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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业同业组织对出版权益的保护作用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书业同业组织对出版权益的保护作用在版权保护方面,除了著作者个人、某几个出版机构之外,上海民间同业组织在维护出版权益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上海书业同业组织主要有上海书业公所和上海书业商会以及由两者衍生的上海市商人协会书业分会和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等。明确提出以维护书商权益,保护版权为第一宗旨。

三、书业同业组织对出版权益的保护作用

在版权保护方面,除了著作者个人、某几个出版机构之外,上海民间同业组织在维护出版权益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上海书业同业组织主要有上海书业公所和上海书业商会以及由两者衍生的上海市商人协会书业分会和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等。上海书业公所的前身是上海书业崇德公所。1886年,由朱槐庐、黄熙庭等在同业中募捐一千余元,仿苏州崇德公所在新北门老街(今丽水路)设立的。参加者为出版木版、石印线装书的旧书业,几年后停办。1905年10月,由叶九如、夏育芝、席子佩等重新组织公所,租浙江路小花园街口12号为所址,定名“上海书业公所”。“凡上海一埠内关于图书业之商家,无论木版、石印、铜版、铅版,庄局、坊店以及各报馆、仪器馆之兼售书籍者,皆当认为同业”。推举席子佩为总董,张金城、俞仲还、傅子濂、夏颂莱为副董,夏粹方为会计董事。1911年,书业公所会员达一百多家,其中印书局58家,装订作72家。书业公所负责人先后有席子佩、陈咏和、叶九如、魏炳荣、乌仁甫、丁仁堂等。上海书业商会由俞仲还、夏颂莱、席子佩等十余人发起,于1905年12月正式成立,1906年清学部批准立案。设会所于三马路望平街。它是代表铅印平装书为主的所谓新派书业商人利益的团体,以出版新书和教科书的书局(店)为限,会员达四十余家。先后负责者有俞复、夏粹方、狄葆贤、陆费逵、高翰卿、鲍咸昌等。1927年改称上海市商人协会书业分会,1930年,与上海书业公所等改组为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41)

上海书业公所和上海书业商会是上海出版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书业商人对内协调同业竞争、对外维护书商权益的民间书业同业组织。它们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如上海书业公所曾组织书业商团、书业正心团、书业同义会、崇德小学等,办理一些社会公益的同业福利事业;上海书业商会设发行所和学徒补习所,为书业同业服务等。由于它们诞生于上海出版业飞速发展,国内、国外各种版权纷争不断的时期,因而决定了它们一开始,在维护出版权益方面的活动就显得异常突出。

上海书业公所成立后,就“以联合同业,厘定规则,杜绝翻印,稽查违禁之私版,评解同业之img27为宗旨”。上海书业商会成立时,拟订章程三十五条,并附出版公约十七条,经清政府商部立案。明确提出以维护书商权益,保护版权为第一宗旨。可见,从它们成立起,就把维护出版权益作为自身活动的主旨。事实上,它们诞生的导因就直接源于民间对于版权维护的需要。在1904年初袁世凯撤销对上海文明书局的版权保护之后,出版界便自发组织起来,拟设立版权公会,自己保护自己。当时就有人倡议:“将联合京沪等处书局,自立版权公会,凡盗翻新书者,由会中自行查办,不复借重官场。”(42)上海书业商会在此情况下,应运而生。它们在维护出版权益上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推动了民间自我保护版权的活动。由于书业商会把维护书商权益,保护版权作为其第一宗旨,使上海经营书业者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意识普遍增强。一些著名出版机构的新书均申请地方官明令保护,这些明令更加强化了人们的版权意识,使得1905年以后,民间自我保护版权的活动十分活跃。1905年10月19日,文明书局在上海公开销毁盗版本《蒙学中国历史》三千余部,并刊登广告云:“本局在新闸路某钉书作,查得翻版《蒙学中国历史》三千余部。该翻版人恳请某君劝说,自愿罚出英洋四百元。本局为图公益起见,不欲以该款入私,特将二百元助作崇宝水灾赈款,一百五十元助作上海私塾改良总汇经费,五十元即由劝说人某君经手,助作张姓学堂经费。所有该翻版书籍于九月二十一日即在新闸新马路巡捕房间壁空地,由捕头监察暨本局人跟同,当众销毁,已绝真赝混闻。上海文明书局启。”(43)从这则事例可以看出,民间对自己出版物的版权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以前,虽也有在报刊上登载的保护版权的声明,但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而这次则动了真格。更重要的是翻版者还甘愿受罚。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居于上海的人们版权意识增强的又一体现,同时也是同业组织对民间自我版权保护有力推动的结果。

2.根据当时中国的情形,竭力呼吁政府不加入版权同盟。中国出现涉外版权问题,始于1894年广学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的版权问题。随着翻译出版书籍数量的增大,一些国外的对华出版机构开始注意保护其版权问题。1899年,日本《东洋经济新报》发表《论布版权制度于支那》的社论,一方面呼吁日本学者将日文书籍大量译成中文,占领中国的西学书籍市场,另一方面要求日本政府与清政府交涉,以保护这些书籍的版权,不许华人随意翻印。此后,这些书籍源源不断输入中国,大都得到中国官方的明令保护。不过,这是他们所提出的版权要求,仅限于专以华人读者为对象而撰写及翻译的中文书籍,并未涉及华人翻译外文书籍的问题。但1902年9月,中美、中日在议定新商约的过程中,美、日代表全面提出了保护其国民在华版权问题。此时,正值中国追求西学的热潮最为旺盛,“译籍以千万计,译局以百十计”(44),翻译书籍的出版占整个出版业中比例极大的时期。如答应美、日代表的要求,就会直接危及到我国新兴的翻译出版事业。明白版权问题与中国出版事业利害关系的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深感“现在中国振兴教育,研究学问,势必广译东西书籍,方足以开民智……无端一线生机,又被遏绝,何异劝人培养而先绝资粮”(45)。闻讯后急电中国谈判代表,请予拒绝,明确提出中国暂时不宜履行国际版权组织有关规定的建议。民间闻讯,也纷纷声援。在张百熙和社会舆论的督促下,中方与美、日代表最后议定:“东西书皆可听我翻译,唯彼人专为我国特著之书,先已自译及自印售者,不得翻印”(46)。并在1903年10月正式签署的《中美议定通商行船条约》(以下简称《中美商约》)、《中日议定通商行船续约》中作了详细规定。其中,《中美商约》第十一款:“凡专备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镌件者或译成华文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之物业者,中国由政府极力保护,俾在中国印售此种书籍之专利。除以上所指各书籍不准翻印外,其余不得享此版权之利益”(47)的规定,对后来的对外版权交涉显得特别重要。

1903年的《中美商约》签订以后,西方国家要求我国加入版权同盟的事仍然不断。上海书业商会都分别向教育部、外交部、农商部等部门,陈明利害,恳请据约驳复。民国三年,美国要求我国加入版权同盟。根据当时我国出版业的情况,上海书业商会会董俞复、陆费逵、狄葆贤联名呈文外交部、教育部、工商部说:“……复查版权同盟,本为保护著作人权利,并国际间人民互享利益之计而设,故必视乎本国文化及其著作物之流布于国外者与各国相等方以加入同盟为有利,否则加入版权同盟,嗣后各国图书,我国人即一概不能翻印,而吾国人著作,外国人绝无翻印之必要,徒为片面之利益,自窒文明之进步,殊为失计……故以吾国今日情形,许外国人无论所著何书享有著作权,与本国人著作同视,实有百害而无一利;若令得达目的,则损权病民贻害甚巨。又查日本明治三十二年始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三十九年始与美国结保护著作权条约……又查美国至今并未加入瑞士万国版权同盟,亦因其国著作之多不及欧洲各国之故,可见此项著作权之许与外国人与否,全由各国之自由,其理甚明。惟望……竭力驳据。”(48)这个呈请,不但陈明了当时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不利之处,而且能洞悉各国加入与否、何时加入的实质原因,为我国政府驳据外人要求提供了非常有说服力的理由。

1920年11月,法国驻华公使会晤时外交总长颜惠庆,商请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上海英商会等也有此提议。上海书业商会负责人高凤池、俞复、狄葆贤又联名分别上书内务部、教育部、外交部、农商部,以“吾国尚在幼稚时代,全持欧美书籍,以为灌输研究之资。而原版西书价值綦昂,购求不易”和《中美商约》第十一款的规定等理由,请求“据约严驳”。(49)内务部、外交部、教育部均据1914年和1920年上海书业商会的呈请理由,认为“以我国情形尚多取资外国之文艺美术,不宜加入万国同盟,以自束缚,此时情形尚未变更,自应抱从前之主张,仍不加入”(50)。以上呈请的成功,至少从法律上为我国在特殊时期引进西方文化提供了方便,保证了当时的翻译出版事业。同时,为我国当时新兴教科书的普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3.在会员与外国出版商的图书版权纷争中,有效地维护了我国书业的利益。即使有法律上的保证,但上海与外国书商的版权纠纷仍不断发生。在这些版权纠纷中,上海书业商会都始终为本国书商据理力争。针对民国三年英美书商在沪设万国出版协会,拟将所有售出之书,均向我国注册,享有著作权,不许他人翻印仿制的要求,上海书业商会据理力争,指出:“若使外国人得将其为该国自著之书设肆中国境内,即享有著作权并加保护,是无异自行遏绝生机,此又妨碍于工商业者也”(51)。在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美国经恩公司控告上海商务印书馆翻印其出版的《欧洲通史》和英商伊文思书馆控告商务印书馆窃印美国之有名史书两案中,上海书业商会坚决维护商务印书馆的利益,既承认商务印书馆翻印的事实,但同时指出:“上海商务印书馆所印之美国史书,并各种教科书,其原书并非专备中国人民之用,即不在条约不准翻印之……且中国未加入版权同盟,商家翻印书籍,既非有违条约,自属无凭禁止”。(52)这些呈述,得到了当时北洋政府的认同,均予外国书商的控告以驳拒。

对于洋商将普通书籍蒙混注册,上海书业商会也坚决给予揭露。1924年10月,美商米林公司将普通姓名书名之韦勃斯脱(Webster's)、韦勃斯脱新万国(Webster'sNewInternational)等字样向江海关挂号,并请求江苏交涉公署出示保护。上海书业商会认为美商此举,“其意无非欲于注册之后,依据商标专用权,阳禁他人使用同意书名,阴即以阻人之翻印翻译”,遂呈请内务部,要求“立予驳斥”。(53)

还需提到的是,上海书业公所还积极地投入到1905年的拒美风潮中,号召不用美货、不买美货,借此抑制美商在上海的经营,维护本国书商的利益。这一事件对于我国民族出版业占据主导地位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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