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程序设置公开化
2002年5月和7月,中央电视台举办了第十届全国青年歌手业余组和专业组大奖赛,引起了全国众多音乐爱好者的关注。人们不仅关心此次大赛有多少新歌新人问世,同时也对大赛的考核评奖方法的改进寄予希望。此次大赛改变了过去场下统计场上只报一个总分的情况,而是将各位评委的头像和打分当场通过电视大屏幕告诉各位参赛选手和电视观众。同时,还设了一个监审组,对观众比较集中的问题请评委当场解释和说明,在比赛中还请了公证员进行现场公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将大赛的进展情况公布于众,力争做到每一个程序特别是重要程序让观众清楚,以体现公平和公正。
程序的公开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现在有不少地方选拔领导干部,在群众推荐组织考察以后,还张榜告示,以听取更多人的意见,组织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来决定是否任命该同志。有的科学成果评奖采取公示制,即将申报作品项目和内容提要在专门性的杂志或新闻媒体上公示,如在三个月内没有异议,才决定是否授奖和授予何种奖励。上海大学为防止学术腐败,公开发行博士生论文,让社会各界均可以参与评审。武汉市媒体公布了关于选拔各类专家的新程序:一是选拔全过程将通过媒体和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二是受理市级学术团体的推荐和个人自荐。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类专家人选的选拔范围、对象、条件、名额、程序和监督办法。而且把经过组织审核、专家评议入围的人选名单公示15天,建立接待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图4-6 2008年第十三届青年歌手大奖赛
“公开、公平、公正”是人们孜孜以求的民主权利,它体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其他一切日常生活中,其中也包括在一些重大的赛事中。而“公开”,则是人们实现民主权利的首要前提。人们不仅要求公开结果,而且要求公开过程,即对实现结果的每个程序都需要有所了解。电视大奖赛就是公开了评奖程序,观众才知道在哪位选手唱歌时,哪位评委的分打得高或者低,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向监审组提出质疑;正是因为大奖赛公开了比赛程序,人们才知道为什么请某某担任评委或作了调整,才能对比赛中设计的考核标准提出改进意见(有的被采纳),等等。
程序公开化的积极意义表现在:首先,它是对人们公民权利的一种维护和尊重。我们常讲要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它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人民有知情权,即对一些关乎国家大事的知晓,对影响自己生活(生活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大事的了解。知情权是公民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法治国家的。所以,程序公开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人权的维护和尊重。除了那些涉及国家和集体机密、个人隐私和某些特殊的程序不能公开外,公民有权了解一切他们应该知道和希望知道的活动程序。知情愈细愈广,表明我们国家的民主程度愈高,这是一件好事情。同时,知情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大众事务的首要前提,只有知情了,才能参与管理参与讨论,这是他们主人翁地位的充分体现。一项事务,只有大家都知道了,都来参与了,这项事务才能办得更好。公民的这种知情权和参与权有的是通过大众传媒直接实现的,有的则是通过人民代表或其他形式来代替行使的。不论哪一种,公民都不仅需要了解结果,同时要了解结果产生的程序。
程序公开化,可以接受公民的监督。我们一切决策或活动程序的设立,都是为了使其更加科学有效。而程序公开了,大家知道了,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对决策程序的正误和优劣提出建议或意见,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决策或活动是大有好处的。尽管有的决策系统自己设立了纠偏程序,它可以在系统发生偏差时自动纠偏,但是,这种纠偏程序有时也会发生故障,就如火箭系统一样,除了设有自动纠偏程序外,还设有特殊的人工制动程序来处理火箭升空时发生的意外情况。程序公开了,大家会议论纷纷,品头论足,这是一件好事情。畅所欲言总比万马齐喑好,接受监督总比一意孤行好,实现的前提就是程序公开化。
图4-7 公开考试
图4-8 2008年南昌公选领导干部统分现场
程序公开化,可以防止由暗箱操作导致的消极作用。程序不公开,不仅使我们的决策得不到监督,而且能使某些人通过暗箱操作非法牟私,给人民的事业造成危害。程序公开以制度化的形式出现,可以将这种消极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防微杜渐,将一切违法乱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必等到最后,那样的话损失就大了。
程序公开化可以宣传大政方针,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让人们体验到法制的正义和崇高。随着人们对决策科学化的重视,程序在其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了。而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它反映了决策者的思想和思路,它以一些必须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为基础。对程序实行公开化,实际上就是将党和政府及决策者的方针政策告诉了大家,使大众明白这个决策是如何作出来的,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同时,程序又是一个科学的体系,将其公开,又可以让人们感受一次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这一切,对于帮助大众领会和实行决策都是大有好处的。另外,程序公开也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法制教育。如现在司法中推行的庭审公开、审判公开、证据公开、质证公开、抗辩公开、合议公开、判决公开等,就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在参与司法活动中,不仅监督司法过程,纠其偏差,而且使其在参与中体验到个人必须服从法律程序的要求,体验到法律在伸张正义中的公平、公正的崇高意义。这种意义可以引申到我们的其他工作和活动中。
据2005年11月29日《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政府近期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登记及摇号销售试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改变以往实施的“先来后到”的销售方式,体现机会均等,此法在全国居首。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一种适度优惠住房。但由于要求购房的人多,而政府分批建好的经适房又不能即时满足全体购房者的需求,于是从1994年开始,武汉市一直都执行谁先登记谁先购买的销售方式。但在实施中发现,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许多符合条件的市民一次次失去了购买和选择的机会,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新实行的《办法》规定,开发商在取得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提前将可供选择的住房、登记时间、地点等信息登报,并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公告,让需要购房选房的用户一目了然。摇号选在项目辖区内适宜的场所实施,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同时,还邀请5~10名购买人代表参与监督,这些人在自愿报名者中随机产生。
图4-9 “摇号”的工作人员背对显示屏随机按下键盘,产生幸运买主
“先来后到”是自古以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一种常用的游戏规则,不论是到商店购物、车站购票,还是到餐馆进餐、游乐场所参观,人们大都能够遵循这一规则。这一规则保护了先来者的利益,给后来者以某种提示,显示了社会的某种公平,一般来说大家都能接受。正因为此,武汉市在经济房的购买和挑选中一直实行这种方法。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人们的需求也是因不同的对象有轻重缓急之别的。像购买住房特别是有优惠条件的高价物品,仅靠“先来后到”这一种方法显然是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了。人们在不同的地方工作,有的比较松闲关系多,获取信息的时间和渠道也多,而有的人却因工作或地域或人缘的原因,不能或较少较迟地获得信息,或知道了情况但没有时间没有精力去捷足先登,这样自然就会形成屡屡机会落空的现象。如果加上开发商和有关管理部门某些人员的不规范的信息发布或腐败行为,这样的“先来后到”就有更大的问题了,那么,民众的利益自然也就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了。
房少人多,如何保证政府的关爱落到实处,如何防止少数人利用职权从中获取私利,如何体现机会均等,保护民众的公正利益,实施科学的管理程序是十分重要的。武汉市出台的这个《办法》,虽然在最后售出经济适用房的总量上是一样的,但在分配的方法和过程上却与“先来后到”的方法不一样,人们的感觉自然也不同。新《办法》至少表现出以下两个好处:一是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需要购房者可以通过报纸和网络获取房源、房型等方面的信息,购买人名单将在网上公布。二是体现了公民参与、机会均等的原则。信息提前公开让人们有准备的时间,采取现场摇号的方式既接受了公民监督,更体现了机会均等。自然,采取摇号方式也必须保证它运行的科学性和对它的公开监督。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程序化建设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提高各级领导机关的执政能力,“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任何良好的愿望,任何以人为本的举措,都必须要有科学有效的运作程序来作保证。举一反三,希望各级领导部门在程序的科学化建设上有更多更新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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