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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和语义学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语义学和语用学都是语言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学科,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语言学界争论的问题之一,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

语义学和语用学都是语言学的两个重要分支学科,然而它们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语言学界争论的问题之一,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对它们关系的探讨,不仅能看清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而且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语用学的认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研究语言的意义,这也许就是这两门学科存在划界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从“意义”出发去探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什么是“意义”?围绕该问题,语言学家、逻辑学家、哲学家、心理学家等都展开了各自的研究。20世纪以来,已经发展出各种有关“意义”的理论,例如意义的指称论、意义的真值条件论、意义的行为论、意义的用法论等等。相对于“意义”的“内涵”来说,我们更关注“意义”的“外延”。“语言文字所表示的意义不是单一的。从语言研究出发,语言文字至少可以表示两个不同层次的意义,这两层意义分别构成了语义学和语用学的研究对象。我们所关心的便是语义学和语用学在意义研究上的分工。”[6]

语义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训诂学时期、传统语义学时期和现代语义学时期。训诂学时期主要是对古书字句做解释,没有对语义进行独立、系统的研究,更没有提出语义学的基本理论。20世纪20年代以后,语义学发展到传统语义学时期,其研究语言形式与其所指代的现实世界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例如一词多义、同义关系、反义关系等。现代语义学则提出了“语义场”理论,为语义分析提供了新的方法。

传统语义学将“意义”视为语言文字本身所固有的,这种意义是内在的、固定的,它不会受到外界因素(如时间、地点等)的影响。例如:

(15а)警察

(16)警察来了!

在传统语义学看来,“警察”一词在任何时候都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第688页)。对于一个句子来说,传统语义学所关注的是这个句子所包含的语义命题的真值(语义命题所描述的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以及判断该语义命题内容真实与否所满足的条件。例如,面对例(16)这样一个句子,传统语义学认为,它只表达了“警察从别的地点到说话人所在地点”这样的一个命题内容。但,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而使用这个句子,这些都不在传统语义学的研究范畴之内。

语用学则不同。根据莫里斯的理论(语用学研究符号和符号使用者的关系),语用学将语言文字本身的意义和它们的使用者联系起来,除了要弄清一个词、一个句子本身的意义以外,还要进一步弄清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而使用了这个词或句子。换句话说,语用学还要研究词或句子在特定语境中的交际价值。我们将例(15а)稍加改动,在其末尾加上“叹号”,让其带上句调,使其能够表达一个相对完整的意思,其就成为了现代汉语非主谓句中一类特殊的句子——独语句。

(15b)警察!

(16)警察来了!

在语用学看来,例(15b)和例(16)一旦进入特定的语境,它们的意义就有可能发生“增值”。例(15b)也许不再表达“警察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例(16)也或许不再表达“警察从别的地点到说话人所在地点”。在案发现场,如果这两句话是出自受害人之口,它们可以表示引起周围人或警察的注意,也可以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警告”等等;如果这两句话是出自犯罪嫌疑人之口,它们则可以表示相互之间的一种“提醒”,意思是“我们快撤吧”。在特定的语境中,这些语言单位“增值”后的意义,显然已经不是它们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了,而是一种在它们本身意义的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意义,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言外之意”,它们与说话人的交际意图有着密切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出,语义学和语用学研究“意义”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分工也各自不同。利奇用英语动词“meаn”的两种用法巧妙地将其区分开。“在《语用学原则》(1983)中,他指出:语义学揭示的意义是二元关系的句子意义(sentence meаning),解决‘X表示什么’(Whаt does X meаn?)的问题;而语用学揭示的意义却是三元关系的说话人意义(speаker meаning),解决‘通过X,说话人意指什么’(Whаt did you meаn by X?)的问题。”[7]例如,“警察”意指“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人员”,这是“二元关系”;说话人通过“警察”意指“我们快撤吧”就是“三元关系”。另外,利奇(1981)提出了四条标准,以判断对意义的研究是否进入了语用学的范畴:

第一,是否涉及说话人或听话人;

第二,是否涉及说话人的意图或听话人的理解;

第三,是否涉及语境;

第四,是否涉及通过使用语言所实施的行为。

可见,语用学涉及语言使用中的诸多要素,例如说话人、听话人、意图、理解、语境、言语行为等等。利奇认为,如果对以上四个问题的回答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是肯定的,那么对“意义”的研究就进入了语用学的范畴。

总的说来,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共性在于它们都研究意义,区别在于它们研究的角度不同。语义学研究的意义是语言本身的意义,具有抽象性,它是通过语言符号来表达的独立于语境之外的意义;语用学研究的意义则是一种具体的、在一定的语境中使用时所体现出来的意义,它往往体现出说话人的意图。到此,我们就可以来阐述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了。

利奇(1981)指出,关于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之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语用学应归入语义学;

第二,语义学应归入语用学;

第三,语义学和语用学是互不相同,但又互相补充的研究领域。

第一种观点主要以20世纪60年代后期兴起的生成语义学派为代表;第二种观点主要以维特根斯坦、奥斯汀、赛尔等语言哲学家为代表。利奇表明他采用第三种观点,这也是目前人们普遍认同的一个观点,我们赞同该观点。

首先,从二者的研究对象来看,它们虽然都研究意义,但如上所述,语义学和语用学是在不同的层面上来对意义进行研究,这是二者明显的区别。

其次,从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它们的确是互为补充的。第一,语义研究和语言运用研究是紧密相关的,这一点却被语义学所忽视,其直接导致了语义研究遇到许多难题,而这些难题在语用学理论中得到了解释。因此,语用学常被比作为语义学的“垃圾箱”是不无道理的。可以说,语用学的出现是语义研究、发展和延伸的结果。第二,虽然语义学和语用学对意义的研究并不在同一个平面上,但是它们却有着紧密的联系。语义学对意义的研究是最基本的,语用学研究的意义不能脱离语言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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