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8世纪两个载入新闻出版自由理念的宪法性文献
谈到新闻出版自由,我们不能不提到18世纪的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因为它们的影响至今。
一个文件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Articles of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第11条:
法文:La libre communication des pensées et des opinions est droits les plus précieux de l’homme.Tout citoyen peut donc parler,écrire,imprimer librement,sautàrépondre de l’abus de cette libertédans les cas prévus par la loi.
英译文: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 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 rights of man.Every citizen may,accordingly,speak,write,and print with freedom,bu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abuses of this freedom as shall be defined by law.
中译文:“自由传播思想和意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述和出版,但在法律规定之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法治化的概述。外语比较好的同学可以一个词一个词地对照着读,体会一下它的内在含义。然而在法国,《人权宣言》提出后的近一个世纪,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在内的人权并没有变成现实,倒是发生了由七次暴力导致的政权的更迭,为了争取《人权宣言》的实现,牺牲了不知多少人。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才通过了《新闻自由法》,终于使新闻出版自由获得法律上的保障。
第二个宪法性文件,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 of Constitution):
英文: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中译文:“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
这个文件的产生,也是有争论的。当时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意见不一致。一派人认为,《独立宣言》已经宣布了人民的自由权利,《美国宪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构成作出详尽规定,没有必要另行规定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另一派认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人权。关于这个问题,从1788年争论到1791年,后一种意见占上风,于这年12月一气通过了十个宪法修正案。这十个法案都涉及人权问题,因而统称“人权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以无权利主语的语言结构规定了三项自由权:信仰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集会与请愿、诉愿自由。
后来的美国宪法实践证明,“人权法案”总体上对于保障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显示出其必要性(关于持枪权第二修正案除外)是十分必要的。仅就新闻出版自由而言,围绕着它展开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已经成为一个颇为深厚的研究领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