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话人对警示意义的应答、肯定、否定或反驳,是巴赫金对话性意义的一个方面。本章分析多人话语交际中交际人对警示语的动态合作建构,讨论对话性理论指导下的多模态警示语在话语序列的推进过程中的体现——警示说话人与受话人之间的互动性与对话性。
防微杜渐,警戒未然。警示既是一种语言手段,也是一种社会实践行为。在我国古代先秦时代,以针砭时弊为主的言语活动对匡扶正义有重要作用,由此出现的“箴”文体记录了这种历史与社会现实。可惜的是,这种文体仅盛行于夏商周三世,之后便逐渐消失,由于社会心理的变化,人们逐渐“弃德务功”,弱化对道德的追求,热衷于追捧实用事物,不愿意直言进谏,“矢言之道盖阙”(刘勰,2012)。根据语言潜显论(王希杰,1990)基础上的语言“占位说”(于根元,1996),某一语言形式的弱化不等于其功能消失,消失了的东西一定会以别的形式再现出来或被相似的形式替代。据此,可以认为警示的语言手段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鉴于警示对于个人成长或社会发展都有积极作用,追踪其发展轨迹可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价值观的走向,这是本章研究警示言语交际的第一个动因。与书面警示语相比,面对面的警示沟通可充分体现警示语境的动态性与多样化,以及警示说话人对交际语境与话题的综合把握,有利于我们考察警示沟通的言后效果。这是本章研究动态交际中的警示沟通的第二个动因。
本章主要以电视调解话语这种“半机构性话语”(semi-institutional discourse)为主,因为它既不像法庭话语那样有显性、刚性的话语规则,又比日常会话的随机性多了一些规约性,正好为我们观察、描写与阐释会话交际中的警示语提供了一个比较理想的场所。官方的调解话语呈现强烈的机构性特征,而民间调解话语的半机构性特征比较明显。对法庭调解话语的语用研究与话语分析(柯贤兵、廖美珍,2011;徐优平,2006;吕万英,2005;程朝阳,2007等)与功能语言分析(蒋婷,2016),揭示了其语体特色、话语角色与话语特征等各个方面,指出调解话语不仅具有阶段性,同时,调解人的身份建构对于调解的成功与否也非常关键(柯贤兵,2011),而调解人对调解话语的贡献不仅在于组织,还在于对话题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不同程度的打断,包括拒绝型打断、质疑性打断、话题调整性打断、话题干预性打断等(吕万英,2005),另外,调解人采用不同的人际资源手段构建的整体语义韵律对于调解话语目的的实现也有重要作用(蒋婷, 2016)。以上研究不仅揭示话语交际中的冲突性特征(冉永平,2010),也勾勒出具有东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与复杂性。民间的调解话语(陈艳华,2016;王江汉, 2016等)也发现有类似的规律,但总的来说,其研究程度尚不深入。总之,目前对调解话语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对其中特定具体言语行为的研究,如作为调解人的重要语用资源的警示言语行为,尚有讨论的必要。
本章主要研究纠纷调解话语中警示语的动态合作建构,分别讨论言语警示的合作建构与多模态警示语在会话序列中的合作建构。本章既考察警示在局部话语中的建构,分析多种符号资源(如语言、空间距离、音乐等)的协同建构作用,也研究警示在交际话语的线性序列推进中的话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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