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言语行为理论看来,说话就是做事情,它是人类的一种行为。这样一来,言语交际的基本单位就不再是人们过去一般认为的话语,而是诸如像“断定”“请求”“承诺”“感谢”等言语行为。说话既然是一种行为,它就必然和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会受到一定规则的制约。那么人们在言语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则呢?奥斯汀曾经提出了实施言语行为的“合适条件”,赛尔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赛尔首先区分了两种规则,即调节性规则(regulаtive rules)和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
调节性规则的作用在于对独立于规则之外的行为或活动进行调节。离开调节性规则,行为或活动仍旧存在,只不过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例如,到图书馆借阅书籍,如果不遵守相关的借阅规则,那么图书的借阅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混乱等,但是借阅的行为仍然存在。同样,排队规则也是一种调节性规则。没有该规则的调节,人们依然可以购物、乘车等,只是没有了原先的秩序井然,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无序状态。
构成性规则本身就规定了或者能够创造出新的行为或活动形式,并对它们进行制约。离开构成性规则,与之对应的行为或活动就不复存在。钢琴弹奏中的和声配置规则就属于构成性规则。以C大三和弦为例,它的原位组成是135(Do M i Sol),假如弹奏者将该和弦中的第三个音弹成#5,那么它就变成了13#5(Do M i #Sol),即C增三和弦的原位,而不再是C大三和弦的原位了。再如,拍号的标写规则也是构成性规则,不同的拍号表示不同的拍子。“4/4”称为四四拍,它以四分音符为一拍,每小节有四拍。如果将其改为“3/4”,那么它就表示以四分音符为一拍,每小节有三拍,这样一来它就从四四拍变为四三拍了。
赛尔认为,在语言表述上,调节性规则通常可以用“(不)要做x”或者“(不)应该做x”的形式来表达。例如“借书要按时归还”“不应该插队”等等。构成性规则可用“x即是y”来表达,例如“135(Do M i Sol)即C大三和弦的原位”“3/4即为四三拍”等等。需要注意的是,拍号的标记方式和数学中分数的标写方式在视觉形式上是相同的,但是在具体的语境中,它只能表示与之对应的概念。比如在数学课上,“3/4”不会被认作为拍号,而只会被当作分数来看待,读作“四分之三”。
赛尔之所以要区分这两种规则,目的就在于告诉我们,言语行为的实施应该遵守构成性规则。例如,如果我们想通过说话来实施“祝福”这一行为,就必须遵守某些规则,否则实施的就不是“祝福”行为,而是别的其他行为了。换句话说,每一种言语行为都有其特定的一套构成性规则,如果其中任何一条被违反,与之对应的言语行为就无法成立。
为了寻找和确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赛尔以“许诺”这一言语行为为例进行了探究。他的思路是:首先分析要实施“许诺”这一言语行为需要满足的充分必要条件,之后再根据这些条件去制定具体的构成性规则。
赛尔认为,说话人要实施“许诺”这一言语行为,必须遵守以下四条构成性规则:
规则一: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аl content rule)
命题需出现在话语或者比话语更大的语段中,该命题表明说话人将要做的某一件事。
规则二:预备规则(prepаrаtory rule)
说话人相信他要做的这件事是听话人所希望的。说话人和听话人都知道,该件事是说话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做的。规则三:真诚规则(sincerity rule)说话人对其所做之事要真诚。
规则四:本质规则(essentiаl rule)
说话人所说的话语使他承担起做这件事的义务。
以上四条构成性规则使得“许诺”这一言语行为得到确立,并对说话人构成了制约。说话人只有完全遵守了以上的四条构成性规则,他所实施的言语行为才是“许诺”。我们以(34)为例来进行分析。
(34)甲:我好想和你去香格里拉看一看雪山。
乙:等到春节放假,我许诺一定陪你去。
(春节长假,乙确实陪着甲去香格里拉看了雪山)
在例(34)中,乙通过话语实施的就是一个“许诺”的言语行为,它完全满足赛尔的这四条构成性规则。第一,乙说出的话语所表达的命题表明他在将来要做的一件事,即“在春节长假里陪甲去香格里拉看雪山”。第二,说话人向听话人“许诺”要做的事情,应该是一件说话人通常不做,但又是为了听话人而特意去做的事。如果乙曾经或是经常陪甲去香格里拉看雪山,那么他就没有必要说“我许诺一定陪你去”,并且甲也不会向乙提出这个请求。但是现在甲确实说了这句话,那就证明他没有或者不经常陪甲去香格里拉看雪山,而与此同时甲确实希望乙能陪自己去香格里拉看雪山,所以才会向乙提出这个请求。第三,语境中,乙在春节假期中确实陪甲去香格里拉看了雪山,这说明乙的许诺是真诚的。第四,乙的话语使其承担起了陪甲去香格里拉看雪山这一义务。如果乙不想陪甲去香格里拉看雪山,那么他就不会做出这个许诺。换句话说,“许诺”和说话人的愿望或意图相关。只有说话人愿意,他才会做出相应的许诺,也才会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相反,如果说话人违反了四条构成性规则中的任何一条,那么他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就不是“许诺”,而是其他的行为了。例如:
(35)我许诺我去年教你使用支付宝。
我们对例(35)的句子会感到疑惑,总觉得别扭。原因很简单,根据第一条构成性规则,说话人许诺要做的事情,必须是将来发生的。换句话说,说话人不可能对过去所做的事情进行许诺。因此,例(35)不能构成“许诺”这一言语行为,除非将其中的“去年”改为表示将来的时间,例如“明天”等。
(36)我许诺揍你一顿。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到例(36)的句子,绝不会认为它是说话人所做的一个“许诺”。第二条构成性规则规定了说话人许诺要做的事情必须是听话人所希望的,是对听话人有利的。因此,“揍你一顿”听起来更像是一个“恐吓”或“威胁”,因为没有一个听话人会平白无故地希望被说话人揍一顿。
(37)我许诺再也不吃上火的东西了。
如果一个从来都不吃上火食物的人说出了例(37)的句子,那么这也不是一个许诺行为,因为说话人本身就不吃上火的食物,他就没有必要做出任何许诺,或者说这样的许诺是没有意义的。第二条构成性规则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只有说话人许诺的事情不是他通常情况下都会做的,才能构成“许诺”行为。
(38)我许诺在你生日那天给你一个惊喜。
第三条构成性规则规定了说话人要真诚,第四条则要求说话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在例(38)中,如果说话人没有诚意,那么他同时也就不会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这样一来,该言语行为更像是“欺骗”,而不是“许诺”。
在言语行为理论中,有一条重要的原理,即“可表达性原理”(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该原理可表述为“任何可以意谓的东西都可以说出来。其形式化的表述是:对于任一意思X和任一说话者S,在任何时候,如果S要意谓(意图传达、愿意以一段话语来进行交流,等等)X,那么就可能有某个表达式E,使得E是X的一个准确的表达式或公式。”[2]
有了可表达性原理作为支撑,赛尔制定的这四条构成性规则就有了普遍性意义。根据该原理,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会有一个可能的语言表达式存在,说话人只要说出这个表达式,他就能实施相应的言语行为。因此,赛尔才能够将这四条构成性规则推行到其他言语行为上来。换句话说,这四条构成性规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范式”,我们可以以此为依据,从这四个方面去制定其他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下面我们以“祝贺”为例,看看该言语行为需要遵守的构成性规则(S表示说话人,H表示听话人)。
第一,命题内容规则:S言及已经发生在H身上的事。
第二,预备规则:S认为该事对H有利,并且该事之前没有在H身上发生,或者很少在H身上发生。
第三,真诚规则:S对该事抱有诚意,而不是虚情假意。
第四,本质规则:S所说话语让H感到高兴或喜悦。
(39)甲:你好!
乙:你好!去自习室啊?
甲:是啊!
乙:校园网上公布了这次讲课比赛的结果,你获得了一等奖,恭喜!恭喜!这可是学校举办的首次讲课比赛,要求比以往的其他比赛高多了,能荣获一等奖可不容易啊!你真是好样的!
甲:呵呵!谢谢!谢谢啊!
在例(39)中,乙用语言表达出对甲的祝贺。首先,乙获得讲课比赛已经是一个事实;其次,甲认为这对乙来说是一件令人高兴的、值得庆贺的事,而且这也是乙第一次获得全校性讲课比赛的一等奖;再次,甲对乙获奖这件事是感到由衷的高兴,他对乙的祝贺是真诚的、发自内心的。从乙的回应来看,乙也感受到了甲的这份真诚。
可见,根据赛尔提出的这四条具有普遍性的构成性规则,我们都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去分析思考,制定出其他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