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谈新闻作品评论问题
关于新闻作品评论问题,除了已经谈过的几点基本认识,还有一些想法也姑且提出来,供大家研讨。
一
“新闻作品评论”这一名称,可否简化为“新闻评论”?既然“文学评论”主要是评论文学作品,那么,评论新闻作品,也可以叫“新闻评论”。问题就在于多年来我国新闻界不少人已有“新闻评论”这个说法,指的是刊登在报纸上的评论,其评论对象是新闻事实或其他客观事物,而不是新闻作品。在报刊史上,这类评论过去一般都叫“时评”;在我党新闻事业史上,一般通称“评论”,《毛泽东选集》和《毛泽东新闻工作文选》的注释中,也都称“评论”,未见“新闻评论”一词。但我们不能不顾及目前新闻界确有不少人称之为“新闻评论”的。为避免产生歧义,以新闻作品为评论对象的文章,就只好叫“新闻作品评论”了。
二
我在《关于新闻作品评论》一文中所介绍的文章,都是单独评论某一篇新闻作品,其中大多是消息。这种评论有雅俗共赏之优,值得多写,但毕竟有局限性。就像新闻报道要开阔视野一样,新闻作品评论也要开阔视野。
就评论对象而言,它应包括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读者来信、记者来信等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此外,还应包括报纸上的言论(社论、评论、编者按等),以及新闻照片、新闻标题、报纸专栏、专页等等。
就评论方式而言,如果说单独评论某一篇好新闻作品可以称为“典型评论”的话,那么,还应该有“综合评论”,也就是针对若干新闻报道作专题评论。这种专题评论的选题角度,可以从报道形式上去选,如若干消息、若干通讯、若干新闻照片等等;也可以从报道题材上去选,如经济新闻、科技新闻、社会新闻、体育新闻等等。
在新闻作品评论范围内,可不可以就某一记者的新闻作品特色加以评论呢?这在目前还是少见的,但我认为也是值得提倡的。因为实际上有不少老记者在长期的新闻报道中逐渐形成了自己作品的特色和风格,或者在某种形式的新闻写作方面显示出自己的特长。在文学评论中,评论某个作家的创作特色是常见的;在新闻作品评论中,如果对名记者的新闻作品特色或写作特长不置一评,就很难克服某些新闻工作者的自卑心理。除了评论名记者,也还应该评论名编辑、名校对、名检查等。这种对人的评论要特别注意客观公正,讲究科学性,避免一味“吹捧”。
新闻事业总是与时代同步前进的,新时代的新闻工作者必须有开拓精神,因此,新闻作品评论应以新近发表的新闻作品为主要的对象。但是,新闻工作和其他文化事业一样,也有一个继承和借鉴的课题。因而评论的对象也应该包括中外新闻事业史上的新闻名篇以及当前国外的新闻佳作。
三
新闻作品评论,丝毫也离不开客观存在的新闻作品,即使是对于名记者的评论,也以他的作品为基础,而不是写人物传记。
值得评论的新闻作品,当然应该以佳作为主,至于严重失实的或有其他毛病的新闻报道,只要有代表性,有普遍教育意义,也不妨加以评论。因为新闻规律也同其他客观规律一样,总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中吸取和概括出来的。
那么,什么样的新闻作品称得上是好作品?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看法。我认为,总的看,衡量一篇新闻作品是不是好作品,应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去考察,从内容上讲,所报道的事实是否重要,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从表现形式上讲,是否便于读者很快明了事实本身及其所包含的意义。对于记者来说,写出一篇好新闻,其功力首先体现在采访活动和识别能力上,也就是善于发掘有新闻价值的事实。但是,新闻采访是专门学问,记者的思想修养、新闻敏感等素质是起决定作用的,这些在新闻作品评论中也会涉及,但毕竟不是主要的。我们不能奢望通过新闻作品评论去满足新闻工作者在理论上、业务上以及思想修养上的一切要求。事实上,他们阅读新闻作品评论,主要是求索新闻写作即表现形式方面的一些规律。对一篇好作品所作的“典型评论”,如果只注意新闻内容之重要,忽视新闻写作特色,所选评的作品就必须是头版头条新闻了。从目前报纸工作实际情况看,头版头条确有不少好作品,但毋庸讳言,好作品不全是头版头条新闻(对若干头版头条新闻作专题评论,当然也是必要的)。但“典型评论”所要选评的新闻作品,应是内容和形式比较完美的统一的那些好作品。评论者应该从这类好作品中,揭示出新闻写作的某些规律来。
(刊于《新闻业务学习》198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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