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造成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
为什么我们中国的传媒会出现这么多非常严重的新闻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呢?我想主要有四个原因:
1.体制转型
长期以来,我国的传媒是党政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不是一种社会职业。现在除党报党刊以外,传媒都推向了社会,社会的行业部门色彩加强了。虽然名义上成了社会部门,但是在转型过程中,观念上很难很快完全转过来。鉴于上述历史发展的渊源,传媒从业人员很容易产生错觉——虽然不是公务人员,但似乎拥有某种“公权力”。即使记者没有这种意识,被采访者和受众对传媒的认识,也停留在“它是党政机关一部分”上。当记者在采访中亮出自己所属的传媒名称的时候,多数被采访者就是这样认识的,比如,人们会觉得《人民日报》的记者代表党中央。一般来说,人们对《人民日报》的记者,多少会尊重一点,如果是县广播站的记者,有些人理都不理你。这也反映出,老百姓都有这种错觉——认为你是公务人员,加上记者自己也有这样的错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可能会形成一种职业意识呢?职业是一个社会行业,而我们到现在还认为自己是公权力的代表。在社会转型中,我们的观念认识还没有完全转过来,如果仍然处于原来的位置,传媒就不存在职业道德问题,而是党政机关的建设问题。
一旦你是公权力的代表,就有人想收买你的权力。传媒的职业权利与他们挂靠的党政机关的权力混同,使得它们容易成为违法乱纪者重点行贿的对象。当市场经济中传媒的资源和空间不足时,在新闻道德意识弱化和职业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权力寻租”现象,以党政“权力”违法换取发行量和广告,这对传媒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现在市场秩序很乱,跟这有关系——传媒是一个公权力代表还是一个社会行业,身份没有完全定位。
2.商业利益
传媒原来是国家机关的一个部门,没有自身的利益,听上面的指挥就可以了。现在不行了,1992年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传媒实际上被推向了市场,成为经济利益的单元,这样就有了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市场机制引发了利益、生存、发展之争,引发新闻传播业工作人员行为的多种选择,外部的诱惑越来越多,追求传媒自身利益和从业人员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和传媒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之间,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基本的新闻道德,没有有效的职业规范来约束,造成传媒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意识的淡化。
商业利益是造成职业道德缺失的现实原因。但是并非市场经济一定带来职业道德的缺失,关键是你用什么规则来应对这样的问题。一位美国报纸主编这样说:
“如果没有旅行社和航空公司,报纸上会有旅游专栏吗?如果食品公司广告商不光顾报社,报上会刊登食谱吗?”广告商会对媒介有各种各样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妨碍新闻报道的全面真实。例如有的广告商要求由他出资主办的节目里不得有其竞争对手的名字,有的要求新闻节目不得对其公司或产品说不利的话。[1]
确实是这个样子,报纸上的旅游专栏某种意义上会和旅行社、航空公司有利益关系,刊登食谱往往和广告商供应的商品有一定关系,这是商业化社会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关键是传媒本身应该有一套规则去应对商业利益,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系统规范。中央电视台为了防止广告商对新闻报道的影响,规定节目主持人不得做广告,而且很多的行政规章也规定编辑部与广告部分开。这个原则大家都明白,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类商业利益影响传媒社会责任的情况,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现象,问题很大。
两位武汉大学的新闻研究生在一家报社实习,合写了一篇关于中国移动存在乱收费现象的批评性报道,他们采访移动公司,但是对方不予回答,正当他们打算以“移动公司拒绝解释”发稿时,被报社的部门副主任请到了办公室,稿子自然不能发,原因就是:移动公司是该报社最大的广告商。这个例子反映了商业利益对传媒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候是无形的,有时候是明显地能够感觉到的。
《南方周末》是我国著名的知识精英报纸,人们通常认为这家报纸应该嫉恶如仇,勇于揭露不良现象,是很公正的。2004年,《南方周末》登了一条批评太子奶质量有问题的揭露性新闻,当时北京大学一位新闻学研究生写了一篇文章配合这个报道,稿件发过去以后,催问了几次,回答都很好,说他们正在做。然而再没有了下文,不仅不了了之,该报还刊登了大幅太子奶的广告。这个研究生很生气,写了一篇文章《媒体还是企业,谁的责任?——质疑“太子奶”事件》(2004年12月8日《中华新闻报》)(图8-3),虽然把它揭露出来了,但是怎么样呢?《南方周末》照出,没人理你。我们认为能够主持公道的媒体都是这样,还能说什么呢?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利益的问题随处可见。这是一个常见的微妙的小事例。你别以为《南方周末》只讲道义不讲利益,它也照样讲利益。
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事情太多了。2005年9月11日晚上,武汉发生一起被广泛传播、但绝大多数传媒没有报道的事实。市民崔先生在武昌一家快餐店就餐,面对抢劫歹徒英勇搏斗,五分钟内店内工作人员无一人伸出援助之手,最终歹徒逃跑,崔先生抱怨店里工作人员没有援助,反而遭到店里人员的拳脚。警察迅速赶到,各种传媒也冲到现场采访,允诺崔先生第二天见报。但是快餐店随即投给各传媒大量广告,这家企业说,花多少钱也要把这个事情在武汉盖住,结果所有到场的传媒都没有报道此事。直到12月,一家新创刊的周刊《第一生活》需要有一个出彩的新闻,在其创刊号上发表了半版揭露该店的新闻。后来崔先生把这件事情捅到网上,才引起社会上的关注。
图8-3 《中华新闻报》刊登的质疑《南方周末》“太子奶事件”的文章
不仅报纸是这样,电视也是一样的。崔永元在电视台工作,他说:“如果我们的电视台都是公共电视台的话,那我们的电视台就是全世界最脏的公共电视台;如果我们的电视台都是商业电视台的话,那我们的电视台就是全世界最差的商业电视台,又不好看,又挣不着钱。”[2]虽然说得比较损,但是在某种程度上点出了我们体制上的问题。
3.行业内混岗
这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尽管我们明确规定传媒的编辑部和经营部门要分开,但实际上没有分开。传媒体制内部编辑部与经营部的混岗,是造成“有偿新闻”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从中央到地方的传媒,都存在要求编辑部人员分摊征订任务、拉广告的问题,如执政党的中央机关报,每到年底,每个记者分摊几百个订户,如果拉不来,要扣奖金,甚至扣工资。我问过该报华东版主编:你们怎么能这样做呢?他说:我们得生存,我是主编,虽然没有定额,但是我也得主动拉订户,为下属做出榜样。中央级报纸都是这个样子,可以想象全国的媒体是什么样子。编辑部人员利用手中的“报道权”(这本来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来要求所联系的企事业单位订阅数量不小的报纸。一旦这样做了,“有偿新闻”无法避免。如果一个公司、一个企业订了你的批量报纸,你这个报纸还能批评它吗?人家已经给你好处了,你不可能批评它了。这样一来,职业道德问题能不越来越严重吗?
拉广告更是腐蚀人,丰厚的回扣对传媒从业人员的诱惑力很大,不少记者的正面采访,往往变成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这种编辑部与经营部的混岗,使得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都会受到利益的诱惑而扭曲。
4.记者岗位聘任违规和人员流动率过高
记者是一个劳动岗位,应该保障他的基本生活。但在我国的某些传媒,尤其是电视传媒,存在着很多灰色的“黑工”——没有正式身份,但是比正式人员干的活还多。新浪网2003年的媒体从业人员生活状况调查(样本1 717),尽管网上调查难以代表整体,但是调查的结果还是让人震惊:被调查的新闻从业人员中43%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没有工作证,没有记者证,没有社会保障。他们中享受病假的仅占10%,享受产假的仅占7%。
这种情况是比较多的,包括北京电视台的訾北佳,假新闻的事情被揭露后,该台一再强调他是“临时人员”,他为什么是“临时人员”?你这种制度为什么规定这样的“临时人员”?这种情形下,他一定要做出比正式人员更轰动的东西,才能够保住他的编导岗位。记者的生存困境和激烈的竞争,造成新闻报道煽情、片面、忽略、夸张、造假。这个问题到现在也没有彻底解决,现在只是出现问题了,马上抓一下,过些日子又出现了,再处理一下。原因是电视台要运转、扩张,需要人,人事制度上原有的又不改变,于是就出现很多行业上的灰色人员。
还有一种情况,现在传媒处在一个社会动荡中,人员流动率太高,这也造成传媒缺少职业意识。传媒有责任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职业意识的培养,但是这个人员进来以后干了几个月就走了,新的人员进来干了几个月又走了。人员流动率太大以后,一个传媒单位很难形成它的职业意识,这恐怕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例如北京的《京华时报》,社长吴海民对我说,他们报社每年的人员流动率超过30%。也就是说,一年之内有三分之一的人走了,又来了三分之一。当年创办《京华时报》的最早的一批人,几乎全走光了。人员流动这么快的时候,记者对于所服务的单位的理念——我是××单位的人,感到很自豪的理念是不可能树立起来的。
总之,生存焦虑下的传媒和记者,职业意识和责任感下降。
基于以上的现状和观念认识,我国传媒的职业意识和工作规范的教育,显然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类似繁峙矿难中记者受贿的严重问题,而这个问题正如许多文章所说,涉及传媒的一些制度。一篇关于这次矿难中山西记者受贿的报道写道:
“一些报社的做法是记者仍然要承担广告和发行任务,……驻站记者的主要任务变成了拉广告,写稿成了次要的任务。‘在了解了山西报业和记者之后,你就会明白记者受贿不是简单的职业道德的问题。’山西报业一位资深人士说。”
2002年上海关于传媒伦理的调查报告也谈到这个问题,指出:“受访者认为,有偿新闻禁而不止,并非单纯的从业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问题,其中关系到新闻媒介运作机制的深层次原因,是无法回避的。”
上面谈到的各种违规现象,半数以上表现为传媒或记者的职业角色与利益的冲突。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或记者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遇到新情况,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的决断往往反映的便是当事人的逐利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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