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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与有关规约

时间:2023-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秩序的恢复,使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约日趋完善。1954年,《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正式颁行。这一全球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颁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

第四节 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与有关规约

随着新闻传播活动的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改善与加强各国间新闻传播活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世界新闻传播的良好秩序,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在20世纪后开始起步。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的制定,是这一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的制定

早在1910年,国际期刊业联合会在布鲁塞尔宣告成立。保护国际期刊业的道德利益、确保公众与官方的信任,是该国际组织的宗旨之一。1916年,第一届世界报业大会通过了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沃尔特·威廉主持制订的《记者守则》,使之成为第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被译成50多种文字。1926年,第一届泛美报业会议通过了一项旨在协调美洲国家之间新闻传播活动的职业道德规则,提出了正确而真实地报道新闻、不在报道中掺杂个人意见、不得借报纸之名在其他方面享有特权等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秩序的恢复,使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约日趋完善。1948年4月,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其中不乏有关新闻职业道德的条款。这一文件的第二公约草案《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提出了限制新闻自由的滥用、防止虚构的与歪曲的新闻的传播等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新闻职业道德的国际性规约。1954年,《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正式颁行。这一全球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约,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并由联合国大会颁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这一规约将新闻自由与新闻职业道德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认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并不妨碍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恰恰相反,它是新闻自由权利行使的有效保障。其《序言》宣称:“新闻及出版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尊崇与宣示的所有自由权利的试金石;因此,和平的增进与维护,必须靠新闻及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与新闻职业道德并无矛盾,“当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以及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这项自由将获得更好的保障。”因此,《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对所有从事新闻及消息采访、传递、发行和评论的人,以及对从事文字、语言,或任何其他表达方法,描述当前事件的人而言,可作为职业行为的标准。”这一《信条》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做到以下五条准则:1)“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2)“献身于公共利益”,不得“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视任意中伤、污蔑、诽谤、缺乏根据的指控以及抄袭剽窃等行径为“严重的职业罪恶”,“发现严重错误,应立刻自动更正”。3)“发表任何消息或评论的人,应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责任”,尊重个人的名誉与隐私,保护消息来源,保守职业秘密。4)“描述及评论另外一个国家事件的人,有责任获得有关这个国家的必需知识,确保自己作出正确而公正的报道和评论”。5)“确保对职业道德忠实遵守的责任,落在从事新闻事业者身上,而不是由任何政府承担,”任何政府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并强制新闻界遵守其中所列举道德义务的理由。”(7)据称,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于同年通过了《记者行为原则宣言》,以作为“从事新闻采访、传递、发行与评论者,以及从事事件之描绘者的职业行为标准”,强调“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是新闻记者首要责任”,“为履行这一责任,新闻记者要维护两项原则: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的自由,及公正评论与批评的权利。”具体而言,“新闻记者仅报道知道来源的事实,”“用公平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勇于更正错误,“保守职业秘密。”(8)

二、国际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不断完善

此后,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性组织根据国际新闻职业道德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修正原有的道德规范,制定新的道德规范。《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在颁行后,至今已作过5次讨论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新制定的国际新闻职业道德规约主要有以下几个:《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66年11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4届会议通过并颁行,强调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应着重足以创造一种友好与和平气氛的思想和价值”,“应避免任何敌意的痕迹”,“在提供资料和传播资料时,应力求保证资料的真实性。”(9)《关于宣传工具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为促进人权以及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反对煽动战争作出贡献的基本原则宣言》,1978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并颁行,强调“宣传工具在世界各地其作用为促进人权作出有效的贡献,尤其是让人听到正在与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外国占领及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与压迫作斗争的、并在本国领土上无法发表意见的被压迫人民的呼声”,提倡与发展“在权利平等、互利和尊重各种不同文化——人类共同遗产的组成因素——的基础上”,“所有国家之间,特别是不同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新闻交流。”(10)我国也是这一《基本原则宣言》的签字国之一。

1981年5月由21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法国塔卢瓦尔签署与颁发的《塔卢瓦尔宣言》,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新闻新秩序”问题的各种报告与文件提出尖锐的批评,强调“讯息与意见的自由传播对于相互了解与世界和平极为重要”,“在任何社会中,多样化的独立新闻传播媒介最符合公众的利益,”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些国家的政府“不应再试图管制新闻内容并为新闻界制定规则。”(11)

当然,上述国际性的新闻职业道德规约在实际施行中并不理想,但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国家,能够在某些现实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制定出原则性的公约与宣言,毕竟是人类建设新闻职业道德的过程中迈出的可喜的一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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