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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警告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米兰达警告是美国从1966年开始实行的旨在保护嫌疑犯法定权利、防止其迫于压力做有罪供述的一项规定,属于“保护性警告言语行为”。米兰达警告就是从保护公民的立场出发,让嫌疑犯获得应有的权利,不自证其罪。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然而在重审中,警方找到了供词以外的其他证据,一举将米兰达定罪。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是美国从1966年开始实行的旨在保护嫌疑犯法定权利、防止其迫于压力做有罪供述的一项规定,属于“保护性警告言语行为”(protective warning act)。米兰达警告(或称为“米兰达权利”)是美国的执法人员对羁押嫌疑犯必须传达的提示性警告,主要是在审讯前告知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力。这项权利被命名为“警告”(warning),而非“建议”,因为在受到传唤时,嫌疑人往往会随口供述,影响到其享受正常的法定权利,也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裁定。一般情况下,基于多种原因,如执法人员有意或无意的言语诱导或暴力的干扰,或嫌疑犯自己的侥幸心理,涉案嫌犯往往会错误地默认这样的道理:如果配合警察,主动坦白交代,即使不能早点出狱,也会有希望判轻一点。其实从理论上讲,定罪和判罪的权力并不在警察手中,决定是否立案起诉、有罪无罪、量刑长短等这样的司法权力,完全掌握在检察官、法官和陪审团手中。在绝大多数案例中,嫌犯主动坦白交代的犯罪证据越多,惩罚反而会越重。米兰达警告就是从保护公民的立场出发,让嫌疑犯获得应有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米兰达警告自1966年诞生以来,对美国乃至世界的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有趣的是,这项“权利”仅仅源自美国的一个司法案例——米兰达案。

8.1.1 米兰达案的由来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Phoenix),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到一男子的绑架与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嫌疑人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他之前曾经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但是,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口头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文字提示。

由于米兰达没钱聘请律师,法庭给他指派了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但是,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地方法院判决米兰达20~30年的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却被驳回,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结果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供词是非自愿的,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因而供词无效,案件被发回重审。然而在重审中,警方找到了供词以外的其他证据,一举将米兰达定罪。

尽管米兰达在案件中没有获胜,但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裁定了“warning”的必要性(见Mirandav.Arizona,384U.S.436[1966]),要求执法部门在讯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白无误地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有权保持沉默。就这样,这一规则以案例法的形式,最终进入了美国法律体系中。

当然,有规则就有例外。要求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执行米兰达规则,这并不现实,为此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地方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在没有遭受讯问或者其他威胁行为的情况下,当警方还没来得及告知其米兰达权利,嫌犯就自愿作出口供的话,其供词有效;如果嫌犯知道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比如爆炸物或人质在哪儿,或者在性命攸关之时,比如从嫌犯身上发现了枪套,而枪却不见了,这时警方可以不执行米兰达警告这一法定程序而直接问话,这样得到的供词是有效的。

自从确立以来,米兰达规则就饱受争议,一直延续至今。米兰达规则的宗旨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个人自由,但在现实中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即使美国宪法白纸黑字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沉默权和律师权,但普通人缺乏法律知识,对此可能一无所知,不会主动要求享受此项权利,因此给执行此项权利造成了很多困难,也会导致很多疑难案件。处于羁押状态时,封闭陌生的环境本来就会对嫌犯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如果这时警察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往往会导致他们屈打成招或“不打自招”,导致好人蒙冤,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另一方面,如果米兰达规则对嫌犯保护过头的话,有时甚至无异于“助纣为虐”,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如果狡猾奸诈的罪犯充分行使沉默权,隐瞒犯罪真相,将会使警方失去让嫌犯在第一时间彻底坦白的良好时机,增加破案难度。数据表明,米兰达规则实施后,嫌犯的坦白率的确出现显著性下降。在美国历史上有好几次,在保守主义法律派占据主要地位时,比如尼克松和里根执政期间,米兰达规则曾处于岌岌可危的边缘。近年来,恐怖主义问题又一次引发了对于米兰达规则的朝野激辩。有人主张这些规矩应让位于国家安全,对恐怖分子不应赋予米兰达权利。虽然目前这一场唇枪舌剑尚无定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于米兰达规则或许还会有例外,但不太可能被完全推翻,因为保护公民权利与个人自由早已深深植入美国的文化中。

8.1.2 米兰达警告的意义与交际障碍

米兰达警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几乎所有相关影视作品中出现的“米兰达警告”基本上是这样的: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可以为你免费提供一位。你了解刚才宣读给你的这些权利了吗?了解了这些权利后,你是否愿意回答我的问话?

其实,这项规则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大多数人恐怕无法明白其确切的意思。既然“有权保持沉默”,为什么又说“所说的一切都成为呈堂证供”?什么是“证供”?律师与当前的问话有什么关系?法律专家与语言学家均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理论分析,指出法律权利的告知涉及复杂的语义与语用等交际问题,若忽略法律权利沟通的动态性将会严重影响到司法警示的意义建构与理解。

法院判决中提到的米兰达规则无论从表述还是内涵上,均与美国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条例具有强烈的互文联系。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2)No person...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nor be deprived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刑事案件中,任何人不能被迫自证其罪,也不能未经司法审判就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

而第六条规定:

(3)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 ccusation;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se.

司法审判中,被告人享有对所面临的指控的知情权(包括其性质与缘由),享有与指控的证人在庭上对质,及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力。

据此,嫌疑人应得到如下警告/告知:

(4)“That he has a right to remain silent,and that he need not answer any questions;that if he does answer questions,his answers can be used as evidence against him;that he has the right to consult witha lawyerbefore or duringthe questioning of him by the police;and that if he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one will be provided for him without cost to him.”(Berk-Seligson,2002:128)

“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如果他回答问题,他的回答将可作为证据;在警察询问之前或询问期间均可咨询律师;如果没钱聘请律师,可由法庭免费指定律师为他辩护。”

虽然米兰达规则的内容与意义已经广为接受,但该规则如何恰当地传达给嫌疑人,相关的判决书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会携带一张印有米兰达规则的卡片,在最初版本(简称V1)中,其措辞表述如下:

(5)Miranda Warnings

A.You do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nd have a right to remain silent.

B.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hel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C.You are entitled to 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before interrogation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at the time of interrogation.

D.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you.

(袁传有,2005:12)

米兰达警告

A.不必作出任何陈述,你有权保持沉默。

B.你之言辞可以并将以证据形式用于法庭对你的审判。

C.你有权在盘问之前咨询律师,并要求律师出席对你的盘问。

D.如你没钱聘请律师,会给你指定一位。

警察往往并不宣读该规则的内容,而只是转述大意。因为他们对米兰达权利的理解各不相同,再加上警察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各有不同,司法警示的交际效果常常无法得到保证(Berk-Seligson,2002:128)。语言学家与法学家均对司法警示的意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构。

针对文本(5)即V1的警告版本,众多的法律心理学研究者与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均提出,米兰达规则在表述上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可理解性比较低,另一个是交际性差(Gristo,1998,引自袁传有,2005:13)。邀请青少年受试者对该规则的总体概念、词汇、权利细节与功能进行反馈,实验结果发现:只有20%的受试者能充分理解四条警告信息,45%的受试者基本理解上述主要词汇,40%的受试者只能勉强理解所涉及的权利的功能。于是,学者们强烈呼吁,要尽量简化“米兰达警告”的表述,以便提高其表意的清晰度,让相关嫌疑人听懂从而行使他们的法定权利(Gristo,1998,引自袁传有,2005:13)。影响人们理解该警告的原因主要有:整篇警告文本所包含的叙述较多,超过了人们短时间的认知处理限度,影响人们的理解;部分词汇比较专业,比如interrogation(盘问),consult(咨询),超过日常人的理解范围;各个短语、陈述之间的语义与逻辑关系不太清楚。

基于如上分析,充分应用语言学的专业知识,比如交际的语境性特点、词义的明确性等,法律语言学家尝试着重构了司法警示,协助警方提出了简化版的陈述(简称V 2),如下:

(6)Miranda Rights.Before a law enforcement officer may question you regarding the possible commission of a crime,he or she must read you your Miranda Rights.He or she must make sure you understand them.

Warning of Rights

①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Do you understand?

②Anything you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Do you understand?

③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Do you understand?

④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Do you understand?

⑤If you decide to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you w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Do you understand?

⑥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袁传有,2005:13)

米兰达权利。在司法官员向你询问有关涉嫌的罪行时,他/她必须向你宣读你应享有的米兰达权利,并保证你明白这些权利的意思。

米兰达权利

①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明白吗?

②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用作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明白吗?

③在你向警察回答之前,你有权当面咨询律师,在警察现在或将来询问你的时候,你都可以请你的律师在场。

④在你没钱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如你需要的话,在警察询问你之前,法庭会给你指定一位律师。明白吗?

⑤如你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时候就回答警察的问题,你仍然有权随时停止回答,并要求当面与你的律师交流。明白吗?

⑥在了解了我刚刚说的这些权利之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对比(5)的V-1与(6)的V-2两个版本,可以看出V-2在两个方面做了改进:设定了米兰达警告的交际语境,并将米兰达警告的告知过程动态化。首先,重要词汇得到了通俗化处理。比如,“to be held against”改写为“to be used against”,“consult”改写为“talkto”,“interrogation”被改写为“questioning”。使用了更多日常语言词汇,如speak to the police。其次,句型结构的复杂度降低了,意义更明确。比如,第二条中,复合情态动词“can and will be”被改写成“may be”。第三条中,“得到律师的帮助”的时间分三个时间段,分别是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during questioning now与in the future,其目的也比较清楚地表述出来。再次,警告的各条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表达得很明确。第一条中,“有权利保持沉默”,比较概括,也是宪法修订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是行动的依据,因此置于前,“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是具体的行动,置于后。最后,整个告知场景从(5)V-1中执法人员的“独白式”宣讲,转变为他与被询问人之间的互动式对话。每一条告知陈述之后,都附有一个反馈性问话,“Do you understand?”(你明白了吗?)使得嫌疑人有机会对每一条规则进行及时反馈。只有在确认嫌疑人明白以上所有规则之后,问话人才询问嫌疑人是否愿意回答后面的侦查问话,此时的问话给予了被问话人足够的选择自由,不存在任何信息或言语控制。第四条中,“如果你没钱聘请律师,如果你愿意,我们将为你指派律师”中采用了“if you wish”条件句,也给予了被询问人足够的选择自主权。

尽管人们对司法警示进行了形式结构上的重构,文本(6)中V-2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对权利的告知事项比较冗长,多达六条,而且部分词汇(如“a court of law”)或句型(如第六条的“knowing and under 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仍然比较复杂,另外,对“Do you understand”(你明白吗?)的具体功能与使用也没有明确地界定。显而易见,目前人们对司法警示的形式重构仍然局限于语言模态内,尚未将其放在多模态交际的语境下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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