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媒体管理初具社会法团主义特征

媒体管理初具社会法团主义特征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媒体管理初具社会法团主义特征_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1.5 媒体管理初具社会法团主义特征根据欧洲政治学家菲利普·C.施密特的解释: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换言之,中国媒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维持国家对媒体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当然,这一结构性现象也是国家法团主义式媒体监管体系塑造的结果。

1.5 媒体管理初具社会法团主义特征

根据欧洲政治学家菲利普·C.施密特(Philippe C.Schmitter)的解释: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不过,与多元主义下社团组织及其和国家关系的情形有别,法团主义具有六大特征:(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3)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性;(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26)因此,在法团主义占强势的地方都有一个强有力但并不一定具有全能主义特征的国家。

在中国,所有类型的媒体均在国家行政法规体系所允许的空间中展开活动。这套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产生的,强大的国家主义遗产在其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换言之,中国媒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维持国家对媒体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媒体作为国家机构,其建立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受制于国家的编制管理。媒体运行经费则从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转变为主要来自国家特许的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1949年以后,媒体作为“党的喉舌”,是宣传执政党的意识形态以及政府政策的工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事务的决定集中于高层甚至个别政治领导人手中。媒体功能主要是将已制定好的法规、政策公之于众,大力宣传动员以求贯彻落实。在这一体制下,即使媒体数量众多,亦无助于公众参与。

经过三十余年改革开放,至少在媒体空间层面,中国已经完成了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型。国家对媒体空间无所不在的穿透和无所不能的控制已经不复存在。由于互联网的出现,专业人士自发组建媒体的常规性合法渠道已经存在。然而,在国家主义遗产依然强大的社会背景中,中国媒体对国家依然具有严重的依赖性。当然,这一结构性现象也是国家法团主义式媒体监管体系塑造的结果。该体系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了已有(尤其是国家组建的)媒体的唯一性、代表垄断性、国家控制的合法性等;而且,在实际的媒体组建和运行之中,业务主管机构通过对媒体领导人遴选的指导以及对领导职务的占据等方式,对媒体实施了有效的控制。

近年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恢弘构想,其理论内涵就包括了社会法团主义的成分。胡锦涛于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社发表的讲话,让这种前景更加鲜明起来。“6.20讲话”延续了“十七大”报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公众在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这一讲话中,都市类媒体和网络媒体首次被国家最高层确立其合法性:“必须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此外,网络力量亦被纳入官方视野——胡锦涛在“6.20讲话”中称互联网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27)这标志着“国家—媒体”关系的一种重大而积极的调整。

中国目前业已形成了种类齐全、数量庞大、硬件先进、覆盖全境和辐射国际的媒体格局,客观上为公众参与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媒介技术条件。从省市党报体系中派生出来的都市报夺走了党报,甚至晚报的市场份额。而在电子媒体领域,由于国家着力推进“四级办广播电视”政策,早先的广播和日后的电视已经大面积覆盖全国城乡。但是,传统的大众传播之于公众参与有一大缺点:它本质上是一种从传播者到受众的单向传播,由媒体“代表”公众来监督公共事务和公权力的运作;公众通过报刊和广电媒体从事的政治和社会事务参与非常有限。不过,以互动性等优势为特征的互联网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当前,人气最高的门户网站多数是民营企业。网络媒体在公众参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随着网络技术日益发展,它对中国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与日俱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