是错的。我们利用已有的成果来研究新的问题,就必然存在着如何取舍的问题,或者说我们对已有的成果应该进行分析,确定其正确无误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还以关于众的身份问题的研究为例,“”字,王国维解释为“刺杀”,只是合乎字形,施诸卜辞则无一例可通。这说明王国维的解释是错误的。但是,使用者并没有做这样的分析,没有确定其正确与否,拿过来就用,以证明卜辞中的“众”就是屠杀“众”、“众”是奴隶。〔22〕胡厚宣先生《商代的史为武官说》的观点明明已被《甲骨学一百年》的作者所接受〔23〕,那么,卜辞之中明明有以“众”为史的记载,这就表明“众”不可能是奴隶。然而,《甲骨学一百年》的作者在论述“众”为奴隶时又忘记了商代“以众为史”的事实。若不是没有对关于“众”的相关卜辞作全面的把握,那就是在寻求证据时没有对证据进行认真地分析,没有确定其正确与否,就用到文章中去了。卜辞又有“众”,“”字字义,于省吾先生一开始以为当读为屠杀之“屠”,但于先生后来又放弃此说,认为“”读为屠杀之“屠”是不正确的。〔24〕事实也证明“”读为屠杀之“屠”确实是不正确的。我新的考证结论是:“”为“会聚”之义。
或作,旧释途。此字从、,象亭子之形,从代表行走的人,人往亭子方向行走。古者道边有亭,乃行人会聚休息之所,、正会“会聚”之义,字可径定为“聚”。
《合集》6033反:“贞:翌庚辰王往聚首。”
聚首当是与诸侯国首脑会晤。
《合集》68:“贞:王聚众人。”
谓王与民众聚会。
《合集》32773:“庚子贞:王、聚子。”
谓王、与子聚会,大概是军队会合之事。
《合集》17055反:“王曰惟老,惟人聚遘……兹卜惟其匄。”
聚与遘连文,聚亦遘之义。
《合集》35902:“……卜,大贞,王其聚、牛其……用于我……”
象一种头比较大的动物,此辞占问聚、牛为牺牲祭祀之事。
《合集》6477反:“翌乙酉王往聚。若。”
此辞从语法上确定“聚”是个具有动作性的动词。前引卜辞释为“聚合”、“聚会”之义皆可通,以字形之表意分析之,亦聚,则、当即今“聚”之古体。
当然,被放弃的说法不一定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不加分析,拿来就用,其结果往往是错误的结论也拿来作为证据使用了。
以上几点,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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