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中央决定将浙江省列入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从2015年开始试点。《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嘉兴市、萧山区、江北区、瑞安市、文成县、海盐县、新昌县、浦江县、江山市、椒江区、仙居县等11个检察院作为2015年首批检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并在这些单位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重大改革。在认真总结试点院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有关单位将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浙江检察机关将按照省委提出“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严格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提出的“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在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规范检察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把“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推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保障。《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均做出同样的规定。
(一)完善和落实防范外部干预司法的制度
1.积极争取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支持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原则,不受外来力量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性质和职能定位。要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领导,尊重司法规律,不能把检察机关作为一般行政机关来对待,不得安排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以及参与不符合司法职能、有损司法公信力的活动,尤其是保障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司法作用,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以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一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是建设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发展检察事业、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政治条件,也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政治保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坚持党的领导,取得党在政策上的支持,有利于排除各种干扰,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二是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检查、政协民主监督来支持检察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项调研,必要时提出质询、询问和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对有关机关接受和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同时,也要防止人大、政协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涉个案,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加强与政府的协调配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认真履行协助司法的义务,尊重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查办案件,争取各级政府加强对行使检察权所必需的经费、人员、装备等的保障。
2.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责任追究规定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这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根据规定,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要求,检察机关遇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检察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坚持原则,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1.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员统一管理改革
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专项编制统一管理制度。一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确定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全省检察院编制总数的39%、46%、15%。各检察院的员额,实行动态管理,由省检察院根据不同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办案任务量等实际情况,提出各检察院的检察官员额比例,由省编委办核准后下达。检察官员额分配向基层倾斜、向办案量大的地区倾斜、向办案一线倾斜。二是规范检察官的遴选和任命。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省政法委牵头组建。省委政法委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联络协调工作。检察官遴选办公室设在省检察院,负责日常遴选事务。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政协的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委员分为专门委员、专家委员,建立专家委员库。试点过渡期内,现任检察员进入检察官员额采取确认制,由各级检察院提名,检察官遴选办公室审核,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确认。其他补充检察官员额的采取遴选制,由各级检察院提名,检察官遴选办公室差额提出候选人名单,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遴选公示后,交由省检察院党组统一提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交由任职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主要从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遴选,省级、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过渡期内采取从下级检察院遴选和从本院遴选相结合方式产生员额制检察官。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从下级检察院逐级遴选检察官。同时,探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招录检察官的途径。三是完善检察院领导干部管理机制。市级、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由省委(省委组织部)管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省委委托地市级党委管理。担任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政法系统外领导干部调入市级和基层检察院担任检察长的,应征得省检察院党组同意。四是建立机构编制省级统一管理机制。全省各检察院的设置、职数的配备和编制的管理、分配方案,由省检察院审核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编委办会同省检察院定期对机构编制、职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合理配置、动态管理编制、职数。五是人员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全省各级检察院及其所属财政保障事业单位的编内在职人员全部上划省里统一管理。
2.推动省以下地方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改革
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经费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管理省以下检察院经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均作为省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省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力、市县上划经费,按工作需要全额保障全省各级检察院必需的工作经费,保证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增长机制。二是建立资产管理机制。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以下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全省各级检察院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由省发改委同省检察院、省财政厅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统一管理。
3.探索实行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
规范检察行政事务管理职责,要确保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活动服务于检察活动。司法行政事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立案登记等与司法业务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二是对人的管理,三是对财、物的管理及后勤保障,四是外部事务协调,包括司法机关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事务协调等。检察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涵盖上述四方面内容,重点是第二、第三方面,即对人财物的管理。目前,我国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并不完全是司法机关自行管理而由不同部门分别管理。与司法业务直接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如案件登记等主要由司法机关承担;对人财物的管理权主要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特别是涉及人员调配、基本建设、经费供给等基础性、保障性的司法行政事务,基本由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管控,司法机关实际行使的只是事务性工作的管理职能;司法考试、司法协助等部分外部事务协调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总体上看,这种职权配置有一定合理性,但对司法权公正运行存在诸多掣肘,如行政化特征明显,地方化严重,司法权与行政权缺乏合理界定带来管理困难,需要改革探索管理新途径。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必须以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为目标,强化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内部分离和外部监督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当前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下一步必须着力构建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综合体系,一是协同推进司法机关人员分类管理,二是合理设置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三是强化对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执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只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才能敢于担当、不徇私情,才可能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享有各种权利,如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参加培训;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辞职。
建立健全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一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做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二是完善检察官申诉控告制度。一方面,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三是健全检察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为此,2015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切实为政法干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建立检察官惩戒制度。检察官应当有行为界限,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行为。检察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省将设立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检察官违反职业伦理等行为提出惩戒意见。此外,浙江还将根据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建立重大疾病生活救助制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为异地任职的检察官提供保障等配套机制。
(四)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这项改革,中央和两高已经在部分地方试点。近年来,我省相继开展对部分刑事案件起诉、审判异地管辖的做法,如在省内对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等异地侦查、起诉、审判,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下一步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二、健全和优化检察权配置
(一)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与侦查权、审判权的关系
根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与侦查、审判等权力的关系。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执行法律活动负有专门的监督职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通过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权力对公安等侦查机关形成制约,通过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对法院审判权的启动和审判内容形成约束。同时,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三机关应遵行法律关于其各自法定职责的规定,不互相代行职权,通过职权划分和程序设定实现互相制约。根据各司其职的原则,检察机关活动也受到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应当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不能超越职权界限代行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
(二)健全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1.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
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建设。我省检察机关对内制定了《反贪局要案线索初查和管理规定》《关于规范要案线索管理和初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机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规范指定管辖、交办、提办工作。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如与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杭州海关等部门建立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省纪委、监察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协作配合工作的暂行规定》《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等一系列在惩治职务犯罪中加强协作配合的相关规定、意见,明确纪检监察、审计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等有关工作。
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能力建设。我省检察机关已经与省通信公司、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协商建立了涉案信息查询机制;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出台《关于检察机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点对点专线查询机制的协作意见》规定,要求对于全省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点对点专线查询涉案账户信息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进一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省级政法机关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全省违法人员、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处罚、机动车管理、各类诉讼案件情况、生效判决执行等政法信息共享。检察技术部门已推进电子数据、身心监护仪、话单分析等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正根据侦查信息与侦查指挥工作需求,加大接通网络专线并开发专项应用力度。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预防监督机制。该领域职务犯罪存在权钱交易突出、窝案串案多、涉案领导干部多、涉案环节多、涉案金额大等主要特点。检察机关将对确有必要提供预防专业协助的公共投资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职务犯罪或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项目竣工后受到举报或发生质量事故等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预防监督。深入工程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预结算等现场和环节,综合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专家咨询、行贿犯罪查询等预防措施,创新运用廉政合同“双签”、专项联合督导、检察约谈等监督手段开展预防。建立项目资金管理等信息共享平台,动态监督工程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进展、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等情况,加强风险防控,发挥预测预警作用。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工程建设和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三方信用报告。
2.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机制。一是完善刑事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探索建立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制度,拟建立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研究完善对二审书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后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及判处缓刑、免刑案件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健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民事抗诉的适用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结合《行政诉讼法》修改,进一步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干预法院审理及其他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探索对行政机关妨碍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3.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突出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健全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活动的监督机制。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并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2014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和“三类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活动,监督纠正了一大批罪犯未退清赃款或者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的不当减刑、假释案件,建议收监执行了一批不当监外执行的罪犯。二是探索完善财产刑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财产刑执行监督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的难点,需要通过会签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破解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信息掌握难、检察监督缺乏刚性等方面的现实问题。三是探索强制医疗的监督机制。目前我省已有一些地区出台了专门规定以强化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下一步将以这些地区的成功经验为基础,探索如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好强制医疗的监督工作。四是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2004年,全省检察机关开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先后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推进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建设,在全省推广了“社区矫正信息多部门联动管理系统”“暂予监外执行超期预警系统”,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的动态监督。加强了职务犯罪惩防工作,全省立案侦查了一批社区矫正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遏制和预防社区矫正领域的司法腐败行为。
4.完善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检察监督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健全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早在2009年初,省检察院就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一项职能创新的重点,并确定永康、义乌等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积极介入党委、政府建立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保证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我省的行政执法监督着重监督环境污染、食品卫生、公共安全、土地管理等群众关切、易引发社会矛盾领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2010年与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调机制,推动全省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一个拥有1300头奶牛的大型养殖场,排污设备束之高阁,结果造成掺杂牛粪的污水流入周边河道,让清澈的溪水变得又臭又脏。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向环保、农业、镇政府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应,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整改、加强监管。
在监督方式的选择上,检察机关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敏感性案件,灵活运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沟通协调、口头建议等措施开展“柔性监督”,避免了对正常行政行为造成不当干预,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需要发出书面检查建议的个案,一般多采用事前沟通与事后跟进并举的方式。2011年以来,全省三级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2801件,被采纳2685件,采纳率达到95%,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2015年,省检察院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宁波市等8个市县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办为试点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探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办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监督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助、建议落实反馈和案件线索移交等制度,加强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久拖不决、失职渎职等“乱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进行协同监督的机制。下一步,将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探索和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探索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明确监督的效力,建立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反馈机制。
二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的重点工作。当前,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的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如何准确把握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如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如何把握检察监督的介入时机和监督方式,如何体现检察监督的便捷性、及时性等问题。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扩大司法监督的主体范围,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相关机制,为受到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过程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5.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5年5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经过诉前督促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已经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
我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探索时间较早。2002年8月,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浦江县良种场拍卖案。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主张县良种场处理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要求法院判决房地产拍卖行为无效,依法制裁被告的民事违法行为。法院判决全部予以支持,挽回国有资产损失5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为切实有效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浙江省检察院在全国首创民事督促起诉,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该做法在全国被推广。2010年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提出具体要求,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在嘉兴开展试点。2011—2012年,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等检察院先后提起5起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均取得良好效果。
6.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2013年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发〔2013〕78号文件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2015年2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台账管理规定(试行)》,对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而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查询、保管和移送等做出明确具体要求。2015年3月,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对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下一步工作,检察机关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移送案件标准和程序,建立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全面推进全省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争取将建立行政执法共享平台建设健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机制。切实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机制
1.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杭州在内的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检察机关将继续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法律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推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审查起诉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探索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的惩治和办案机制
在全省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浙江省检察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外来人员平等办理和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等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后,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在全省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整合案件繁简分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捕诉衔接、简化办案流程和简案简审等,实行轻微刑事案件的“快侦、快捕、快诉”办理。2014年联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适度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适度扩大拘役以及非监禁刑的适用。依法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内容,集中移诉、集中审查起诉、集中开庭,并加强信息科技手段运用,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加强刑事简易程序办理规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度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其目的在于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2012年11月《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出台,积极推进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办理工作,并对办案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分流案件、简化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升案件质量。三是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浙江省检察机关探索刑事和解制度由来已久,2004年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率先在全国提出轻伤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2007年制定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2013年5月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联合省公检法司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推进刑事和解。四是健全外来人员诉讼权利平等机制。省检察院积极推行办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各地建立外来人员犯罪取保候审风险评估机制,对满足一定条件、符合从宽条件的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通过风险评估,依法平等适用不捕、不诉。为外来人员设立帮教基地,较好地解决了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缺乏保证条件和固定帮教场所的问题。五是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加强附条件不起诉等从宽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同时,为建立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罚机制,省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盗窃案件适用宽缓政策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老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全省办案。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特点,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办案模式,坚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3.加强办案的科技信息化建设
浙江省检察机关一直注重检察技术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坚持“科技强检”工作为检察工作服务、为检察办案服务,编制《全省“科技强检”实施指导意见》《全省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设规范》等规范,每年召开科技强检工作会议,在全省网络基础建设、业务软件应用、司法鉴定技术工作、录音录像技术工作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从2012年起,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就检法两家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了探索。目前,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已相互上传信访信息,省高级法院向省检察院开放了达500万件裁判文书的检索系统,双方每天交换两次刑事案件诉判信息。省公安厅对省检察院提供基础信息查询支持,首期开放查询内容为全省常住人口信息、流动(暂住)人口登记信息、车辆登记注册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和旅馆住宿信息。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全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基本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书在线提供给检察院,省检察院将全省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接收公安移送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和监督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在线提供给公安,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快速交换。政法系统信息化共享平台建设,既推动实现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业务协同,提高工作效率,也又有利于各部门间的监督和制约。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充分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政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数据,探索建立全省信息共享应用中心,实现全省数据集中交换;通过视频集中采集控制技术,以高清视频会议系统为基础平台,融合各类视频应用,探索建立视频中心,包括全省讯问录音录像系统联网、监管场所监控视频联网、远程讯问、远程案件讨论、远程侦查指挥、远程接访等应用。
(四)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就是从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建立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出发,通过科学划分检察官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各个主体的司法责任,着力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和法律监督运行机制,解决长期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和“逐级审批层层把关、集体负责而无人负责”的状况,以实现进一步提高和优化检察权运行质效的目标。为此,省检察院在前述11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
一是组建检察官办案组织。根据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业务部门负责人须由检察官担任。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坚持“组织精简、人员精干、满足需求、运转高效”的原则,按刑事检察类、职务犯罪侦查类、诉讼监督类等三类,实行以检察官为主体并配备若干检察辅助人员的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二是科学划分办案权限。(1)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职权。法律明确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职权,应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其余职权可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授权行使。(2)部门主要负责人职权。部门主要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以外,还负责协调各办案组办案、政策指导、部署各办案组调研任务、研究重要法律监督事项,以及部门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检察官接受和服从本部门的行政管理。(3)检察官职权。检察官职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除法律明确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检察长授予检察官依法独立做出。(4)检察官助理的职权。检察官助理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向检察官负责,协助检察官开展各项法律业务工作。
三是合理划分办案责任。检察权依法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官行使,并在各自职责权限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1)检察长、专职委员在职权范围内对案件处理决定承担责任,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承担责任。检察长或专职委员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事项进行审核,在意见相同范围内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审核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检察长或专职委员对改变的决定承担责任。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不对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2)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承担表决意见的相应责任。检察官因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做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直接责任。(3)检察官对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决定承担责任。对检察长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事项的处理决定被检察长、专职委员全部或部分改变的,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承担责任,对未改变的决定与检察长、专职委员共同承担责任。检察官未经授权擅自超越权限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执行检察长、专职委员及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检察官助理对协助办理的案件的事实证据承担相应责任。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检察长、专职委员作为检察官直接承办案件时,承担检察官的办案责任。
四是全面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对于检察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造成一定后果,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均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于检察官等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对于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1.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章、条例和措施,检查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计划,下一步将对检察改革过程中涉及检察委员会改革的内容进行调研,研究论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同时,将推动检察委员会工作在议题范围、审议程序、例会制度、文书制作、决议执行等方面的规范,促进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水平。
2.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2010年1月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案件或者议题,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的重点是:一方面,立足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出发,要充分考虑如何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维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协调起来,促进法院审判委员会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和促进法院强化对自身的监督,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立足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质量和法律监督能力角度,从列席中发现和掌握检察机关自身司法办案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强化对自身的内部监督,有针对性地加强纠错、防错等规范管理,促进自身司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三、规范和制约检察权运行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
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强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刑事检察工作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配合法院、公安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强化侦诉协同、证据审查和出庭公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以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为重点推进侦查方式转变,严格规范取证程序,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法律监督工作着力于全面履职、刚性履职。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全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将进一步明确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标准,加强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诉案件质量。
(二)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1.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对于推动规范审判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程序的对抗性有着积极意义。近年来,量刑程序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下,逐步成为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1]。2003年6月我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开始创新刑事审判监督机制探索量刑建议制度,该项创新工作被誉为“北仑模式”。2009年7月,省检察院研究确定在绍兴市、越城区、萧山区、北仑区、南浔区、永康市等六个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9月,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内稳步推进量刑建议制度。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量刑建议的范围、提出方式、法院裁决是否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等具体问题进一步沟通和深化。
2.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探索创新,从2003年即开始试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研究出台《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并经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改革的重点和关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在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拓宽案件监督范围、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2014年,浙江被确定为10个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5年1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关、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日常管理等做出了详尽的制度安排。2015年2月,省检察院下发了《浙江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从人民监督员的案件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保障机制等若干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重点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基础上,即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施监督外,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人民监督员可以参与检察机关管辖的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
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国较早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任务,是通过编选和发布典型性和指导性案例,总结检察机关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指导全省检察工作实践。省检察院于2009年就制定下发了《案例指导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不捕案件、不诉案件,以及在办案经验上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件,由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编发指导性案例,包括案件名、案号、基本案情、诉讼过程与处理结果、分歧意见、法理评析等内容。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检察长签发后,以《案例指导》形式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到目前为止,已经编发了30多期70多个案例,为全省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法律的统一实施,取得较好效果。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选送全国性案例,展示浙江检察办案水平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三)完善检察权内部管理制约体系
1.科学划分检察人员工作职责
改革后,检察工作人员将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承担不同工作职责。(1)检察官是依法经过任命,行使国家检察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检察人员。(2)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3)检察官助理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4)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5)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6)检察技术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7)司法行政人员是在检察院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2.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制约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赋予检察官更大权力的同时,必然要求健全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着眼于检察权运行的重点环节,通过建立健全流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完善司法档案制度、落实司法过错追究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考评与督察相结合,加强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实施。
3.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省检察院先后制定下发《浙江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等五项规范性文件,在全省各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围绕案件受理、流转、监督、律师接待、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信息公开等环节,积极探索研究案件管理工作规律,建立严格规范的案件受理、办理、管理工作机制。搭建全省三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案件运行管理平台,除绝密级以外的所有案件,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到用印各个环节都在网上操作,案卡、文书等案件信息在本院内部及上下级院之间全程共享。还加强对办案流程监督,积极探索质量评查工作机制。
4.健全防止内部干预制度
中央政法委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广大司法人员做人、处事、用权、交友设定底线。浙江省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将建立严格落实记录、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行为,都应当记录并报告(告知)。属于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造成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依法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检察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构建检务公开的外部监督体系
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浙江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阳光检察”的实施方案》《浙江省检察新闻宣传工作规则》《浙江省检察机关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实施办法》《浙江省检察微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系列规定,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大力推进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群、“两微一端”等新媒体传播平台及检务公开大厅等建设,拓展公开范围、健全公开机制、创新公开形式。
1.拓展检务公开的内容
一是检察案件信息。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主动公开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二是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主动公开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主动公开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主动公开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三是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和重要表彰奖励情况。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2.完善检务公开的方式
一是完善公开审查宣告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对于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提起抗诉的案件以及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公开宣告。二是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在全国率先印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终结性检察决定公开说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突出释法说理的重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厘清事实认定、阐明适法依据、讲透法理情理,提高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三是拓宽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方式。不断健全联系服务群众的平台,探索联系服务群众新方式,着力拓展服务群众的内容,关注基层需求,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检察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检察服务联系点等建设,提高服务群众的实效。四是完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新闻发布频率,对主动公开的内容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处理上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矛盾纠纷难以化解的案件等,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在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及浙江检察“两微一端”发布权威信息,引导舆论。五是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和案管岗位查询“四位一体”案件信息查询机制。探索建立对已公开、已提供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改造升级检察门户网站,积极开通并打造集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六是规范检务公开场所建设。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整合控告申诉举报接收、来访接待、远程视频接访、案件信息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接待律师、律师阅卷、法律咨询、检务宣传、12309举报电话等工作,配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查询电脑等硬件设施,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构建阳光检务网络平台,网上实现检察服务大厅各项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方案和管理规则。七是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健全联系机制,推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探索依法向社会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探索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重点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旁听和评议检察官出庭等制度。健全协商、咨询机制,建立动态化的专家库,健全重大决策咨询、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等制度,组织特约检察员和邀请知名学者、行业专家参与案件评查、研讨社会关注重点案件。
3.强化检务公开机制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公开信息审核把关机制。严格落实《浙江省检察机关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实施办法》,按规定内容、工作流程对外发布信息。按照谁办理谁审查、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开信息的内容审查、技术处理和质量把关工作。加强对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和管理,根据检务信息类别、定密标准建立分级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责任。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应对进展或结果信息发布,按照《检察机关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应对办法》办理。二是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处置机制。对拟公开的内容由相关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共同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预警机制,对可能因公开而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要密切关注案件信息公开后的舆情态势,全面收集、研判检务信息公开引发的社会舆情,认真做好处理应对等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建立健全民意收集转化机制。探索建立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广泛开展民意收集活动,经常性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评价,征求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意转化应用,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四是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救济机制。妥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维护其他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可提出申请或复议,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后,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调查、处理和答复。五是建立检务公开考评机制。科学制定检务公开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检务公开工作考评标准,把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六是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督察机制。把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定期督察和通报,确保检务公开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强检察机关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一)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为确保案件质量,省检察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公诉部门介入命案现场勘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0多项规定,从细化制度提升水平入手,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从2011年开始就探索公诉审查模式改革,试点和研究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完善对侦查活动的司法监督
一方面,为加强工作衔接,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制定下发《关于加强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配合的若干意见》,要求对重特大、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或者其他有可能发生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同时通报公诉部门,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征求公诉部门的意见。另一方面,完善和落实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第一时间介入现场勘查、介入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加强对合法收集证据的事前监督。同时,省检察院积极协商公安部门,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全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侦查机关从看守所外提审嫌疑人的监督,防止违规讯问等情况发生,建立命案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调阅审查等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构筑起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的工作体系。此外,为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出台《浙江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防范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规则(试行)》,积极研究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难题,规范和强化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对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排除原则、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的发现、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庭前会议或庭审中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2.全面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为扭转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过于倚重口供,轻视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不正确倾向,专门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全面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通知》,着重从如何强化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挖掘、运用等方面探索,切实发挥客观性证据在校验言词证据、证实犯罪方面的价值和作用,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在审查方法上,一是通过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捕诉协作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案情分析会、补充侦查等形式,进一步分析和补强证据体系;二是通过审查在案证据,进一步发现、挖掘并运用客观性证据,补强完善证据体系,并对客观性证据做出合理、科学的解释,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加强与技术、鉴定单位(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制度。专门制定《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死刑二审案件技术性证据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法医、物证、司法会计鉴定、声像资料等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三类技术性证据的审查,为有效运用客观性证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强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制定《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解决律师在诉讼环节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对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情况将予以追责。完善诉权救济机制,制定出台《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加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司法工作人员阻碍诉讼权利的申诉或控告的工作衔接,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倒逼检察权的依法行使。还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给予制度保障。
4.加强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质量为主导的案件管理和业务考核标准。严格办案层级审查责任制,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检委会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的责任。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协调案件报告的制度规定,要求各地在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案件时严格按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意见,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必须及时向上级院报告,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提出意见或者协调后不及时向上级院汇报,造成冤错案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近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判决生效的公诉案件、抗诉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死刑案件中二审被改判的、二审被发回重审的以及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全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5.完善检察环节纠错机制
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全面推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十步工作法”,规范刑事申诉案件接收、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探索开展对社会关注度高、争议大的典型案例公开审查工作。为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认真受理服刑人员及其亲友、辩护人的刑事申诉、控告、举报,重点调查处理监狱内长年不认罪、拒绝减刑、坚持申诉的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有效纠正冤假错案。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职能作用,重点对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活动、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所外提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活动予以监督纠正。
(二)加强和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要求切实把涉案财物监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检察院已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下发了《浙江省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程序。一是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二是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将实行“办案与保管分离”的原则,各部门在涉案财物工作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办案部门和其他办案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对涉案的款项进行管理;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并对按规定不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工作进行监督。三是探索建立司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除绝密级案件以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必须录入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四是完善涉案财物返还、处置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实行一案一处理制度。对已结案的扣押、冻结财物该上缴国库的应及时上缴,该发还单位和个人的应及时发还。五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信息公开机制。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六是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七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案件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时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或专项督察,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三)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
浙江省作为中央政法委确定的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于2013年启动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浙江省检察机关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部署要求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机制。
1.完善信访工作程序
2015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司法瑕疵处理、依法终结等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法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供了依据。为此,一是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畅通入口。将检察机关辖内信访案件依法及时导入法律程序,对非检察管辖的信访案件及时转送或向主管机关反映。对诉访不清、管辖交织的信访案件,加强与党委政法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三是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与其他政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机制。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配合衔接的规定(试行)》,就三机关在日常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及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衔接不畅问题。四是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理程序。修订实施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接访秩序职责分工暂行规定》,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职责分工及办理要求,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信。五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畅通出口。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终结办法和省里有关规定启动终结程序。
2.开展远程视频接访工作
远程视频接访有利于群众就地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减轻劳累奔波之苦;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合接访、会商案情,共同研究解决群众诉求,促进问题就地解决,逐步实现从走访到视频来访、网上信访的模式转变。是检察机关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要求,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重要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出台《远程视频接访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远程视频接访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预约申请和接谈程序、审查办理和答复反馈以及功能拓展和宣传引导等内容,进一步促进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不仅仅承载接访功能,同时还承担讨论案件、答复群众、开展教育培训、召开业务会议等多项功能,实现视频系统使用效果最大化。我省检察机关在全省范围内远程视频进行三级联合接访,系统投入使用后,上下级院业务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工作更加方便快捷,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3.探索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制度
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大多疑难、复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控告申诉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权益;有利于实现律师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公信力,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促进实现息诉息访。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我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原则、试点案件范围、试点地区和期限、工作方法和要求。坚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的原则,在2015年底启动和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4.完善检察环节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制度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是国家承担的义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在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定的赔偿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合理合法地及时实现当事人申请赔偿权利。同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矛盾化解和善后工作。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大体现,展现了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伤害类案件民事赔偿不到位等原因引发申诉的现象较多,有必要建立健全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特定民事侵权案件当事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制度。省检察院和省财政厅、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浙江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于近期出台,对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范围的,将依法及时落实救助的责任,并且在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协调上,加强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司法救助手段,加大主动救助与依申请救助力度,对于被害人损失赔偿不到位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时通过司法救助化解矛盾,减少该类申诉案件的发生。对生活极为困难的当事人,会同党委政法委、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做好一体性的司法救助工作,并主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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