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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和片段性存在的公民社会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性和片段性存在的公民社会_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1.1 区域性和片段性存在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有对同一英文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在中文语境中,它们之间存在细微差别。公民社会主要构件有三个:合格公民、社会团体和公共知识分子。基于中国当下状况,整体性的公民社会尚在构建之中;但公民社会已有区域性、片段性的存在。尽管是区域性、片段性的存在状态,不过公民性的主要价值正在社会转型中彰显。

1.1 区域性和片段性存在的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和公民社会都有对同一英文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在中文语境中,它们之间存在细微差别。其中,“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6)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社会两分法之上;人们今天讨论的“公民社会”则是建立在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市民社会的社会三分法之上。按照社会三分法的逻辑,公民社会可视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7)因此,公民社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社会组织(8),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4个明显特征。

以公民社会的制度化领域为焦点,可以分立出三种权利综合体:(1)涉及文化繁衍的权利综合体——思想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沟通自由;(2)保障社会整合的权利综合体——结社与集会自由;(3)保证社会化的权利综合体——保护隐私、私人关系以及人身不受侵犯。(9)公民权利是已载入法律而且供所有公民行使的普遍权利。(10)公民权利可以分解为四种权利:(1)法律权利;(2)政治权利;(3)社会权利;(4)参与权利。

在公民社会的语境下,媒体所代行的主要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中的表达权和政治权利中的反对权;所维护的则是所有公民权利。从纵向的历史视角看,我国言论空间有所拓展,媒体所享有的表达权在增加,不过远未达到理想状态;至于反对权更不容乐观。这限制了媒体在公共参与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公民社会主要构件有三个:合格公民、社会团体和公共知识分子。(11)具备一定公民习性/公民精神/公民品质,亦即有“公民性”,公民方可称“合格”。国内有学者认为:“公民性”(civility)可具体分解为“礼貌、非暴力、宽容心、同情心、自愿者精神、相互尊重、共同体意识”七项要素。(12)按照美国学者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avid Putnam)的观点,“公民性”则指在公民共同体(civic community)中,公民对政治平等的追求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所表现出来的共同体的“公共精神”。(13)

目前,关于中国已经“迈入”还是正在“走向”公民社会存有争议。(14)笔者认为:随着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际社会的影响,公民社会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方向。基于中国当下状况,整体性的公民社会尚在构建之中;但公民社会已有区域性、片段性的存在。所谓“区域性”,是指已出现了部分社会组织相对发达、积极公民数量相对较多的地区,如北京、广州等地;其他地方却是并非如此,尤其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处于“前公民社会”状态。所谓“片段性”,是指出现严重影响共同利益的事件发生时,当地民众才会动员组织起来,日常生活中很可能依然故我。

尽管是区域性、片段性的存在状态,不过公民性的主要价值正在社会转型中彰显。这在本文第二部分所分析的诸多个案中可窥见一斑。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的公民社会不同于西方,具有自己特色。以民间组织为例,除了少量不带明显政治色彩的民间社团之外,诸如环保NGO“自然之友”和维护农村女性权益的NGO“农家女”;许多社团属于政府主导型,诸如从工商管理部门派生出来的中国消费者协会。此种“中国特色”使得国内完全意义上公民组织往往缺乏合法身份,这限制了媒体对它们的报道,从而影响了媒体在公众参与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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