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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规矩谈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五、“破格”规矩谈毛泽东曾指出,正确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性因素。这则消息经媒体报道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尽管如此,“破格”一词在今天仍有很强的吸引力。我们需要曝光的是这些在暗中进行的要官者。“官”即领导干部,在一个单位、部门、地区,在一个工作系统中,它处于领导地位,行使对系统的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的功能。

五、“破格”规矩谈

毛泽东曾指出,正确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是决定性因素。每一个优秀的干部都是一面旗帜。能否将品德优秀、专业水平高、爱国爱民的优秀人才吸引到党和国家建设的队伍中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党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建设创造合理、科学的人才选拔制度是加强党的领导力的关键。

早在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希望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来个大转变,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大力培养、发现和破格使用优秀人才,坚决同一切压制和摧残人才的现象作斗争。1982年2月,中央提出要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在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1983年10月,中央组织部作出《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管少、管活、管好”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1984年7月,中央决定改革现行干部管理体制,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了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央组织部重新修订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1987年,提出了以建立公务员制度为重点,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意见,党的十三大以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1995年2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02年7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得到加强。

2006年7月,湖南省省委在全省加强县乡干部队伍建设座谈会上宣布,提拔5名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厅局任正副处长。这则消息经媒体报道引起了很大社会反响。有人说被提拔的5名乡镇干部坐上了升迁的“直升机”,直升省厅了。《工人日报》的一篇文章这样评论该事件:“从‘乡官’一举提拔到省级机关,不仅拓宽了干部选任工作的思路,而且打破了长久以来在一些地方盛行的用人框框和‘规矩’:干部只能一级一级往上提,选人只能按本机关单位内部人员的资历高低排队,容不得‘外人’插队。这样的框框和‘规矩’显然不利于我们事业的发展。”

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在全省加强县乡干部队伍建设座谈会上说,要坚决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观念的束缚,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方式,通过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县乡的创造活力。[12]

“破格”一词,在今天评聘专业职务中经常用到,至于它源于何时,我却无从考证,只晓得《辞源》上有记载:明朝张居正答楚按院陈燕野道,监利李尹,不费兵力,收此奇功,允宜破格优录。想必是有些日子了。尽管如此,“破格”一词在今天仍有很强的吸引力。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之所以工作难获突破,事业难有进展,其重要原因之一即选人用人的框框太多,或明或潜的“规矩”太多,以至于真正优秀的人才很难脱颖而出,担当重任。诸如唯职级、唯职称、唯资历、唯背景、唯关系、唯惯例、唯圈子、唯领导印象等“规矩”,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就是不唯才能是举,不唯实绩是举,不唯品德是举,就是不实事求是,不举贤任能。这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所谓破格,就是打破既定规格的约束,这首先要承认实际水平和贡献才是评聘专业职务的重要标准。湖南省本次得到提拔的五位“乡官”,都有突出的工作业绩,是从全省年度表彰的99个优秀基层党组织、50个优秀党务工作者中产生的。他们工作作风踏实,群众基础好,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破格重用这样的干部符合党的干部政策,符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形势需要。

与上述唯才是举的事件相对,干部选拔工作中还存在着“跑官”、“要官”、“卖官”的现象。四川省财政厅投资处原处长雷应全、黑龙江省鸡西市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刘振树、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原副县长尹黎明和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刘二海等人,分别因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非组织活动”等被查处,并已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

我以为,从已经出现的这些禁而不止的“跑官”、“要官”、“卖官”事件中,检查一下我们现行的提拔干部的某些政策,似乎更有必要。

所谓“官”,按职业划分就是领导干部,三百六十行中之一行也。按马克思说的“公仆”一词,应理解为人民的服务员,其功能是为人民服务的。既然三百六十行,行行都需要人,“官”之一行,人们自然也可以伸手去“要”。现在,干部搞聘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化、公开化,干部岗位的设置、素质要求、人员数量都公布于众,人们当然可以通过竞争、挑选,找到适宜自己发挥聪明才智和积极性的岗位。“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已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少地方也公开登报、张榜招聘各类各级领导干部。此时此刻,对那些响应党的号召,勇于自荐者,难道不该受到积极肯定的表扬和奖励,反而要受到消极否定的指责和惩罚么?

在我们的生活里头,确实还存在或言辞隐约而意图明显,或撕破脸面,强争硬要,或挖空心思,走后门通关节伸手要官的现象。我们需要曝光的是这些在暗中进行的要官者。对这种思想和行为者进行批评或处分是十分必要的,什么时候有就什么时候进行批评。但是,造成这种“伸手要官”的原因何在?我以为有两条不可忽视:其一,官位和利益、荣誉、奖赏相联系或联系得多,而与责任、风险、惩罚不联系或联系得少;其二,某些地方的干部人事制度还未改革或改革不深入,公开竞争、民主监督的机制还未真正引入干部的招聘、任命、罢免、考核之中。干部的升迁降落还掌握在少数首长和组织人事干部手中。于是乎,有人便采取了不正之术(有的居然获得了成功);对于这种“要”,当然是“坚决不给”,但当人们在批评这种“要官”者时,难道不该检查一下官职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完备统一,“给官”的体制和方法是否科学民主么?

“官”即领导干部,在一个单位、部门、地区,在一个工作系统中,它处于领导地位,行使对系统的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的功能。而这并非是什么人都能胜任的,它需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尽量多的理论知识、较为熟悉的专业技术和健康的心理和体魄。这些都是需要而且应该有一定的量化标准可以考核、比较的。不论是招聘或任命,“给官”的权利都在人民和人民选出的权力机构,一切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包括上级首长和组织人事干部等),都必须秉公执法,充分遵照和履行人民的意愿;人民群众则应该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给官”的过程和为官者进行有效的监督。一切为私利的“要官”和“给官”都要受到人民的谴责和否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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