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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逝去的同胞们下半旗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请为逝去的同胞们下半旗新中国成立快60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也有19年的时间了。利用为在重大灾难中逝去的普通公民们下半旗,寄托我们的哀思,表达祖国对自己儿女的缅怀之情,不失为一种好方法。为重大灾难中普通公民的逝去下半旗,在《国旗法》颁布后还没有施行,但这并不是说不能执行和不该执行。

二、请为逝去的同胞们下半旗

新中国成立快60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称《国旗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也有19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在中国的大地上,发生过1998年那样泛滥三江流域的大洪水,也出现过2003年肆虐华夏的“非典”疫情,既有东北大片连绵不断的森林大火,更有时时让人揪心的煤矿坍塌事件……每当出现这样的重大自然灾害和人员伤亡事故时,党和政府的领导人总会关注、批示和亲临现场指挥施救或处理后事。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我们总会为生长在这样的国度而庆幸,为有这样的领导人而油然起敬。但是,我们的国家却一次又一次地忘记了《国旗法》中的下半旗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第十四条第二款)

中国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现在又是一个向着法制化社会迈进的国家。我想,对于国家曾经颁布的一些法规,都应该认真地检查,看是否真正地执行了,执行的状况如何,比如说《国旗法》。2006年我在网上搜寻了一下,发现有许多的条目都是关于如何升国旗和挂国旗的,这些都是十分必须和重要的。但是,却没有看到关于如何下半旗的实施细则和实例报道。这个有些反常的现象引起了我的思考。我在《请为逝去的同胞们下半旗》的评论文章中写道:[6]

《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这里虽然用的是“可以”,就是说不是“一律”,不是“必须”,不带有强制性。但是,既是“可以”,总有可以实施的标准和可以实施的实例,很遗憾,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条文,却没有可以执行的细则和已经执行的实例,不论从法律的制定者和法律的执行者来说,都需要作一番思考才是。请记住,《国旗法》实施至今已经快16年了!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时时需要有一种精神去凝聚、去鼓舞、去振兴。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深得人心。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的领导下,在为民谋福利解忧愁上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灾难还不时地袭击着我们,每次风暴过后都会有一些或一大批骨肉同胞离我们而去。为了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可以选择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为他们下半旗。早些年就有人写文章呼吁过,但未能实行。

2006年时值中国邢台地震40周年和唐山地震30周年,在唐山地震中有24.2万多人死亡,重伤16.4万多人。邢台地震中有8064人丧生,3.8万余人受伤(2006年5月23日新华社电)。中国政府将举办一系列相关纪念活动,缅怀那些难忘的日子和因灾害而逝去的人们。我觉得在我们缅怀故人的时刻,我们的国家还可以用下半旗的方法表达全国人民的哀思。为此,我建议:

在上述的各项纪念活动中,请有关部门考虑增加一项内容,即为曾经在那场灾难中逝去的同胞下半旗,以表达全国人民的缅怀之情。以此为契机,形成一个制度,凡是达到“可以”下半旗的事件或时机,或是中央,或是地方,或是单位或部门,都举办这样的仪式。也希望我们新闻单位的记者们,创造性地工作,选择合适的事件和时机,促成和报道这样的仪式,以便更好地学习和落实《国旗法》(第一条),“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

发出这个倡议之后,我仍感不足,于是再次提笔写下《为普通公民下半旗的几个理由》:

第一,保证法律的完整性。《国旗法》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

(第一条)而制定的。既如此,《国旗法》就应是一个完整体,既包括升旗,也包括降旗;既包括对国家领导人和知名人士逝世后下半旗,也应包括对在重大伤亡事故中去世的普通公民们下半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三条)如何尊重如何爱护,它是全体中国公民的事,它自然也应表现在全体中国公民的生命起点和终点,特别是在重大灾难和事故中生命消亡的众多普通公民们。

第二,要有执法的实施条例和实践。《国旗法》在讲到重大伤亡时,用的是“可以下半旗致哀”,说是“可以”,就不是“一定”,必须执行,不带有任何的强制性。但是,既是“可以”,就应该有“可以”执行的实际典例和“可以”执行的具体解释和实施条例。但是,至今没有,既没有这方面的解释,也罕有这方面的实践。如果是这样,那么,一个十分严肃的国家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至少在某一条款上。在目前我们大力强调加强法制建设的时代,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以为是很不正常的。

第三,更好地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以民为本的治国理念,深得人心。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的领导下,在为民谋福利解忧愁上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既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把它做得更加全面,更加圆满,更加完美——在重大事故和灾难中为逝去的同胞们下一次半旗,以寄托我们的哀思呢?我们的事业是大家努力实现的。完成这样的事业需要凝聚人心,上下协力。利用为在重大灾难中逝去的普通公民们下半旗,寄托我们的哀思,表达祖国对自己儿女的缅怀之情,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当国家领导人和广大公民能在享受国家法律的公平上保持一致时,这样的国家,这样的人民,其力量一定是强大的。

第四,积极、认真、创造性地执行国家法律。为重大灾难中普通公民的逝去下半旗,在《国旗法》颁布后还没有施行,但这并不是说不能执行和不该执行。国家的有关部门,地方的有关部门,甚至大的企事业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都有责任去实现“第一次”。因为这个“第一次”是有利于普及法律,有利于增强民心,特别是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凡事开头难,总要有人做“第一次”。[7]

虽然我的呼吁得到了不少赞同者的回应,可惜的是,2006年的国旗并没有为唐山遇难的同胞而降。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吞噬了数万位同胞的生命。5月18日国务院发表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依据法律以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政令的方式向自然灾害中遇难的平民致哀,也是第一次为平民降半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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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5月19日晨天安门广场下半旗

国务院决定并实施为汶川死难者下半旗之举,受到全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称赞,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最好体现。

早在60多年前,毛泽东在纪念张思德的追悼大会上就发表过《为人民服务》的著名讲话:“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那时候新中国还没有成立。今天我们要说,凡是“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中央或地方都应该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伤亡的程度决定“下半旗致哀”的范围和时间,开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这也要渐进为一种常态。

中国是一个大国,我们不希望发生那些令人悲痛的天灾人祸。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不幸事件和重大伤亡还会时时出现。当我们习惯用传统方式对逝去者表达哀思时,请有关方面不要忘了《国旗法》中有关下半旗的条文,让我们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以鼓舞士气,赢得民心。一个法律颁布了近20年都未能实施,这本身就说明了法律文本的某些不科学和不完善。为此,我撰文建议,此次全国哀悼日后,吁请全国人大尽快组织人员讨论修改和完善《国旗法》,使其更好地体现《国旗法》制定的宗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地体现当代领导集体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本次哀悼日下半旗是以国务院的名义进行的——在全国以至世界范围的有些地方进行三日。这是自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来32年的第一次。我不希望时常看到发生如此重大的灾难和国务院的如此决定,这是我们民族的不幸。但是,灾难并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那么,出现了一个省或一个市或一个县或一个地区的局部的重大灾难时,可否以省政府的名义,市政府或县级政府、单位的名义在所辖地区为罹难者发布下半旗的时间和范围呢?建议对《国旗法》中的“可以”二字改为“应该”,将批准下半旗的权限进行修改。以此为契机,形成一个制度,凡是达到“应该”下半旗的事件或时机,或是中央,或是地方,或是单位,都举办这样的仪式,以便更好地学习和落实《国旗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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