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世界各国的司法警示进行分析可知:目前对司法警示的分析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改善司法警示的表达与沟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目前的实践与研究均限于语言模态的表意效果,且忽略意义表达的对话性与开放性特点,导致很难在结构形式上对司法警示语实现更好的建构与重构。根据本研究对多模态警示语的研究,我们认为,应该将司法警示的意义建构放在多模态交际的语境中进行讨论,这样做的原因有:第一,多模态符号手段能适应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民族、使用不同感知渠道的受众,如果使用恰当,将大大提高或改善嫌疑人对司法警示意义的理解;第二,多模态符号手段有丰富的意义,在表意上比较生动,可以减少或弱化司法警示交际的双方在角色上的对立性,有利于双方找到共同的交际渠道,实现真正的动态交际。
具体来说,司法警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多模态建构或重构:
首先,使用融合不同符号资源的多模态司法警示语篇,以便警示沟通能顺应受众对交际渠道的偏好。司法警示语篇至少应该分三种:第一,条理清楚、简易生动、图文并茂的书面警示文本,包含卡通插图或者字体、字号、排版、颜色等不同资源,以便将警示的沟通生活化,方便受众在短时间内获取警示的主要信息;第二,融合音、图、文为一体的多模态文本,以便受众能从多种渠道了解司法警示的内容;第三,适用于特殊群体的多模态警示文本,比如面向青少年嫌疑人,应设计动画型的司法警示,而对于聋哑人或盲人嫌疑人,应有手语或盲文的警示文本。
其次,在司法警示的表达与沟通中,注意体现交际的多模态性这一本质特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注意采用多模态符号系统体现警示交际的动态性与个性化。比如,对于每一句陈述之后,警察会问嫌疑人,“Doyouunderstand?”鉴于这一问话的机构性特征过于明显,将会给嫌疑人带来更大的话语强制性,增加他们的恐惧心理,为此,在发问的时候,需要合理采用语调、音高、音长等特征,还需要采用眼神、手势等符号资源,对问话进行一定的强化或弱化处理,用个性化、多样化的方法去建构动态的问答交际,从而真正实现警示交际的双向沟通性。同理,检查受话人对司法警示的理解效果时,应充分重视话语的多模态性特征,从受话人的眼神、话语的长短、语调、手势等多渠道理解他们回答的真正含义。
另外,在对司法警示语篇中的关键词汇与句型的选择上,应注意兼顾法律意义的专业性、确定性与交际的动态性,体现意义的对话性,使嫌疑人能主动、自如地加入到对警示意义的理解与意义的建构上。
最后,在多模态警示语的建构与表达中,要注意多模态使用的区域性特征或“方言”特征,避免用统一的标准面对不同社会群体或不同语言社团的受众。为此,法律专业、语言学专家与译者应通力合作,才有可能达到比较有效的警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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