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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与成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独具特点;与成人受众相比,未成年受众也相应地具有其特别的性质。这里,借助多学科对未成年人的界定与划分来进一步阐明未成年人与媒介研究中“未成年人”的概念。

二、“未成年人”的概念界定

与成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独具特点;与成人受众相比,未成年受众也相应地具有其特别的性质。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论述电视与未成年人研究中“未成年人”的概念。

1.“未成年人”的概念

尽管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均对未成年人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未成年人”概念。如前所述,在17世纪以前,未成年人从未作为人生中一个专门的阶段被划分出来。随着印刷术的兴起与逐步繁荣,未成年人与成人之间的界限渐显分明,从前那种把未成年人作为成人的缩影而进行专制主义的教育已然难以满足时代的需要,于是,为了对教育进行改革,开始了对未成年人的专门研究。这里,借助多学科对未成年人的界定与划分来进一步阐明未成年人与媒介研究中“未成年人”的概念。

前面提到的未成年人受众是按照国际通用的准则[23]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前文中提到的未成年人均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这一界定不是心理学范畴内的界定。发展心理学根据不同年龄段身心发展水平的不同,把人的一生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大的时期——童年期、青少年期和成年期,每一个时期又包括若干更小的发展阶段。[24]具体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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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儿童发展各阶段年龄划分

图2-1中,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分为四个年龄段,即婴儿期、童年早期、童年中晚期以及青少年期。而且,不同时期的未成年人因具体情况不同,其年龄划分也不是固定的,存在一定的变化幅度。针对这种划分,心理学家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呈现出不同的主题,也体现出不同的动机与需求。有许多教育家对未成年人进行了观察研究,并作了记录。例如,达尔文根据长期观察自己的孩子的心理发展的纪录,写了一本《一个婴儿的传略》的书;德国生理和心理学家普莱尔对他自己的孩子从出生起直到三岁,每天做有系统的观察,并进行了一些实验。根据记录,普莱尔写了一本著作《儿童、青少年心理》,这是第一部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研究儿童、青少年心理发展的比较有系统的科学著作。这部著作的出版,标志着科学儿童、青少年心理学的诞生。

武尔茨·巴赫尔则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了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儿童以及青少年这五个阶段。[25]也有学者把整个未成年时期划分为:新生儿期(从出生到满月) 、乳儿期(从满月到一足岁) 、婴儿期(从一足岁到三足岁) 、幼儿期(从三足岁到六足岁) 、学龄期(从6足岁到14足岁)五个阶段。

已有的传播学角度的未成年人与媒介研究中,“未成年人”大体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比如,在传播学者施拉姆早期所做的未成年人与电视研究中,其研究对象是1~12年级的学生;我国学者卜卫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所做的未成年人与大众媒介研究中,是将小学生与中学生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其研究也同样并未将未成年人年龄的分段作为一个主要的分析变量。

结合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等学科对未成年人的界定,将未成年人与少儿电视节目研究中的未成年人对象给予如下划定:未成年人与媒介研究中的“未成年人”对象,泛指0—18岁的未成年人。从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划分,可以分为婴幼儿、学前儿童、小学儿童以及青少年四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又可以分为若干更细的阶段进行研究。

另外,从未成年人所在的地区来划分,由于他们生长的地域不同,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又可以分为城市未成年人和农村未成年人两个研究方面。在对低幼儿童的研究中,有时会受到研究对象的身心发展水平所限,而通过家长所提供的数据进行研究,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幼儿童家长也将根据具体的研究需要而作为研究的对象。

2.对未成年受众的理解

当未成年人参与电视传播,对电视节目产生注意并保持其注意,进而产生理解、记忆、思维与想象等电视心理活动的同时,就在电视传播过程中充当了“未成年受众”的角色。对未成年受众的理解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未成年受众作为电视的使用者,是积极的而不是被动的。未成年受众的选择依赖于其心理发展需求、满足、愿望和动机;未成年受众会因相近的需求、兴趣和品味而自发形成。这一观点来自于大众传播学的使用与满足理论。使用与满足研究是由卡茨在1959年提出的,他针对当时大部分的传播研究皆致力于调查“媒介对人们做了什么”这样的问题,提出要将问题改成“人们用媒介做了什么”[26]。如前文所述,施拉姆在其“儿童生活中的电视”研究中也将儿童视为“积极的行动者”,是儿童在使用电视,而不是电视在使用儿童。依据使用与满足理论,这里所考察的问题是,未成年人为什么会选择电视媒介,未成年人能从电视的消费中获得何种回报?一般情况下,作为电视节目消费者的未成年人,其需要的满足与电视节目选择的主动权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未成年人有使用电视的诸多理由,因而电视使用的目的应该是从未成年人所提供的数据中获得,与未成年人的发展特点相适应,未成年人与电视的研究应该更多地展开未成年受众取向的探索。[27]当然,未成年受众在现实生活情境中对电视的使用,与家长、社会各方的管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是未成年受众特性的体现;但是,并不能因对管制的过度关注而认为未成年受众是被动的电视使用者。

其二,未成年受众对电视使用的数据是重要的,并且是可以被测量的。根据麦奎尔列出的使用与满足研究所新增的关注的内容:受众可以意识到与媒介相关的需要,并且能够说出动机产生的条件;个人效用是比审美与文化因素更为重要的与受众相关的要素;所有与受众形成的相关因素都是能够被测量的[28],因而,未成年受众所提供的与电视相关的需要,所能说出的对电视选择收看的动机产生,将为进一步解释未成年受众与电视传播的现象提供重要的信息。尤其是针对中国电视节目这一本土化的研究对象时,在考察未成年人与少儿电视的时候,对来自未成年受众的本土化数据的测量将更为重要。

其三,与未成年受众相关的研究,要结合多学科的学术基础。与大众传播学中的使用与满足研究综合运用了使用与满足以及其他理论一样,未成年人与电视传播研究也需要综合运用多方面的理论。比如,霍茨德结合使用与满足以及自我理论,相信一个人能够成功地完成任务并且这样做能够产生积极的后果。他关注了自我效能与使用媒介技巧之间的关联,并且发现自我效能尺度与媒介使用相关,智力刺激信誉,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期望值之间密切相连。拉罗斯等人将使用满足理论和社会认知理论结合形成了多媒体参与理论。他们撰写的调查报告中,既支持了使用与满足理论,又将其完善,通过对这种期望进行管理测试,研究者发现媒体消费达到许多前所未有的程度[29]。在对未成年人与电视的研究中,需要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基本观点,结合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大众传播学的其他理论,多角度、多层面地将未成年受众与电视传播现象加以描述与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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