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和权利的平衡
自由主义理论中所含蓄的道德义务,在社会责任理论中变得显露了。在自由主义理论下,公民有不被告知或被错误的告知的权利,但是这里有个默契,即他的推理能力和他的求真理的欲望能够使他不至于这样。委员会特别指出,公民在道德上不再有不读报、不听广播的自由了。一个积极负责的公民,他有被告知的社会义务,这不是说,一个人必须听或读某一部分或某一全部材料。像传统理论一样,新理论也认为,公民的赞成或不赞成是对于通讯工具的有效控制。公民在道德上有被告知的义务,至于他应当怎样地被告知,则由他自行地选择。
委员会说,如果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被告知的义务,那么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主张,他也有被告知的权利,以履行其义务。所以,像传统理论所说的仅仅保护公民的充分的自由发表的权利,那就不够了;就有必要来保护公民的充分被告知的权利了。
以规模庞大、家数很少、成本昂贵为特征的报刊,实质上是受全民信托而掌握着新闻自由。这样,通讯工具的所有者和从业人员就没有权利只发表他们自己所喜欢的东西。言论自由既然是一项道德权利,他们就有义务一定要把公民的重要观点在报刊中表达出来。当然,他们不必发表每个荒诞的观念,但是他们应当注意使“一切值得公众听取的意见必须被公众所听取”。公众也像报刊编辑和报刊所有者一样,应该了解什么意见值得公众听取。
但是委员会认为,报刊听任不受约束的首创精神来经营,这是很成问题的。公民有被告知的道德权利,并且也迫切地需要它。如果报刊不能主动地满足他的要求,那么社会和政府就应当来保护他的利益。社会和政府可以采用上文所提到的种种办法,以保障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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