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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素质和调查性报道的采写

时间:2023-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记者的素质和调查性报道的采写一、记者的素质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与一般记者不同,他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这方面的调查往往是由某一个预感或线索引起的。调查的实际进程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于是他们获得了许多材料,从此他们的报道成为全国报纸上的要闻,并最终导致总统下台。在调查性采访中还会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得引用”。

第三节 记者的素质和调查性报道的采写

一、记者的素质

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与一般记者不同,他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首先要有进攻性,也就是不顾一切的勇气,有责任心;熟悉政府内幕;有公正的判断力,无党派偏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具有相当的分析能力,嗅觉灵敏,思维活跃。美国新闻界认为调查记者应具备如下的知识背景:

(1)全面熟悉城市、乡村、州以及联邦各级政府组织及其运作方式,具备分析利益冲突、贪污腐化等问题的能力。

(2)全面熟悉有关国家税收、财产评估、预算决定、政府资金收入与开支的法律,此外也应了解规避这些法律措施的种种手法。

(3)熟悉联邦法律所规定保存的履历档案。它们包括: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拘捕、传唤、车辆登记、土地过户、抵押等记录。

(4)了解“自由通讯法案”以及联邦各州的相应政策,熟悉获得和运用各级会议记录的有关法律。

(5)了解司法系统中民事与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如遗嘱的认证等。

(6)了解城市、乡村、州和联邦的调查员、公诉人的权限及责任。

(7)全面了解正确的法律行使过程:程序、证人及证物的运用。

(8)了解国会和联邦立法机构的运作,重点在其立法、拨款与调查的方式。

(9)全面了解有关议会文件记录,州立法机构文件记录的法案,尤其应熟悉通过各种机构获取听证记录与报告的方式。

(10)了解选举法及各层面的选举程序,获取选举记录以及选举名册的途径。

(11)深入了解关于“秘密消息源”的法律条文及其实践,减少消息提供者与记者的危险,避免报纸陷入困境。

(12)全面了解刑事与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出示的规定,了解在何种情况下既能保护秘密消息源的身份,同时又能出示重要证据。

(13)深入了解“自由新闻公正审判法案”,减少可能危害调查的进行、被告的权利以及蒙蔽公众对议题了解的行动。

二、调查性报道采写的进程

当然一切好的报道都要经过调查,但调查性报道指的是一种更有深度的报道,它的目的在于揭露被隐藏起来的情况,因而需要更广泛更深入的调查。这方面的调查往往是由某一个预感或线索引起的。它提醒记者对某件事或某个人值得认真调查一下。如果没有任何怀疑的根源,好的记者是不会着手调查的。这种根据可以是在大陪审团的报告中没有讲清楚的事,可以是说某个官员捣了鬼的小道消息,也可以是某种药品消费量突然增加的迹象,或是存在于学校中的某些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记者根据某个传闻或怀疑,加上已经掌握的背景材料,可以先作出一个“假设”。当然报道中不能用“假设”这个词,但在开始调查前做个假设是非常有益的,它可以使记者把注意力集中在问题的要害,以免瞎碰乱撞,虚耗时间。假想一经确定,记者就要像科学家一样着手证实或否定它。假想也可能是不正确的,这一点要有准备。记者同科学家一样,并不是律师,他们是真理的追求者。新闻工作和科学一样,经常发生事实与设想完全相反的事。好的记者决不会因为某项证据与他的假想不符,就无视或低估这个证据,他们是不存偏见的。而即使假想被推翻,他们仍有可能写出一条好的报道,因为嗅觉灵敏的记者也许会在其他方面发现问题,得到意外收获。

调查的实际进程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荣获普利策奖的记者、《新闻日报》主编罗伯特·格林把第一阶段称为“觉察”阶段,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个阶段;找到线索、作出假设以后,第二阶段——即认真进行调查的阶段也就开始了。

定出采访计划也许并不难,而真正开始采访以后就会发现这是一条充满荆棘的路。因为有关调查性报道的采访往往是不受欢迎的。这时候就需要记者灵活机动,想尽办法让采访对象接受采访。采访“水门事件”的两名记者起初到处碰壁,一无所获。但他们锲而不舍,有时展开心理战,向对方良心呼吁;有时采取一种“不大老实”的办法,比如一个说自己是共和党员,另一个说对两党都有反感等等。另外使被访人确信会受到保护,比如不记笔记等等。总之采取充分理解和体谅的态度,使被访人说出真话。于是他们获得了许多材料,从此他们的报道成为全国报纸上的要闻,并最终导致总统下台。这一切都归功于机智灵活,不怕跑腿,以及创造和被访人(无论他是否愿意接受采访)之间的融洽关系的非凡能力。

有时家喻户晓的名声也会成为障碍。著名女记者杰西卡·米特福德承认,由于她以“暴露丑闻的女皇”而闻名,有时不得不假借他人的名义来干她那棘手的工作,比如说“我是个正在写论文的研究生”等等。在米特福德看来,有时不说实话是上策,假造理由“常常是了解情况的唯一办法”。她不仅自己这么干,还支持她的一个学生(在暴露丑闻技术学习班听课)写信给制造公司说,他在为“一个争取更安全的监狱的公民委员会工作”,而他当时正在调查监狱用五金制品的销售情况,结果他搜集了大量的材料。

在调查性采访中还会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得引用”。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欢看见自己的名字印在报刊上,尤其是在名字后面附上一段爆炸性的引语。人们喜欢真实,但是如果这种真实被当面指出,人们就不喜欢它了。所以,有时候采访对象会提出“不得引用”的要求。不指名引用时,提供情况者有时就会不承认提供过情况。

一般地说,对于简单而没有根据地提出的“不得引用”的要求,记者可以轻而易举地加以拒绝,但他却不能如此轻率地对待较为复杂的情况。例如,提出要求的是个警察,他提供的情况对一篇报道极为重要,可是如果说出他的名字,他就要受到惩罚。又如有个对雇主心怀不满的人,他说话爽直,无所不谈,但是要求绝不能透露他的名字。这时就需要记者在公众兴趣和私人忧惧之间作出慎重的选择了。

当一个采访对象要求隐匿姓名的时候,记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策略:一是直接引用被访人的话,并注明“据一个可靠人士说”;二是不提出处,只转述被访人的意思——这样记者就得对准确性负责。

自然,匿名策略是有效的。如果采访对象可以不透露姓名,他们就乐于向记者倾诉一切。但有时保证不透露采访对象姓名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首先,记者可能过分随意地作出种种匿名的保证,因而隐匿了应该指明的消息来源。记者甚至会发现,他答应为那么多被访人隐姓埋名,以至于使他的文章读来就像全是他自己凭空捏造的。其次,匿名的允诺会诱使提供消息的人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不为人察觉。归根到底,匿名采访所传播的消息没有人承担社会责任。记者可能会如梦方醒似地发现消息提供人正在有意拼凑事实,编造自己对真相的解释,而记者成了他的挡风墙。最难办的是,这些采访的约定既可以帮助也可以破坏采访的根本目的,即公正地对待读者。这使人进退两难。

答案何在呢?一如既往,读者兴趣第一。如果匿名的保证鼓励了消息提供者提出种种指控,而他却不肯为自己的话提供证据,那么记者必须要求指明引语出处——这是一种对证事实依据的方法。虽然是最简单的,但是如果匿名的允诺能保证得到用其他方法得不到的准确深入的材料,那匿名策略还是很可取的。

如果运用合理,文章中不指明出处的材料有助于揭出隐秘的真相。自由撰稿人富兰克林·彼得森在调查买卖收养婴儿的问题时毫无进展。而当他采取匿名策略后事情就迎刃而解了。但与此同时,他实际上在文章里小心翼翼地大致说明了每件事实的消息来源,读者也许无法查找具体的消息来源,然而文章却保持了基本的可信感。

总而言之,读者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当要求记者做出选择:承诺那个君子协定,隐蔽某些真相;或者引用采访对象的话,从而丧失这个消息来源。这时候首先要考虑读者的需要。如果读者应该看到某句引语,并对说这句话的人有所了解,如果引语和说话者涉及读者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消息提供者的最强烈的抗议也不能阻止记者不受约束地引述他的话。这样记者可能牺牲几个消息来源,失去几个朋友,但这样做对读者有利,这是最重要的。

调查结束后,下一步就是要把调查结果写成报道。调查的结果往往是很复杂的,一般地说,要尽可能写得简明扼要,这是调查性报道写作的一条原则。具体说来,撰写一篇吸引读者的调查性报道,与撰写其他好的作品一样,需要注意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细节,但调查性报道更需注意如下几点:

(1)报道中要写人。任何有价值的调查性报道,必然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人。要把人的活动写得生动活泼,要有细节的描写。

(2)要写得简练,要设法把复杂的事情讲清楚、解释清楚。如果材料很多,可以考虑写成几篇,加以连载,或者写一篇作为主体,辅之若干篇花絮。不必每件事都写,多写反而画蛇添足。

(3)要告诉读者,你调查的结果意味着什么。有人主张,报道应当“列举事实,让读者自己得出结论”。其实这并不合适。列出事实固然有必要,但还应该告诉读者,这些事实加在一起说明了什么。

【注释】

(1)〔美〕Frank LutherMott,American Journalism,p.441.

(2)〔美〕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3—94页。

(3)〔美〕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3—94页。

(4)〔美〕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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