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奏:《民呼日报》事件
《德文新报》为什么对《民吁日报》被封禁之事做了连续报道?这应当是与作为其前身的《民呼日报》分不开的。“民呼报案”是继“苏报案”之后又一起颇有影响力的报业事件[313]。关于这次事件,《民呼日报》在被封禁之前“一连发表了十篇特别启事,对该案审讯报道甚详”[314],各中文报刊都对此作了大量报道,《德文新报》的相关报道也大多取自中文报刊。
1909年9月,《德文新报》在关于《民呼日报》被封禁事件的后续报道中这样写道:“《民呼日报》的编辑因贪污与毁谤受审,正如我们上周报道的,该编辑被无罪释放,而该编辑被长时间拘留,这一事实还是在中国人中间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热烈讨论。参与该事件讨论的当然是那些不依赖于政府的报刊。”[315]很显然,这则后续报道是在分析了当时各个中文报刊相关报道的基础上写出的,其关注重点已经不再纠结于事件本身,而是转到了中国的舆论对此事的表现上来。首先,中国报界对此事的强烈关注使得这一事件成为在华外报也不可忽略的一条新闻;更重要的一点是,《德文新报》作为中国人自办报刊的旁观者,敏锐地注意到,由于此次报业事件是民办报刊与官方的直接冲突,因而事发后愿意对此事发表意见的“当然是那些不依赖于政府的报刊”[316]。就这一点而言,恰是《德文新报》多次对中国报界发表看法的有力证据。
更重要的是,《德文新报》作为旁观者清楚地指出了《时报》和《神州日报》对于此次事件所提出的两点关键问题,而这两个点,恰是“大多数中国报刊在报道此事时疏漏的问题”[317]。第一,“《时报》在一篇社论中称,该次对《民呼日报》的判决就是一次法律上的吹毛求疵,因为既无贪污、又无恶意毁谤,这是证据确凿的。该报质问道,‘这判决是根据哪条法律来作出的呢?’[318]”[319]由此可见,《德文新报》也注意到了此次事件的一个关键:判决没有法律依据[320]。第二,《德文新报》援引了《神州日报》的观点:
在上海,总是不幸的。以前,人们总认为这里是文明社会,这里的新闻和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可《民呼日报》的事件证明了事实并非如此。在未被起诉、编辑未被捕之前,该报已经公布了集资款项目的情况。这次的判决结果恰是表明案件其中还存在着很多混乱及缺陷,只是没有证据去证明而已。许多官员内心里都是憎恨报刊的,这次对《民呼日报》的处理方式便是一例。因此,可以说,舆论是受到压制的[321]。
这一点,亦是《德文新报》在讨论中国报业的相关问题时不止一次提到过的。《德文新报》引用中文报刊借此事件发表的观点,又是为自己的观点增加了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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