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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的概念在国内外很多文献中基本相同,在英语中经常缩写为一个词LPP或LPLP。Tollefson认为语言规划是所有有意识地影响语言变体的结构或功能的活动。Gottlieb的定义与Tollefson的相似,他认为语言规划是有意识的工程化的语言改变。有的学者从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执行方式上来进行区分。鉴于此,本书采用的是语言政策,因为它与外语政策和外语教育政策紧密相连。

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的概念在国内外很多文献中基本相同,在英语中经常缩写为一个词LPP(Language Planning and Policy)或LPLP(Language Plan-ning and Language Policy)。从术语上看,两者基本等同。但从一些学者对这两个概念的描述中仍然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一些区别。

Tollefson(1991:16)认为语言规划是所有有意识地影响语言变体的结构或功能的活动。语言政策是由政府所从事的语言规划。Gottlieb的定义与Tollefson的相似,他认为语言规划是有意识的工程化的语言改变。语言政策是规划者为了达到预定目标而制定并实施的特定策略 (Gottlieb,转引自刘海涛, 2006)。Phillipson(1992)从学科的角度对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进行了描述,即语言政策是社会政策的集成部分。

Kaplan&Baldauf(1997)把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关系阐述为:语言规划实践受控于政府对语言政策的颁布,语言政策集思想、法律、规章和实践于一体,试图按规划改变社会、群体或一些组织中所使用的语言。在这样的语言政策存在的情况下,语言规划才能成为可能。

有的学者从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的执行方式上来进行区分。胡文仲(2001)认为语言政策一般指政府行为,一般为长期决策;语言规划既可以是政府行为也可以是民间组织的行为,该行为可以是长期的、中期的或短期的行为。Ager(2001)用语言规划表示非官方行为,而用语言政策特指官方行为。Spolsky(2004)把语言政策看作一种选择,即对语言、表达或某种特殊语言变体的选择,可以由个人、群体或权威来决定。

魏芳 (2010:4)把国内外学者对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关系归纳为 “语言政策是社会政策的一部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的长期行为,语言规划则是个人、社会团体或政府为实现语言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是对语言政策的实践过程”。

可以说语言政策是指广义的语言、政治和社会目标,属于政府的决策;而语言规划是使这些目标和决策得以实现的方式。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意义趋同,也没有特别的区分。正如张卫国、刘国辉 (2009:3)所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政策中有规划,规划中又包括政策,这是一个广义和狭义的问题。因此,把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区分也好,不区分也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

鉴于此,本书采用的是语言政策,因为它与外语政策和外语教育政策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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