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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健全党委领导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谋划部署和组织领导,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中共浙江省委书记 夏宝龙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应有之义,是实现浙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走在前列的担当之举,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支撑。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这一重大决策谋划好、部署好、落实好。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供根本保证

依法执政,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关键所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全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健全党委领导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谋划部署和组织领导,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我们要深刻认识,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我们要落实好中央明确提出的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要求,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各级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法治建设各项工作。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支持和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中发挥作用。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推动政法委更好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同时,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克服官本位思想和特权观念,增进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做遵法守纪的表率。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做任何工作特别是作重大决策都善于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去分析、去解决,真正依法行使好手中的权力,并自觉接受对权力的监督。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

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遵守党章是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规范,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体现。要认真落实省委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完善我省党内法规制度,健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要用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组织优势,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以及律师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要教育和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律师是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党校、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建设高素质法治领域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二、坚持立法先行,着力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规章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立法先行,解决我省地方立法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消除“形象立法”“拼盘立法”等现象,改变立法工作机制建设“碎片化”等倾向,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的领导,挑好担子、负起责任。党领导立法是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党委要切实增强领导地方立法的意识,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及时听取关于地方法规制定和修改重大问题的报告,及时研究决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事项,真正把领导地方立法的责任扛起来。

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发挥专家学者的优势,发挥立法研究机构作用,立改废释并举,使地方立法顺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要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要健全立法程序,优化立法流程,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做到立当其时、立能管用。立法要有前瞻性,要管长久,不能刚立就要改;立法要有针对性,瞄准现实问题有的放矢;立法要有及时性,什么领域急需,就立即跟进相关领域立法,做到立急需的法、管用的法、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法。要紧紧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省委重点工作的立法配套,重视深化改革方面的配套立法,妥善解决改革先行先试的法律问题,既解决改革试验的法律依据问题,又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

三、增强执法的严肃性,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作用

政府是执法主体。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法律实施,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着力解决部分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仍然过多的问题,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不够顺畅的问题,解决行政权力运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重点要把握以下几大原则:

要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的理念。要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改正“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等错误认识,改正用行政命令取代合规性监管、凭经验处理替代依法处理等错误做法,改正把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对立起来、把提高行政效率与按程序办事对立起来、把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公民权利对立起来等错误倾向。

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就要放手。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同时,简政放权不是弱权卸权、放任不管,对放下的权要监管到位,不能以放权为理由,只管那些简单的、好管的事,而把该履行的职责推给下面,把复杂的问题推给别人。“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是我们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志性工程、导向性工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为了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实现责任清单制度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四张清单一张网”分别从限制政府权力、赋予市场自由、减少微观干预、打造阳光政务、强化政府责任等五个方面,搭建政府全面履职的制度架构。建设“四张清单一张网”,对于消除权力寻租空间、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最优发展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我们要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推进下去、进行到底。同时,对下放的权力,必须加强监督,做到收放自如,而不能一放了之,真正使下放的权力能够惠及基层、群众和企业。

要敢于执法、秉公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不能有效执行,再多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是一纸空文,法治浙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强调敢于担当,严格执法就是很重要的担当,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就是失职,要对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事件零容忍,要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违法事件零容忍,要对挑战党的执政地位的违法事件零容忍,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执法还必须坚持一个标准,“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不畸轻畸重、不时宽时严,这样执法才体现公平、法律才有权威、政府才有公信力。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公正寓于个案公正之中,只有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彰显公正,才能使人们信服、让群众满意,司法权威才能树立起来。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公正司法作为生命线,着力改变一些部门和干警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客观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重判决轻执行等错误做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减少并逐步消除司法不公现象,守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把公平正义刻进每个司法人员的内心里。司法人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法人员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司法工作的品质,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司法人员自身要硬起来,自觉遵守司法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依据统一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权力和利益关系,在司法活动中体现法治的精神。

要设置干预司法行为的高压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持公正司法的底线。不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监督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证,二者缺一不可。必须依法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和人员的监督。

各级党委及政法委要加强领导,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纪委要发挥监督职能,司法机关的党组和纪检组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上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是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保障公民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与注重效率的关系。要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治原则贯彻到具体工作中,保障司法过程中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和落实我省33项防止冤假错案制度,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办理有人负责、错案出现有人担责。

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才能更有权威,更好地取信于民。要继续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法律文书,全面落实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和侦查询问同步录影录像等要求,使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历史和群众的检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

要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们搞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时代特征、浙江特点,与我国政治制度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博采众长,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实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善于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思路、目标符合中央精神。在这个前提下,既要充分发挥改革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能自行其是。对近期要重点抓好的改革和试点工作,必须加快推进;对涉及面广、需要中央决策的,尽快提出改革建议;对需要修改法律的,必须待中央完善相关法律后再推进。要蹄疾而步稳、急而不躁,既与时俱进,又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

五、增强全民守法观念,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社会氛围

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基础,着力解决普法教育的针对性不强、法律服务城乡差异较大等问题,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自觉厉行法治的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使全省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重点工作推进到哪里,法治宣传教育就要跟进到哪里。普法必须是活生生的,必须是有现实指向的,必须是有载体的。要充分利用“宪法日”等载体,加强宪法实施的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省委的“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开展普法,做到重点工作推进到哪里,普法力量就下沉到哪里,普法宣传就跟进到哪里,使推进重点工作的每一个过程都成为普法的过程,使推进重点工作的每一天都成为普法日,使推进重点工作的每一次行动都成为活生生的普法教育。

要冲破旧思想旧观念的藩篱。要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能力。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注重引导群众摆脱头脑中那些与法治思维格格不入的旧思想旧观念,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要把法律服务切实推进到“最后一公里”。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必须把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作为重要内容,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要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有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好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法律服务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线、电子网络平台等建设,推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在一个平台上运转,让老百姓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点菜下单,享受到“一条龙”“一站式”法律服务。要提供普惠式的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农民倾斜,逐步使乡镇(街道)的法律服务组织提供“家庭律师”式的服务,让人人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摘自夏宝龙同志12月3日在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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