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要素及构成性规则
(一)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要素
现在我们先回到之前对指令言语行为本质的研究上来。在前面我们对指令行为进行的研究得出,指令言语行为就是“在一定的语境中,一个言语主体发出的,要求另一个言语主体在未来实施某个合乎其意图的行为的言语行为”,并得出指令言语行为的规定性要素(构成性要素)。
(二)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要素决定了其构成性规则。由上我们可以推导出,如果要发出一个指令言语行为,一定要遵循以下构成规则:
1.意图指南准则
这一准则指的是说话者的意图必须是指向听话者的,即叫对方做事。这是指令言语行为实施的最根本的规则,是指令言语行为之所以为指令行为的基础所在。同样的道理,指令之所以是指令而不是允诺,也是因为允诺是指向说话者自己,而不是指向听话者。因此,只有符合意图指向听话者这一构成性规则的言语行为,才有可能是指令行为。
2.时间准则
这一准则和命题内容相关,正如胡方芳所说,“事实条件是存在于外在世界中的事件,这样的事件并不能直接进入到言语行为中来”[1],它是通过命题内容的方式,进入发话者的表述过程,并通过这一过程,将外部事件、发话者和听话者联系起来。而指令言语行为中所涉及的命题内容,其发生时间是和未来相关联而不是和过去相关联。只有和未来相关联的命题内容才有可能是和指令言语行为相关的命题内容。
3.真诚准则
这一准则是基于发话者的心理状态的构成性规则,指的是,言语行为的发出者发自内心地认为言语行为的接收者能够实施其发出的指令,并且言语行为的发出者发自内心地要听话者实施这一指令。如军官命令士兵开火,再如老师要求学生写作业,某个人邀请朋友到家中做客等等。这些指令行为,都是基于发出者认为这件事情有实施的可能性。当我们认为听话者不可能去实施一个行为,但却使用这样的言语行为方式的时候,这个言语行为则不承担指令的功能。
4.话语权准则
这个规则指的是指令言语行为的发出者认为自己有权利和权力发出这一指令行为。也就是说,指令的发出者在发出指令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是,自己有什么样的话语权,自己想怎么处置这个话语权,指令就是通过表达话语权的方式来让听话者做事。就事“命令”来说,这一类的指令行为不仅仅是用语言来表达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这种行为,它的内涵和外延更为广阔。简而言之,强调自身话语权、降低对方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就是指具有很强语力的命令行为。
不仅仅是威胁、命令等高语力的指令行为是凸显话语权的行为,请求同样也是凸显话语权的行为,发出请求的人也许没有权势,也许社会地位不如听话者高,但其认为在彼时彼刻自己有权利提出请求。请求也是凸显话语权的行为,与命令不同的是,它凸显的是听话者的话语权,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要别人帮助自己做事的意图。
因此,当我们要发出一个指令行为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我们有怎么样的话语权,我们可以怎样通过合适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话语权,进而,通过对话语权的表达和处置,达到实现自己的指令意图。
二、指令言语行为的策略性规则
相对于构成性规则来说,策略性规则所管辖的问题不是不遵循它就不能称其为指令行为,它所管辖的是如何让这个言语行为更加有效地实现。那么指令言语行为是否可以有效地实现,则需要遵循以下策略性规则。
(一)紧急优先准则
指令言语行为第一个策略性规则是:紧急优先准则。即指令言语行为中命题的内容在紧急状况和严重的事态中具有优先出现的权利。如“开火”是发生在战争紧急状态时。也就是说根据对事情的判断做出的针对紧急情况的命令类行为出现在事态紧急级别较高的场合和事态严重性较强的场合的频率比较高,在非严重和非紧急事态下,命令行为就会缺少很多合理性的支持,人们通常会采取比较长的语言形式或者比较婉转的语言形式、更加温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其指令,如建议、请求。简言之,在紧急状态和事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命令、要求类言语行为的发出具有较为充分的合理性来缩减事件,应对紧急事件。因此在选择用哪种方式来表达指令的时候,说话者可以根据事态的紧急程度来选择合适的指令方式,以达到更加有效地实现其指令意图的目的。
(二)理据准则
要想使得指令得以顺利实现,那么一定需要遵循一定的理由,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即指令需要遵循第二个策略性规则为:理据准则。以禁止类言语行为为例,它具有不容违反性和严格性,禁止的内容如“吸烟”,如“踩踏草坪”、“酒后驾驶”是与法律、规章制度或者社会规则相反的、不允许存在的;或者与应受到保护的个人权利相违背,如“私闯民宅”等。没有依据的禁止行为不会被执行。而其他的命令和要求,越是合理性高的,有理据的,发出命令者越有依据,命令和要求也更加容易实施。
同样,说话者发出的建议,也需要是有理据的,是合理的,只有合理的建议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我觉得你住在月球上会比较好。”这个句子符合人们常常使用的建议的模式,貌似是建议,但听话者不会把它作为一个建议,因为它违背了合理性准则。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常常会听到“合理化建议”一词的原因。在劝阻类言语行为中,也应该遵循理据准则,通过说明原因,或者说明不良后果来劝告听话者不要做某事。理由越充分,越具有说服力,劝阻则越容易实现。理由充分度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有辅助性话语,而且取决于辅助性话语的质量,即辅助性话语是否具有针对性。
对于一个请求行为来说,它的实施者没有很强的话语权,甚至和听话者熟悉程度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言语行为的实施者凭什么来要求听话者答应说话者的请求并且提供帮助或者其他行为呢?除了激发听话者在心理上的认同感和同情心之外,只有在理由很充分的情况下,听话者才有可能应允请求行为。因此,发出请求行为的人,需要通过充分的理由来说服听话者来达到实现其请求的目的。
(三)诚恳准则
若想更有效地实施指令言语行为,那么如果遵循“诚恳准则”就会使得指令更加容易得以实现。以“模糊双方话语权的指令言语行为”为例,发话者为什么要模糊双方的权势和话语权,特别是本身具有权势差异的人,如上级对下级,或者下级对上级。模糊彼此的权势和话语权就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平等的对话氛围,以便在这个氛围中来实现其指令意图。
体现真诚原则的手段有语气——用温和的语气来表现真诚的态度,还有增加辅助性的话语来支持核心话语。
(四)利他准则
建议、商量等行为者不像威胁和命令行为,是带有强迫性地要求别人做事情,发话者对听话者执行其命题内容的心理期待值没有那么高,只是提出了自己对某一特定事情的观点和看法,发出建议和邀请,听话者是否做,完全取决于听话者自己的决定。同时,由于这一类言语行为的语力不够强,不足以用高语力来使听话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因此,它只有在有利于听话者或者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最大化实现。以劝阻类言语行为为例,劝阻最根本的意图在于阻止,阻止这一行为在本质上是一个费效比比较高的行为。和建议行为相比较,建议是疏,而阻止则是堵。阻止这一类的行为由于程度的差别可以分为劝阻和禁止。阻,加了劝,其语力大大降低;同时,加了劝,劝阻行为的实施者的立场和角度也有所不同,劝,实施者劝阻行为者在心理上和情感上是站在听者一方的。由于劝阻类行为根本目的是阻,而其基本形式是劝,劝阻不同于禁止,是一种较为柔性的手段,其语力级别不够高,所以,为了补足其语力低的不足,达到劝阻的目的,劝阻行为的发出者必须从听话者的角度出发,劝阻的命题内容是有利于听话者的,让听话者认为他只有按照说话者的方法去做,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
(五)慷慨准则
慷慨准则,即建议、邀请等类言语行为的发出者愿意使得别人受惠达到最大化,愿意慷慨帮助别人而自己受惠程度最小化。
(六)婉转准则
婉转准则即建议、邀请等类言语行为的发出者通过比较多的支持性的话语以及较为婉转的方式来表达建议这一言语行为。
(七)同情准则
在请求类言语行为中,想获得别人的帮助或者让别人实施命题内容,由于请求类言语行为的发出者没有足够的话语权或者和听话者熟悉程度太低,不能够足以使听话者去实施他希望的行为,因此使用同情准则激发对方的同情心来促使命题内容的实行。
[1] 胡方芳著,《对言语行为构成规则的重新思考》,载《重庆社会科学》,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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