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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为什么应当重视口才

时间:2023-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词需要通过口头表达出来。公诉人口才也是一门艺术。每个公诉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每个公诉人都有口才。这是公诉人业务水平标志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的不同话语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由此可见公诉人的口才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重要影响。公诉人的口才还与法庭辩论技巧密切相关,这将在后面的问答中说明。

公诉词需要通过口头表达出来。公诉人除了厚实的法学功底之外,还必须有良好的口才。

公诉人口才就是公诉人说话的才能。公诉人口才也是一门艺术。一个有口才的公诉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法官、律师、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语言简陋、思维杂乱的公诉人就不能精述讼理,枯涩的表达使他人听后索然无味,不能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各方对其充分注意,当然也很难启动他人的心灵,更别提博得听众、旁观者的敬佩和赞扬。

每个公诉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每个公诉人都有口才。有的公诉人好像“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倒不出来”,这表明他缺少口才。“话有三说,巧说为妙”,“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辩言滔滔、语惊四座,三寸不烂之舌使狡猾的罪犯面红耳赤、狼狈不堪、低头认罪。长期以来,能言善辩的公诉人总是受到人们的爱慕和传颂。一席雄辩,就仿佛是一条奔腾的河流:它时而湍急若奔,时而平缓如烟,时而猛浪翻腾,时而宽阔平静,时而雷电动怒,时而如乱箭齐发,时而细流潺潺,时而怒涛滚滚。擅长驾驭语言的公诉人,可以泛览五湖四海无限风光;不擅操持者,则往往被语言的河流所吞噬,使本来可以成功的工具变成四面楚歌的不利之器。每个公诉人都希望自己能妙语连珠,字字珠玑。但也有个别公诉人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甚至出现答非所问、哑口无言,因为说不出道理来而使自己很窘迫,坐立不安,往往在辩论中输给对方,影响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一个称职的公诉人,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这是公诉人业务水平标志之一。或许有人认为:(1)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2)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论。诉讼的成败,语言不是决定的因素。对此专家认为: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不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而是品行、水平、能力、经验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个公诉人不可能保证其公诉的每一个案件都令众人满意,但其在法庭上准确、得体、精美的语言,必然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这或许是公诉人能言善辩的微妙价值之所在。具体到一个故意伤害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竞合的刑事案件中,主观意图很难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的不同话语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因此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公诉人办案效果截然不同。优秀的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会对其感激涕零;蹩脚的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对其会心生怒气。获胜、成功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法院判决或许最终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表面上看公诉机关胜利了,但实质上是法官自己根据卷宗材料认定的结果而不是公诉人说服法官的结果。由此可见公诉人的口才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重要影响。

那么公诉人该如何培养口才呢?专家指出:公诉人庭上发言要做到“四要四不”:要生动而不失于轻浮,要形象而不失于浅薄,要锐利而不失于偏激,要感人而不失于过度。公诉人的口才还与法庭辩论技巧密切相关,这将在后面的问答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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