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应将事实与意见区分开
——陈兴良教授访谈录
受访者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出生于浙江义乌,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2004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为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刑法理论,主要著作有被称为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等。
采访时间:2004年7月
采访地点:上海
采访人:韩元
接触传媒的类别及阅读习惯
记:你同传媒接触多不多?主要是哪类媒体?
陈:跟媒体接触应该说还是比较多的。跟电视接触多一些。跟网络接触有一些,但比较少。最少的是广播,报纸最多。网络媒体主要是去做一些访谈。
记:是什么样的接触方式?
陈:主要是他们给我打电话,就一些与我专业(刑法)相关的法律问题采访。电话采访多,当面采访比较少,因为大家都比较忙。
记:在当下中国,你比较关注的媒体?经常看的媒体?
陈:从新闻来源看,主要是电视。主要是看新闻频道,其他频道不怎么看,然后是香港的凤凰卫视资讯台,重点是新闻。我上网很少,平常不用电脑,上网浏览新闻、搜狐的新闻,每隔两三天一次。《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大报基本不看,看小报,像《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北京晚报》、《报刊文摘》、《文摘周报》等。
记:上海的报纸您熟悉哪些?
陈:主要是《新民晚报》。
记:您看所谓小报主要关注哪方面内容?
陈:看小报主要是看社会新闻多一些,有一些热点的新闻,热点的案件,看得比较多。
记:在看这些社会新闻的时候,是不是有意识的和自己研究的专业联系起来?
陈:对。那肯定比较关注。像北京现在报纸比较多。《新京报》办得不错,还有《北京青年报》,这是传统比较好的。《新京报》我认为有点类似于正式的大报与小报之间的那种报纸,不像有些小报搞垃圾新闻,它既有些社会新闻,又有些正式的,尤其是它的评论。
记:外地的报纸主要阅读哪些呢?
陈:外地除了像《南方周末》这样的周报看一看,日报一般不看。
记:杂志呢?
陈:我订了《三联生活周刊》,这份杂志办得不错。《新闻周刊》也不错,还有上海的《瞭望东方周刊》,他们都给我寄。这些媒体都还不错。
记:专业报纸看得还不如那些社会新闻的报纸多?
陈:对,后者比较吸引人,而且社会问题揭露得比较深刻。专业报纸没有太大意思,就是翻翻,它们的可读性不强,尤其是头版,肯定是没多大看头,都是会议报道。它们都没有市场化,缺乏竞争性,不像社会报纸。从专业角度讲它又不那么专。
记:有些法制节目,像中央台的《今日说法》,您看不看?
陈:很少看,主要是没时间。《今日说法》办得还行。另外,还有央视二套的一个《经济与法》,办得也不错。地方台的一些法制节目大都办得不错。
传媒与专家的关系
记:从网上看到您发表过关于孙志刚案的言论。
陈:孙志刚案登出来的第二天,记者电话采访我,之后弄到网上,又被其他媒体转载。
记:这种电话采访有没有什么问题?
陈:关于刘涌的案件,某报登了我一篇文章,也是电话采访,录音,之后整理成文章,发电子邮件给我,只给我看了内容,问题是标题我没有审查,《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这个标题是他们给起的。我觉得标题有问题,有些哗众取宠,要说也没有完全违背我的意思,但突出了之后,就有些问题。应该取一个中性的标题,但他取了一个很容易被人攻击的标题。很多读者文章内容不怎么注意看,主要看标题,一看标题,觉得是个很大的问题。这就是电话采访的一个弊端。
记:您觉得媒体能否忠实传达您的意思?
陈:基本上能够。电视演播间里说的基本上代表你自己。广播也是。我比较多的接受英国BBC的电话采访。他们先打电话说好是什么题目,然后过10分钟,电话打过来,谈5分钟到10分钟。
记:是直播?
陈:不是,是录音。这都不可能失真。电话采访也不是非常正规的、大的东西,往往是就一个案件、法律问题谈谈看法。一般来说,会反映我的原意。
记:如何看待传媒与专家的关系?
陈:就我来说,我对传媒比较关注,可摄取大量信息。像我们对社会的了解,在现代社会,有80%左右的信息量来源于传媒,只有20%或更少来自于你的亲身经历,或者私下的,(别人)打电话告诉你,或者写信告诉你。尤其是现在我们搞法律专业的,各种案件,各种法律问题,都是通过传媒反映出来的。通过对传媒新闻的摄取,可以说我们对整个社会法制的状况,对案件碰到的问题,有一个比较多的了解。
记:专家意见与大众传媒所代表的社会公众意见是否总是和谐的?
陈:就对一个案件的看法而言,专家从专业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意见和社会一般的舆论、老百姓的看法不可能完全一致,这里就有一个专家的意见和社会公众舆论的紧张关系。像刘涌的案件,我发表的意见比较早,当时也不清楚社会舆论会比较大。当时像蚍蜉撼树一样去碰它,我平时不上网,所以我不知道当时网络上有这么大的反对的声音。也是非常偶然的,搜狐网要我去发表意见,到后来才知道,这个案件原来已经引起了这么大的民愤。专家从自己的认识角度对一些社会问题发表看法,这些看法是参考性的。专家也不是法官,不是决定者。
记:传媒与专家的龃龉还有没有其他表现形式?
陈: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或专家的劳动报酬。英国BBC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每次电话采访完后,都会寄过来一张支票,采访5分钟、10分钟,他就会寄过来49个英镑,对专家的专业意见付一点劳动报酬。当然我们也并不在乎这个钱,但他这一点做得非常周到,反映出西方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你的知识,让专家感觉采访非常规范化,报社也非常尊重专家。而我们现在有一些记者的采访随意性很大,动不动就一个电话,问你很多问题,浪费时间,而且没有报酬,这种情况就很不好,会很烦。我还碰到这样的问题,有一个记者奉领导之命要以我的名义替我说几句;还有的记者在电话中让我干脆帮他写一下;还有个记者给我打电话让就一个事情写一个小评论,我写了2 000多字给他。后来拿到报纸一看,成了他的东西,然后他还采访了几个专家,我的观点只是他的一部分。发了我的文章,应该付我稿费,或者应该有署名权。但现在成了他的东西,不仅没稿费,而且也不是我的文章了。
朱:西方新闻媒体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陈:因为它的资金比较雄厚,它的知识产权的观念比较成熟。
将事实与意见区分开
记:您曾讲过,在法律上客观真实是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比较难操作,不能作为一个司法操作的具体标准,而是法律真实。
陈:对,那是一个证据问题。
记:那用这种思维方法来看我们新闻的客观真实是否也同样呢?
陈:对,新闻真实也是这样,它不可能是纯真实,只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而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实。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实,这个事情客观存在,不以你的主观认识为转移,我们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是你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相符合,而且这种真实是相对真实,是受到你的认识能力局限的真实,不可能是纯真实。
记:如何看待传媒的客观性问题?
陈:媒体的第一个功能是反映真实情况。但新闻真实肯定不是绝对的真实,绝对的真实是没有的。同样,倾向性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消息报道了客观情况,但这些消息背后,再去深入它,为什么发生这个情况,法律应该怎么来办,怎么处理,后续的意见你要反映,你不能光报道纯客观的东西,这肯定也不行,也不能完成媒体的使命。记者应努力地去把真实情况报道出来,在反映真实的前提下,再把你的倾向性表达出来,给读者自己的判断提供一些空间。真实和倾向性并不是矛盾的。真实是个前提,意见是你的价值评判,但你首先要给我事实,不要把加入你很多价值评判的东西当事实给我,那我就会产生误判。现在需要回避的是用你的意见来代替客观事实,这可能是最可怕的。我觉得目前我们传媒比较大的问题是,没有把客观事实和社会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完全区分开,往往用意见代替事实,这样会对社会价值评判带来很大影响。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记:你赞同电视媒体搞法庭直播吗?
陈:应该说法庭直播具有很大的表演性,做了很多的准备,有些重大案件,像四川綦江垮桥,中央台做了直播,还有张君案,中央台作了直播,还有专家点评,这种直播,偶尔搞一搞还可以,但搞多了没太大意思。
记:国外好像就不允许这种情况。
陈:对,像美国就不允许。
记:这种形式对普法能起多大作用?
陈:应该说能起一定作用。因为普通老百姓没有机会到法庭去看怎么开庭,我们很多老百姓关于法庭的知识都是从电影里面来的,那些东西跟我们真实的情况差得很远。所以你给我直播一下,让我看看开庭是怎么开的,应该说还是有一定意义,不能全部否定。但也不是很提倡,因为它一方面有一定的表演性,案件是精心准备的,像演戏一样,要搞排演,做好准备,重大案件要打招呼,怎么辩,怎么说,事先排演好的。另一方面,对法庭的功能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记:刘涌案您关注的比较多,刘涌可否说是被大众传媒杀死的?
陈:对,这里面有个民愤的问题。我觉得刘涌案暴露得比较多的就是一个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在一次讲演中,我说:我们全国人民都没见过刘涌,怎么就知道刘涌是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是一个非杀不可的人,好像刘涌不杀,天下无可杀之人,这个印象怎么得出来的?老百姓的概念完全是从媒体来的。
记:已经基本被妖魔化了。
陈:被妖魔化了。那个改判之所以引起那么大的反响,因为前面的舆论已经形成了他肯定要死的观念,所以一旦他被改判不死,大家觉得很惊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大家肯定认为司法机关腐败,有问题。而且后来在一审之前,10多万字的报告文学都出来了,揭露他黑社会如何产生,如何覆灭的,这篇文章中(刘涌)被妖魔化了。
记:这篇文章确实有不实之处吗?
陈:对,媒体的报道就像写小说一样,不可能非常真实地反映。媒体语言是描述性语言,不像判决书那种非常严肃的、没有感情色彩的、完全客观描述的语言,杀了人就是杀了人,文学一写,那就不一样了。
记:妖魔化的原因,媒体要负很大的责任?
陈:媒体要负很大的责任。这就使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媒体和具体案件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传媒在很多情况下把自己的感情色彩带进去,在刘涌这个案件中,恰是这样的负面作用。在我看来,刘涌这个案件,如果从正面去肯定,是个很好的案件。这个人尽管十恶不赦,但对他取证用了刑讯逼供,就不应该判死刑,证据应该无效。这反映我们的司法进步,人权保障,如果从这方面做文章,是一个非常有意义、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我们恰恰因为前期那么一种舆论,按照那么一种思维惯式走下去,就迫使最高法院不得不作出改判。
记:有时候,媒体监督也有积极的方面。
陈:现在的媒体在很多情况下都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主持社会正义方面还是发挥了很大作用。往往一个案件、问题,解决不了,就去找媒体,通过媒体曝光来解决。像孙志刚案,最终效果也比较好。但这恰恰是不正常的现象。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中,媒体在司法当中不应当起这么大的作用。在美国,辛普森的案子中,陪审员一旦确定,就跟外界封闭,电视也不让看,外面什么意见,怎么议论,他根本就不知道,防止受到舆论的干扰,完全是在不知外情的情况下,根据法庭的事实和法律来作出判断。我们现在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不是这样的,主要是因为司法本身存在一些问题,迫使人们求助于媒体,通过媒体来解决。这恰恰是我们司法的悲哀。
记:您觉得媒体消极作用大于积极作用还是相反?
陈:目前情况下,还是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只是说现在的媒体和司法的关系是不正常的。
记:你觉得如何调控这种不正常的关系?
陈:关键还是要改造司法本身。当司法机关办案能够完全按照法制原则,能够在法律、司法体系内来解决这些纠纷,不受行政干预时,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放到媒体去炒作。
记:那传媒工作有哪些需要改善的地方呢?
陈: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该更加客观一些。可以反映老百姓的、专家的意见,但尽量不要把自己给放进去。要保持媒体的中立性,保持原被告之间的平衡,不要一边倒。
记:当前法制新闻在专业性与通俗性方面的结合情况做得如何?
陈:我觉得还可以。像《今日说法》,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把案件的事实反映出来,让人看得津津有味。
记:现在有一些法制节目采用案件过程再现的叙述方式,很受老百姓欢迎。
陈:对。那些节目实际上带有表演性,叙述手段比较好,节目编辑技巧也比较好。我觉得有点类似于报告文学,既不是完全的小说,也不是完全的纪实,介于两者之间,有一定文学性,再加上一定真实性。这种节目比较好看,很有悬念,有它的独特性。
记:您也不建议把法制新闻变成干巴巴的、纯学术的东西?
陈:那肯定的,新闻也得要有可读性,可接受性,考虑到受众都不是专业人士,是一般老百姓。
记:当前传媒有没有炒作现象?
陈:存在炒作。媒体总希望过两天就有一个整个社会都关注的问题,让大家都来看,老想来主导社会的关注力。这种炒作如果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可能会有正面效应,如果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不一致或者引导错误的,可能会有负面作用。
记:炒作的原因是什么呢?
陈:主要是受自己利益的驱动,追求订阅量,追求受众。这些年媒体报道的案件一个接一个,老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这里面包含着媒体的利益驱动。可能老百姓也需要这样的事件,引起他们的兴趣和兴奋。
记:如何引导传媒的炒作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陈:不是谁能引导的问题,它靠的是整个新闻参与人的素质问题。
记:如何规范新闻职业道德?
陈:职业道德问题它是一个行业纪律的惩治问题,不需要法律来规定,当然如果记者触犯法律了,触犯刑法了,构成犯罪,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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