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世纪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献——《论自由》
现在我们进入一个新的话题,新闻出版自由实现了以后,自由意味着什么,这方面的理论表现有哪些?
在英国,1861年废除了最后一项限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纸张税。此前的1855年,最主要的知识税——印花税被废除,英国就基本实现了新闻出版自由。因为印花税是限制报刊出版的最主要的税种,这个税一废除,其他的税对新闻出版的影响就不大了。废除各种限制出版的法律,意味着没有行政力量对新闻传媒工作进行直接干预。
图6-4 密尔《论自由》1859年原版封面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又译“穆勒”)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一书(On Liberty)(图6-4),全书11万字,分为五章。在这本书里,他谈到了一个过去被人们忽略的问题,即“多数人的暴虐”。现在没有法律限制新闻出版了,大家都自由了,于是一种自然的“意见现象”显现:在一些问题上,可能多数人持一种观点,少数人可能持另外一种观点,或者可能会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于是就会出现多数人利用自己的多数(这不是行政力量,而是人多势众的那种“势”),压制少数人发表意见。密尔注意到这种情况,总结了法国大革命时期“多数人暴虐”的教训,提出:现在对自由的威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的见解,以人数上的优势压制和整肃少数人。他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可怕的现象。这本著作的主要观点就是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个衡量社会的自由程度的标尺。
这里我引证密尔《论自由》中几段比较重要的话,翻译者可能是一个老先生,有点半文言,但是翻译还是挺精当的:
“假定全体人类减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力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21]
这句话说得比较别扭,意思是说,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平等的,哪怕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持某种观点,其他所有人持另外一种观点,这“另一种观点”的持有人,也不能以如此的人数优势压制那一个人的意见;当然,相反的情形,这一个人可能握有绝对的统治权力,也不能由于握有这种权力而压制自己以外的所有人发表意见。人们发表意见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
“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论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并且,只要所谓争论是避开了那些大而重要足以燃起热情的题目,人民的心灵就永远不会从基础上被搅动起来,而所给予的推动也永远不会把即使具有最普通智力的人们提高到思想动物的尊严。”[22]
“暗契”是指无形的约定,或叫“潜规则”。例如规定讨论禁区,某些原则就是这样,永远如此,不得讨论。一旦出现这种情形,社会的思想就会变得一片沉寂,就像恩格斯说过的,从此以后,人们看着那个被发现的“绝对真理”发呆,再没有事情可做。这种情况下哪里还有什么思想的活跃,因为不许讨论了。如果人们不能够讨论一些重大的问题,尤其是能够激发人们活跃思想的问题,那么人就没有达到思想动物的水平。看到这样的分析,不能不佩服约翰·密尔,想得还是非常深刻的。
在中国,严复1899年已经把这本书翻译出来了。我们知道,严复属于维新派,但在维新派里他是比较谨慎的一个人,一直拖到1903年才出版。可能他觉得这本书里谈论的关于自由的观点,对中国人来说太激进了。因为中国人长期以来是臣民思想,这时候提出每个人的言论尊严问题,能被接受吗?不管怎样,书在出版的时候,书名变成了《群己权界论》,就是集体和个人之间权利的界限问题,视角与原著的标题相差甚远。这本书里面论述了这方面的问题,但不是核心观点。尽管如此,这本书出版以后还是引起了知识界的注意。李大钊1917年读这本书的时候发现,这本书的精要不是这一点,他说:
“穆勒著《自由》一书,于言论自由之理,阐发尤为尽致。综其要旨,乃在谓‘凡在思想言行之域,以众同而禁一者,无所往而合于公理。其权力所出,无论其为国会,其为政府,用之如是,皆为悖逆。……’”[23]
也就是说,在言论思想领域中,如果大家的意见都一样,只有一个人的意见不一样,你禁止这个人说话,不合于公理。不管这种权力出自国会还是出自政府,都是错误的。李大钊一下抓住了这本书的基本观点,即人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绝对的,不能由于我持的某种意见处于少数,我就该死。
然而,法国大革命时期处决国王路易十六,罗伯斯庇尔主张处决国王的逻辑就是这样:他是少数,少数意见存在本身就是罪恶,所以他就该死。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行事,人们就没有发表意见的自由了,舆论必须一律,理由是大多数人持这种观点,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在这里,决定社会事务的民主程序被延伸到了思想领域,混淆了“民主”与“自由”这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思想领域中只能使用一个词——“自由”,民主和自由的理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李大钊把握得很好。即使实行民主,前提是大家都能自由地发表意见,只是在决定如何行动上,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为了保障必要的社会秩序;而在思想上,每个人都有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决不意味着因为你的意见是少数,连说出这种意见的权利都没有了,更不能因为持有这种意见而遭到迫害。
还有一个人,德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共产国际的创始人——罗莎·卢森堡(Rosa Luxemburg,1870—1919)(图6-5),也谈到过这种观点。她1918年被关在德国的监狱里,根据在监狱里获得的许多关于俄国十月革命的材料写了一本小册子《论俄国革命》,这本小册子只有3万多字。在这本小册子里,她讲了这么一段话:
“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这不是对‘正义’的狂热,而是因为政治自由的一切振奋人心的、有益的、净化的作用都同这一本质相联系,如果‘自由’成了特权,这一切就不起作用了。”[24]
图6-5 罗莎·卢森堡
这段话是在她这本手稿里面为正文做的一个注释,被注释的原文是:“布尔什维克大胆而坚决地去迎接的巨大任务恰恰要求对群众进行最深入的政治训练和积累经验。”在这里,她的意思在于,现在人民自己掌握了政权,要使长期在沙皇专制制度下生活的俄国人民具备民主政治的素质,学会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不能形成十几个精英指挥一切的场面。她认为,这样的场面不是人民群众在真正掌握政权,而是在重复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专政的做法。
卢森堡注释的这段话,其思想和密尔的思想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表述的语言风格不大一样。
现在问题来了,对密尔,我们过去一向视他为资产阶级的学者,而卢森堡是共产党人,而且还是德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共产国际的创始人之一。怎么共产党人说的话能与资产阶级说的一样?这就显得非常敏感了。卢森堡拥护列宁领导的十月革命,拥护苏维埃政权,但是对列宁和托洛茨基的某些政策提出了批评,这是很正常的情况。卢森堡那时候威望很高,她于1919年1月在德国民主革命中被杀害,引起全世界的关注。这本小册子是在她被害后的1922年出版的。列宁看到了,并不接受卢森堡的观点,认为她犯了错误,他对卢森堡的评价是:卢森堡始终是一只鹰,尽管有时候鹰比鸡飞得还低,但鹰毕竟是鹰,鸡毕竟是鸡。他基本上肯定卢森堡,因为卢森堡总体上站在列宁一边。列宁逝世后,斯大林不准提卢森堡,谁提卢森堡甚至比反革命还反革命。
在中国,1980年出版的《国际共运史资料》发表了卢森堡的这篇文章和一些研究她思想的文章,大家才了解了卢森堡,后来出版了两卷本的《卢森堡文集》,还单独出版了她的《论俄国革命》。这个问题所以显得重要,在于共产党人卢森堡认同约翰·密尔关于自由的认识,特别是言论出版自由的衡量标准。衡量自由的标准是什么?就是一个社会是否允许少数人发表意见。如果一个社会允许少数人发表意见,这个社会是自由的社会,如果这个社会不允许少数人发表意见,不论使用了多么美妙的词语描绘这个社会,这个社会也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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