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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告知”的意义与形式建构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在建构我国的“警察告知”中体现交际的动态性,也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议题。诚然,警察告知语言如何才能达到意义清晰、易于理解,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约定,其次,才是语言表达的提高与改进,另外,对警示的意义建构需要充分利用多模态符号手段,才能使其更好地达到告知权利的沟通效果。

如何在建构我国的“警察告知”中体现交际的动态性,也是一个比较严肃的议题。关于警察告知的法律依据可追溯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与第九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部门规定(陈建平,2009)。《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的自行辩护权利、“对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权利,显然,这一规定尚且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是否具有“沉默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不强迫公民自证其罪”是有区别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指的是嫌疑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何时获得律师帮助。

虽然《刑事诉讼法》尚没有明确约定如何保护嫌疑人应享有的权利,但可喜的是,在司法部门的相关补充规定中,仍然可以找到一些关于执法人员如何与嫌疑人进行语言交流的说明。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求“完善告知制度”,规定办案人员“讯问时应把逮捕的原因、决定机关、羁押起止日期、羁押处所以及在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听(/看)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可把这看作首个关于“告知语言”的权威官方说明。鉴于目前暂时找不到关于执法人员告知嫌疑人相关权利的具体模板,这项告知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就无从知晓了。

尽管如此,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语言学家仍然满怀热情地对“警察告知”进行了分析与理论建构(如袁传有,2005;陈建平,2009)。袁传有(2005)对我国警察告知进行了“理论建构”,提出我国应借鉴英国的告知方式,设计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两种形式的告知文本,以便警察在实际使用中能根据嫌疑人的认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灵活选择告知形式。他认为,“口头告知属司法口语,应避免使用法律术语和冗长的复合句,做到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而书面告知属司法文书,可适当使用常用的法律术语,如‘涉嫌’‘辩护’等,但切忌照抄照搬立法语言。”(袁传有,2005:16)

我们非常赞同将警察告知语言“口语化”,但是并不能因为“书面告知”的媒介属性——写在纸上的文字——就把书面告知界定为“书面文书”,因为书面语与口语的本质区别并不在于媒介的差异,而在于语域。据此,我们认为,书面的告知与口头形式的告知应属于同一语域,应同样体现日常语言的简易性特点。

根据“口语化”(即简易化)的原则,袁传有(2005)设计了警察告知(口头告知)的通用模式如下:

(21)“某某人,我们是X公安Y分局侦查人员A、B。你被怀疑犯有Z罪,现在依法对你进行问话。在问话期间,你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一,对于你是否犯罪,你可以为自己辩解,明白吗?

第二,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不回答,明白吗?

第三,这次问话结束后,你可以找律师帮你打官司,明白吗?

第四,对与本案有关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不要说谎,明白吗?”

(袁传有,2005:16)

该告知为目前国内首个针对“警察告知”的语言格式而设计的样本,对于优化司法实践将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显而易见,其优点不仅在于词汇选择与句式安排上的通俗化,也表现在其语篇的设计上体现了交际动态化。用通俗用语“被怀疑、问话、为自己辩解、找律师帮你打官司”代替法律术语“涉嫌、讯问、自行辩护、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运用短句并逐项排列,将权利与义务关系表达得清清楚楚,每条陈述后附有简短问句“明白吗”,体现了告知的交际性。

不可否认,该语言格式仍然存在一些小缺憾。“你被怀疑犯有X罪”,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被动句纯属“诘牙拗口”的词句,影响理解,建议改为主动句,“X公安局怀疑你与X事有关系”。“对于你是否犯罪,你可以为自己辩解”,颇令人费解,到底是“犯罪的情况下”还是“不犯罪的情况下”,这个陈述语焉不详,似乎可将其试改为,“如果你认为你与X事没有关系,你可以为自己辩解。”第三条中“你可以找律师帮你打官司”,也有一些理解上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找律师打官司并不是一件比较光彩的事情(党江舟,2005),因此为了使意思明确,似乎可将其试改为,“你可以找律师替你出面辩解”。第四条的表述内容其实跟“警告告知”的初衷具有本质的差异,“对与本案有关的内容,你要如实回答,不要说谎。”这个陈述从本质上说,更接近“威胁性警告”,而非“劝告类警告”,与前面三条的告知不是同一类型,很值得考虑。从认知理解的角度看,人们一般把最后几句的言语与词语看作“信息重点”(end-focus),第四条所含有的威胁性语气基调将大大削减前面三条的“权利保护性”告知。

从以上分析可见,娴熟的话语分析知识与技能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改进“警察告知”的语言表达,使我们在语言、理解、认知、交际等诸多方面不断改进与提高其形式与内容。诚然,警察告知语言如何才能达到意义清晰、易于理解,首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约定,其次,才是语言表达的提高与改进,另外,对警示的意义建构需要充分利用多模态符号手段,才能使其更好地达到告知权利的沟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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