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民记者走向“公民社会”
公民记者之所以被冠之以“公民”,原因恐怕主要是公民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有此权利的公民,更主要的是具有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维护对象,能够积极行动,敢于“管闲事”,显示了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形象。这些行动理念恰恰是公民社会所体现的一个特征: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社会是指“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其特征就在于它是由政治人(公民)组成的政治存在,而不只是纯经济的存在或作为自然人、私人的民事主体存在”。[1]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在自然人社会或经济社会基础上形成的政治社会或“政治人”社会,是政治化、组织化的社会。公民社会的活动和诉求是为公的和代表公众的。
公民社会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公共性、参与性。参与公共问题是当前几乎所有公民的行为特征,正如目前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多年来致力于拯救环境生态卓有成效一样,每个组织、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积极行动。对于公民记者来说,就是亲自去采访,然后公开报道,不是为了自己,有时也难免为了个人的利益,不过这种自利也无害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现实的生计、利益等方面的压力不可能使人那么纯粹,那么大公无私,为了一点私利而去从事维护公共利益的事情是可以谅解的。像上文提到的公民记者周曙光也是在别人资助下去瓮安采访,在西北的一次采访中收取了一定的劳务费。瑕不掩瑜,目前我国还比较缺乏能够积极行动、敢于自觉参与公共事务的个人,所以公民记者的勇敢行为,也反映了一个可喜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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