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接触与社会公正——以在校大学生为对象的实证研究(1)
姚君喜(2)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和人们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现实社会目标和终极理念,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穿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关于社会公正的认识和实践,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不断演进,内涵逐渐丰富,并具有了现代特征。一般认为,人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主要包括社会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及其他权利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的分配。社会公正的内涵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本研究则基于大众传播和社会公正理论,结合中国当代社会发展的现实,以在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考察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公正的内在影响关系,重点探究人们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公正认知、情感态度偏向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
一、背景与问题
大众传播媒介是人们获取社会信息的主要途径,媒介的使用行为对人们信息认知方式和信息内容都会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人们的信息认知方式、内容和行为并非全由大众媒介所决定。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人们自身的行为及对行为的反思,以及人们所生存的社会环境,也直接影响人们的信息认知。因此,人们的社会公正认知,与媒介使用行为之间是有直接的关系,但并非全部由媒介所决定。社会公正认知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表现。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研究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越深入,人们则越趋向于反省自身的行为。人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关注,自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社会公正问题作为社会现象始终存在,经济学家K·G·Myrdal指出:“不仅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地域上的不平等,而且,一个国家或地域的内部同样存在着巨大的差异。”(3)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社会公正不仅体现在制度和人们的社会行为层面,显然与人们的社会认知也有直接的关系。吴忠民的研究发现,中国学者对社会公正问题的研究也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后开始的。因为对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公正似乎并不成为一个问题,当时人们存在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拥有比较充分的社会公正(当时称作平等)(4)。但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制度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公正问题也随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社会冲突的发生和对政治的不满往往与社会不公正具有相当高的相关性。因此,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但社会冲突却加剧,与此相关的社会公正问题自然就凸显出来。
社会公正观念论认为,当公正行为的主体是社会时,即表现为社会公正。它强调的是社会在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必须遵循公正的道德准则,也要求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必须遵循公正的道德要求(5)。在生活世界里,社会公正的实质是协调社会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关系,实现权利合理布局及分配,从而保证社会的发展。社会公正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社会制度,制度的本质是形式合理性、合法性与实质公正性的统一,因此,其内在逻辑与社会公正是统一的。社会公正的实现,使得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而使社会发展高效而有序,以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就中国当前社会发展现实而言,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如何实现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问题日益迫切。从消极方面看,中国社会由于社会不公正而导致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社会不公正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渐突出(6)。从积极方面看,中国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7)。那么,就现实来看,究竟是人们的现实利益未能得到充分满足而引发了社会不公正的冲突,还是人们社会公正意识日益强烈,从而使得社会公正问题凸显呢?既如此,那么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究竟如何影响了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呢?这应该是本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
社会公正与人们的现实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但是,当人们的现实利益得到满足时,为什么却对社会公正的追求愈加强烈呢?故此,本研究试图要思考和回答的问题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公众对于大众媒介的接触和使用日益普及,作为人们形成社会认知的基本途径,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公众的社会公正的认知、态度和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和作用。本研究的基本的分析框架是:依据传播学理论及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作为社会公众信息和观念主要来源途径的大众媒体(新媒体、社会化媒体等),对社会公众的社会公正认知、态度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社会公众的媒介接触行为、社会公正认知、态度以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因此,本研究将①考察社会公众的媒介接触行为(X)与社会公正(Y)认知、态度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②分析社会公众的社会公正认知、态度和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由此③进一步分析社会公众的社会公正态度对社会未来发展信心的影响。
二、社会公正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约翰·罗尔斯毫不犹豫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8)阿马蒂亚·森将社会公正理论总结为三个派别,即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中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影响最为深远(9)。罗尔斯的正义论包括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个人都应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社会分配在个人之间的差异以不损害社会中境况最差的人的利益为原则,而且地位和职务应向所有人开放。由此,社会公正的核心问题,首先是政治自由,其次是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那么,社会究竟怎样给每个人分配权利与义务才是公正的?人们所提出的社会公正原则主要有:①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②品德原则:按照品德分配权利;③才能原则:按照才能分配权利;④需要原则:按照需要分配权利;⑤平等原则: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10)。刘再春等的研究也认为,社会公正既是一种整体的生活理想又是一项连续不断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理念或观念层面的社会公正;二是形式层面的社会公正;三是事实上的社会公正。三个层面是三个阶梯,相互衔接、相互渗透和缠绕又相互制约和冲突(11)。
西方思想发展史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从其产生起就不断演变。从古希腊神话、梭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思想开始,到中世纪基督教的良心观念,经注入自然法的启蒙观念,最后汇合为自由主义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部分影响,构成了西方正义观念发展的主脉。社会正义的思想产生于希腊思想之后,在基督教教义、自然法理论、近现代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观念基础上得以综合。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观念最重要的当代综合(12)。中国学术界对西方有关公平正义问题的探讨,重点对集中在对罗尔斯、诺齐克、沃尔泽、桑德尔、斯宾塞、休谟等人理论的研究。其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研究的重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他是通过“原初状态”的程序设计来进行论证的,这种程序设计立足于契约论,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道德证明。同时罗尔斯也建立了一种新契约论,桑德尔指出这种契约论的道德基础是自律性和互惠性(13)。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建构“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关社会公正的研究成为中国学术界关注的重点。这些研究涉及社会学、经济学、哲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等领域,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对社会公正的内涵进行学理的分析,其他有关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也不断开展,对于社会公正的整体研究呈现出体系化的特点。此外,学术界对于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与现实社会对社会公正的诉求之间的关联度也在不断加强,形成了明显的理论与实践的呼应,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也直接影响现实社会的发展走向(14)。学者们还对中国人的社会公正观进行考察,结果发现①中国人的公正观念是情境性的,特殊主义的。②具体情境的主要方面是角色和社会关系。③情境主义的公正观是关系导向的,根据关系亲疏的不同、考虑特殊处境而选择原则(15)。可见,特定的社会情境直接影响社会公正的观念及行动原则。
在具体的社会现实发展中,社会公正主要有两个组成要素,即“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从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证、机会平等、按照贡献进行分配以及社会调剂(社会再分配)四项基本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此外,从程序、流程的角度看,社会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可以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质公正的必要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就不可能有实质公正。
三、思路与假说
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影响使得人们不得不探索传播媒介符号化活动对人们的认知、情感和行为的社会心理影响机制,传播学经典理论就提供了分析媒介使用与效果的基本理论模型。这些理论常常应用单向因果关系来解释媒介使用行为,认为传播媒介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认知、情感和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具体而言,人们的媒介接触行为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各类信息的认知,并由此确立相应的观念,形成情感偏向,并对其行为方式产生影响。显然,大众传播的涵化理论、使用与效果理论、议程设置理论等强调了媒介使用与人们认知和行为之间的单向度的影响关系。对此,社会认知理论则使用三元交互因果关系来解释社会心理的机能活动。在这种自我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观点中,强调了以认知、情感和生物事件(biological event)形式存在的个人因素与行为模式以及与环境事件(environmental event)三者之间的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的关系。亦即社会认知是个人因素、行为因素及环境因素三者互相作用的结果。因此,社会认知理论认为,人是自我组织(self-organizing)、主动(proactive)、自我反省(self-reflecting)、自我调节(self-regulating)的个体,并不完全仅仅受环境因素或内在因素等某单一方面因素的影响。人类的自我发展、适应和改变离不开相应的社会体系,个人能动性总是受到社会结构网络的影响。在这种交互作用中,人既是社会系统的生产者,又是社会系统的产品。个人能动性和社会结构不是相互对立的两级,而是整合因果结构中两种相互作用的因素(16)。可见,线性的单向度社会影响模式显然难以全面解释人们的社会认知和行为,事实上,人们的认知和行为的产生的动因表现得则更为复杂。如果要考察人们的媒介接触与社会认知、态度及行为的内在关系,除了观察媒介使用行为之外,还应考察社会环境的变量。也就是说,媒介接触行为与人们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作用而影响产生的其他社会行为之间,存在互相影响和建构的关系。
就本研究而论,重点考察的问题是人们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认知之间的关系。为了便于实证研究的变量观察,本研究重点考察的是自变量媒介接触行为(X)与因变量社会公正(Y)之间的影响关系。首先,就媒介接触行为(X)观察的变量而言,主要包括人们的媒介接触类型和接触频率、媒介接触内容、媒介的需求动机和效果评价。本研究的重点在于试图探究不同媒介接触之间使用的差异,因此,重点观察的是媒介使用类型和接触频率两个主要变量,这两个变量也是本研究观察的重点。同时,人们的直观经验观察也显示,手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以及网络微博等社会化媒体,是目前大学生群体接触的主要媒介,因此,对这类媒介的使用的观察也是本研究的重点。对于作为因变量(Y)的社会公正的定义,主要侧重于社会公正的现实体现角度进行观察,即从社会公正在人们的现实的基本权利实现的层面对变量加以定义,这些基本的权利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的①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迁徙权,言论权等基本的自由权利;②生存权利:包括维持生存和人类再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基本的卫生保健,基本的安全保障;③发展权利:包括接受基础教育,平等进入市场的机会。因此,社会公正在政治、生存和发展三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体现形式是本研究考察社会公正内涵认知的重点。对于社会公正认知态度的测量,因其表现的相对模糊性的特点,难以做出具体观察,因此仅以趋向正面或负面的基本偏向作为变量观察指标。
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观察的主要变量设定为①媒介接触行为;②社会公正认知和态度;③社会权利表达行为。经过变量合并,实际重点要观察的变量是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接触类型、接触频率)分别与社会公正认知及态度、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的影响关系。
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法。本研究于2011年3月10日~4月10日之间,由上海交通大学10位本科同学组成的“大众传播与社会公正”PRP研究课题组成员在上海交通大学选修课、自修室、图书馆等地点随机发放问卷160份,共回收问卷158份,其中有效问卷155份。由于客观条件所限,本研究无法对整个中国大学生群体进行全面抽样调查研究,因此,本研究难以确保统计结果全面、准确地反映在校大学生整体的特征。
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1:媒介接触行为影响社会公正认知。
H2:媒介接触行为影响社会公正态度。
H3:媒介接触行为影响社会权利表达行为。
H4:社会公正态度影响社会权利表达行为。
H5:社会公正态度影响社会发展信心。
为了更具备可操作性,本研究对所使用的主要概念进一步定义:
(1)媒介接触行为:指受众的大众媒介(新媒体、社会化媒体等)的使用行为,具体包括:媒介接触类型、接触频率、接触内容(阅读报纸、观看频道、浏览内容等)、需求动机等。
(2)社会公正认知和态度:指受众在认知层面对社会公正观念的知晓度及情感层面对社会公正的情感态度偏向度,具体包括:对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内容的了解程度及关注度、情感偏向等。
(3)社会权利表达行为:指受众在行为层面发生的对社会公正权利表达的具体行动,具体包括:对他人(自我)社会权利的主动维护行为、对社会公正规范和行为的主动维护行为等。
(4)社会发展信心:指受众对未来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总体发展水平的主观评价。
四、研究发现与假说检验
(一)样本
本研究样本为在校大学生,研究的对象以青年人为主。样本出生时间在1986~1992间,年级分布为大一(13.5%)、大二(70.3%)、大三(12.9%)、大四(0.6%)、大学本科以上(0.6%);专业分布为理科(11.0%)、工科(53.5%)、人文和社会(32.2%)、农林医(1.9%)。样本在上大学前的居住地分布为农村(18.7%)、城镇(61.9%)、省会城市(8.4%)、直辖市(11.0%)。样本所参加的政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有中共党员(11.6%)、班级学生干部(16.8%)、校级学生干部(10.3%)、学校社团成员(56.8%)、学校文体骨干(16.1%)、什么都未参加(10.3%)。样本的宗教信仰有佛教(5.2%)、道教(2.6%)、民间信仰(1.3%)、回教/伊斯兰教(1.9%)、基督教/天主教(3.8%)、无信仰(79.4%)。样本的家庭月收入为1-000元以下(11.6%)、1-000~3-000元(21.3%)、3-000~6-000元(17.4%)、6-000~9-000元(16.8%)、9-000元以上(24.5%)。样本中男性占65.8%、女性占34.2%。
(二)媒介接触行为
本研究对受众的媒介接触行为从媒介接触类型、媒介接触频率、媒介接触内容、媒介需求动机四方面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描述如下:
1.媒介接触类型
本研究调查了本周内样本经常接触的主要媒介,试图了解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类型的基本情况,结果表明(见表1),“网络”和“手机”是大学生最常接触的媒介,分别占样本总数的87.1%和52.9%。可见,大学生群体的媒介使用主要是新兴媒体为主。
表1 近一周内经常使用的媒介(N=155)
2.媒介接触频率
媒介接触频率主要调查受众群体使用不同媒介的频率,对于在校大学生媒介接触频率的调查,结果表明(见表2),手机、网络和微博等新兴媒体和社会化媒体是大学生群体接触频率最高的媒体。调查样本中经常上网(几乎每天+经常)达到96.2%,而手机则成为人人日常必备的媒体。相较而言,调查样本对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接触频率则表现得很低,经常阅读报纸(几乎每天+经常)仅占11%,样本对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接触频率几乎处于极高和极低两端。这也充分表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在大学生群体中已失去了它的原有的作为大众媒介的优势,大学生群体的媒介使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从传统的单一性媒介的使用和接触转向多元化的融合性媒介的使用。从后面进行的相关检验也可以看出,媒介使用的变化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认知和态度。
表2 媒介接触频率(%,N=155)
3.媒介接触内容
调查分别观察了样本对报纸、电视、网络媒介接触的内容。就报纸来看,研究调查了在校大学生经常阅读的三种报纸,结果表明,样本经常阅读的3种报纸分别是:①《新民晚报》(21.3%)、《南方周末》(10.3%)、《文汇报》(9.0%);②《新民晚报》(10.3%)、《南方周末》(8.4%)、《文汇报》(6.5%);③《环球时报》(5.2%)、《南方周末》(4.5%)、《人民日报》(5.2%)。其他还有《参考消息》(3.9%)、Shanghai Daily(3.2%)、《新闻晨报》(1.9%)、《新闻晚报》(1.9%)、《解放日报》(1.9%)、《东方早报》(1.9%)等。由此可见,大学生群体对报纸内容的阅读,主要倾向于与自己生活非常接近的地域性都市晚报(《新民晚报》),并以此作为消遣消闲的方式,而并非试图从中获取相关新闻信息。其次,主要以阅读《南方周末》等具有一定的人文社会内涵深度的报纸,其目的主要是了解对事实的深度分析和报道,最后才是有关时政社会新闻为主的报纸(《文汇报》、《解放日报》等)。
就电视的观看内容来看,调查样本经常观看电视频道,结果表明(见表3),电视剧类、体育竞技类、娱乐类、纪录片类是大学生群体经常观看的电视节目内容。可见,对于在校大学生群体而言,电视内容的娱乐化已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相比较而言,对新闻信息的关注已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
表3 经常观看的电视节目(N=155)
就网络内容来看,本研究也调查了样本经常浏览的网页,结果表明(见表4),电影视频、新闻网站、网络知识、学术网站、音乐、购物等内容成为大学生群体的网络接触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大学生对于网络媒介内容的接触已表现得非常全面而深入,涉及娱乐、新闻、知识、生活等各个方面。
表4 经常浏览的网页(%,N=155)
(续 表)
4.媒介需求动机
本研究也调查了样本的媒介需求动机。就报纸和电视来看,调查结果表明(见表5),大学生群体对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的需求,主要以“了解国内外大事”、“了解社会动态”等新闻性需求为主。也就是说,大学生群体对传统媒体的需求定位,依然把它定位为“新闻”类媒介。
表5 报纸和电视的需求动机(%,N=155)
就网络需求动机来看,结果表明(见表6),大学生群体对于网络的需求,主要以获取各类信息资料(69.7%)、人际沟通(“聊天”68.4%)、处理事务(“收发邮件”63.9%)、娱乐、获取新闻信息、下载软件等需求为主。可见,大学生群体对网络的需求动机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
表6 网络使用的主要活动(%,N=155)
(续 表)
就手机的需求动机来看,调查表明,样本对手机的使用,首先是打电话(72.3%),收发短信(69.0%),听音乐(17.4%),其次则为定制网络信息(14.2%)、打游戏(11.0%)、阅读手机报(4.5%)等。与网络媒介相似,手机媒体的需求定位首先是人际交往的工具,其次则为获取各类信息的媒介。显然,对网络、手机为主的新媒体的接触和使用,已成为在校大学生媒介接触的主导方面。
(三)社会公正认知和态度
(1)社会公正认知。对于本研究而言,社会公正认知是观察变量的主要方面。对于社会公正认知的观察,将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受众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公正的内在关系。如果说,人们的社会公正态度因其情感偏向的随机性和模糊性,对其程度难于做出具体准确的测量,那么,社会公正认知则易于从相对客观的变量层面进行观察。
首先是关于社会公正的基本内涵的知晓度,调查表明(见表7),样本对社会公正内涵的具体体现,认为主要表现在:言论表达(65.8%)、政治自由(64.5%)、人人平等(54.8%)、医疗保健(50.3%)、教育机会(49.7%)、财富分配(47.7%)、法律制度(47.1%)、安全保障(43.2%)、就业机会(40.0%)、自由迁徙(20.0%)这主要的十个方面。对于调查样本的这一认知,与社会公正的理论研究所提出的社会公正体现在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基本内涵是相符合的。同时,对其显著性通过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教育机会、医疗保健、财富分配、法律制度等变量达到显著水平。由此可以做出推论,大学生群体更加关注与现实利益密切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财富、制度等直接体现社会公正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相反,言论自由表达、政治自由、自由迁徙等政治权利层面的社会公正问题,则并未达到显著性。
表7 社会公正主要体现的方面(N=155)
(续 表)
其次,本研究还调查了样本认为中国社会目前表现得最不公正的领域,结果表明(见表8),目前中国社会在“言论自由”(46.5%)、“民主选举”(20.6%)、“财富分配”(9.0%)和“职业选择”(8.4%)等方面的不公正表现得最为突出。但是,就各个变量之间的差异观察,卡方检验显示,各个变量之间的差异未见显著。可见,就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来看,社会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不公正现象,相较而言,不过在“言论自由”方面的不公正表现得更为明显。由此可以推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民主选举”等政治权利的实现是社会公正最为基础的要素。
表8 当前中国社会表现最不公正的领域(N=155,P(χ2)=.000)
最后,本研究还调查了导致中国社会不公正的主要原因,结果表明(见表9),法律不健全(50.3%)和社会体制(47.1%)两项,是导致社会不公正的主要原因。卡方检验也显示,法律不健全和社会体制也达到显著水平。因此,对于总体而言,可以接受此推论。因此,研究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大学生群体认为,法律健全和社会体制的完善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主要的途径。
表9 中国现阶段导致社会不公正的主要原因(%,N=155)
(2)社会公正态度。社会公正态度是指受众对社会公正的情感偏向及关注度,本研究设置了对社会公正话题的关注度来测量社会公正的情感偏向。结果表明(见表10),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正”话题高度关注(非常关心+比较关心)者达78.1%,可见,样本群体对社会公正的情感偏向趋于高度关注。对社会公正话题的关注度可以判断大学生群体对社会公正的情感态度。
表10 日常生活中对“社会公正”话题的关注度(N=155)
(四)社会权利表达行为
社会权利表达行为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社会公正权利的维护行为,本研究主要考察两个方面:其一,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社会权利的主动维护行为,其二,是对社会公正规范的主动维护行为。
1.对自己(他人)社会权利的主动维护行为。本研究设置了“日常生活中是否主动讨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的问题,调查结果表明(见表11),主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经常+偶尔)为72.9%,可见,从基本态度偏向上看,大学生群体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维护表现得非常主动。同时,观察是否会借助于网络揭露社会不公正现象,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2),主动揭露(经常+偶尔)的为43.9%,不到半数以上。可见,在采取具体的维护公正的行动上,大学生群体表现得并不主动,这从下面的观察中可以看出来。
表11 是否经常讨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问题(N=155)
表12 是否经常借助于网络揭露社会不公正现象(N=155)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自己遭遇的不公正的行为,大学生群体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调查结果表明(见表13),有26.5%的受众采取了“自认倒霉,不了了之”的行动,有17.4%的受众采取“自行谈判解决”的行动,有10.3%的受众采取了“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的行动。相应地,只有很少一部分人采取了“求助于法律”(1.9%)和“诉诸媒体”(2.6%)的行动,卡方检验也未见显著差异。这可以看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当人们的社会公正权利真正受到伤害时,反而人们对最有解决能力的“法律”和“媒体”不去求助,这是否也透露出一个信息,即“法律”和“媒体”的公信力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现状也不容乐观。
表13 对于自己遭遇的不公正的行动(N=155,P(χ2)=.000)
(续 表)
2.对社会公正规范和行为的主动维护行为。对于社会公正规范和行为的主动维护,本研究观察了受众对是否经常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以实现社会公正重要性,调查表明(见表14),样本认为十分重要(非常重要+比较重要)者占78.7%,可见,大学生群体认为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对实现社会公正非常重要。
表14 公民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性(N=155)
(五)假设检验
1.媒介接触行为影响社会公正认知。对于媒介接触行为,本研究主要测量了接触类型、接触频率、网络接触内容三个方面,并分别将它们与社会公正认知之关系进行测量,从而检验假说。结果表明,大学生的媒介接触行为(接触类型、接触频率、接触内容)与社会公正认知影响不显著,由此检验了假设1不成立。
(1)媒介接触类型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就媒介接触类型对社会公正认知而言,两者都属于定类变量,并且是不对称关系,因此,为了提高相关测量的敏感度,故研究采用了古德曼和古鲁斯卡的tau-y系数(系数值介于0到1之间)检验,结果表明(见表15),不同的媒介类型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是非常微弱的,但还可以看出细微的差异。相较而言,报纸对大学生群体的“就业机会”认知有影响,电视则对“法律制度”认知有影响,网络则对“言论表达”认知影响较大,手机使用则对“法律制度”、“医疗保健”认知有影响,杂志则对“政治自由”有微弱影响。但总体而言,媒介接触类型对受众群体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未见显著,但不排除对言论表达、就业机会、法律制度、医疗保健、政治自由的微弱影响。从上面的结果看出,虽然网络和手机成为大学生群体使用的主要媒介,但对于社会公正认知,并未见产生显著影响。既如此,那么研究要思考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因素影响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认知呢?但显而易见的是,无论是传统媒介还是新兴媒介,都未对大学生社会公正认知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
表15 媒介接触类型与社会公正认知的tau-y相关测量(N=155,0-1)
(2)媒介接触频率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就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看,通过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表明(见表16),只有“看电视”与“自由迁徙”(p<0.05),“上网”与“言论表达”(p<0.05)达到显著相关,亦即看电视频率越高,对自由迁徙问题的认知程度越高;同样网络接触频率对言论表达的认知程度更高。同时可以看出,读报与看电视与社会认知的变量指标之间虽未达显著,但其影响关系几乎为负相关,即读报、看电视越频繁,对社会公正认知的程度就越低。当然,就其显著性而言,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表16 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公正认知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N=155)
(续 表)
**.在.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3)网络内容接触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由于上述发现认为网络为大学生群体使用的主要媒介,故而本研究进一步检验了网络接触内容与社会公正认知之间的影响关系,因都属于不对称定类变量,所以仍然使用tau-y系数进行检验,结果表明(见表17),大学生群体的网络内容接触亦未对社会公正认知变量指标有显著影响,虽然,“网络知识”部分对“法律制度”、“政治自由”、“人人平等”有微弱影响,“新闻网站”部分对“法律制度”、“言论表达”、“教育机会”等有微弱影响,但都未达到显著水平。
表17 网络接触内容与社会公正认知的tau-y相关测量(N=155,0-1)
2.媒介的接触行为影响社会公正态度。对于媒介接触行为对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关系,本研究分别就媒介接触类型和频率与社会公正态度(趋向正面评价或负面评价)进行检验,结果表明,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中,仅有手机使用频率与社会公正态度的情感趋向显著相关,即手机使用越频繁,越较多地关注社会公正的问题。由此可知,手机媒介的使用是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认知和情感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由此假设2部分检验成立。
(1)媒介接触类型对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就媒介接触类型与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关系看,结果表明(见表18),都未达到显著水平,但比较而言,网络使用的影响较为显著,但未见明显差异,亦即表明大学生群体的对社会公正的正面或负面的情感趋向评价,与使用的媒介类型没有必然的影响。
表18 媒介接触类型与社会公正态度的tau-y相关测量(N=155,0-1)
(2)媒介接触频率对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就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关系看,结果表明(见表19),手机的使用频率对社会公正态度的影响呈显著正相关(p<0.01),亦即大学生群体的手机使用得越频繁,社会公正的情感态度关注程度越高。相较而言,其他诸如读报纸、看电视、上网、使用微博等都未见显著相关。对于该结果如何解释呢?仔细分析,这应该与手机媒体本身的特征有关。手机媒体是介于大众媒体与人际传播的复合媒介,它不但具有大众传播媒体的特征,同时又具有人际传播的功能。因此,它起到了联结人们的信息认知和行为观察体验的作用。人们通过信息认知了解到的观念,只有通过社会行动中的体验和验证才能成为牢固的观念。大学生对社会公正的问题有了认知,但通过手机媒体不断强化了这种认知和情感。
表19 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公正态度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N=155)
**.在.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3.媒介的接触行为影响社会权利表达行为。对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本研究通过“是否经常讨论社会公正问题”、“是否经常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是否经常借助互联网揭露社会不公正现象”三个变量进行观察,结果表明,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不存在显著相关,从而验证了假设3不成立。
(1)媒介接触类型对社会权利表达行为的影响。对于媒介接触类型对社会权利表达行为的影响,本研究基于上述三个变量进行了观察,通过单因素方差检验,结果表明(见表20),虽然其中以手机、网络的影响最为明显,但都未达到显著水平。可见,新媒体的使用者的社会权利表达行为比较突出,但未达到明显的影响。
表20 媒介接触类型与社会权利表达的单因素ANOVA分析(N=155)
(2)媒介接触频率对社会权利表达行为的影响。就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言,根据同样变量观察,通过Pearson相关性检验(p<0.01,p<0.05),结果表明(见表21),媒介接触频率与三个变量之间都未达到显著相关。但可以看出,使用手机频率、上网频率与三个变量之间呈现负相关(除上网与经常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外),这也是否说明,手机和网络使用越频繁,也就不大关注社会公正权利的表达行为呢?显然,新媒体的使用不是提高了人们的维权意识,而恰恰降低了人们的维权意识,这其中的原因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表21 媒介接触频率与社会权利表达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N=155)
**.在.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4.社会公正态度影响社会权利表达行为。对于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和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述三个变量观察,通过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表明(见表22),社会公正态度分别与是否经常讨论社会公正(p<0.05)、经常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p<0.05)、经常借助网络揭露不公正现象(p<0.01)都达到了显著相关,由此可见,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影响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从而检验假设4成立。
表22 社会公正态度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N=155)
**.在.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5.社会公正态度影响社会发展信心。对于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与社会发展信心之间的关系,本研究也进行观察,通过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表明(见表23),未见达到显著相关,由此,检验了假设5也未得证实,亦即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对未来社会发展信心没有影响。
表23 社会公正态度与社会信心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N=155)
**.在.01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在.05水平(双侧)上显著相关。
五、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的发现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大学生群体的媒介使用行为和社会公正认知、态度和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话,那么,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而言,大学生群体成为典型的新兴媒介(手机、网络)和社会化媒介(微博)的使用者,手机、网络和社会化媒体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十分显著。但同时也并不能就此否认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在大学生群体中使用的彻底式微,尚有极少部分受众仍然保持对报纸和电视媒介的经常性接触(发现二)。
第二,对于社会公正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而言,大学生群体认为“言论表达”和“政治自由”是社会公正的主要体现;同时,大学生群体认为“言论自由”和“民主选举”是当前中国表现得最不公正的领域,而导致这些社会不公正表现的主要原因,则是“法制不健全”和“社会体制”。其次,大学生群体对社会公正的情感偏向趋向于高度关注,然而,对于社会公正权利的主动维护行为而言,当自己遭遇到不公正时,大学生群体往往选择了“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发现三、发现四)。
第三,就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公正的影响关系看,首先,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接触类型、接触频率、接触内容)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影响并未达显著。其次,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中,仅有手机媒介的“使用频率”与社会公正态度的情感趋向呈显著相关,即手机使用越频繁,则受众越多地关注社会公正问题。其三,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未达到显著相关(假设检验1、2、3)。
第四,就社会公正态度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之间的关系看,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与社会权利表达行为呈显著正相关(假设检验4)。
第五,就社会公正态度和社会未来发展信心之间的关系看,大学生群体的社会公正态度对未来社会发展信心未见显著影响(假设检验5)。
第六,总体来看,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与社会公正认知和态度以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如图1所示:
图1 媒介接触行为
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理论通常认为,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是电视)会培养人们对真实世界的基本假设和判断标准,受众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动机而使用媒介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利益团体为了自身特定的目的,通过媒介设置议程,从而达到影响社会公众的目的。对此,许多论者从新闻学、政治学的角度就大众传播媒介对受众的“现实建构”意义进行了讨论,试图阐明出于特定的目的(比如社会安全),而针对受众进行的适当“舆论引导”或“信息控制”是必要的。有鉴于“意义建构”理论的“舆论引导”或“信息控制”是一个在实践中广泛重视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本研究案例做进一步讨论。
“建构论”者所主张的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现实意义的建构,是一种理想情境下的描述。社会现实是复杂、多元且是多变的,居于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的人的观念和行为也是极难把握的。因此,受众认知中的社会意义建构,其信息来源和生成也是多维度的。一方面,外界的信息提供了人们建构意义的素材或内容,但另一方面,人们能够依据自身的经验、理性或情感偏向对这些信息材料进行加工、建构并形成有序的可识别的意义形式。因此,在人们的信息认知活动中,单向度的信息意义的建构显然是不存在的。那么,在人们的认知过程中,究竟是哪些因素决定了人们的对信息的选择呢?就社会事实本身而言,显然那些具有显著性、吸引性、易接近性、情感效价和功能性价值的事件,则易于被人们所选择和关注;同时,就受众选择而言,受众的知觉定势、认知能力、认知偏见、价值偏好等因素也决定了社会事实能否被选择和得以关注。此外,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社会网络的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对信息的选择和关注(17)。因此,就媒介使用与人们的社会意义建构而言,对于信息认知过程中的各种影响因素的探究则成为问题的核心。就本研究案例看,大学生群体的媒介接触行为并不低,该群体是新兴媒体(手机、网络)和社会化媒体(微博)的高接触者。但是,除了手机之外,其他的媒介接触行为对于社会公正观念的认知、态度及行为的影响,作用却又十分有限。那么,受众关于社会公正的理念来源于何呢?显而易见,受众的信息认知行为并非仅仅是由单向的媒介使用所决定的。由此,引发研究思考的问题是:对于社会公正问题而言,为了使得社会公众在认知和态度上接受社会现实是公正的观念,所谓的“舆论引导”和“信息控制”是否有效呢?本研究的结论充分表明,媒介使用对于人们社会公正的认知观念是有所影响,但是试图使用媒介信息控制达到对社会公正认知的全面影响,其作用似乎又是微乎其微的。同时,就社会公正本身而言,人们对社会公正认知观念的意义建构,一方面与媒介使用的意义建构有关;另一方面,则主要取决于自己的权利在现实中的真正实现和保障。特别是当媒介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新兴媒体和社会化媒体普遍使用的媒介环境中,各种信源完全是开放的,人们的信息认知更依赖于多重现实环境下的理性选择和判断。因而,媒介的使用行为,只不过是起到强化或弱化了人们对现实的意义建构作用。所以,在现实社会的实践中,当明显的侵害社会公正的事件发生时,政府不是努力寻找事件的真正根源,直面事实真相,给社会公众还原出真正的现实。反而面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简单地借助于媒介,进行所谓的“危机公关”、“舆论引导”,更有甚者采取所谓“信息控制”等“掩耳盗铃”式的做法,其结果非但起不到维护社会公正的作用,反而会弄巧成拙,更加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媒介和政府的不信任感。正当本研究对此问题进行讨论时,定位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并主张舆论引导的《人民日报》也发出了同样的质疑:“在日常治理中,解决问题是第一位的,舆论引导是第二位的。处置热点事件,不应只是宣传部门危机应对,展开舆论公关,而需多个部门携手联动,化解现实矛盾,解决实际问题。面对社会关切,我们需要应对,更需要行动:从舆情应对走向问题破解,从‘怎么看’迈向‘怎么办’。”(18)可见,所谓的“舆论引导”在新媒体环境下将表现得越来越复杂,这也就是本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从长远角度来考量,面对社会不公正的现实,完全罔顾社会事实的所谓“舆论引导”,反而会严重稀释政府和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然而,并非由此就可将人们的媒介使用与社会认知的影响关系付之阙如,本研究的结果也表明,恰恰是因为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以及微博等社会化媒体的使用,反而极大地强化了受众对社会公正的认知和态度,以及社会权利表达行为。这也是否说明,由于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特征不同与传播媒体,它们有效地整合了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强化了人们现实的社会关系,联系更加多元和多层次,从而使得媒介环境发生了变化。由此,人们的社会行为在特定的社会情境得到强化。所以,对于社会公正的认知和态度,则更多地建立在人们真实的社会情境的体验和理解之上。那么,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由于新兴媒体和社会化媒体的使用而引发社会环境的改变,这又如何影响人们的社会认知呢?
上述追问恰恰体现出来的是本研究的局限:虽然媒介使用对人们的社会认知的直接影响作用非常有限,但是,相反由于媒介的使用,特别是与人际传播融合度较高的新兴媒介的使用,从而强化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又对人们的社会认知的影响作用十分显著。那么,媒介使用行为、社会认知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内在作用机制又如何呢?亦即当媒介通过影响人们的社会环境的构成,从而对人们的社会认知产生影响时,将“社会环境”因素作为重要的影响变量,考察对人们的社会认知的影响,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重要问题。由于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使用强化了人际传播,使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紧密,社会结构也发生深层的变迁,那么,由大众传播媒介和人际传播等构成的社会环境,应该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同时,由于媒介的使用而改变了人们的经验、态度,从而使人们建构不同的认知框架理解和解释社会事件,由此,并不是依赖于媒介内容,也不单纯依赖于个人经验,而是在经验和理性结合的同时,不断调整自己的认知,以达到对事物的本来状态的把握,从而获取最接近事物本身的知识。这样,或许我们能够更全面、客观地把握媒介使用、社会环境与社会认知之间的深层关系。因此,以社会环境因素作为中介变量,对人们的媒介使用行为和社会认知影响的研究,显然是需要进一步追问但又是本研究无法回答的问题。
【注释】
(1)本研究为上海交通大学PRP计划资助项目(T200PRP18004),项目参与者上海交通大学刘睿恺、黄键文、吴丹、华思宜、郑司琪等同学在问卷调查实施等研究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
(2)姚君喜,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瑞典]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9.
(4)吴忠民.社会公正研究的现状及趋向——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研究述评[J].学术界,2007(3).
(5)张静.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6)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10多年突发事件数量增长了4倍多。1997年至2003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社会蓝皮书》显示,我国群体性事件仍处多发态势。
(7)胡锦涛.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R].新华社,2007-10-24.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9)Amartya Sen.The Idea of Justice.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2009.
(10)王海明,孙英.社会公正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1).
(11)刘再春,刘秋平.社会公正与制度的哲学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12)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J].伦理学研究,2002(2).
(13)冯颜.公正(正义)研究述评[J].哲学动态,2004(4).
(14)吴忠民.社会公正研究的现状及趋向——近年来国内学术界社会公正研究述评[J].学术界,2007(3).
(15)张静.转型中国:社会公正观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
(16)艾伯特·班杜拉.大众传播的社会认知理论[G]∥[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主编.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93.
(17)刘再春,刘秋平.社会公正与制度的哲学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98—99.
(18)从“怎么看”迈向“怎么办”[N].人民日报,2011-06-2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