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语言研究的精神卫生与社会学视角:孤独症
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孤独症的工作已经渗透到政府的立法层面。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加州通过的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Lanterman Act)把孤独症患者和其他发展性残疾患者享受服务的权力纳入法定程序,使得孤独症患者的医疗保健与社会救助有了一定的法律和社会保障。为了让更多的孤独症人士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孤独症问题发布的最新文件信息,美国孤独症协会搭建了一个"选举4立法"(Vote 4 legislation)平台,他们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使立法政策在最短时间内获得生效方面获得成功[1]。
精神残疾问题已引起国际卫生组织的高度重视,他们呼吁有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关注和保护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而减少乃至消除所引发的社会风险。联合国甚至把精神残疾人就业问题提升至人权问题的高度。在此影响下,许多国家就精神残疾康复与社会功能关系做了许多研究及有益的尝试:欧美发达国家已就精神残疾患者封闭式治疗和管理后病人的社会功能丧失所导致的高残疾率进行了研究;英国、美国、法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模式、支持性就业等方面取得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民政部精神康复医院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试点模式收效显著。广东、江苏、北京、重庆、上海、青海等在精神残疾人的致残病因、康复模式以及救助政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然而,我国大部分精神残疾工作却仍然停滞于传统的"医学—救助"模式,这与国外精神残疾工作有很大差距。近年来,我国就精神残疾工作陆续出台了多项优抚惠民政策,涵盖了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托养工程、工疗项目等。但我国患者的康复状况究竟如何?与国内外相比有何差异?哪种模式是精神残疾患者康复的最佳途径?这些问题很值得研究。
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我国于2006年开始将孤独症定为精神残疾,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孤独症事业的发展。然而,孤独症与其他精神残疾的差异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救助与相关政策法规的不足都使孤独症这一特殊群体遭遇尴尬。虽然孤独症患者具有精神残疾,但与普通的精神病相比存在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他们对社会的破坏力较小。国外孤独症个案研究显示,许多孤独症患者能够根据自身的特点,并在政府支持性就业政策的呵护下做到自食其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与家庭的负担。然而,我国针对孤独症的救助政策尚缺乏分类施策,如办理残疾证时将孤独症患者并入普通精神残疾大范畴内,其后果是,孤独症患者只能与普通精神残症患者一道在公疗机构就业,而公疗机构在各省市又寥寥无几,由此,现实与政策之间遭遇尴尬则在所难免。
精神残疾人的事业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直接体现着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这在我国物质文明建设高度发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能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总结我国精神残疾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及不足的基础上,探讨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精残人的"康复+就业"模式,从而推动我国孤独症研究以及精神残疾事业的发展,这对我国民生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注释
[1]见美国孤独症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autism-societ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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