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始终牵动着每一个普通民众的神经,每一次农产品价格的上涨都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农产品中大豆和棉花对外依存度较大,国际市场大宗农产品的价格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有着重要的影响。近些年,国际市场大宗农产品价格不断高涨,并不时出现剧烈波动,这不仅影响着国内进口企业的效益,更是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必须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
国际大宗农产品市场远非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在大宗农产品国际价格的形成过程中,供求双方企业和相关各方政府都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各方针对定价权的博弈时刻存在着。探讨政府在国际大宗农产品定价博弈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对改进政府行为,从而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维护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对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中的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的行为进行对比,为我国政府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中进一步发挥正面作用提供建议。
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中,买卖双方政府可以而且有必要发挥作用,以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的主体是农产品买卖双方企业,当前国际农产品贸易定价模式是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农产品期货价格为定价参考值,再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升/贴水来确定现货交易价格。虽然与现货交易方式相比,期货市场上存在着的投机资本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短期波动,但决定国际大宗农产品交易价格的根基始终是供求关系。在国际大宗农产品市场上,供求双方企业都十分有限,供求双方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力就成了决定交易价格的根本因素。
商品交易过程中,供求双方对市场价格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求双方客观上的垄断程度。供给方可以通过组建卖方联盟来垄断供给,需求方也可以组建买方联盟来垄断需求,在博弈过程中垄断程度相对较高的一方就会占据价格控制的优势。相反,供求双方都可以通过寻求新的买卖渠道来打破垄断。垄断同盟建立的基础是各企业有着主观上的共同利益诉求,同盟内部各企业在市场买卖过程中追求不同的利益就会导致同盟的崩溃。
之所以说这种利益诉求是“主观上”的,是因为在现实当中供给一方或需求一方各企业都是通过主观判断来确定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就会出现客观实际与企业主观判断不同的情况。这种主观上与客观上判断的不同就会被博弈对手利用,作为拆散垄断同盟的手段。另一方面是供求双方对买卖的迫切程度。如果需求方迫于压力不得不购买某种产品,就会给卖方留下很大的提升价格的空间,同样的道理当然也适用于卖方,即如果卖方无法将产品卖出去就会导致巨大的损失,就会给买方提供巨大的砍价空间。而如果一方拥有强大的实力支撑自己长时间拒绝买卖,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压力。
在定价博弈中,垄断程度和迫切程度直接决定了买卖双方之间威胁或承诺的可信性,垄断程度越高、迫切程度越低,威胁或承诺可信性就越高,所能发挥的效力也越大。买卖双方均可以以终止谈判、更换买卖对象等方式来威胁对方,但这种威胁必须以实际的价格控制力为依托。在现实定价博弈中,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是相互作用的。例如,高度的卖方垄断就会加强自身经济实力,进而加强延迟买卖的能力,给需求方造成巨大的压力;买方联盟各企业对于农产品迫切程度的不同很可能导致买方联盟的崩溃。
在定价博弈中,供求双方对市场信息的掌握程度往往对价格博弈的结果有着决定性意义。上述理论建立在供求双方都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但在现实中,供求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对博弈的结果有重要的影响。相比于对方掌握更全面信息的一方会在博弈中占据极大的主动。
由此可见,在国际大宗农产品价格博弈过程中,买卖双方政府可以在多方面发挥作用,给予本国企业以支持。相比于国内贸易有着统一的法令规制,国际贸易缺乏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手段来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在进行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有必要合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各国间政府合约,综合各种资源,综合运用各种外交手段,以保护本国企业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按照上述理论分析,政府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取定价权。第一,加强企业在面对国外贸易对象时的垄断程度。政府可以引导本国进出口形成如行会性质的企业同盟,加强本国企业在与他国进行贸易谈判时的话语权。这也就要求政府在国内尽量营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环境,以促进本国企业在面对国际市场时有共同的利益诉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引导和促进本国企业与他国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企业合作,加强垄断程度。政府还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开辟新的外贸渠道,打破博弈对手对贸易渠道的垄断。第二,减轻企业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这就需要针对本国重要的农产品进行战略开发与储备,保证在必要时期的自给能力,以防止本国企业在面对供给短缺以及供给方肆意抬价时陷入被动。第三,政府应该合理调用各方资源为本国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使本国企业在谈判中做到知己知彼,加大谈判筹码。
在大宗农产品国际定价博弈中,政府首先应该对自身应发挥的职能进行明确的定位。国际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是各国的企业,政府对这种交易的干涉应该建立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只有在政府认为大宗农产品的价格已经威胁到国家总体经济安全的时候,才应该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例如,当国际农产品价格过高导致了国内市场严重的通货膨胀,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时,政府应该而且有必要出手干预。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要对各种农产品的战略意义做出合理的判断,另一方面要对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价格保持高度的关注并对国际市场价格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做出合理判断。
政府的行为应该以宏观层面的调控与引导为主,而不应过多涉及企业经营。政府首先应该通过立法和制定宏观政策为国内企业营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就要求政府不应过多干预企业经营。例如,政府如果出于国家经济安全考虑对进出口进行管制,就应该制定出对于涉及的各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和法令,而不能简单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确定单个企业的进出口资格。政府还要明确区分自身职能与行业协会的不同。政府出于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有必要鼓励和引导企业间建立行业协会性质的同盟,共同对抗国际粮商对价格的操控。同时,政府应监督行业协会的行为,避免行业协会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做出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的举动。在农产品定价权问题上,政府应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向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主动权,让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定价博弈的主体,政府则需要在各方面给予行会必要的支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