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责任论的影响及问题
社会责任论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问世,10年以后,不仅在美国新闻界得到普遍的认同,而且开始风行西方各国。从实践情况看,某些西方国家,像日本、德国、加拿大等比美国走得更远。这说明,社会责任论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西方社会的变迁,适合西方国家的现实需要。
毫无疑问,社会责任论是维护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的。但同时,它从现实出发,在理论上修正了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许多缺陷,比较好地协调了公众、新闻媒介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它一方面提出公众具有“知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一再宣称要保障新闻自由;它一方面揭露和批评了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的种种弊病,同时却一再保护新闻媒介的私有制;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出面来约束新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又一再提醒政府对这种约束要有限制,并保证新闻媒介对政府的舆论监督。这样,社会责任论照顾了各方面的利益,缓和了三方面的冲突。
社会责任论对美国、对西方其他国家的新闻媒介确实产生了某些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第一,它为公众评价西方的新闻媒介建立了一个价值体系,成为人们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批评的武器,从而对传媒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第二,西方各国的新闻媒介先后都依据社会责任论建构新闻道德自律,以及同业协会进行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甚至在英国、美国等国建立新闻评议会,处理公众对新闻媒介的投诉和新闻媒介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
第三,由于自律以及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使新闻媒介的煽情新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止。至少,在新闻界逐步形成一定的风气:刊登煽情新闻是不光彩的。
第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构的判案标准。在肯定新闻自由的同时,注意保护公民的权利,例如隐私权、知的权利(公民的新闻自由权);也影响了议会、政府对新闻媒介的态度,制订了反垄断法等法律。
第五,社会责任论成为新闻从业人员培训和新闻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了几代西方新闻从业人员。
但是,即使在西方,一些新闻理论工作者对社会责任论的评价并不高。《报刊的四种理论》一书作者就指出:“社会责任理论现在主要地仍然是一种理论,记住这一点是重要的。”它仅仅是理论,还没有付诸实践。《报刊的四种理论》出版到现在,过去了40年,社会责任论还是写在纸面上的东西,情况并无根本改观。原因在于:社会责任论由于内在致命的矛盾而难以付诸实践。
我们在第二章《自由主义报刊理论》中指出:导致自由主义报刊理论衰落的主因在于新闻媒介无限制地追求利润,不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所设想的以理性原则指导办报,而是以利润原则为报刊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以利润原则来指导办报的根源正是报刊的私人占有。这就形成报刊的所有制私有性和新闻媒介本身的社会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社会责任论者不但未能正视这一矛盾,相反,一再宣称要维护新闻媒介的私人占有。那么,西方新闻媒介本身的基本矛盾就永远存在着。
那么,社会责任论怎么来解决以利润为导向所引发的一系列矛盾呢?他们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向人的道德、良心呼吁。这实际上是对人的理性发出呼吁。但这就造成了社会责任论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它一方面以大量事实对传统的新闻自由所赖以立论的抽象的人性论和理性观提出怀疑和指责;另一方面又把克服现实矛盾的方案和建议,寄托在人的道德良知和人的理性觉醒上。希图以道德良知来抑制资本家的追求利润的欲望,无异于缘木求鱼。二是向政府发出呼吁,要求政府有限制地管束新闻媒介。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克服、无法实践的矛盾问题。因为社会责任论所要竭力保护的是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包括着不受政府的干涉以及对政府的批评监督权。社会责任论者既要防范政府对新闻媒介的干涉,又来呼吁政府管束新闻媒介,这种自相矛盾的理论无法付诸实践。
所以,社会责任论的提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西方新闻媒介和公众、政府的矛盾,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新闻媒介和社会大众的对立。就以宣扬暴力的电视片为例,几十年来,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受众对电视中的暴力提出严厉的批评,但暴力片却愈演愈烈。1996年3月,日本最大的民间电视台之一的东京电视台(TBS)在日本奥姆真理教事件上的丑闻被揭露,震撼日本新闻界。1989年10月,日本的一名律师坂本揭露奥姆真理教的欺骗性,东京电视台以《奥姆真理教受害者之会》为题拟播出坂本律师的谈话。但此事被奥姆真理教的头目麻原彰晃获知,指派手下人与东京电视台作了一笔交易:让东京电视台独家采访麻原去德国的访问活动。东京电视台立刻取消坂本谈话的播放计划。而坂本律师却遭麻原手下人暗杀。此事直到1996年3月才被揭露,日本电视界将3月26日定为整个电视界的耻辱日。但日本许多学者指出,这个事件不是偶然的、孤立的事件。各家电视台将收视率视为首要课题,靠事件和桃色新闻吸引观众,有时甚至不惜制造假新闻。东京地铁沙林事件发生后,各电视台为了竞争收视率在奥姆教问题上大做文章,频频让奥姆教人员在电视上露面,不加批判地播放麻原主张,甚至不惜采用花里胡哨的标题和猎奇的图像音响,以致整个电视界不得不呼吁重建电视伦理。这些事件都说明,社会责任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新闻媒介不负责任的状况。
【注释】
(1)〔美〕W·富赖特等:《帝国的代价》,译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2)W illam E.Lifis,Responsibillity ofMassCommunication,Grid.Inc.,1975,p.3.
(3)〔美〕英文版《詹姆斯·麦迪逊传》,第52页。
(4)〔美〕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5)“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6)“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7)“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8)“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9)〔美〕韦尔伯·施拉姆等:《报刊的四种理论》,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
(10)A F 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11)A F 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12)A F 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13)A F 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U and C Press,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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