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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图书版权保护和图书市场管理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新中国的图书版权保护和图书市场管理[24]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出版行政领导机关一直注意对违法、违禁出版物的整治工作。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一些出版领导者已经注意到了非法出版这一问题。1951年10月10日,出版总署向全国印发了天津市新闻出版处《关于取缔反动落后书刊》的报告。出版总署转发的这一报告,为全国图书市场的净化提供了一个参照。

第三节 新中国的图书版权保护和图书市场管理[24]

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出版行政领导机关一直注意对违法、违禁出版物的整治工作。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一些出版领导者已经注意到了非法出版这一问题。

194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对《北平市报纸、杂志、通讯社登记暂行办法》作了批示,要求北平市委并总前委、华北局、天津市委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各前委,要求以“军管会名义公布执行”。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所有在本市出版或营业的报纸、杂志和通讯社,均须遵守下列各项:(1)不得有违反本会及人民政府法令的行为;(2)不得进行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宣传;(3)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4)不得进行捏造谣言与蓄意诽谤的宣传。”第七条规定,“凡报纸、杂志和通讯社,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规定者,当视其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定期停刊或停刊的处分。其有涉及刑事范围内之行为者,当由法庭予以审判。”该《暂行办法》规定了报刊上不得刊登的内容,有利于当时政治局面的稳定,这一规定被全国各地所参照。

1949年4月2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在致中原局宣传部电中说:“过去为了需要及交通关系,我们翻印了一些开明、光华等书店之书籍,是不得已的;但已引起这些书店及有些作者不满意。现在,这些书店和作者好多已来我区,如不与他们商量,即再翻印或修改出版,便不应该。现在不要再翻印他们的书籍。上海解放后,这些书店的书籍,会运到我区各大城市推销。”该电说明了当时翻印开明、光华等书局的书是出于不得已的行为,在快解放全国的时候,要求不再翻印这些书店的书,表现了当时领导机关对著作权的重视。1949年9月3日,出版委员会曾通知当时的国营出版机构——各地新华书店,要尊重和保护版权,“非经作者与原出版者同意,不得任意翻印外版书籍”。这些措施,均为以后的出版工作开了个好头。

1949年5月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属的出版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华应申同志指出:“最近翻版书很多,如《目前形势与我们的任务》的标准本,《新人生观》、《社会发展史》等书,翻印本错误很多,或根本上就不应该再翻印。”欧建新同志也提出了这一问题,“翻版书日渐增多”,“应由本会拟定办法呈请核行的必要”。当时,北平的一些私营书店、书局擅自翻印解放社、新华书店的书籍。当时的解放社、新华书店曾刊登声明,“非先征得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翻印。”但收效甚微。不得不又郑重声明如下:“一、中国共产党的文件、负责同志言论,在报纸上发表以后,出版权即属于解放社。二、本社本店出版的各种书籍,除本社本店指定的出版机构外,其欲翻印者,请到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接洽,未得同意,不准翻印。三、凡未经同意,翻印出版权属于本社之文字或本社本店出版之书籍者,当依法进行查究处理。”

当时任出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黄洛峰同志曾就“关于对擅自翻印解放社及新华书店书籍的书商的处理办法”于1949年9月15日致信陆定一同志,告诉他,“已由北平市新闻处于14日召集建业、万兴、北平科学社、中华印书局等4家书店负责人至新闻处谈话”,决定请这些书店“将所有翻印书籍自行封存,每种检出样本3册,交由(北平市)新闻处汇送本会审阅,审阅后如内容错误较少者,暂准继续发售,至卖完为止,错误较多者,禁止发售,全部销毁。在审阅过程中,封存书籍,不准再行发售。此外,决定在本星期内,由该书店等在报端联合刊登启事,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翻印”。这些举措,一方面保证了出版物的质量,不至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规范了出版秩序,打击了盗版行为。

新中国成立后,当时负责出版工作的领导机关出版总署继续加强对出版的管理。1950年6月26日,出版总署在《关于管理当地出版业的有关事项复广东省文教厅函》中指示:“为防止反动书刊的传播,各省市主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用事后审查及抽查方法,审查当地出版或发售的书刊,其内容有政治上错误须劝告原出版者自动停止发售者,应由省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新闻出版局核准执行,并汇报我署备案。其内容反动情节严重,须予查禁处分者,应由军政委员会新闻出版局呈报我署核办。”1950年9月,在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

1951年10月10日,出版总署向全国印发了天津市新闻出版处《关于取缔反动落后书刊》的报告。天津市新闻出版处《关于取缔反动落后书刊》的报告将反动落后书刊分为下列8种:①为反动统治阶级说教的;②国民党匪帮及日寇统治时期的宣传品;③以前进口的美帝宣传刊物;④反动文艺;⑤诲淫的书、画;⑥介绍帝国主义国家生活方式的;⑦色情的;⑧荒诞神怪的。并采取将前6种立即取缔,后2种逐步消灭的措施。出版总署转发的这一报告,为全国图书市场的净化提供了一个参照。

由于查禁书刊过去没有统一的制度,对于政治上反动及有严重错误的书刊,各地往往自行禁售,既没有报请总署批准,也没有通知其他地区采取共同行动;由于各地区在禁售书刊中的标准与行动不能完全一致,致使甲地区已禁售的书刊,乙地区仍在流行。为此,出版总署于1951年11月26日发出了《关于查禁书刊的规定》,要求“今后禁售书刊必须经本署批准。但对于政治上反动及有严重错误的书刊,在未经本署批准禁售前,各地可先行封存”。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全国统一行动;另一方面又有助于纠正各地标准不一的问题。1952年7月1日,出版总署又发出了《关于查禁书刊问题的指示》,指出对一本书的存废必须极端郑重,决不能任意采用查禁手段,不能以查禁代替批评,一般只查禁直接反对《共同纲领》而对国家和人民有重大危害的书刊。

针对各地任意翻印图书的现象,1953年11月12日,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该《规定》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1954年6月28日,出版总署又向各地出版行政机关发出了《限制私商非法出版图书的通报》。

除直接主管出版工作的出版总署注意非法出版活动外,其他与出版工作相关的部门同样也注意这一问题。

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致电山东省政府并转青岛市政府并告华东军政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于去年12月公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含有毒素书刊暂行办法》,与中央人民政府文教政策精神不相符合,应予重订。除最显著反动的少数书刊应经山东省政府批准具体指名查禁并报告本委员会外,对其他一般有害书刊应当采取向人民和书商进行批评、劝告和教育的办法,使其逐渐被淘汰,不应一般地大量地查禁。因为这种大量查禁的办法,不仅不适宜于教育人民,反易引起逆效果。政府目前并没有审查市上一切书刊的可能和必要。”

党政最高领导机构同样注意非法出版这一问题。1952年8月16日,政务院颁布《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规定经营书刊出版业者不得印行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政府法令的书刊,对违反条例的私营投机者,由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或吊销其营业许可证等处分。1955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问题和关于加强对私营文化事业和企业的管理和改造的指示》。同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同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图书杂志可以进行处理:①反对人民民主政权,违反政府现行政策和法律、法令的;②煽动对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破坏国内各民族团结的;③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宣传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④泄露国家机密的;⑤宣扬盗窃、淫秽、凶杀、纵火及其他犯罪行为,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败坏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⑥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令的。上述各种情况,各级主管机关经过审查确定后,可以呈准国务院或者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治区自治机关,按照这些图书杂志的违法情节,分别作出停止发行、停止出卖、停止出租或者没收等处理。这是新中国最早由最高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

此后,当时主管出版工作的文化部(出版总署于1954年11月30日结束,全部工作移交给文化部)曾于1956年1月20日就《关于处理反动、淫秽、荒诞图书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批复上海市文化局。1958年1月6日,文化部又发出《关于处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图画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据此,全国范围内对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大清理。像上海市还专门成立了“上海市处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办公室”,负责处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图画。为了配合处理旧书,上海市成立了上海文化出版社,编辑出版新的通俗读物;成立了上海旧书店(今上海书店),继续审读旧书刊,收购旧书,以防坏书在社会上流传,同时抢救珍贵书刊。

新中国成立前后,对非法出版活动的治理主要集中在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图书以及翻版、盗印等方面,尤以查禁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出版物为主。究其原因,首先是新中国成立时间不长,大量旧时代留下的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出版物没有得到彻底销毁。为了防止这些出版物再度毒害人民,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反动宣传,须对这些出版物进行严格处理,并且把重点放在图书发行上,严禁书摊、书店、书铺销售或出租这些非法出版物。其次是由于出版业从私营向公私合营发展,最后过渡到国有专营,杜绝了出版反动、色情书籍的源头;严格的纪律也杜绝了翻版盗印现象。在解放各城市的过程中,国家即没收了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性质的出版机构。从1950年起,国家又开始对私营出版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初步改造。到1957年底,全国私营出版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部完成,当时全国共有出版社103家,其中中央级出版社55家,地方出版社48家。从此,国家实现了对出版业的国有专营,保证了出版秩序的规范和出版物内容的健康。

在处理当时出现的违法出版现象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为主。对违反管理规定的,首先进行批评、教育,提高其认识,不“任意采用查禁手段”,不“以查禁代替批评”。对问题严重的,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停业、吊销营业许可证的处罚。只有对极少数专门著绘、摄制、印行、贩运和租售反动、淫秽、荒诞图书的反革命分子和坚决抗拒改造的不法分子,才依法给以惩处;对其中个别罪大恶极分子依法予以逮捕,公审法办。这一原则较好地体现了党的方针、政策,并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为了用优秀的通俗读物占领市场,全国各地成立了一些新的出版社和古旧书店,通过出版优秀读物、经销优秀读物推动扫黄打非工作,也为当今的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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