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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民”的身份与使命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媒介组织身份的讨论很多,“企业公民”的身份,并不必然排斥媒介组织的其他身份。“公民”的身份、权益,也是媒介企业建构核心使命的基础,是媒介组织赖以建立最基本的组织价值理念的源泉。

第三节 “企业公民”的身份与使命

一、“企业公民”身份与媒介组织使命的基本范畴

在“公民—消费者”受众观的基础之上,来看待媒介企业的自我身份定位,是一个新的思路。我们认为,在“公民”理念之下,媒介企业需要以“公民—消费者”受众观为基础确立“企业公民”的身份意识。

关于媒介组织身份的讨论很多,“企业公民”的身份,并不必然排斥媒介组织的其他身份。而是基于其关系对象所确立的语境,给媒介组织的一个新的身份。这一身份,将媒介组织“作为公民的企业”身份放在了其身份显著性层级的显要序列当中。

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当中提出的“企业公民”概念相比,媒介组织作为“企业公民”,不单纯体现在它作为企业对社会应尽的各种社会责任,还体现在它独具的(而工商企业未必具有的)对公民社会的建构责任。这类同于哈贝马斯所提倡的“公共传媒”对公共领域的建构职能。

“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观明确了:对受众基于“公民”的身份和权益的维护与满足,是确立媒介组织核心使命的基础。媒介企业需要以“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观为核心元素,来确立自身的身份意识,再从“企业公民”的身份意识出发,来明确自己的服务理念和存在使命。

我们的主要观点就是:媒介组织塑造愿景的过程当中,应与“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观对应,其使命的确立应该限定于一个普遍的范畴,指向为“公民—消费者”的利益服务。

“公民”的身份、权益,也是媒介企业建构核心使命的基础,是媒介组织赖以建立最基本的组织价值理念的源泉。公民作为受众观的核心,是对消费者身份的一个限定。也是对媒介企业的市场利益的限定。它们的前提是,在大众媒介企业经营传播的活动当中“应该给予公民利益以最高的权威”[31]。这就意味着,对于媒介企业来说,促进公民利益的价值观,必须注入到我们所有的组织行为当中,“经济应该只是加固这些行为的基础工具”。所以,这样的受众观体现出来的“公民的价值观”同时也是“激发目标的(源泉)。”[32]意即,媒介企业和组织应该以此为基础,来建立组织的核心目标与使命。 “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观,是媒介企业建立核心价值观和根本使命的基础和源泉,媒介企业需要以此作为自身的核心理念。这一点,对于当前正在体制改革当中的事业型媒介企业,是尤为显著的。

二、维护公民权益

公民对于大众媒介和大众传播享有公民权利,媒介组织作为“企业公民”,首先体现为对受众的公民权的充分维护。

媒介企业的消费者是作为公民的消费者受众。媒介企业的核心使命建立在满足“公民—消费者”受众的利益之基础上。这首先是:确立媒介企业的消费者具有特定的“公民”权利和身份。“公民身份的权利义务层面,是现代公民身份发展的主要内容,并且是现代政治学理论研究中所使用的公民身份的核心含义”[33]。强调的是媒介的消费者首先是“公民”,“归属于一种其特征为普世主义和平等原则的集体”[34]

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可以将公民身份视为支撑民主的一个正式的法律框架”[35],它具有4个向度的权利义务:法律的向度(保证社会成员法定的自由权益),政治的向度(确保与民主参与有关的各种权利),社会的向度(保障社会的公平)[36],和文化的向度。与大众媒介传播有关的主要还是文化的向度,即“公民的文化权”。格雷厄姆·默多克提出了文化权的概念。所谓公民的文化权是“公民参与共享、有权使用相关的符号资源以及高效使用这些资源的能力”。必须具有四方面的内容:

1.对信息的权力。公民有权使用尽可能广泛的相关信息,关于建构他们选择范围的情况,关于行动、动机和重要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行动者的策略,特别是那些对人们的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力的。这些将包括国家机构、政府、公司、反对党和社会运动,还有跨国机构和组织。

2.对经验的权力。公民们拥有使用个人和社会经验的表示法的最大可能多样性的权力。

3.对知识的权力。有权使用信息和经验提供对世界的“丰富描述”。

4.对参与的权力。观众们要求讲述他们自己的生活,用他们自己的声音表达期望,用他们自己选择的方式描绘与他们相关的事物。这些要求参与和共享制造公众意义。[37]

公民的文化权,从宽泛的意义上界定了作为媒介企业消费者的“公民”对于媒介传播活动的权利。

作为媒介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公民消费者的公民权益,概括地说,它主要包含了这样一些内涵:公平、公正地对待公民消费者;重视公民的社会信息知情权(媒介是公民知情的主要载体);重视被边缘化群体的需要,保护弱势群体;普遍的社会服务义务和公共责任;媒介的产品和服务体现公众价值,体现品质、独立性、多样性;提供更多的公众选择与参与的机会,确保社会包容和促进参与;增进凡与传播有关的事情当中的公民利益,等等。

受众公民身份的建构也离不开大众传媒这一最主要的平台:媒介通过意义的生产和社会服务来建构受众的公民身份。媒介是公民身份建立和实践的主要途径。大众传播媒介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正是政治的对话者、信息的传播者与公民社会的组织者[38]

社会现代化进程与媒介的社会助推功能,要求媒介成为公民社会的组织者。公民社会建立于公众的基础之上。媒介组织在组织公民社会的进程当中所起到的这种组织作用,具体就体现在:帮助公民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当中,激发公众参与、公共监督、公众舆论。

三、平衡媒介组织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

公民通过“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这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同理,将企业化运作的媒介组织界定为“企业公民”,也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赋予媒介组织作为“公民”的身份,实践法律的权益和义务,为媒介企业对政治共同体(公民的政治共同体是民族—国家)和对作为“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负责——确立一个显性的契约限定[39]

那么,媒介企业需要以愿景为组织理想,以为“公民—消费者”利益服务为组织的使命指向,培养和形成媒介组织的品格——就是作为“企业公民”的人格,培养“公民身份意识”。公民身份意味着媒介企业必须坚持一条底线:公平、公正地提供给受众信息服务。

第一,要实现媒介企业的“公民身份”及其身份意识,首要需要媒介组织将“权力”意识转变为“权利意识”[40]

媒介企业的“公民身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的内涵在于:“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就是对共同体内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界定”[41]。媒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既是约定了媒介企业与受众之间(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约定了媒介企业与政治共同体(与公民相对应的政治共同体是民族-国家)即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媒介企业构成一种内外兼有的约束与驱动机制。媒介组织与受众都是共同体的公民成员,平等地享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媒介组织没有特权。

第二,媒介企业与受众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媒介组织和受众是平等的,彼此遵从对公民权益和公民信息文化权的法律约定,反对媒介企业对于受众的“媒介歧视”、“媒介逼视”、“媒介霸权”,反对媒介企业消极应对公民信息权,反对媒介企业提供庸俗无意义的信息。

当前媒介企业商业化运作当中出现的媒介的娱乐至上主义、官能化、庸俗化、低俗化倾向以及媒介信息污染等等问题,都是媒介企业未能充分认识到“公民—消费者”的核心权利,未能充分发挥自身作为“企业公民”的根本使命,因而产生出来的弊病。需要媒介企业通过对媒介组织使命的再明确和对价值观的重塑来加以纠正。

媒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和受众作为“公民—消费者”,都是在彼此均等地具备和共享“公民身份”,因而也是均等地共享一个共同体。媒介不应该对受众有任何的歧视、霸权、偏见、逼视、愚弄等等有违平等共享的、有违公民文化信息权利的不良行为。

第三,媒介组织的公民身份,意味着对媒介组织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提出公民的概念,是基于把这一概念当成“是一种弱势者对强势者的运作机制”。媒介企业作为媒介组织拥有“话语权”,具有媒介文化权力(文化资本的权势)和经济权力(经济资本的权势),这使其获得了超越于一般消费者一般受众的“媒介的权力”。媒介组织的这种资源权力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没有限制就容易被权、钱、势所“购买”。这种权力使用不当,还会带来媒介歧视、媒介霸权、媒介逼视,乃至媒介腐败、媒介污染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我们当前的媒介行为当中都是多多少少存在着的。

而受众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尤其是作为个体的受众消费者更是如此。何况在媒介企业的实际行为当中还存在对一些群体的歧视、偏见、媒介暴力与霸权等等。因此,需要给消费者以公民权益保障,同时给媒介企业以“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要求。

在古代圣哲亚里士多德心目中,一个理想公民的正当习性是:具有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public good)置于私利之上的倾向。媒介企业对公民权益的尊重,就需要将公共善优先于媒介企业的私利益。在公共领域当中以公民权利的维护为标准;在私人领域(此处,媒介企业的私领域主要指向的是媒介企业追求利润和商业利益的活动)当中,以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底线。

第四,媒介组织的权力要与公民权利进行平衡,就需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来限制媒介组织权力的滥用或不当使用

获得这一平衡,一是要依靠媒介企业的自身愿景管理,坚持“企业公民”身份所应有的媒介组织社会使命;另一方面,还非常需要政府(代表民族—国家的政治共同体)的有效管理,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原则,来制止媒介企业的商业利益对公民权的侵害。媒介组织成为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拥有某些基本而不容剥夺的法律权利的“公民”,与作为公民的受众之间是平等的。彼此之间的“公民”身份的强调,就为弱势群体伸张公民信息权益创造了条件,也有助于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媒介企业进入市场经济建立了一种制衡的力量和机制。

四、对公民共同体负责

“企业公民”的身份要求,还体现出媒介企业与社会共同体和国家-民族的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体现出媒介企业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契约关系。

“企业公民”本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当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企业公民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

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等。

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等。

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42]

总之,“企业公民”的概念,强调企业的行为方式要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

企业管理理论当中的“企业公民”,体现出媒介组织作为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用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的话来说就是: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言,伦理道德是一种重要的支持性资源。他认为,在任何一种社会发展模式的背后都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精神、价值观念决定着这种发展模式的成败兴衰。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也认为,“法律、契约、经济理性只能为后工业化社会提供稳定与繁荣的必要却非充分基础;唯有加上互惠、道德义务、社会责任与信任,才能确保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些所靠的并非是理性的思词,而是人们的习惯”[43]。那么换言之,将之放在媒介企业的发展,乃至媒介产业的发展上来看,也是适用的。媒介组织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兴衰成败,无疑也受到其使命与价值观念的决定作用。因此,对于媒介企业来说,“企业公民”意识和内涵的“公民”身份权利具有特殊的意义和特定的语境适用性,是针对媒介企业对于社会整体和对于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而言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转型当中的媒介企业组织,需要加强“公民”教育。

公民(citizen)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是每一个政治社群成员共享的概念。美国哲学家盖尔斯敦将教育分为两种:哲学教育和公民教育。公民教育与哲学教育不同,不以追求真理为目标,而以人格教育为目标,主要是为了陶冶社会成员的人格,使其能在所属的政治社群中,有效的实现生命理想,并因此而强化和支持其社群,所以公民教育不和其政治社群对立。依古德曼的说法,公民教育的目的就是“有意识的社会再造”(conscious social reproduc tion),换句话说,就是要培养社会成员有能力参与创造彼此共享的社会[44]。因此,公民身份首先是均等共享的。公民的概念和政治共同体(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密不可分,公民是这一共同体的公民,共同体是公民的共同体,公民的概念意味着对共同体的共享。媒介企业组织对于社会的“塑造力量”,就体现出它对国家—民族共同体的这样一种责任和义务。

对媒介企业加强“公民”教育,其主要目标就是提升媒介组织的品格,实现媒介组织的社会使命和对民主社会的公民共同体的使命,在塑造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民主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等等理想社会的过程当中,发挥重要而无可替代的媒介力量。这是媒介组织在其使命提炼当中应该意识到的使命范畴,也充分体现了媒介组织存在的目的和理由。

五、彼此协调、和谐共赢

愿景管理认为,一旦确定了企业核心使命与核心价值观导向,那么就需要“企业的价值观导向贯穿于整个企业并最终渗透到企业外部,实现员工和企业、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的统合”[45]。媒介企业对于企业公民、公民理念、消费者理念的平衡处理,正是基于将“公民—消费者”受众观所内涵的价值观贯穿于企业内内外外的需要。

媒介企业(以及媒介组织)都是从事“环境再构作业”的机构。我们在这里借用这一概念就是从媒介企业的组织特殊性出发,以及从媒介企业与“公民—消费者”受众、与国家-民族这一政治共同体的关系出发来界定的。媒介企业应该履行自己作为“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对社会共同体和国家-民族的政治共同体承担社会责任。媒介企业既然以“公民—消费者”的受众观作为建立企业核心理念的基础和源泉,就应该在它的价值观和使命当中强调,其管理、运作应该充分整合这一核心理念。强调媒介企业对受众和国家的责任,主要是从公民理念的“公共善”的概念( common good)出发,要求媒介企业成为一个“好公民”,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和对于国家、社会、民族的责任意识。比喻地说,媒介企业不是商人而是公民。媒介企业应该强调企业的自我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同时政府也要充分保护媒介企业享有的法定权益。

如前文所述,我们曾列出了参与商业化运作的媒介组织当中可能存在两种基本的受众服务理念[46]:

表5-4

img28

从“企业公民”的身份出发,媒介企业应该始终以“公民的理念”作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作为企业的媒介组织,当然需要在市场竞争当中通过有效的企业管理来实现商业目标,但是这始终都有一个绝对不能回避和忽略的基本前提:不得伤害或有损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社会的公众利益。对消费者的服务理念是不得侵犯对公民的服务理念的。这是媒介组织确立核心价值观与根本使命的前提。对应于对“公民—消费者”的服务理念,媒介企业作为企业公民,其身份意识应该确立与之相应的服务和管理理念,其核心是始终以公民的身份意识与公民权益保障为先。如下图:

表5-5

img29

公民理念确保公民的信息文化权益,而消费者理念则是充分考虑媒介的企业特性,鼓励其在市场经济当中作为企业主体,进行适当的市场竞争和寻求恰当的经济利益,以市场经济的竞争法则实现优胜劣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而政府对于媒介企业的管理和规制也可以此作为参照。对于公益目标和商业目标的偏重程度有差异的媒介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目标偏重,在管理的底线与目标之间进行相应的灵活调整。在市场经济和消费者理念下,对于更偏重商业目标的媒介企业的管制需要降到标准水平,即坚持一条最起码的底线:“防止损害”或曰“切忌伤害”公民权益的原则[47]。比如娱乐经济媒介,体育经济媒介,网络商务媒介等等。而在更偏重公益目标的媒介企业当中,则需要坚守其最高的目标是基于公民的利益,政府需要通过适当的管理方式来校正市场失灵。比如新闻媒介组织,公共服务媒介组织等等。

同时,政府对媒介企业的政策法规等规制措施的出台,应该是致力于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即如何更有效地促进媒介提供给公民受众就享有的文化权利?同时又如何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如何使得市场的效应更好地促进公民的媒介文化权利?如何才能更好地发挥媒介作为文化公共领域对于民主社会进程的建设性意义和价值?如何在促进媒介企业市场转型的同时又获得公共领域和谐并进的发展?公共领域的效力和空间的广度和深度来自于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而媒介理应在此中承担最主要的中介功能,提供途径和平台。我国在社会转型当中同步进行的媒介转型,应该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成熟、完善和健全的公共领域,实现公共领域的有效转型。转型是各种权力关系彼此调节和博弈的过程,对于社会和媒介,对于公共领域,此皆亦然。我们希望的是一个双赢格局的完成:媒介企业的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基于媒介的公共领域的有效性。

【注释】

[1]李萍:《论“公民”概念的本质及其历史》,《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9 月,第23卷第3期。

[2]Murdock,Graham,1999,‘Right s and Representations : Public Discourse and Cultural Citizenship ’,Jostein Gripsrud,Television and Common Knowledge,London : Routledge.转引自马驰:《格雷厄姆·默多克和他的传媒政治经济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14卷第1期。

[3]潘忠党:《作为一种资源的“社会能见度”》,智维网,http://www.zeview.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 & task=view & id =1844 & Itemid.2006年11月6日。

[4][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7版),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347页。

[5]同上,第352页。

[6][美]新闻自由委员会:《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展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7]转引自胡咏:《媒介组织变革:公众的角度》,《读书》2002年第12期。

[8]正如贝纳(Ronal Beiner)的论文名:《为何公民成为20世纪最后十年的理论问题》,公民是当今民族国家最重要的成员身份,同时也是一个在公民身份的理解上充满分歧的概念。主要有共和、自由、社会民主三种公民观,但它们各自内部仍有多个理论流派和诸多的分歧。我们理解的公民,是从媒介组织与公民的信息权、文化权的角度,将公民理解为一个具有法律属性的概念,其主体构成了媒介社会责任理论意义上的复数公众,他们是由与公共问题的相关和参与而形成的复合公众。这些公众存在的条件和属性,可以采用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W.Mills)的表述。他提出公众存在的四个条件是:1.拥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而不只是单向地从媒介组织接受来自上头的旨意;2.及时地公开地对他人的意见陈述作出回应;3.通过公开的讨论进行有意义的公众行为;4.运用大型公众组织来保护自己(参见Deluca T.1995,“The Two Faces of Political Apathy”,Philandelphia, PA:Temple University Press, pp.135~136.)。

[9]彼得·达尔格伦:《媒介、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见[英]詹姆斯·库兰、[美]米切尔·古尔维奇主编:《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12页。

[10]李良荣:《新闻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概念诠释》,智维网,http://www.zeview.com/index.php?tion/comntent & task/vid/986412 & Itemidhtml.2007年7月7日。

[1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1990年版,序言第32页。

[12]Lodge, M.2002,‘Book Review: The Government of Risk: Understanding Risk Regulation Regimes’,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5, p.237.

[13]下文关于这一争议的具体过程描述,主要参考自英国学者列文斯顿(Livingstone)的“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一文(Livingstone, Sonia, SL.2007,‘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Discourse And Communication, vol.1, no.1, p.27.)。至于观点和分析,其正误应由笔者负责。

[14]Livingstone, Sonia, SL.2007,‘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Discourse And Communication, vol.1, no.1, p.27.

[15]同上,第26页。

[16]Randerson, J., Davies, A.2000, ‘ A NEW FUTURE FOR COMMUNICATIONS, White Paper published by the UK.Government on 12 December 2000’,[online].Available: http://www.wales.gov.uk/cms/1/DocumentsLaid/37B1A026000BF4FD000043 6C00000000/3A7A93CE000C7C7C000020CD00000000.html.

[17]此处关于customer的意译参考了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李北达编译,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1页。

[18]Hay, J.2005,‘The Communications Bill and the Citizen’,[online].Available:http://www.vlv.org.uk/combill291202issues.html.

[19]此处关于consumer的意译参考了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李北达编译,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

[20]上述两处引文见:DTI/DCMS(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epartment of Cul ture, Media and port) 2002, Note on the Meaning of “Customer”, “Consumer” and “Citizen”,to the Joint Select Committe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and the De 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online].Available:http://www.parliament.the stationery- office.co.uk/pa/jt200102/jtselect/jtcom/169/2070808.htm.

[21]‘the Communications Act 2003 [17th July 2003]’,[online].Available: http://www.communicationswhitepaper.gov.uk/- 221k.

[22]Currie, D.2003, ‘Speech to the English National Forum Seminar’, 7 July, [online].Available:http://www.ofcom.org.uk/media/speeches/2003/07/currie20030707.

[23]Carter, S.2004, ‘Speech to the Voice of the Listener and Viewer Spring Conference’, [online].Available: http://www.ofcom.org.uk/media/speeches/2004/04/carter _ voice_20040429.

[24]Richards, E.2003, ‘Speech to the Royal Television Society Dinner’, 4 December, [online].Available:http://www.ofcom.org.uk/media/speeches/2003/12/richards_ 20031204.

[25]Richards, E.2003, ‘Speech to the Royal Television Society Dinner’, 4 December, [online].Available:http://www.ofcom.org.uk/media/speeches/2003/12/richards_ 20031204.

[26]Livingstone, Sonia,SL.2007,‘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 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Discourse And Com munication, vol.1,no.1,p.27.

[27]这里所界定的公益型媒介企业,与我国的事业型媒介企业比较接近。

[28]参见:Livingstone, Sonia,SL.2007,‘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Discourse And Communication, vol.1,no.1,p.27.

[29]例如,国际公民权和人权公约的约定提供了一个国际性的参考框架。

[30][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第7版),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52页。

[31]Currie, D.2003,‘Speech to the English National Forum Seminar’, 7 July.[Online].Available: http://www.of com.org.uk/media/speeches/2003/07/currie.

[32]Carter, S.2004, ‘Speech to the Voice of the Listener and Viewer Spring Conference’, [online].Available: http://www.of com.org.uk/media/speeches/2004/04/carter _ voice_20040429.

[33]李艳霞:《公民身份理论内涵探析》,《人文杂志》2005年第3期。

[34][美]彼得·达尔格伦:《媒介、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见[英]詹姆斯·库兰、[美]米切尔·古尔维奇主编:《大众媒介与社会》,杨击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35]同上,第304页。

[36]Marshall,Thomas Humphrey 1964,‘Class , Citizenship ,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s says by T.H.Marshall’, Garden City.New York: Dou2 bleday & Company Inc., P.72.

[37]Graham, M.1999, ‘Rights and Representations: Public Discourse and Cultural Citizen ship.Jostein Gripsrud.Tele2 vision and Common Knowledge’, London: Routledge.转引自马驰:《格雷厄姆·默多克和他的传媒政治经济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第14卷第1期。

[38]参见[俄]安·米格拉尼扬:《俄罗斯现代化与公民社会》,徐揆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吴非、胡逢瑛:《俄罗斯公民社会建设与媒介管理》,《中国传媒报告》2007年2月,第6卷第1期。

[39]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组概念,是对等的,享有权利必然要求承担义务,反之亦然。本研究在论述当中,看似重在讨论受众的权利和媒介企业的义务,只是因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媒介组织商业化有可能造成对受众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损害)的需要,讨论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并非有意抹杀受众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媒介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事实上,这些研究还有待开展,对媒介企业的权利的保护同样是一个亟须深入讨论的重要问题。

[40]陈力丹:《表达自由与传媒自律》,《新闻界》2005年第5期。

[41]李艳霞:《公民身份理论内涵探析》,《人文杂志》2005年第3期。

[42]刘长喜:《利益相关者、社会契约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及其应用》,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8页。

[43][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44]林火旺:《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人文研究网,http://www.renwen.research.net.2006年9月14日。

[45]郭金山,芮明杰:《论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张力》,《中国工业经济》2004年第10期。

[46]Livingstone, Sonia,SL.2007,“Citizens, consumers and the citizen- consumer: articulating the citizen interest in media and communications regulation”,Discourse And Communication, vol.1,no.1,p.27.

[47]邵培仁:《当代媒介组织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第6期“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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