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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是全国较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践的省份。浙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共享法治建设成果。遵循“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浙江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实现广泛覆盖。

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指示“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重大任务。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民群众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都体现了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职能,为新时期法律服务工作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浙江是全国较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实践的省份。2008年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部署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提出“加快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年4月,制定出台《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民生“五大工程”。2012年4月,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要求。2013年6月,研究制定《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3年11月,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将“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列为重点改革项目。2014年12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构建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浙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共享法治建设成果。

一、构建系统化制度体系,在把握规律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顶层设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个新概念,没有现成经验和模式可借鉴。浙江省司法厅在实践探索中,牢牢把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价值取向:一是“法律”,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接触法、了解法、运用法,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公共”,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让法律服务像医疗、教育、交通服务一样,成为一种普遍提供、均等享受的社会公共产品;三是“服务”,把“固化的法律条文”转变为“温暖的法律服务”,实实在在地送到城乡居民手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四是“覆盖”,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到城乡各个领域和各类群体,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同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价值取向,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指标体系》《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标准》,出台《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法律援助惠民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关于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律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项目标准和路径设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

二、构建一体化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多地向社会治理末端延伸

法律的专业性决定了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要保证每个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犯时,都能及时找到法律服务平台,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遵循“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浙江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基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实现广泛覆盖。一是加强实体平台建设,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及司法所、村(社区)法律顾问窗口,整合司法行政部门服务保障民生各项资源,建设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努力在服务区域上实现全覆盖;依托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等载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努力在服务对象上实现全覆盖。二是加强网络平台建设,以省厅门户网站为中枢,整合全系统各类网站资源,改造升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将线下法律服务资源择优架构到线上平台,运用网络技术将各级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串联起来,将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并逐步与手机、电视终端联动,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解决海岛、山区和偏远农村群众寻求法律服务难的问题,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构建多元化供给模式,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享有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实施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既要当好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要当好公共法律服务的组织者。浙江法律服务业相对发达,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在实践中,着重组织动员三个方面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一是法治专门队伍。落实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动员政法干警等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法治专门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二是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切实发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动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出台《关于支持律师资源不足地区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度文件,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区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延伸,增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三是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完善公众参与服务机制,部署开展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活动,组织动员高校法律专业的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

四、构建菜单化服务项目,围绕城乡居民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根据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从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中把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将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分为“五大类”——旨在培育公众法治信仰的法治宣传教育项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援助项目、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项目、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调处项目。研究制定统一的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适销对路”、精准服务。

五、构建科学化考评标准,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全程化监管

公共法律服务同整个服务业一样,视质量如生命。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全程化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优质高效,可以提高城乡居民的认同度和满意率。具体做法是:一是加强对“人”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标准化衡量,增强法律服务队伍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对“事”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案件(事项)进行标准化衡量,健全服务流程,开展“第三方”质量评估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确保服务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对“物”的考评,重点是对公共法律服务设施进行标准化衡量,制定法律服务设施的具体标准,统一服务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打造服务品牌,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受众面和影响力。

六、构建常态化保障机制,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

健全完善的政策保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长效化、制度化发展的基础。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考核,纳入公共服务范畴,纳入政府工作整体规划。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表彰奖励。注重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德政工程。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始终坚持在把握规律中谋划,在融入大局中推进,在分类指导中实施,在传承创新中发展,进一步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赵光君)

【注释】

[1]即破除“重惩罚轻戒毒”的思想,树立科学戒毒、治病救人的理念;破除“重强制轻服务”的思想,树立人文关怀、服务帮扶的理念;破除“重安全轻矫治”的思想,树立安全为先、矫治为本的理念;破除“重形式轻实效”的思想,树立循证矫治、因人施教的理念;破除“重劳动轻康复”的思想,树立科学评估、注重康复的理念;破除“重经验轻创新”的思想,树立与时俱进、敢为人先的理念;破除“重隔离轻开放”的思想,树立开放戒毒、社会支持的理念;破除“重眼前轻长远”的思想,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甘当铺路石的理念。

[2]即旨在培育公众法治信仰的法治宣传教育项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援助项目、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村(社区)法律顾问项目、满足群众基本需求的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调处项目。

[3]即把未成年服刑人员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序列,把服刑人员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纳入成人教育培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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