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当前国际传媒发展的基本点
金冠军 郑 涵 孙绍谊
当前世界正处在多层次多方位全球化变革的历史转型期,[1]空间高度压缩,[2]新旧更替,交错,融合,汇聚,互动,并举,英国学者斯图尔特教授概之为历史的“变革与延续”,[3]颇有见解。
作为当代世界全球化的基本条件和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当代传媒业也经历着诸多重大变迁:大众传媒业已成为世界最重要的产业之一;传媒技术形态不断创新和整合;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国际与世界性组织四大空间,在冲突与合作中彼此解构与建构;国际文化经贸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彼此互动与汇合;国际传媒业呈现共存共荣、多元多极的格局;广播电视普遍商业化;等等。与此相应,全球传媒监管体制也经历着历史性转型。
制度转型是当前国际传媒发展的基本面,其特点集中表现在转型中的传媒政策上。传媒新旧政策之间以及各项新颁行的传媒政策之间矛盾丛生,冲突层出不穷;贯穿其间的价值理念、体制框架、政策行为、技术基础等构成一幅多重复合、既充满活力又进退维谷的国际传媒发展图景。
一、国际传媒政策研究:视点与盲点
随着我国越来越融入并深刻影响国际社会,中国传媒业也日益强烈地经受着国际传媒业潮流的冲击。从某种意义上说,今天国际传媒业重大的结构重组和发展态势,已经跟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国际传媒业的世界性议题也越来越多地成为我国学界讨论的话题,诸如传媒产业化与传媒公共属性、竞争与垄断、20世纪90年代国际传媒业融合与兼并浪潮、美国1996年电信法与管制自由化、WTO与传媒经贸全球化,等等。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国内学界在跟踪国际传媒业发展及其研究方面着力颇多,也出版、译介了一些有分量的著作与论文,但在分析和介绍国际传媒政策的转型与发展上却少有落墨,具体表现为深度感和细致性的匮乏,粗线条的勾勒和概括多,而对前沿性议题的敏锐感受力和反思、论辩精神却十分鲜见。一方面,我们与世界变得日益紧密;另一方面,我们与世界之间实际上还存在相当的间隔。一方面,对国内学界来说,世界图景似乎相当清晰,有关传媒与传媒政策的国际话题似乎应有尽有;但另一方面,如果从深度加以考量,这一图景实际上并不如很多人所想象的那样清晰易辨。
对有些国际传媒政策议题,国内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流于表象,给人深入乏力之感。例如,现代西方传媒政策的基本走向是什么,最近国际学界又是如何思考与争论的?在WTO语境中,欧美等国传媒产业发展政策与民族文化保其护政策发生了什么变化,而WTO有关传媒的法规与政策取向又界定得如何?国际传媒业管制自由化政策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意图是什么,而这一政策潮流的一系列二律背反与实际效果又是什么?国家管理与超国家管理彼此冲突的当代命运如何,它们之间是否存在互动关系,而这对于各自新体制的重建又意味着什么?等等。对这些问题,学界或是语焉不详,或是浅尝辄止。
有些国际传媒政策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我们的忽视。例如,长期以来,竞争、垄断、管制、多样性四大问题彼此制约,难解难分。如何处理这些彼此关联且时常冲突的问题,这是西方传媒政策法规的核心任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四大问题对世界传媒大国和国际社会新的挑战又在何处,它们关系的协调难在何处?在当代信息社会与知识经济社会,版权问题关系重大,版权经济已经成为极少数最重要的经济形态之一。然而,对于影响世界至深的美国《1998年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欧盟《2001年版权指令》,国内学界反映寥寥。传媒新技术构成了当代国际传媒业变迁的基础。如何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的结合中深入细致地透视伴随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政策问题,其中可供探索的空间很大。在这方面反应滞后的国内学界,有必要对国际学界的研究理论与方法有深入的了解。
深入而又具体地研究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切实而不是空泛地、全面而非片面地把握当前国际传媒发展的基本面: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
二、传播政策范式的历史转型
无论从国际社会还是民族国家角度看,不管从历史还是现实层面分析,传媒政策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传媒政策范式的历史转型往往标志着一个传媒新时代的来临。传媒业在20世纪末的巨大变迁和20世纪90年代英美电信法与欧盟《无边界电视令》、美国《1998年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欧盟《2001年版权指令》、WTO货物与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主协定等都是明证。
库伦伯格与麦奎尔在《媒体政策范式的转型:论一个新的传播政策范式》中认为,传播政策源于政府的国家利益诉求和商业/工业企业运作之间的互动,双方都期望通过特权、规定以及约束来实现各自的利益。按其历史发展,他们将现代传媒政策划分为前后连续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传播产业政策的萌发阶段,从19世纪至二战爆发,政策重心在私人所有制,管制的目的并不是为公众利益服务,而是促进竞争,反对垄断;第二阶段是传媒公共服务政策时期,自1945年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其特征是规范和政治上的考虑多于技术方面的考虑;第三阶段则转向一种新的传播政策范式,其基本特点是全球化快速发展,但民族国家的传播政策依然作用显著,民族国家政府、国内公司、跨国公司三者共同主导着传播政策的变化,公司力求放松旧有管制,以此拓展并打通国际国内市场的发展空间,政府则正从干预市场发展的管制中退出,并且在不得不设定优先考虑的次序时,给予经济而非社会与文化福利更多的优先权。与第二阶段传播侧重于政治考虑(公共服务和国家利益,强调政府干预,主要关注自由、多样性、内容质量、问责性等)不同,第三阶段传播新政策通常遵循市场、技术、消费者和公民意愿的逻辑,而不是强行实施其目标。[4]这种向商业化的转型,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非常明显。[5]
库、麦两位教授对新传播政策能否有效控制当代传媒的合理发展表示忧虑。麦奎尔教授在20世纪80年代总结出“民主参与”的当代传媒发展新模式,[6]强调公民参与传媒活动的巨大意义。依据这一在政治结构语境讨论问题的主流思路,库、麦两位教授认为第三阶段传播新政策应该包括三大核心原则:传播自由、接入性(公众高度而普遍分享传播资源的可能性与权利)、控制/问责的统一(该定义既要包括公众利益,也要涵盖私人或个人权利,同时还要与传播自由与现实保持一致;控制/问责性意味着确保那些控制和使用接入的人必须对其行为与用意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以使其尊重他人的传播需求,并为传播和发表的结果负责)。
这一有关传播新政策范式的原则讨论,基本上与当代西方政治自由主义传统一脉相承。当代重要的政治哲学家大多强调民主参与政治的巨大意义,如著有《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的罗尔斯教授……以确保民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7]基恩教授认为,基于国内国际公民社会之上、配之于适度的市场经济和国家与超国家机构的民主化、法制化的多元公共传媒服务,这才有可能保障人民的广泛参与权、享有权和表达权,有效发展传媒内容的多样化。[8]
当然,问题并不如此简单。从欧洲最近二十多年电子传媒体制的发展和当代国际传媒不同体制竞争的历史来看,只有在地区、国家、国际、区域、全球化空间的多重关系里,立足于国内国际交错融合的公民社会体系,配之于适度的市场经济和国家与超国家机构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多元公共传媒服务和多元商业传媒服务竞争整合,才有可能促使传播政策范式的顺利转型,建构起诸项新传播政策的核心原则。
对政治具有精深研究的达尔教授,在其总结性政治学论著《论民主》最后一节,意味深长地提到了“公民教育”的概念。他认为:“民主国家一个势在必行的要求就是:提高公民的能力,以便他能更有智慧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9]金里卡教授详细梳理并发展了公民资格理论,认为人们需要成为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公共慎议的积极公民,又说:“公民资格问题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最富有成果的论域之一。”[10]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世界与主体的改造与创造是处在互动关系中的。因此,公民社会的重构和公民资格的塑造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庞大的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公共慎议的积极公民,当代传播政策范式的顺利转型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从公民社会重构和公民资格塑造有机统一的角度,思考和评论当代传播政策范式,合理的传播政策范式应该有利于公民社会的重构和公民资格的塑造,不断解决社会和公民的异化。[11]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传播政策范式的转型是和当代传媒业商业化浪潮直接关联的。如何研究当代传媒商业资本主义,迄今仍缺乏有效的理论工具。1956年,赛伯特、彼德森、施拉姆诸教授提出了著名的“新闻四理论”。迄今为止,这一理论仍是研究传媒体制的最主要模式,更成熟的批评视角和分析工具尚未出现。[12]在《公司扩张、文本扩张:传播的商品化模式》一文中,弗琳茨和罗珊莎米尔教授认为,几十年来,绝大多数有关大众传播模式的理论“倾向于将大众传播首先看成是信息交流和政治话语的工具”,“主要着眼于国家政治结构方面”,而“我们所提出的传播商品化模式,强调了政治经济和大公司文化、群体之间的融合,它将传媒研究视为环境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生产研究。通过对某些旨在维护大公司霸权的话语策略的分析,我们将揭示大公司的传播在其中扮演了决定性角色”。[13]
毫无疑问,弗琳茨和罗珊莎米尔教授所提出的传播商品化模式,的确有利于我们深入了解大传媒公司的文化策略及其对公共传媒政策的深刻影响。但是由于比较脱离当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复杂语境,他们的理论夸大了大公司制造霸权空间的能力和在大众传播中的决定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国家/政府在协调和规范竞争与多样性、促进传媒经济与加强传媒公共服务、放松管制与扩大公民参与等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理论也忽视了当代竞争性精英主义和竞争性时尚主义这一现实状况对传媒大公司文化的制约作用,由此传媒大公司也在一定意义上发挥着积极功能。究其原因,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缺少当代经济学基础的支撑,诸如垄断竞争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等,而这种缺失对于建立传播的商品化模式是致命的。
总而言之,当代传播政策范式是在复杂的社会语境内,在一系列既矛盾又互动的关键因素中发生发展的。
三、传媒政策的基本范畴
最近二十多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语境中,传媒领域里一系列历久弥新的关键范畴,其内在蕴涵的深刻矛盾反复突现;与此同时,一系列崭新的重要范畴也不断涌现,为传媒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表达自由、公共利益、多样性、竞争、普济服务等是欧美国家与政府传媒政策的中心范畴,而政治福利、社会与文化福利、经济福利则是其基本目标取向。在这些基本目标之间,一直存在着潜在的与现实的多重冲突。由于基本目标取向不同,传媒政策中心范畴的意义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虽然至少在文本上公共利益的宗旨依然没变,但当代欧美国家与政府传媒政策偏重于从经济角度酝酿传媒政策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在政策的实际表现方面更是如此。美国1996年电信法和20世纪90年代英国《广播电视法》就是典型代表。[14]欧美主导下的WTO,在传媒政策上也呈现出相当强烈的自由贸易倾向。
在《基础原则和传播决策》中,纳波里教授概括了美国传播政策的基础原则模型: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下,有公共利益,其下则分别包括地方主义、自由观点市场、普济服务,而多样性和竞争性则属于自由观点市场范畴。[15]然而,由于传媒业的急剧转型,不仅学界对这些传媒政策方面的关键范畴存在界定上的争议,而且在政策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这些范畴之间也常常出现矛盾。
在影视跨国贸易中,完全让自由市场调节,那么好莱坞电影公司很可能垄断全球电影市场。因此,不仅WTO仍然维护民族国家电影保护条款,而且欧盟和不少西方国家也继续程度不一地实行电影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在民族国家内,电子传媒领域如果不进行一定的管制,不仅将造成而且在所有制与传播内容方面都会出现单一化的共生现象。同样,自由市场在相当大程度上难以提供充分的经济传播服务,世界普遍实行公共与商业广播电视体制就说明了这一问题。而像美国这么高度商业化的国家,其公共广播电视的存在仍是不容轻视的。在这些地方,管制起到了促进竞争与多样化的作用。
然而,意在推动多样性的传媒管制,又往往是遏止竞争与多样化的基本原因。1949年美国FCC推行了广播对公共事件的讨论,以提供对比鲜明的观点的政策。最后FCC意识到这样的政策会使传媒公司产生“恐惧”,不愿发表自己独特的意见,受众因此受到信息单一化的负面影响。[16]在全球化语境中,旧有传媒管制会产生垄断的消极后果,也限制了全球传媒经济与贸易的快速发展,跟当代经济相适应的垄断竞争市场结构难以形成。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传媒管制体制的放松,推动了世界传媒业的扩大。
虽然放松管制的新传媒政策既得到当代传媒经济发展大势的一定佐证,又有其垄断竞争经济学理上的依据,而且当代制度经济学派也在不少方面给予支持,但是国际社会对庞大的跨国传媒集团忧虑甚重,这其中不仅有众多发展中国家,而且包括欧盟各国与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另外,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甚至在世界放松管制主要发动机的美国,这一传媒新政策究竟效果如何,也众说纷纭,持消极观点的学者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定量研究和深入的历史研究。[17]政府对此也是清楚的。例如,在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和英国互动广播电视公司案中,美国FCC和欧洲竞争主管当局就认识到放松管制浪潮中传媒大公司的垄断倾向。[18]
不仅如此,作为传媒政策价值基础的表达自由及其法律依据,诸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欧洲人权法案等,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下的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社会,也面临着相当的困境。这点在版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传媒产品的版权在当代传媒经济与贸易中占有中心地位。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所公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业报告》称,版权业已连续11年保持高速发展,成为美国经济中发展最快的部门之一。2001年,核心版权业为美国贡献了约5351亿美元,相当于GDP的5.24%左右;整体版权业为美国经济贡献了约7912亿美元,相当于GDP的7.75%左右。按实际年增长率计算,核心版权业超过了整个经济增长率的一倍;在1977年到2001年之间,美国核心版权业的平均增长率为7%,而美国经济其余部分的平均增长率只有3%。电影业的增长幅度更大,从1985年的215亿美元到1990年的400亿美元,五年增长了近100%。电影业在20世纪90年代的年增长率跟版权业年增长率的平均水平相当(即1993—1997年期间的6%—7%)。与此同时,美国版权业的海外销售已超过了汽车和汽车配件业的海外销售总和,也超过了农业部门的海外销售,及电影业海外销售的10%。[19]
由于当代新技术的发展,数字解密技术日益普及,盗版泛滥。根据1998—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协会的报告,盗版所造成的损失1998年总计约104亿美元,1999年约85.4亿美元,2000年约81亿美元,2001年约83.8亿美元,而电影业的损失1998年总计约14.2亿美元(接近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4%),1999年约13.2亿美元(超过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2000年约12.2亿美元(占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2001年约12.9亿美元(占整个版权业损失的15.4%)。[20]
因此,保护版权就成为当代经济的关键,而保护版权关键之一是限制数字解密技术的使用。这固然有利于当代社会与经济的安全与发展,但最大的获利者是版权所有人,尤其是传媒大公司,后者不仅积极促进版权保护,而且千方百计寻求版权垄断,从而谋取公司的垄断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群体的表达自由(包括科学技术探索)。但是,不对版权实行强有力的保护(尤其是通过限制数字解密技术的使用),当代经济和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就有可能崩溃,同时也会妨碍传媒大公司的表达自由。美国《1998年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欧盟《2001年版权指令》在此关键问题上进退维谷。[21]当代互联网的发展政策同样必须面对这一棘手的问题。[22]
更复杂的是,由于当代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当代地区、国家、区域、世界性组织多层社会结构错综复杂的整合或协同作用,个人和群体的社会身份认同呈现多元复合现象,个人或可与超国家性法律、议会、行政、非政府组织的权力相结合,从而形成对国家主权的一定冲击。在欧美等国,个人不仅拥有多元复合的社会身份认同,而且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力,这在相当程度上会与其国家规范之下的权利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不仅可能表现在个人的自由表达跟国家的政策限制上,而且也可能表现在传媒公司的商业行为跟国家的政策限制上。[23]美加在WTO框架内的传媒贸易之争,不仅突现了WTO有关传媒业规则的内涵,而且也反映了国家和超国家权力的冲突与调整。[24]
总而言之,全球化、新技术、跨国公司、公民社会、国家、超国家等历史转型激发了当代传媒政策新范式中的一系列关键范畴的矛盾与互动,由此也彰显了国际传媒的时代特征。
四、多元、参与、竞争性权力体系的有机结合
那么,应对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矛盾的主导原则是什么呢?
全球化时代是高风险社会,[25]信息、科技、物资、制度、人口等在高度紧密的空间中快速流动,自然、社会、文化遭遇巨大的变化压力,世界充满着不确定性。驯服偶然,以创造和把握机会,这成为20世纪世界哲学的主导理念。[26]
从这一观点来看,当代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应立足于多元与开放,在个人、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全球多重层面,强调多元化组织机制与政策安排,推动竞争,促进开放。从积极的意义上讲,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中的矛盾与政策冲突恰好深刻地反映了当代世界的崭新主题:在不确定性中把握不确定的世界,在灵活可变的秩序中驯服偶然,将不确定性与偶然这一风险同时变为开放和发展的源泉。
这种多元与开放,其主要基础之一是高度的民主参与。所谓高度的民主参与,其核心内容是推进公民社会重构和公民资格塑造的发展与有机统一。
总的来说,当代国际学术界偏向于民主参与,对各级权力主导下的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中的政策安排多持批评态度。但是,韦伯与福柯的观点至今依然有效。从一定意义上讲,错综复杂的霸权关系仍然是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安排的基础。重要的是:从一定意义上讲,竞争性权力体系是保证多元、开放、民主参与及其适度性的基础这无可置疑……这一基础使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很可能会变得更加步履艰难。
所谓竞争性权力体系,主要是指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全球多重层面上的权力组织彼此制衡,互动共存。在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冲突的调整过程中,尤其要辩证处理好民族国家与超国家权力体系的关系,在稳定民族国家权力体系的基础上,突出超国家权力体系的作用,适度且不断变革民族国家权力体系,促进和保证民主参与,加强公民社会与个人和超国家权力体系之间的联系,重构公民社会与个人和民族国家的关系,这是协调和重构民族国家与超国家权力体系之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构灵活开放、充满活力的民族国家的主要方式之一。
总而言之,多元、参与、竞争性权力体系的有机结合,这应当成为应对当前国际传媒制度转型与政策矛盾的主导原则。
(本文由作者提供,原载《现代传播》2005年4期,《新华文摘》2005年22期)
作者自评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愈来愈融入并深刻影响世界,中国传媒也愈来愈面临全球传媒的挑战。进入20世纪90年代,如何推进制度转型,以发展中国传媒业和应对国际传媒业的严峻挑战,这成为国内学界思考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今天,在理论上要研究这一重大问题,不可能离开国际传媒这一比较参考系统,而在此研究领域,国内学界研究状况并不令人满意。为此,我们撰写这一篇论文。
【注释】
[1]A.Giddens,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Oxford:Polity Press,1990.
[2]齐格蒙特·鲍曼:《全球化:人类的后果》,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简·阿特·斯图尔特:《解析全球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Jan Van Cuilenburg and Denis McQuail,“Media Policy Paradigm Shifts”.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18(2):181-207.2003.
[5]Christian W.Thomasen(edit.),Transnationalization of Television in Western Europe Heidelberg:Carl Winter University Press,1989.
[6]Denis McQuail,Mass Media Theory.London:Sage Ltd.1994:131-132.
[7]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450页。
[8]基恩:《媒体与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192页。
[9]达尔:《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6页。
[10]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二版序和第517-600页。
[11]马克思:《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2]Denis McQuail,Mass Media Theory.London:Sage Ltd.2000:482.
[13]E.Fursich and E.P.L.Roushanzamir,“Corporate Expansion,Textual Expansion:Commodification Model of Communicat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Inquiry 25:4(October 2001):375-395;又参见L.Taylor and Willis,Media Studies.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106页。
[14]Christopher H.Sterling,“US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Ownership and the 1996 Telecommunications Act”,In:Media Power,Professionals and Policies,edited by H.Tumbe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Gllian Doyle,Media Ownership,chapter 6-7.London and Thousand Oaks and New Delhi:Sage Publications,2002.
[15]Philip M.Napoli,Foundations of Communications Policy.Cresskill,New Jersey:Hampton Press,Inc.2001:22.
[16]Philip M.Napoli,Foundations of Communications Policy.Cresskill,New Jersey:Hampton Press,Inc.,2001:14-15;FCC,1985a;Syracuse Peace Council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1989;I.J.Brenna,“The Fairness Doctrine as Public Policy”.Journal of Broadcasting and Electronic Media.33(4):419-440,1989;R.M.Entman.Democracy Without Citizens:Media and the Decay of American Polit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Anastasia Bednarski,“From Diversity to Duplication:Mega-mergers and the Failure of the Marketplace Model under the Telecommunications.Act of 1996”.Bednarski Macx 3/6/2003 9:17 AM;Clement G Krouse and Jongsur Park,“Local Exchange Competition and 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 15(2003):223-241;Gill Hulls,“U.S.Ruls.OK?Telecommunications Since the 1940s”.In:Media Power,Professionals and Policics.Edited by Howard Tumber.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
[18]Hernan Gaiperin and Francois Bar,“The Regulmion of Interactive Tele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Calperin MAC13.Doc12/02/024: 33PM.
[19]Shujen Wang,“Recontextualizing Copyright:Piracy,Hollywood,the State and Globalization”.Cinema Journal 43.No.1.Fall 2003.
[20]Shujen Wang,“Reeontextualizing Copyright:Piracy,Hollywood,the State and Globalization”.Cinema Journal 43.No.1.Fall 2003.
[21]Markus Failenbock,“On the Technical Protection of Copyright: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The European Community Copyright Directive and Their Ant circumvention Provision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Law and Policy. Issue 7,Winter 2002/2003.
[22]Francois Bar,et al,“Access and Innovation Policy for the Third-generation Internet”.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24(2000):489-518.
[23]Douglas W.Vick,“Exporting the First Admendment to Cyberspaee:the Internet and State Sovereignty”.In:Media and Globalization.Edited by Nancy Morris and Silvio Waisboord.London:Row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INC.2000;Katharine Sarikis,“Supranational Covernance and the Shifting Paradigm in Communications Policy-making:The Cas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In:Global Media Policy in the New Millennium.Edited by Marc Raboy.Bedfordshire:University of Luton Press. 2002;Mark Wbeeler,“Spranational Regulation Television and the European Union”.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Vol.19,2004(3):349-369.
[24]Caroline Pouwels and Jan Loisen,“The WTO and the Audiovisual Sector”.European Jounal of Communication.Vol.18(3):291-323;Keith Acheson and Christopher Maule,“Frethinking Canadian Magazine Policy”.Gazette.Vol.62,2000(3-4):205-229.
[25]吉登斯:《失控的世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2页。
[26]维纳:《维纳著作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3-9页;伊恩·哈金:《驯服偶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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