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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新闻报道的原则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一家企业原来业绩很差,经过一番努力后效益大增,如果是一般的经济新闻,完全可以就“效益大增”这个方面进行突出报道。但作为证券新闻,就不但要报道“效益大增”,而且还要如实交代这个企业的绝对利润是多少,在同行业中处于什么地位,“效益大增”是确实经营得好还是某种偶然性的原因,以及在市场竞争中还将面临哪些潜在的不利因素等。

第三节 证券新闻报道的原则

随着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及其对市场信息需求的日益增长,证券新闻报道成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经济新闻报道相比,证券新闻报道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对金融的安全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证券新闻报道必须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

证券新闻的完整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指大众媒介的证券新闻应该把影响证券市场的相关信息都报道出来;二是指在具体的新闻中应该全面报道,交待新闻事实的来龙去脉。

完整性原则就是要求证券新闻报道充分认识到证券市场是一个全方位的市场,报道唯有综合各方面的信息,才能使投资人做出正确的投资抉择,这体现在具体的证券新闻写作中与一般新闻的写作有不同的技巧要求。一般新闻都强调巧选角度,不面面俱到,要求抓住客观事物诸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进行突出的报道,其他方面略去不写,凸显最有价值的新闻要素。证券新闻则不同,它常常要注重事物的完整性,即要求对事物的各个侧面进行全方位的报道,不可有重大遗漏。这是因为,其他新闻常常是为了满足人们一般的求知欲、好奇心,而证券新闻,特别是一些重大证券信息的报道往往是众多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为了生动、有新意,只讲一点不及其余,则会因为可能遗漏某些信息而产生误导,使投资者蒙受损失。比如,一家企业原来业绩很差,经过一番努力后效益大增,如果是一般的经济新闻,完全可以就“效益大增”这个方面进行突出报道。但作为证券新闻,就不但要报道“效益大增”,而且还要如实交代这个企业的绝对利润是多少,在同行业中处于什么地位,“效益大增”是确实经营得好还是某种偶然性的原因,以及在市场竞争中还将面临哪些潜在的不利因素等。(13)

完整性原则还要求报道讲求平衡性。证券媒体可以传播一些证券市场包括个股走势的预测分析,但一定要注意报道的完整性,不能说涨时一切信息都是利多,说跌时一切信息都是利空。一个负责任的证券媒体应该通过对股市评论和分析推动市场发展与完善,体现观点的多样性、完整性;应该通过版面编排把造成市场波动的多种因素充分揭示出来,把多种观点表现出来,让投资者进行多方权衡,择其善者而从之。

证券新闻报道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全面上,同时还应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部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有意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证券媒体也应当予以大胆揭露。

二、准确与权威性原则

作为搭建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通过“看不见的手”优化资本配置的重要角色,为使投资者和融资者们能够满怀信心地进场交易,就必须将市场的规则和运行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使之成为能够保护交易者合法利益的可信的市场。同时,为克服“逆向选择”亦即资源的不良配置,就应努力营造交易主体在充分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的环境,从而使之成为一个真正有效的市场。

“可信”和“有效”是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的两大基石。无论是要提高市场的“可信度”,还是要增强市场的“有效性”,都离不开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信息透明。正是在这样一个坐标点上,以传播信息消除不确定性为天职的大众新闻媒体才能切入证券市场。这个切入点,也就是证券报道的逻辑起点。

一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市场各参与方不可能同质、同量、同时获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荣获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3位经济学家的研究,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证明了这一点。

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实际看,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其一,因市场各参与方在市场当中所处地位的不同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在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在大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之间,在内幕知情者和普通股民之间,是永远没有“信息平等”可言的。

其二,因获取市场外围相关信息的迟早或多少而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例如,在历史上的某几个特定时期,沪深股市与香港股市形成了此起彼伏的“翘翘板效应”,在来自香港的信息渠道不十分畅通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先知先觉”者明显占据了交易优势。

其三,因市场各参与方知识和经验的差异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这常常表现在当人们同时获得某一信息时,对信息的理解或理解程度往往不一样或不一致,他们的投资决策及投资回报因此而分出高下。

其四,因对虚假信息识别能力的高低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制造虚假信息,实质上是通过人为地拉大信息不对称的差距,获得交易上的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面对“信息迷雾”,有经验或有渠道去印证信息真伪的人与没有经验或没有渠道去印证的人自然不可能“平起平坐”。

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使人们放弃消除或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努力。因为信息透明对证券市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如果放弃这种努力,就意味着对市场本身的否定。

证券新闻报道中穿插着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这些资料和数据,往往是投资者分析、判断,并做出最终选择的重要的参考依据。所以,证券新闻无论是文字还是数据,都必须达到精确。证券新闻本身不允许有半点错误,特别是在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各项经营指标时,更要准确,不能有一点马虎和纰漏,以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损害媒体自己的声誉和权威性。

证券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具体体现为:证券新闻及时、准确、可靠;统计数据权威可信;言论及深度报道,观点睿智,具有影响力,评论有挑战性、预见性以及学术性。(14)事实上,证券新闻在准确性与权威性方面的要求比其他任何新闻都严格得多,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说“一字千金”在其他新闻中有点夸张意味的话,在证券新闻中却是活生生的事实。

创刊于2000年9月的《新财经》杂志,是一本面向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杂志,专注于财经重大事件全面、深入的报道、分析,并为投资者、经营者提供可操作的财经知识。为保证报道的质量和专业色彩,其新闻采编机制比较特别。在内容生产上采取“1+1”模式,即每篇报道都是由“一个财经记者+一个专业研究员”共同完成。杂志社要求记者具有专业的教育背景,以便将来可以培养成学者型记者,并构造良好的权威性特色;同时借用外力,请证券分析师或投资银行研究人员对报道对象作深度、理性的分析点评。这样报道中不仅有记者的感性认识,还有专业人士的理性认识,两者叠加构成杂志的权威性控制体系。其关注资本市场的热点报道准确、可靠,统计数据权威可信;“特别策划”栏目围绕财经热点的专题报道颇具权威性和影响力;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揭示,注重理性分析与预测,触觉敏锐,分析合理,报道准确、客观、权威。针对“资本圈”的受众,《新财经》杂志的内容体现出鲜明的权威性特色,满足了投资者的需求,也为媒体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突出证券媒体权威性特征最好的新锐媒体之一。(15)

证券报道一以贯之的基本使命就是通过准确性与权威性的报道,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即尽可能地让参与市场交易的人们同质、同量、同时获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此外,还通过积极的舆论影响,推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本身的改进与完善,从而促进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三、规范性原则

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它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详细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组成。它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它既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证券新闻的制度环境,因此证券新闻报道必须遵循规范性原则。

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如英国“南海泡沫事件”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首次确立强制性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信息披露制度一直是证券市场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之一,为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证券业界对其有效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不断进行辩论、探索、求证。现在信息披露已成为证券市场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每个国家为此都制定了比较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不同,信息披露规则也各不相同。

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联邦证券管理的“招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并不断加以完善。200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通过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平披露规则(Regulation Fair Discloure):“若上市公司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向证券市场专业人员披露,或者向证券持有者披露,并可合理预见该证券持有者将基于此信息进行交易时,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此信息。”同时修订了内幕交易法的部分条文,明令禁止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行为,该规则的实质在于禁止上市公司从事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并借此廓清了长期以来公平披露与选择性披露相交叉的一些模糊范畴。如今,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严格的执法相结合,使美国证券市场上的信息得到了迅速、高效的传播,从而保证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交易整个过程进行规范。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多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对证券发行信息披露进行规定,并由证券交易所制定相关的上市规则、规定等,对证券上市及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规范。

当前我国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则等几个层次。就基本法律而言,1998年12月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证券法》,在总结行政法规、规章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证券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制作作了系统的规定,基本建立了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因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和审批制,所以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中也有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对各种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完整的法律规范,其中第十章《法律责任》就有追究公司向公众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另外,1997年3月修订后的新《刑法》,明确界定了几种有关证券犯罪的罪行,其中包括与信息披露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16)国务院于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主要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六章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供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报告,并对上述报告的具体内容、披露方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部门规章方面,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各种规则、准则、通知、办法的形式,对证券发行、上市、上市之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发布的制度规范主要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新股发行招股说明书、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等内容与格式准则。另外,针对一些特殊行业的上市,如银行、保险公司、房地产公司,证监会采用信息编报规则的方式,对上述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在编制披露文件时应遵循的内容与格式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都属自律性规则,这些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范畴,但上市公司亦应遵守。(17)

我国《证券法》已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关于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制度规范,从《刑法》、《证券法》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令法规和规章,都充分显示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的严厉规制态度,2007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通知中所提到的相关规定,都源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强调。

指定媒体发布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平台指定媒体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也为一种重要的中介。中国证券市场在创办之初,就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指定媒体制度。1993年4月由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就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刊物上。”1993年6月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同时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在不同报刊上披露统一信息的文字一致。”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共有“七报一刊”:《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和《证券市场周刊》。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三大证券报为主的指定媒体,构成了基金、证券公司等参与者的信息披露平台,并且继证监会后,成为银监会、保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的指定媒体,甚至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提及: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现在指定媒体也由“七报一刊”发展到“巨潮网”等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除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外,有关部门还对其他证券信息传播媒体制定了规范要求,《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以内,不得随意扩大。”“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传播证券市场信息时,只得传播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公开的信息。”“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各类社会性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只能由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主办,举办单位应在举办前报其上级单位备案。”

对信息传播内容、信息传播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的13项重大事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中又补充了10项重大事件。之所以对这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作出一系列规定,是因为它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关于信息传播行为则规定,涉及证券市场价格走势的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来自于决策层的有关政策信息,应该予以及时传播,但又必须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股评人员在进行股票行情分析时,只得传播已经公开的证券市场信息,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对本人买卖股票进行评论。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不少正规媒体违反信息披露原则,抢发所谓的“内幕消息”,以追求轰动效应,提高知名度;二是许多应该在正式场合或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却没有披露,反而屡屡通过非新闻渠道或没有指定信息披露权的小报刊提前泄露出来,导致市场谣言四起、传闻风行,一些所谓的消息灵通人士则借此在股市上大发横财,并造成股市的破坏性波动。

例如,证券管理部门制定的一些重大决策尚未出台,就有各种传闻流传于坊间,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举措或变化尚未正式公布,就已经有人得知,并因此获得暴利。一些不法投机者任意编造谎言,借此哄抬或打压市场价格,从中浑水摸鱼,大捞一把。而一些证券类报刊为了抢新闻,不经核实便刊登涉及证券市场重大敏感问题的报道,从而引起市场恐慌和混乱。如1993年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苏三山假收购案”,就是因为一家根本就不存在的公司印发声明称,将大量收购在深圳上市的苏三山股票,并将有关文字材料传真给海南《特区证券报》,该报只顾抢独家新闻,未经核实调查就贸然刊登,结果造成股市价格的大幅波动,使许多投资者蒙受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各方人士达成共识:要实现信息披露规范化。而证券媒介应该先起带头作用,这种带头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在报道程序上,严格按照证券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发布证券市场相关的信息,不乱抢发新闻;在报道内容上,严格遵循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力求真实准确,不扩散未经核实的传闻;在报道手法上,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作主观臆测,不发片面评论。比如在涉及上市公司盈利等相关数据时,必须以公布的中报、年报为据。诸如“据预测”、“据统计”、“据相关人士说”等这些字眼都是不允许出现的,必须要让受众知道消息的来源。

四、引导与服务性原则

证券传媒与其他传媒一样,必须注重指导性和引导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新闻的引导性原则主要体现为对政策法规的解读和正确引导投资者进行投资等有关证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的指导。

2001年年初,在“郑百文”造假,“中科创业”、“亿安科技”庄家操纵市场,以及基金违规操作事件发生后,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跌到了谷底。2月5日,春节刚过,沪深两市开盘即大跌;2月6日,上证指数即跌破2000点的重要心理关口。一时间,如何看待证券市场现存问题,如何依法监管,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为我国经济界、证券界和新闻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在此情势下,证券市场小道消息满天飞,广大投资者莫衷一是。在这种背景下,新华社播发了《中国股市:风物长宜放眼量》,这是新华社就如何看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和问题的一篇重要时评,它具体分析了股市形势变化的背景,强调投资者要实事求是地对待股市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指出发育中的股市亟待稳定,暴涨或暴跌对股市都不正常。第二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三大证券报纷纷在头版重要位置刊登了此稿。事后股市的发展脉络正与这篇文章的观点暗合。在此之后,证监会有关规范运作股市的文件频频出台,股市止住慌乱,指数渐升,人心回稳。这篇新闻时评的发表及产生的社会效应,成为当年证券界的一大重要新闻事件。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所以广大投资者都是从这几家授权媒体上获得各种信息作为投资参考。正因为如此,相比于指导性,证券媒体更注重对广大读者的服务性,证券新闻的服务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券新闻能正确分析、评述股票走势。二是证券新闻能够快速收集上市公司信息,从而为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参考。三是证券新闻能够快速准确地报道政策信息。从实践中看,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的信息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新的证券法规政策、银行利率的调整、国债的发行、调整交易印花税以及高层领导人的表态、发言等。对于这些方面的信息,证券新闻的采编人员一定要密切关注。如2000年证监会出台了一项政策,即“新股发行将于2月22日试行上网定价发行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持有的流通市值配售相结合的方法”。这一政策的实行,将在根本上改变新股发行只在一级市场进行的格局,使投资者能更好地参与新股申购、配售,并有效缓解二级市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我国股市走上稳健发展的道路。对于这样重要的政策面消息,证券新闻的采编人员一定要有高度的新闻敏感性,在迅速地进行报道后,还应当就其对市场的重大影响约请有关专家、业内人士进行评述,并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加以汇总,具体解释这项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便投资者更好地把握。

要实现证券新闻报道的服务性,证券媒体应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以基本分析为主的证券报道方向,并加大证券投资风险理论知识的报道力度。所谓基本分析,是侧重于分析证券的内在价值、研究证券价格的长期或较长期走势的一种投资分析方法,也是成熟、高效的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投资分析方法。要实现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就要求证券新闻从业人员的视野不能仅局限于证券领域,而应从经济发展的全局来审视,把中央有关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尤其是宏观调控的思想,作为证券新闻报道的指导思想。同时,证券传媒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背景材料的报道和深度剖析,这就要求证券新闻工作者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报道时更多地运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对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能只听上市公司或某些信息传播者的一面之词,更不能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偏离舆论导向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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