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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

时间:2023-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话语权”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张 健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曾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论及过话语权问题。本文拟从语义学视角,对话语权内涵及其在公民社会中的意义作些分析。简言之,“话语的权力”指的是人们支配“话语”的能力及其所达到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探讨公民社会语境中的话语权及其实践意义。

“话语权”及公民社会中的话语表达

张 健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曾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论及过话语权问题。他认为,“社会集团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两种形式中——在统治的形式中和‘精神和道德领导’的形式中。”[1]前一形式表现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机器,后一种形式则体现为话语权。福柯也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2]这表明,话语权在社会运用中除了其直接的表达功能外,还具有权力的效应。那么,话语权的本质是什么?它在社会运行中的价值何在?本文拟从语义学视角,对话语权内涵及其在公民社会中的意义作些分析。

话语权:话语的“权力”与“权利”

从语义学的层面看,话语权概念内含两个基本语素,即“话语”和“权”,依据其内在语法关联,“话语”是一种限定,“权”是中心词。因此,理解该概念首先要对“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权”,就其语义看,包含着“资格、力量、利益”等意蕴,因此可解析出“权力”和“权利”两个基础语义。相应地,“话语权”指的就是“话语的权力”和“话语的权利”。

就“权力”来看,它源于“政权”与“力量”的结合,反映的是国家机器所特有的支配性,因此,“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支配力。相应地,“话语的权力”就指称这样的事实,即一个人或者组织具有支配“话语”的特殊力量,或者通俗地说就是该人或者组织在社会中具有“发出声音或者发出很大声音”的能量。正是基于“权力”的这种支配性内涵,因此“话语权”概念首先描述的就是人们对“话语”的支配程度,这是一种客观性尺度。又因为对“话语”支配的程度从主体的角度看取决于支配者的能力大小,也就是说,衡量话语的支配力大小还要有主观性尺度。因此完整地讲,“话语的权力”表达的是人们对“话语”支配的“能力”和支配的“程度”。例如,人们常说“执政党要拥有话语权”,其意思就是执政党要有能力控制整个社会的“话语”系统并在实际上主导“话语”的运用。简言之,“话语的权力”指的是人们支配“话语”的能力及其所达到的程度。

而就“权利”来看,它源于“授权”与“利益”两个基础性语义的组合,如人们常说“我有怎样怎样的权利”,其含义就是“我做这件事获得了某种授权,我理所当然享受这些”。在这里,“授权”特指社会对公民个体的权力性保障,体现为社会给予公民进行某种行动的资格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证,所以,“授权”指称个体进行某种行动的“资格”。而“利益”,通俗地说就是“好处”,也就是个体在拥有某种行动“资格”的前提下所获得或者所享有的“好处”。连起来,“权利”也就是“资格与好处”。相应地,“话语的权利”,也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运用“话语”的“资格”与“好处”。其中,运用“话语”的“资格”表达的是在一个社会的规则框架中,特定主体有没有对“话语”系统的使用权;而运用“话语”的“好处”表达的则是在一个社会利益分享的格局中,特定主体有没有获得“话语”的资源与“话语”的力量。一般来说,在一个社会中,人们若具有“话语的权利”,则表明人们在制度上获得了使用“话语”的授权,在利益上分享了“话语”的好处。例如,我们常说“农民工要有话语权”,其意思就是农民工也有运用社会话语资源的资格,也要分享社会话语资源的好处。总而言之,“话语的权利”指的就是人们运用“话语”的“资格”以及运用该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综合“话语的权力”和“话语的权利”两个层面,关于“话语权”的概念,从语义学的角度笔者以为可以作如下评估:

第一,从该概念的逻辑架构来看,它主要是从人们使用社会话语系统的主体角度(支配该系统的能力及其程度)和客体角度(对该系统的使用授权及其所带来的好处)这样两个不同逻辑序列来分析与观察“话语”这一特殊资源在社会运行中的地位与价值的。

第二,从该概念的语义指称来看,“话语权”描述的是“话语”这一资源对人们社会生活的价值与意义,揭示了在现代社会运行中公民诉求表达(即话语)的必要性(它是一种支配力),以及掌握这一支配力量的条件(需要获得授权)和重要性(可以分享话语资源的好处)。

第三,从该概念的语用框架来看,“话语权”主要在两个意义上表达使用者的意图与解释现实,即政治伦理意义和政治治理意义。政治伦理意义,即人们应该普遍享有说话和表达诉求的权利,这是一种伦理设定,也是形成政治认同的前提性价值因素;政治治理意义,也就是执政者要主导整个社会的话语权或者控制社会的话语资源,这是一种阶级意志,也是获取政治领导权的基本途径之一。这两种使用意义构成了“话语权”概念分析和阐释社会的基本框架。基于这一框架,我们可以从人们享有话语“权利”状况和分享话语“权力”的与否或者多寡来衡量一个社会中“话语”资源分配的合理程度。

总之,关于“话语权”概念的分析,立足于“权”的内涵解析,笔者以为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本质上它是关于一个社会中“话语”资源的分配问题,这种分配应以“人人普遍享有”为价值准则与伦理基础,但实际上,因为阶级的存在而表现出以“享有与否与多寡”作为实然的格局。因此,“话语权”内涵具有伦理与阶级两个基本维度,伦理维度体现为“权利”内涵,阶级维度则体现为“权力”意蕴。

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进一步探讨公民社会语境中的话语权及其实践意义。

公民社会语境:主体因素、背景因素、资质因素

从语义层面对话语权的分析,归根究底是一种对概念的逻辑分析,而逻辑分析本质上是关于范畴的框架解释。但是具有观察框架并不意味着就对现实世界作出了解释与理解,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特定的语用条件,即概念使用的特殊语境。

何谓语境呢?一般来说,语境就是语言的特定限制条件,也就是说话的外在背景约束。而从哲学意义上看,语境内涵更为深刻,它描述的是语言使用中这样的一组关系,即“符号—解释者”(而在语言的关系体系中,以符号为中心主要存在着这样几种关系:①符号—客观对象,②符号—符号,③符号—解释者,其中①构成语义学研究的对象,②构成句法学研究的主题,③则成为语用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语言运用中,“符号—解释者”的基本价值是:符号如何理解,其意义是什么,除了“符号—客观对象”所直接指称的语义外,更主要的取决于解释者。解释者不同,符号语义之外的意义也就不同。那么,从普遍意义上看,解释者的不同主要取决于那些因素呢?

从根本上说,解释者即是人,解释者的差异也就是人与人的差别。从哲学层面看,人之差异主要在两个方面,即主观上的差别与客观上的不同。相应地,解释者的差异也就首先体现在这样两个方面:解释者的主观资质与客观背景。主观资质,主要体现在解释者的受教育程度、心理道德素质、智力水平等;客观背景,主要体现为制度性差别、自然性差距和社会性差距三个方面,如环境、规则、阶层等。因为语境的生成根源于解释者,依赖于解释者的主观资质与客观背景,所以,语境的基本要素也就体现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主体因素(谁)、背景因素(制度、环境、社会结构)、资质因素(解释者的受教育程度、心理道德素质、智力水平)等。

而在本文中,笔者将选取的特定语境就是现代公民社会。也就是说,下文对话语权的分析将着眼于公民社会之视角。笔者的意图是,通过公民社会这一特殊语用环境,来分析话语权的特殊内涵及其意义。如何分析,怎样有效置入公民社会的语境因素?显然,从逻辑上看,还需要对公民社会概念作些说明。

一般而言,公民社会是一种描述和分析范畴,是基于“个体与国家关系”这样一种特殊视角来观察和分析社会演进的特定概念。说它是一种描述性范畴,指的是该概念主要用来描述市场经济崛起之后,整个社会结构是如何变化和重构的。笔者以为,对市场崛起后社会结构的变化与重构,公民社会概念主要以下述理路表述:市场经济崛起—私人领域成长;国家领域分化(首先是经济与政治分离,其次私权与公权分离)—国家行动开始具有界限;民间力量发育(非官非商力量的出现)—公共领域生成与壮大;整个社会出现一种格局转换的趋向,即从传统的“私人依附、国家独大、民间无根”的结构趋向现代“私人自主、国家有限、民间自组”的新布局。在这种意义上,公民社会概念描述的就是一种社会发展阶段,[3]是与前市场经济相对的一种市场经济社会区间,是与传统政治国家(国民社会结构)相对的一种现代公民社会结构(私人、国家与民间三分的新格局)。

而所谓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分析性范畴,笔者的意思是,该概念的分析视角与范式不同于以往。在传统上,人们往往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视角出发,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模式来观察社会;或者从“人的发展”的视角,以“人的自由与发展”为尺度来衡量社会发展;或者从“人性或者逻辑”的视角,以“普遍的人性准则或抽象的正义原则”来评估社会发展,等等。无论这些理论视阈和范式如何,本质上都是一种观察与分析社会的框架与方法,都具有其意义与价值。而公民社会的框架与方法与此不同,它主要立足“个体与国家的关系”这样一种逻辑基点,通过“私人性、国家性、公共性”三者相互消长和博弈的态势与布局来观察和分析社会,其理论旨趣在于探索公民是如何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公民性格是如何在社会的运行中得以生成和获得塑造的,其最终目标是建构人在“公民社会”的特定历史区间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性成长”之文本。因此,总的来说,公民社会概念所提供的分析范式是这样的:以私人自主性为基点,通过私人性、国家性与公共性的框架来分析公民的成长与公民社会的运行特质。

综合公民社会概念的描述性与分析性内涵,并依据语境的基本构成(主体因素、背景因素和资质因素),笔者以为,公民社会的语境限定实际上是对“话语权”分析提出了这样的约束性要求:首先,在公民社会中,享有话语权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即私人、国家、民间力量;其次,公民社会凸显了这样的趋势,即市场经济崛起、阶级体系分化、公共需求上升,这构成“话语权”分析的基本背景因素;最后,在该语境中,对话语权的使用出现了主体资质的明显区分趋向,即私人的自主资质、国家的阶级资质、民间的公共性品格,这构成“话语权”分析的资质因素。而从语用的角度看,这些正是我们即将分析公民社会话语权时所要依赖的语境因素所在。

基于此,笔者对公民社会中的话语权及其运行逻辑作一分析。

公民社会的话语权:话语系统与话语表达

如前所述,话语权内涵包含两个维度,即“话语的权利”和“话语的权力”,这两种维度来源于不同的逻辑路径,一种是政治伦理路径,一种是政治治理路径。路径不同决定了这两种维度具有不同的实践效力。

就“话语的权利”来看,它表达着人们运用话语需要获得授权以及一旦拥有这种授权就会分享到好处,这意味着“话语”这一事物具有物质属性,是一种具有相当价值的社会“资源”。因此,从实践上看,话语权首先是一种社会“资源”。

而就“话语的权力”来看,它表达着人们一旦掌握了话语资源,就可以支配一定的社会力量,这又意味着“话语”这一事物除了具有“资源”特性还具有“权力”属性,它可以具有相当大的支配效力。就此而言,话语权在实践上还是一种社会“力量”。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不难发现,在社会实践中,话语权的真正作用和价值在于:它是一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具有资源效应和支配效力。在这种意义上,话语权的本质就是“资源”与“力量”的组合,是任何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东西和目标。具体到公民社会,话语权也就是公民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所追求的“资源”与“力量”。

依据上述对公民社会语境的分析,在公民社会中,存在着三个基本主体,即私人、国家以及民间力量,那么自然地,公民社会的话语权也就体现为这些主体对话语“资源”与话语“力量”的追逐与占有。因为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在整个“资源”与“力量”的追逐中,公民社会的不同主体所得结果不一样。基于普遍的“合理分享”的政治伦理预设,在公民社会中,话语权的分享结果应大致是这样的:形成三个不同的话语系统,并出现三大话语力量的博弈局面。顺此理路,笔者作进一步分析。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三大话语系统,指的是:私人话语、国家话语和公共话语(民间话语)。私人话语,即公民社会中公民个体的话语,它表达的是私人性诉求,是公民社会中私人愿望、情绪与意志的呈现。在公民社会中,私人拥有话语权,是整个公民社会的基础性原则。因为从本质上说,私人话语权就是私人意志的表达权,在一个以公民为主体的现代社会中,表达权和表达能力是公民实现自身公民资格的基本要求与条件,更是一个确认公民是否具有公民技能的基本尺度。

国家话语,也就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它通常以意识形态的方式居于整个社会的主导地位,因为国家具有暴力后盾的支撑并以阶级强制为依托,国家话语具有强烈的阶级色彩。同时,随着公民社会转型的实现,随着基于私人自主性的公民的成熟及其公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国家的公权性质也逐渐凸显,其在话语表达上的公权色彩和社会性底蕴也就相应增强,这是现代公民社会中国家话语演化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就公共话语来看,其本质是社会民间诉求的表达,也就是说,它既去除了国家话语的阶级性,同时也摒弃了私人话语的私利性,而集成诸多私人话语的共同点。从性质上看,公共话语既不是私人性的也不是政治性的,而表现出公益性和集体性。历史地看,公共话语是对国家话语与私人话语的一种整合与修正,它的存在与壮大,显示着现代公民社会中公共性的成长与人类社会性的提升。

那么,如何看待上述话语系统呢?它在公民社会的运行中又具有怎样的规则与意义呢?

上述三大话语系统,若从性质上看,分别代表着私人性、国家性和公共性,是三种不同的社会属性,具有各自的发展路径与演进规则;若从其地位上看,则又分别处于社会的基础层面、核心层面和边缘层面,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效应。这些各自的发展路径、演进规则,这些不同的作用、效应,综合起来看,又决定着三大话语系统在实践上将具有不同的力量。这些力量大小不等,互有短长,共同构成了现代公民社会中总体话语力量的博弈态势。进一步分析这一博弈态势可以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公民社会中不同话语系统的运行特征与价值所在。

就私人话语来看,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私人诉求表达,源于不同的个体需求,直接激发于不同的个体境遇,这就决定了私人话语的个体性与多样化。基于这一个体性与多元化,私人话语的运行从其驱动基础来看,是一种“私利激发”;就其动力模式来看,体现为“自生性”模式,即源自个体内在需求。这种“自生性”动力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分散的个体需要,其动力来源具有天生的分散性,因此就决定了个体话语的运行实践往往很难形成巨大的攻坚力量,而大多体现为分散的、私人性的意愿、情绪,最大的可能也只是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民意。因此在这种意义上,私人话语的运行效果也就往往体现为社会的“民意冲击”。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中,私人话语的实践效力体现为“民意”对社会时局的“冲击”。当然,“民意冲击”虽然力量有限,但从理论上说,它同时也是形成社会舆论的基础,因此,在这一意义上,私人话语的“民意冲击”之运行模式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实践价值。

就国家话语来看,它本质上是一种阶级意志与社会意愿的混合表达,阶级意志服务于特定的阶级,社会意愿折射的是社会公共需求,这就意味着,国家话语的动力来源于集体性或者集团性的“强势要求”和“底线需要”。“强势要求”,即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底线需要”,即为了维护阶级利益,不得不满足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性需求。前者体现为“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为“社会意愿”。相应地,国家话语的动力模式也就具有双重维度,即基于“集团性利益驱动”的“集团性”模式与基于“社会合法性压力”的“社会性”模式,也就是说,国家话语的动力模式是:“集团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复合模式。在运行上,“集团性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话语的“霸主”地位,即国家在意识形态上居于支配和领导地位,国家拥有话语霸权;而“社会合法性压力”所带来的结果是,国家在对话语实施领导权的同时还负有社会性责任,即维护话语的社会性,实现话语的公平与正义。简言之,在运行上,国家话语同样是双重性的:一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领导权,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话语的公平与正义。

而就公共话语来看,它表达的是一种公共性诉求,这种公共性源自于对私人性诉求的集成,对阶级性诉求的过滤,因此,这种公共性的本质是一种集体性的“共同约定”,体现为“共约性”动力模式。也就是说,在公民社会中,公共话语的动力来自于社会民间力量的壮大。而从逻辑上看,基于民间力量壮大的“共约性”,本质上是一种非官非商的意志与愿望。它既摒弃了私利的追逐,又排斥了政治的强制。在这里,“共约性”体现出了集体的意志,展示出了志愿品格的魅力。因此,在实践中,公共话语的运行展现出一种全新的姿态与气质。就姿态来看,公共话语的运行是通过“集体行动”的模式展开的,并借助于“集体”的力量把要表达的诉求推到社会的前台,使其成为一种社会的强音符;就其气质来看,公共话语实践在“集体行动”的基础上,更注重和倾向于把社会的公共意志上升为社会的主题话语,并通过这一主题话语,借助“集体行动”的压力效应,实现话语的攻坚战。简而言之,公共话语的运行模式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它以“集体行动”为手段,以“话语攻坚”为目标,着力实现公共话语的强音符表达。

总之,关于公民社会的话语权,笔者的基本结论是:一方面,它体现为三大话语系统的结构性布局,且三者各具特色,分别具有相应的话语目标与内容;另一方面,它又展示为三大话语力量的功能性博弈态势,三者的动力模式与运行方式各具特色,在公民社会的运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价值与作用。

〔作者工作单位:天津市委党校哲学研究所〕

【注释】

[1]葛兰西:《狱中杂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6页。

[2]王治河:《福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3]张健:《市民社会与乡村结构转型》,载《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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