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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近代新闻体制的建立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西方国家近代新闻体制的建立一、美国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陪审团宣布曾格无罪,曾格成为美国新闻界的英雄人物。发生在早期的曾格事件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观念的滥觞。曾格事件是北美殖民地资产阶级和广大民众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政治独立的前奏曲。

第一节 西方国家近代新闻体制的建立

一、美国

美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美国对新闻业的管理,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属于“直接保障式”,即认为言论、出版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宪法上直接明白地规定不准国会或政府制定任何足以妨碍言论、出版自由的特别法律。

1.曾格事件

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开始于1733年的曾格事件。曾格(J.Zenger)是一位贫苦的纽约出版商,1733年11月创办《纽约周报》。由于该报在1733年12月初的一条消息和一则广告中讽刺了州总督,结果曾格于第二年11月以“煽动闹事”的罪名被抓进监狱,一直拖到1735年8月才开庭审理此案。费城一位年逾8旬的律师汉密尔顿(A.Hamilton)赶到纽约为曾格辩护。按照英国的传统法律,凡是批评官员的,越是事实,越是诽谤,理由是会引起社会不安、破坏社会稳定。汉密尔顿指出,曾格的报纸确实发表过令政府恼怒的报道,但仅此一点不足以构成诽谤罪,曾格案不是他个人的事情,而是影响到北美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问题,即说出真相和写出真相。对于人民的自由,真正的危险不是来自军队,而是执政机关暴虐施政却不允许说真话。汉密尔顿向陪审团雄辩地论证了“谎言才构成诽谤”的原则。陪审团宣布曾格无罪,曾格成为美国新闻界的英雄人物。

发生在早期的曾格事件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观念的滥觞。这一案件也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的里程碑,它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第一,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的不是诽谤;第二,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第三,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这三条原则实际上标志着“批评政府无罪”的原则在美国初步确立。

曾格事件是北美殖民地资产阶级和广大民众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政治独立的前奏曲。它不仅在北美十三州殖民地立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也给18世纪英国及世界各国自由的仁人志士提供了反对新闻专制的有力武器。它鼓舞了整个殖民地新闻出版界、律师界等知识人士的反抗暴政的斗志,鼓舞了殖民地民众自由独立的情绪。显然,曾格事件的影响不仅覆盖美洲,而且遍及全世界。

2.同仇敌忾抵制印花税法案

1765年11月,英国在本土实行印花税以后,在北美殖民地已实行类似的印花税法案。美国各地因此发生了相当一致的抵制税法的抗议活动,以致印花税票运到以后无人敢分送。许多报纸拒绝付税照常出版。《宾夕法尼亚广告人周报》在10月的最后一期,各栏采用粗黑框,报头标以黑色骷髅,以示哀悼报纸的末日,抗议开征印花税。“美洲所有英王陛下自由而忠诚的国民的共同声音是:自由财产和没有印花税。”(1)结果,没有一家报纸依照这项法律纳税。在北美殖民地驻伦敦代表富兰克林的努力下,这一法律于第二年3月被废除。

在英国,尽管不断遭到抗议,知识税还是存在了150多年(1712~1861年);而在美国,印花税仅在名义上存在了4个多月。纸张税1767年实行时也遭到强烈抵制,当局被迫于1770年取消。

曾格事件的胜诉、反印花税法案的成功和要求殖民地独立的民众运动等,最终导致了北美十三州独立革命的武装斗争,迎来了美国的第一抹曙光。

3.《人权法案》的制定——新体系的正式确立

美国立宪会议于1787年通过的宪法,起初并没有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独立战争中深入人心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资产阶级民主观念在美国已经形成了强大的政治思想力量,这种自由思想成为《人权法案》的直接源头,而《人权法案》则是这些思想法律形式的表现。

《人权法案》的起草工作是由杰弗逊的挚友麦迪逊领导的一个委员会负责的。《人权法案》的具体条文特别是新闻出版自由方面的条文并非凭空提出,而是麦迪逊民主思想和当时许多州宪法中相关具体法律条文结合的产物。事实上,在1787年,美国十三州中已经有九个州提供了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麦迪逊的第一稿这样写道:“任何一州都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良心平等权利……”审议委员会增改为“或者新闻出版自由的平等权利,”(2)最后,经参、众两院修定后,该条款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7年批准生效。

宪法第一修正案英文原文只有45个字,但它成为维护新闻出版、言论、集会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声明和宣言。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某一宗教自由之法律;不得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讼之自由。”(3)这种自由在宪法上得到确立,意义是深远的。其一,《人权法案》第一条款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第一个新闻自由法规。在英国,当时的新闻自由正在种种压制下呻吟;在法国,虽有1789年《人权宣言》,但它仅仅是一个精神原则,并没有形成切实的法律条文;而在欧洲乃至世界大部分地区,封建专制制度还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这种背景下,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款的制定,无疑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其二,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看,《人权法案》第一条款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成文形式,规定给予民众很大的民主权力和新闻自由。由于它属于国家根本大法,又界定分明——要求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这就使得无论总统还是国会要想不受高等法院的抵制而企图通过某种手段来剥夺人民的新闻出版自由将是极其困难的。事实上,《人权法案》第一条款被看作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新闻根本法规,这一法规一直延续至今,并有效地起着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巨大作用。其三,《人权法案》第一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了美国资产阶级新闻传播体系的正式确立,并作为这一体系的灵魂中坚,保护和扶持着新体系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当时和后来的200年的历史发展中,不同的人对它就有不同的解释。从美国这个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起,美国的新闻自由就是同谩骂的自由、造谣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4)

至此,美国的新闻出版自由从法律上得到了确立。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地位,与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相当,是对现代世界新闻政策理念产生重大影响的两个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在美国,不只联邦宪法有如此的规定,美国各州的州宪法几乎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纽约州的州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对于任何问题,均有写作、口述和出版其意见的自由,但须自负滥用此项权利之责任,政府不得制定法律以限制或废止言论及出版之自由。”(5)

美国记者采访议会新闻,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之前就已是现实,众议院1789年建立时起就允许记者采访。1795年,参议院设立记者席。这与欧洲国家在这个问题上遇到的传统的阻力相比,美国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由环境。在以后的年代里,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美国的当权者出台过多种限制和迫害不同政见者和“外国敌人”的法律,涉及许多大众媒介和新闻工作者。

4.“言论四法”的制定及取消——新体系的巩固

1797年,约翰·亚当斯宣誓就任美国第二任总统时,美法战争一触即发,党派斗争更为激烈,这种混乱局面以及强烈的敌对情绪,促使亚当斯总统伙同联邦党人所控制的国会于该年夏天通过了违反宪法中有关新闻自由条款的四项“言论法案”。这四项言论法案又称为“言论四法”,总称《外国人及煽动叛乱法案》,包括:《外国人归化法案》、《外国人法案》、《敌方法案》、《惩罚犯罪法案》。这四项法案又常常被人称为“侨民法”,因为它们所针对的对象大多是当时的外来侨民,它是当局为打击那些富有民主激进思想和支持杰弗逊反联邦派的外国侨民而特意制定的。此法将外侨获得美国国籍的年限由原来规定的5年延长到14年,并授权总统将他认为是“颠覆分子”的任何人驱逐出境。

与此同时,国会又制定颁布了《镇压暴乱法》——即著名的《煽动叛乱法案》,它是美国最早的治安法案,它是当局专门用来打击、迫害敌对派别的报刊编辑和发行人的。该法规定:凡发表文章或用言论恶意中伤政府、国会或总统,“意欲诽谤、侮辱或损害其名誉”者,一律要受到罚款或坐牢的惩罚。(6)《煽动叛乱法案》实际上是美国新闻传播史上的第一个诽谤法,从历史角度来看,该法的某些条文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比如,该法提供了两项保障被告权利的措施:其一,被告可以提出事实作为辩护理由;其二,陪审团对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都有权作出裁决。这是1735年安德鲁·汉密尔顿在曾格案件中提出的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原则,至此首次被正式载入美国法律之中。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一般情况下,每一个被告往往很难确定他所报道的事情没有丝毫的差错,而联邦派执掌审判权力的法官们在这类案件中特别强调“一旦诉之法律,反驳者必须证明每项职责均属事实,他必须彻底予以证明”(7),这当然是非常困难的。这种事实必须全部真实,如果事实难以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就有着被起诉的危险,这就使《煽动叛乱法案》自然起到了威胁记者、控制舆论、堵塞言路的作用,成为联邦政府官员们用以整饬舆论、镇压报刊自由的合法依据。不公平的是,许多反联邦派人士在“谋反”、“煽动”的罪名下横遭迫害,而肆意辱骂杰弗逊以及反联邦派人士的那些侨民及联邦党人的报刊却逍遥法外、从不被起诉,这更加暴露了政府制定和实施“言论四法”的党派私利,正是在这一时期,美国新闻史上出现了一段新闻出版自由的“黑暗时代”。

“言论四法”的实施很快遭到广大民众的强烈抗议,1798年冬天,在民主共和党人(即后来的民主党)占优势的弗吉尼亚州和肯塔基州的州议会分别通过了两项议案,抗议“言论四法”和《煽动叛乱法案》,并肯定了各州对联邦政府的不合法行为拥有废除权。在1800年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人民的意志得到了强烈的体现——杰弗逊以压倒优势的票数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1801年2月,众议院以53比49的多数票挫败了联邦党人欲将《煽动叛乱法案》等项法案有效期延长两年的议案。1801年3月3日,《煽动叛乱法案》等项法令到期自动废止,杰弗逊总统即刻赦免了所有因“言论四法”而被捕入狱的囚犯,并将尚待审理的此类案件一律撤消,把以前此类案件中的罚款加付利息偿还给被告人——“言论四法”和《煽动叛乱法案》寿终正寝。

得益于没有传统的束缚,美国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斗争,经历了三次典型的事件后便在法律上得到确立。

二、英国

英国也属于所谓“直接保障式”保护新闻自由的国家,尽管英国在西方国家中最早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但是英国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则经历了比美国复杂得多也漫长得多的历史过程。

1.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和争取报刊业出版自由的斗争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英国自由资本主义传播体系建立的开始。1641年7月5日,长期国会正式取缔了令人生畏的封建社会舆论钳制的象征机构——“星法院”,同年颁布了新的出版法令,规定“除出版者与作者或者至少印刷者的姓名已登记备案以外,任何书籍不得付印”(8)。言外之意是只要人们事前登记备案,就可以自由地出版与发行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与此同时,臭名昭著的皇家特许出版公司也被废除,英国新闻出版界初获自由,一大批新闻纸和宣传性印刷小册子纷纷创办,英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百家争鸣、言论自由、生气勃勃的大好局面。

然而,由于不断遭受到获得了自由的新闻界肆无忌惮地批评与攻击,执政当局对新闻自由所造成的这种局面颇感不适,为结束这种所谓“混乱”现象,1643年6月,作为临时统治者的长期国会又恢复了以往封建统治者们所惯用的出版印刷特许制度,规定未经图书检查官的事先审查和批准,禁止印刷出版任何书籍与小册子,企图借此控制舆论,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644年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因非法写作与发行小册子而遭到了国会出版检查委员会的审讯,弥尔顿遂向法庭递交了他的著名申辩书——《论出版自由》,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

在《论出版自由》中,弥尔顿强烈反对集权专制的书报检查制度理论和实践活动。他认为:书报检查制度会使人民除了用斗衡量过的东西以外就不知道别的东西,书报检查和许可制度即使是为了查禁坏书也是无用的,有害的。他认为: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来进行自由的信息传播与讨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出版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力,是宗教自由和公民自由的前提,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9)。他认为:用检查制度来压制出版自由,实际上就是在杀死人类的理性与生存尊严,因为“这些检查员的所谓判断只不过是合他们自己的狭隘胃口”,“试问谁又能保证他们的判断是正确的呢?”(10)他认为:出版自由的实质性目的有两个:“其一,是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其二,是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因为通过这些不同的意见,能启发思路、开拓视野,即便它们是了无用处的尘土,也能成为擦亮真理的武器。”(11)因此帮助人们认识真理、掌握真理的最好办法就是给予人们以言论出版的自由,使人民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追求真理的反复修正过程,战胜谬论,最终把握真理。

《论出版自由》一书“在自由主义传统上写出了主张思想自由的光辉论点。……他谴责了检查制的理论和作法。作为他的论点的基础的假设是,人们运用理性就可以辨别正确与错误,分辨好坏,而要运用这种才能,人们就必须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别人的观点和思想。弥尔顿相信真相是明确的,是可以表达出来的,并且只要让真理‘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本身就具有战胜其他意见而存在下来的无可比拟的力量。从弥尔顿这种思想出发,形成了关于‘观点的公开市场’以及‘自我修正过程’的概念,那就是让所有想说什么的人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真实的、正确的思想会保存下来,虚假的和错误的思想会被克服。政府不应该参加战斗,也不应该协助其中的一方。虽然虚假的可能取得一时的胜利,但真实的通过吸引了新的力量来维持自己,能够通过自我修正过程最后战胜其他意见而保存下来”。(12)不过,尽管《论出版自由》闪烁着思想的光辉,但是当时在英国并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而是在法国革命家米拉波翻译成法文后,借着法国革命才影响到西方世界的。

英国革命充满了曲折。克伦威尔将军独揽大权后,他对于出版印刷业采取了严厉的军事管制手段,并恢复了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制度,政府还派专员负责指挥监督,完全借用旧的专制手段来统制新闻出版事业。1649年他发布命令,除特许者和官方所办的报刊外,一律禁止他人从事出版印刷活动,如果有违反者,作者罚款十镑,印刷者罚款五镑,贩卖者罚款二镑,进口商罚五镑,买者罚款一镑,叫卖者送感化院。出版商租房子须先经特许出版公司许可,购买印刷机也是同样;为保证出版商遵守命令,每个出版商都须缴纳300镑的保证金。结果,整个英国一片沉寂,只有两家政治性周刊被特许出版——《政治信使报》和《公众情报者》,刚刚获得了新闻自由的传播界又恢复了以往死气沉沉的状态。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的查理二世复辟登基,旧有的出版管制方式悉数恢复。这一年,保皇分子麦迪曼(Muddiman)从皇室处取得了经营新闻出版行业的独占权利;1661年,保守的国会发布命令,重申禁止报道有关国会的一切消息;1662年6月,国会又制定颁布了新的出版法案(Printing Act),该法案的内容几乎是1586年出版法庭命令的翻版,不过国会对于出版已经有许可、监督及处罚的权利,这样就强化了对印刷出版行业的控制;1663年,保守分子莱斯特兰奇(Roger L.Estrange)取代麦迪曼被任命为国王的新闻检查官,他对新闻出版界实施了更为严酷的封建集权管制措施。

复辟王朝针对新闻出版事业所实施的一系列反动措施——特别是莱斯特兰奇的高压钳制政策激起了人们普遍的反抗,事实上,革命震荡后的英国社会已逐渐丧失了封建专制舆论一律的权力与社会基础。1679年和1694年,国会在社会各界强大压力下批准了自1662年以来所制定的包括特许出版在内的一系列出版许可法律从此失效。至此,英国新闻出版界在法律上再次获得出版印刷的自由权力。

2.新闻自由传播体系的逐步确立

(1)“知识税”的产生与废除

所谓“知识税”(Tax of Knowledge),也叫“印花税”,是18世纪英国政府开始对报纸、广告、纸张等印刷品所征收的一种税金,它是英国当局继1694年独占特许出版制度失效后所采用的一种通过经济手段管制出版印刷事业、限制新闻自由的特别措施。

1712年5月22日,英国的第一个印花税法案在国会顺利通过,内容主要有四点:第一,报刊税:所有报刊自1712年5月22日起,一律征收印花税,税率是:半张或小于半张者,每份付税半个便士;半张以上不超过1张者,每份付税1便士;报纸和小册子超过1张(4页)而不及6张者,每期每张付税2先令;超过6张的书籍、税单、报表等均可免税。第二,广告税:广告每项付税12便士,官办的报刊《伦敦公报》亦同,但书籍以及单独发行的广告免税。第三,纸张税:进口纸张每吨征税1先令到16先令(按纸张的登记征税)。本国纸张每吨自4便士到1先令6便士不等。第四,所有报纸均须向政府印花税局(Stamp Office)注册,出版报刊每期均须注明发行人的姓名、地址,如有不符,罚款20镑;报刊如不付税即行出版,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受到相应惩处。(13)

对于尚处于幼年期的英国报刊,“印花税法案”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因此法案一经实施,便导致了许多报刊停业,实行不到半年,伦敦的报纸竟然停刊近一半之多。政府遏制报刊发展的目的基本达到了。

《印花税法案》的实施在英国新闻史上产生了三方面的重大影响,其一是报刊编辑形式的影响;其二是逐步形成了政府对报刊的秘密津贴制度;其三是促成了英国地方报业的产生与发展。

因税负沉重,人民千方百计地利用法案漏洞来偷税漏税。由于《印花税法案》规定报纸超过1张(4页)而未及6张者,每期每张付税2先令,故各报纷纷增刊至一张半(6页)的篇幅,每期付税3先令,此为当时最流行的避税方法之一。由于篇幅增大,编辑们为填满报纸,大量使用大字号、长标题、长篇社论、宽边宽栏,以及增加政论文章的方法来填充,致使报纸版面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杂志周刊的老板也多数通过超出6张篇幅,杂志书籍化的形式发售逃税。这也迫使编辑们增加了各种论说、评论文字,或者创办刊期较长的刊物,从而形成了具有近代色彩的政论性杂志。

在野党和私人报刊尽量设法逃税,而执政党和支持当局的官方报刊为表率天下,只好负担起了重税的大部分,被压得苟延残喘、难以为继。政府为清除此弊、支持喉舌,逐渐形成了向支持自己的报刊发放秘密津贴的制度。

在1694年出版法案废止之前,英国地方各郡很少办有自己的报纸,人们习惯于阅读伦敦报刊。“印花税”出笼后,伦敦报价猛涨,地方各郡难以承受,才纷纷创办各类周刊,免费摘录伦敦消息,廉价发行,以满足地方读者的阅读需求。自1714年至1725年间,共有22种地方周刊创办,从而形成了英国地方报刊的萌芽。

对于报界的逃税现象,英国政府立即察觉并逐步强化了《印花税法案》。1717年,约翰·托兰德(John Tolland)提请政府加强《印花税法案》,禁止晚报抄袭早报的文章来逃避税收。1724年4月25日,下院通过《新印花税法案》,弥补了1712年《印花税法案》的漏洞,规定报纸半张付税半个便士,1张付税1便士,张数增加,税金比例亦随之增加。1743年,政府对不付税而公开发行的报刊再度采取强硬措施,规定贩卖无税报纸者,监禁三个月,检举者则可获得20先令的奖金。1757年,政府再度加重税金,规定报纸半张付税1便士,1张付税3便士,广告每项2先令。小皮特政府任期内,又先后三度提高“印花税”率,使报纸每张付税额高达4便士,广告每项3先令6便士。由于“印花税”率居高不下,伦敦报纸每份售价高达6便士以上,普通读者难以购买,整个新闻传播事业萎缩停顿,很不景气。

《印花税法案》的实施和不断强化引起英国上下的强烈不满和抗议。1833年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自由派倡导的改革选举法案在国会通过,标志着一个改革新时代的来临。同年,国会迫于选民的压力,首先将广告税由3先令6便士降为1先令6便士。1836年报纸税也由每张4便士减为1便士。之后,资产阶级自由派相继组织了废除知识税联合促进委员会和伦敦给出广告税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不断组织群众向国会请愿,提交议案,强烈要求完全废止《印花税法案》。

1853年,国会经过激烈讨论,终于决定广告税从同年5月份废除。1855年国会又决定取消报纸税金。1861年10月,“印花税”的最后一个项目纸张税也被完全废止。至此,“知识税”这一官方限制、打击英国新生的中产阶级新闻传播事业的税种的压迫手段宣告全面结束。由于英国的法律属于海洋法系,所有限制新闻出版的法律被废除即意味着英国新闻出版自由的最后确立。

(2)秘密津贴制度的取消

如前所述,英国报业津贴制度的形成,同《印花税法案》的实施息息相关。官方报刊同民间报刊同样承受高额的“印花税”,负担沉重;加上内容死板、声誉不佳,形成了越来越难以为继的窘迫状况。为了保证政府对舆论的掌控,宣传官方的各项主张,英国历届政府几乎都实行了一种秘密财政津贴制度,用国库的钱来扶植那些官方或半官方的报刊。另一方面,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执政者们还用更大量的金钱收买非官方的著名报人和重要报刊的发行人,以期加强宣传效果,对社会舆论实施有效的控制,这样,就形成了官方控制新闻传播业的第二种手段——报刊秘密津贴制度。

18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兴起,报纸广告不断增加,各个反对派报刊经营状况越来越好,财政逐渐自给自足,独立报业随之兴起,政府采取金钱控制的手段即告终结。

(3)煽动诽谤罪的废除

用司法手段钳制传播出版事业、压制自由思想是英国统治者在18~19世纪控制新闻出版行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与经济方式的“知识税”、“津贴制度”和行政方式的“禁止报道国会消息”特权相辅相成,组成了统治当局有效控制新兴资产阶级新闻传播事业的重要手段。

18世纪,英国刑法对于出版事业的司法处罚主要有四项罪名:第一,叛逆罪;第二,总逮捕状;第三,煽动诽谤罪;第四,侵犯国会特权罪。其中尤以第三、第四两项罪名应用最为广泛,时间最为长久。

叛逆罪和总逮捕状是两项主要运用于封建王朝时期的惩罚手段,在整个18世纪,已经很少加以使用。煽动诽谤罪则是一个法律外延很宽泛的罪名,其特定内涵也不甚清晰明确,这就决定了它经常成为当权者最为喜欢、最广泛应用的一种强大武器,常常被用来对付那些持“异端邪说”的人们和专门与政府作对的反对派报刊以及报人。

在整个18世纪,英国煽动诽谤罪的演进历史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704年至1730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当局者完全沿用17世纪的封建集权司法评判原则,认为侵犯王室和国会的特权,发表任何攻击政府的政策或人员的文章即构成了煽动诽谤罪。被起诉的人是否有罪,完全由法官们来断定,别人无权裁决。1728年,印刷商理查德·富兰克林因出版小册子议论、抨击英国、法国、西班牙所签订的和约而遭到逮捕和起诉,法庭依据印刷事实而不是小册子的真伪内容,裁定他触犯了煽动诽谤罪,判决罚款100镑,交纳保证金2000镑,监禁一年。理查德·富兰克林一案可作为这一时期的一个代表性案件。

第二阶段是1730年至1760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原本在司法审议过程中无权的陪审团,对于煽动诽谤类案件的判决逐渐有了比较公平的审判权力。由于1735年英属北美纽约州曾格案件的影响——这个案例在1738年被介绍到英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同时,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书也在这一时期被重印再版。一个重要的思想观念在这一时期便引起世人广泛的争论,即报刊发行人和作者是否可以用内容真实准确的报道事实作为理由来为被认为有罪的文章进行辩护?能否依据事实的真伪和动机的真诚来定罪或判此类案件的被告人无罪?这一时期的代表性案件为威廉·奥文一案。

威廉·奥文是一位伦敦的书商,1752年因出售责难国会的书刊而受审。由于陪审团拒绝像往常那样接受法官的训令裁决威廉·奥文因出版了这些书刊而触犯诽谤罪,而是裁决他无罪,法庭只好当庭宣告奥文无罪释放,这场官司以奥文胜诉告终。

第三阶段是1760年至1780年,这一时期英国新闻出版界的自由有了长足进展,在英国新闻史上这一时期出现了两个重要的案件,都同煽动诽谤罪有关,这就是朱尼尤斯信件案和威克斯案

朱尼尤斯信件案是该时期所发生的一个重要案件。朱尼尤斯(Junius)是一位报刊作者的匿名。1768年到1772年间,该作者陆续在报刊上发表“朱尼尤斯信件”,攻击当时的保守党政府和专横野蛮的英王乔治三世。文章引起了当局的极大愤恨。1770年1月23日,司法大臣曼斯菲尔德爵士在伦敦对《大众广告报》发行人伍德福德等六人提起控诉,准备用煽动诽谤罪名对刊登朱尼尤斯信件的报纸进行打击迫害,但此案件在名律师格林的有力辩护下,经过陪审团九个小时的讨论审议,最后作出无罪的裁定。

第四阶段是1780年至1792年,这一时期的重大事件是司法大臣曼斯菲尔德爵士同艾斯肯勋爵之间因《大众广告报》一案所爆发的争论,这场争论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广泛的反映,并最终导致了使煽动诽谤罪名结束的《福克斯诽谤法案》的产生。

在审判“伍德福德”一案中,正是因为大陪审团的坚持才使被告无罪释放,因而该案一结束,曼斯菲尔德爵士便发布训令,确定在煽动诽谤罪一类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无权参与是否有罪的司法判决,为此艾斯肯勋爵和政府首席法官凯姆顿勋爵与他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陪审团到底有没有司法判决权?“故意犯罪”是不是构成煽动诽谤罪的重要因素?在此类案件中的事实能否作为辩护的理由?双方论战的最后结果是产生了1792年通过的《福克斯诽谤法案》,它是凯姆顿、艾斯肯、曼斯菲尔德三人意见的妥协产物,内容要点如下:陪审团对一切诽谤案件有总体判决权;在诽谤案件中,法官得以将自己的判断斟酌提供给陪审团参考。陪审团认为必要时,可对诽谤案件给予特别裁决(指陪审团只提出对已经查证检实的事实,由法庭据此进行判决)。被告逮捕后,经一位陪审团成员认可,即可提请审判。

《福克斯诽谤法案》的通过,在英国新闻传播事业新体系的确立历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它认可了审理煽动诽谤罪行必须依据严格法律条款和程序来进行,不再像以往那样单凭国王以及大臣们的好恶即可逮捕报人,还认可了陪审团对此类案件的“总体判决权”,使司法当局单方面地决定审判结果的局面不再存在,出现了有利于新闻传播者的制衡双权审理机制。

(4)报道国会新闻禁令的解除

在漫长的英国历史上,国会的权力是由弱到强,逐渐增大的,因而国会享有许多特权,其中之一,就是国会消息不许随意报道。

早在1641年时,托马斯曾发行了第一本报道国会动态的新闻书及报纸,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新闻界对国会消息进行报道的最早尝试。对国会的报道招致了议员们的不满,于是导致了1660年国会正式下令严禁报道国会消息,并于1697年和1738年间数次重申这一禁令。在18世纪时,国会认为:凡属(1)诽谤议员;(2)一般非难国会的报道;(3)非难政府,包括国王、大臣;(4)一切猥亵不敬的言论,均系侵犯国会的特权,对于此类信息的报道与出版,国会有权控诉并予以严厉处罚。国会这一封锁新闻消息的禁令和惯例,一直到18世纪末时经过“约翰·威克斯案件”后才被打破。

约翰·威克斯是一位传奇式人物,他家庭富有,本人又学识渊博、交友广泛,同自由派领袖人物过从甚密。1762年6月5日,威克斯创办了《北不列颠人报》,强烈鼓吹新闻自由。他在创刊号中写道:“新闻自由是一切自由坚强的堡垒,……批判政府乃是各位报人的天职。”(14)在该报第45期中,威克斯撰写长篇文章攻击国王乔治三世,秉承国王旨意的司法大臣以“总逮捕状”权力把作者、印刷者、发行人以及贩卖者一一逮捕,但数日后威克斯以议员身份而被赦免释放,他乘胜控诉政府非法逮捕,其他被捕的48人也联名上诉。首席法官凯姆顿勋爵宣判“总逮捕状”为非法,政府赔偿10万英镑。从此,总逮捕状制度宣告废止。

1764年,威克斯因重印《北不列颠人报》合订本和撰写《论女人》一文而被下议院剥夺议员资格,驱逐出境。1768年,从法国流亡回来的威克斯又被热烈欢迎他的民众重选为国会下议院议员,但遭到下院拒绝并以旧案判罪。威克斯的拥护者们创办《米德赛新闻》为其呐喊申诉。1771年,下院鉴于民众的抗议活动,被迫承认了威克斯的议员资格,但再度重申禁令:禁止报道国会消息。《米德赛新闻》发行人惠尔,《公报》发行人汤姆逊因违反禁令被捕,但恰巧由伦敦代理市长威克斯负责审理,结果两人无罪释放。此后,威克斯为解除国会此项禁令同国会展开了激烈而长期的斗争,许多报刊纷纷刊载文章予以支持,伦敦市民也走上街头游行示威。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国会最终被迫解除了“禁止报道国会消息”的法令,英国新闻界获得了公开报道国会辩论的权力,威克斯的斗争终于取得了全面胜利。

从1803年起,国会准许新闻记者到议会后排旁听;1831年,又在国会中正式设置记者席位;1868年,议会通过法案,承认记者报道国会消息以及批评国会不属于诽谤罪。这标志着新闻自由体制经过200多年的反复斗争,终于在英国确立。至此,英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新闻界报道国会消息的自由。

就这样,英国人民在近200年的漫长岁月里,经过艰苦卓绝的不懈斗争,终于跨越了新闻自由道路上的一个障碍,以法律或惯例的形式逐步确立了英国自由资本主义传播事业的新体系。

三、法国

法国是欧洲罗马帝国的间接继承者,继承了罗马帝国文字传播的传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代表,也是采取所谓“间接式保障”保证新闻自由的主要国家。法国革命由于提出了许多先进的观念而影响了整个近代的人类社会,列宁曾说:“整个19世纪,我们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旗帜下渡过的。”但是由于封建势力的强大,法国近代新闻体制的建立,也经历了近百年的曲折斗争。

1.大革命的爆发与传播业的迅猛发展(1789~1799年)

法国资产阶级新型传播事业的诞生是与封建旧传播体系的崩溃联系在一起的。1788年7月,屡次遭到国王和封建权贵压抑的全国三级会议在人民的压力下被迫召开,资产阶级和开明贵族立即利用这一机会,开始了新闻自由的斗争历程,巴黎多种抨击政府的小册子和各种小报盛极一时。12月,改为制宪机关的三级会议——国民议会宣称报刊应享有更多自由权利,会上宣布:法律应给予报刊永久的自由权、最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和最不受限制的自由权。

1789年8月24日,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其第11条宣称:“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15)《人权宣言》第11条不仅在当时是最先进、最准确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规定,就是在今天看来,也是对人类新闻传播自由权力最先进、最准确的法律阐述。这一条款在法律上彻底否定了一切封建的新闻检查措施和任何形式的事先出版许可制度。

由于《人权宣言》的颁布,正式保证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而以往的出版特许、预防性事先检查制度一概废止,所以,在1789年至1792年10月近三年时间里,法国——主要是巴黎的报刊业自由开放,空前繁荣。据统计,整个大革命期间共有1350多种报刊出现,而仅在1789年就出版了250多种,它们几乎全部都是当时各党派的政论报刊。

1792年8月12日,吉伦特党人执掌的巴黎市政府发布了如下公告:“市议会决议,凡为舆论之毒素,如一切反革命党人之报纸编辑人,须即逮捕,而所有印刷机、铅字等设备,一律分给革命报人”,显然,这是传播界的革命专政法律。(16)

1793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公布,其中有一些关于新闻自由的具体条文,其第122条规定实行无限的出版自由。但在革命的非常时期,这些条款显然难以实现。马克思分析了这种字面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指出:“一方面‘无限制的出版自由’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后果得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应取缔’。换句话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17)事实上,巴黎当时只有当权的吉伦特党人和雅各宾党人的几家执政者的报刊存在着。

1793年6月,雅各宾党人上台执政后,实施了更为严酷的红色专政,在其统治后期,只有雅各宾派公安委员会资助的《公安报》和其他几家官方报刊存在,其余的反对派报刊则都被强行封闭了。

1794年7月热月党人上台执政,虽然结束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但是为压制反对派,仍然在新闻出版方面实行高压政策,用津贴的方式资助拥护政府的报刊。1797年至1799年间,被热月党政权先后取缔的报刊共97家。

2.拿破仑时期法国新闻事业的倒退(1799~1814年)

拿破仑执政时期,法国的新闻传播界仍然在新的专制权力下苟延残喘,曾经是最自由的国家迎来了最为专制的拿破仑独裁时代。整个法国的传播事业完全被拿破仑所制服,他对报刊实行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整饬和控制的强有力的措施。1800年1月拿破仑颁布法令,一下子取缔了60家报刊,规定巴黎只准保留13家,并重新建立出版许可制。至此,大革命取得的新闻出版自由,从法律上被完全否定,退回到封建王朝时期。

1805年起,各报编辑部内设立新闻检查官;1810年8月政府又作出规定,每省只准出版一种报纸。在拿破仑的压制下,1811年巴黎只剩下了四家官方或半官方报刊,整个巴黎新闻界一片沉寂。

拿破仑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独裁后盾,对新闻出版界遵循两项原则加以严格管制:其一是重建出版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报刊,取缔所有反对派言论;其二是资助出版官方或半官方报刊,供其操纵全国舆论。拿破仑新闻政策的出发点,如他1805年所说:“大革命的时代业已终结。在法国,只能存在独一无二的党派,我决不容忍报纸说出或作出有损于政府利益的事情来。”因此,在报道新闻方面他主张:“每当传来一个对政府不利的消息时,那么直至它在为众人所周知、人们信而不谈之前,切莫将这一消息公布于众”。(18)

3.封建王朝复辟期间的新闻传播业缓慢复活(1814~1848年)

这一时期的法国传播事业主要存在两个复辟王朝的历史之中:波旁王朝复辟时期(1814~1830年)和奥尔良王朝时期(1830~1848年)。这个时期的总特点是:专制王权的复辟导致了旧有的封建新闻传播控制手段的全面复活,在反抗这种复辟时,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观念虽然受到了重重阻碍和残酷打击,但仍在缓慢地稳步发展。封建复辟的政治现实,使大革命中就已经存在的多党林立、复杂多变的局面正式形成。它们都力图以各种形式来影响法国的历史车轮。政局的动荡不安和舆论的激烈多变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一历史发展的特点严重影响了法国传播新体系的确立进程。

1814年莱比锡会战之后,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路易十八重返巴黎登基。同年5月,路易十八通过发表《圣·瓦恩宣言》和新宪章,许诺尊重新闻出版自由,但在10月21日的法令中却借口整顿自由,维持出版特许制和印花税制度,实际上取缔了人民的新闻自由权力。只是由于处罚程度较过去轻,少量政治性报刊还能试探着出版。

1819年,资产阶级通过当时的司法部长塞尔制定了一项新闻自由法案,废除了路易十八在1814年10月法令中所颁布的新闻出版预先审批检查制度。这是法国新闻史上第一次尝试制定新闻法,该法废除了预审制,报刊案件交陪审团审理。但仅过了一年,在著名铁杆王党分子维莱尔主持下,又在法国恢复了封建专制性的新闻控制政策。

1820年以后,历任内阁对新闻出版的管制越来越严厉。1824年,查理十世即位。他是个君主专制主义死硬派。1829年,他任命反动派王党分子波里雅克组阁。1830年7月25日,波里雅克颁布了经查理十世签字生效的《波里雅克法令》,强行规定:取消报刊所享有的一切宽容待遇;恢复对报刊的全面审查制度;废除一切报刊的自由发行权;封闭反对派报刊,仅允许极端保皇党人的报纸发行。

《波里雅克法令》的出台和查理十世的倒行逆施,引起了资产阶级分子、广大巴黎民众——特别是巴黎新闻出版界人士的强烈不满。1830年7月,在资产阶级自由派喉舌《国民报》记者梯也尔和阿尔芒·卡雷尔等人的推动号召下,巴黎爆发了著名的1830年革命,波旁王朝再次被推翻,波旁家族的远亲奥尔良公爵继承王位,法国新闻界第一次作为一种强大的现实力量显示了自身的存在。

波旁王朝之后的奥尔良王朝又称“七月王朝”,是在资产阶级自由派的拥戴帮助下取得政权的,是一个代表法国金融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君主立宪制政权。借助新闻界和民众的帮助上台的奥尔良大公在上任伊始便不得不郑重宣布取消对新闻界的一切检查,减轻印花税以及出版保证金,给予陪审团以裁决新闻案件的权力。

然而不久,在正统的波旁保皇党人和资产阶级民主激进分子报刊双面攻击下的“七月王朝”,即开始着手打击不听话的新闻界了。1835年9月,以“菲埃斯基谋杀案”为借口,梯也尔内阁敦促议会通过一项法令,规定加强法庭诉讼,将办报的保证金增加一倍,对报刊政治漫画实行预审制度。总的来说,“七月王朝”时期的新闻政策相对宽松,但距出版自由还有相当的距离。在1848年巴黎的“二月革命”中,奥尔良王朝又被高喊着“共和万岁”的巴黎起义群众推翻了。

4.第二共和国与第二帝国时期的新闻传播业的复兴与曲折(1848~1870年)

人民起义埋葬了封建的“七月王朝”,以拉马丁为首的资产阶级《国民报》和以莱德律·洛兰为首的《改革报》进行合作,成立了以资产阶级共和派为首的“临时政府”,随后在巴黎工人阶级的压力下宣布成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二月革命”后法国新闻界迎来了一个繁荣时期,1848年3月颁布的政府法令规定:新闻界享有绝对自由,废除印花税与保证金制度,恢复陪审团制度等。在该法令鼓舞下,短短几个月内,巴黎和外省的报刊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然而好景不长,1848年6月工人起义后,胆战心惊的资产阶级又开始了对新闻自由的多种限制,在11月通过的《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信仰等自由权利都必须受国家监督,不得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19)。对此,马克思分析说:“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20)

1851年12月2日,在举行共和国总统的选举中,因镇压工人阶级和民主运动而威信扫地的资产阶级共和派遭到了失败,老拿破仑的侄子路易·波拿巴当选,1852年小拿破仑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帝国,称拿破仑三世。第二帝国一经成立,拿破仑三世立即开始着手打击巴黎新闻出版界。他首先恢复了报刊特许发行及印刷出版检查工作,由警察机关办理。该命令一经公布,本来有40多家报刊的巴黎报界仅允许11家发行存在,在外省则对“红色”报纸进行讨伐。从这年的最后一天起,新闻犯罪被视为刑事罪而不再由轻罪法庭审理。

1852年2月23日,路易·波拿巴又颁布了一项法令,建立警告制,完全恢复对报刊的新闻检查制度。依据这项法令,政府有权向任何报刊发出警告,如果第一次警告无效,第二次该报就要受到停刊的惩罚,第三次就被勒令注销。因此,每家报刊在政府的高压下都不得不对稿件进行严格的自我检查。

然而,小拿破仑的专制难以恢复到其叔父的水平,经过几十年的革命与自由的熏陶,民主共和、平等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日益强大的反对势力面前,小拿破仑对新闻界的控制日益力不从心。从1860年起,小拿破仑对新闻出版的控制逐步松弛。1868年5月11日的法案规定:废除新闻预审制度,允许创办新报。尽管该法案在经济上对报刊的各项制约没有废除,但仍有大批涌现的新报刊以强大的舆论力量使政府的威信扫地,人们把1868年至1870年间新闻界对政府的不断攻击称之为一场蔑视当局的革命。

1870年,巴黎发生了一起新闻工作者惨案,查理·波拿巴亲王发表了一篇诬蔑《复仇日报》的文章,当该报编辑维克多·努瓦尔等人前往王府,要求亲王赔礼道歉时,这位亲王悍然掏枪打死了维克多·努瓦尔,整个巴黎为之哗然,努瓦尔葬礼演变成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对帝制的群众大游行。就在这一年,为摆脱国内政治经济危机,拿破仑三世冒险发动了普法战争,并在色当一战中失败被俘、宣告投降。9月,愤怒的法国民众推翻了第二帝国。

5.新闻传播新体系的最终确立——1881年的《新闻法》

1870年9月建立的资产阶级新政权被称为“国防政府”,正是这个政府残酷地镇压了后来的巴黎公社。在巴黎公社失败后,该政府依然对新闻界实施严格的管制,封闭了许多家报刊。然而,随着法国工业化和民主进程的发展,随着共和思想与制度的深入人心,法国新闻传播业自1789年以来所进行的新闻自由的斗争,至此已经汇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强大力量。在这个时期,两个使法国资产阶级新闻传播新体系最终确立的重要因素已经成熟了,即:工业化的完成和共和国制度的巩固,于是,资产阶级的传播体制的稳固成型便指日可待了。

1877年5月,法国发生了又一次的共和国的政治危机。保皇派政府——布罗格利内阁为在选举中获胜,采取了一系列专横措施压制舆论,对共和派报刊进行了空前的压制,使共和派报刊的处境异常困难,几个星期内的报刊诉讼案达到2000多件。在法国新闻传播史上,这次危机成为政府企图控制新闻界的最后一次尝试,然而遭到彻底失败,而且还引发了专门的新闻法的产生。布罗格利政府的失败表明,一直在法国历史上兴风作浪的保皇派势力已经不能再给共和国带来真正的现实危险了,共和派也急于结束政府与报刊延续了近百年的敌对状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从1878年开始,一个专门成立的法律委员会着手精心制定有关新闻事业的法律草案。经过议会的激烈辩论,1881年7月29日,法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全新的新闻法律,这就是1881年的《新闻法》。

1881年的《新闻法》是一部涉及印刷业、报刊业、报刊销售业、广告业等新闻传播事业的新闻法典,并且内容全面、详细、民主,被称为“自由主义的出版法”。它取代了过去不同年代中先后颁布的42项相关法令和300多个条款。它开创了现代新闻法的模式,宣布了较为彻底的新闻自由,并且实际上剥夺了政府当局对报业实行监督、施加压力的一切手段,授予报刊企业较多的活动权利。法国资产阶级自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宣布的新闻自由的伟大思想,经过89年的漫长岁月,至此才得到了真正法律意义上和现实社会力量的正式确认。恩格斯就此写道:“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派在1871~1878年间彻底战胜君主政体和僧侣统治,给法国带来了过去在非革命时期闻所未闻的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21)

1881年的《新闻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是摒弃了任何预防性的事先资格法律条文。以往的新闻审查,事先领取许可证、保证金制,印花税交纳等等一切限制性措施都被此项法律所取消;其二是建立了不包括舆论罪的“事后追惩”原则。这项法律赋予法国新闻业一个世界上最为自由化的体制,依据该法,法国资产阶级传播事业的新体系正式确立起来。

四、德国

德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中采取“间接式保障”来保证新闻制度的国家,在德国最早出现的近代新闻传播业,与法国一样也遭到了封建势力的控制与压制,但与法国疾风暴雨式的革命不同,德国近代所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渐进式的革命与统一的道路,德国的新闻信息传播制度的建立也更为缓慢。

拿破仑失败后,反法同盟召开维也纳会议。1815年德国组成松散的德意志联邦,承诺新闻出版自由,但只有巴伐利亚等少数邦国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诺言。1819年,德意志联邦议会召开会议,通过一系列倒退性的决议,恢复书报检查制度,并有系统地迫害所谓的“蛊惑者”。奥地利首相为倡导者,普鲁士积极配合,造成马克思所说的德国持续20年的“精神大斋期”(22),书报检查横行,到处一片死寂。

1840年,普鲁士新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上台。为显示“开明”他颁布了相对放宽了的书报检查令。此举对其他邦国也有影响,于是德国出现了一些具有民主主义意识的报刊。但是仅一年多时间,政策紧缩,重新开始钳制新闻出版。

1848年欧洲民主革命席卷德国,沉寂了五六年的德国重新活跃起来。只是在这个时期,德国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获得了新闻出版自由。随着革命的失败,王权重新实行钳制新闻出版的政策。

几经专制与自由的较量,加上欧洲其他国家代议制的影响,在经历了革命之后,普鲁士当局不得不在字面上执行了革命的遗嘱——即从宪法上承认新闻出版自由。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规定:“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23)但在实践中依然是专制政策,原因如马克思所说:“普鲁士宪章所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的保留条件的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它是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时候制定下来的,而不是随着普鲁士新法的诞生而问世的。”(24)

1871年德国统一后,德意志帝国于1874年颁布新闻出版法,禁止各种书报检查和其他预防性措施。但是保持官方意见占主导地位。俾斯麦设立了收买报刊的专门基金。帝国议会多次通过限制或废除新闻出版自由的决议。1872~1878年开展所谓的“文化斗争”,打击天主教会和其代表政党——中央党的报刊,该党主要报纸《日耳曼尼亚》受到610件新闻官司的骚扰,一天之中最多遭到11次审讯。1878~1890年实施“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以及其同情者的608家报刊和700多种刊物遭到查禁。1890年以后,由于俾斯麦逝世和新皇帝的上台,德国才获得相对自由的出版环境。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新闻出版政策再次被紧缩。

普鲁士新闻出版政策的变化,几乎总是进一步退半步,甚至完全退回原地,除了环境的影响外,“人治”特征极为典型。只是借助于统治者恩赐的自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新闻传播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14年全国已经有报纸2200种。

五、日本

日本尽管属亚洲国家,但却是惟一在近代通过变法逃脱了殖民主义厄运的国家。日本尽管是亚洲最早一个颁布了新闻法的国家,但也是一个对新闻出版实行多重限制的国家。日本近代的历史变革,仍然带有很强的封建性,“国家化”或称为“普鲁士化”是其变革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日本也可以勉强称之为对新闻出版实行“间接式保障”的国家。

日本在报纸刚刚出现的幕府时期,出版新闻和涉及时事的出版物,都被禁止发行,只有幕府发行的官报及其所属报纸、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人所办的报纸被允许出版。

从1867年到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中,官方提出了文明开化、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三大政策。在热闹的政治争论和斗争中,在面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国民整体处于兴奋状态,新闻业在这种大环境的刺激下发展极为迅猛。很短时间内,日本的现代新闻业形式上走过了西方国家官报——党报的发展阶段,转向商报时期。

1868年,明治政府掌权之后对幕府派报纸进行压制。同年4月,先是将《讽刺新闻》的井上文雄、大神御牧逮捕;5月,因《江湖新闻》刊载《强弱论》一文有抨击政府的内容,发行人被捕,并没收版本禁止出版。这是日本新闻自由第一次遭受打击。

1869年2月28日,明治维新政府公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报纸印行条例》。该条例以发行许可制和事后检查制为条件,允许报纸的发行。该条例的要点是:规定报纸的发行须经官方核准,其所刊布之消息,以天文、地理、物价、婚娶、生死、文教、衣食、各种官报、洋书译文、海外杂话等社会影响严重者为限,对于政治、法律之批评以及宗教之宣传,则禁止擅自发表。(25)该条例为日本近代报纸出现以及发展提供了机会。

从这个条例中可以清楚看出明治政府初期的新闻政策。明治政府在禁止幕府派舆论的兴起方面,对报纸的发行实行了严格控制。由于这种政策,旧有的反对派的报纸被抑制,不过后来创办的报纸如《官准中外新闻》、《六合新闻》、《明治新闻》、《博问新闻》,仍有不少反对政府的言论。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毅然改用积极政策,利用报纸作为政府的宣传御用机关。《横滨每日新闻》、《东京日日新闻》、《读卖新闻》、《朝日新闻》、《大阪新闻》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先后创刊的。这些报纸不是享受政府津贴,便是政府官员所办,政府对它们都采取保护怀柔政策,例如《大阪新闻》即受大阪府知事渡边升的津贴。其他的报纸也有类似的情况。

不久,随着“征韩论”和“民权论”论战的展开,明治政府对报纸的政策由保护转为镇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新闻的法令。1873年10月,制定《报纸发行条目》,禁止报纸诽谤国体,批评政治和泄露情报。1875年6月20日公布《报纸条例》,第一次设立了刑事处罚条款以及对“违法”报纸给予“禁止发行”和“暂停发行”等处分。1875年12月8日公布的《诽谤律》,被称为日本历史上的第一部“损害名誉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对天皇、皇族和官吏的所谓诽谤。这三项法律加上之前的《报纸印行条例》,合称为“言论四法”。

19世纪80年代,日本政党纷争,自由民权运动方兴未艾,政府于是修改《报纸印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新闻管制。修改后的《报纸印行条例》被成为“日本新闻史上最残酷的新闻法律”(26)

明治晚期即1889年2月11日公布的《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规定:“日本臣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但官方却利用其中的“在法律范围之内”的规定来限制言论自由。在此前提下,日本制定了一系列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例如1893年制定的《出版法》第26条规定,出版“亵渎皇室尊严,改变政体或破坏国宪的作品、图画”将课以刑罚;第27条规定,禁止出版“妨害稳定秩序、紊乱风俗的作品、图画”;第3条规定了出版物的事前检查制度,要求“出版作品、图画时,除去发行之日起至抵达之日止的时间,必须提前3天向内务部提交两部原本”。未提交原本而出版者,将依该法第22条处罚;该法第19条还规定,“被认定为妨碍稳定秩序或紊乱风俗的作品、图画,内务大臣可以禁其发行销售,并没收其纸型、印刷品。”另外,该法还承认了内务大臣对出版物的禁售命令。再加上“言论四法”的“法律许可”限制,人们并没有真正的获得新闻自由。

除了“言论四法”外,政府根据宪法第8条规定,运用天皇紧急命令,可不经国会同意,限制报纸的言论与报道。例如俄国皇太子遭难的大津事件发生时以及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时,政府曾数度公布紧急命令,对于外交及战事消息加以事前检查。

在日本争取新闻自由的过程中,70年代制定的“言论四法”不断受到自由派的攻击。自国会开设以来,野党民权派在每届议会中均曾猛烈抨击其非立宪性,使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徒有其名。“言论四法”每次众议院通过后,都被参议院否决。直到1897年第10届议会时,才将《新闻印行条例》修改了一部分,取消内务大臣的停刊行政处分权,改为司法处分,对外务大臣则授予禁止刊载外交新闻的行政处分权。1898年第11届议会中又废除《保安条例》。至此,可以说“言论四法”得到了部分的修改。

此时政府与报纸的关系非常微妙,操纵和控制报纸成为内阁的重要工作之一。据当时警保局长清蒲奎吾称:“对于报纸所刊登的不妥消息,内阁总理大臣以及外务大臣曾数度直接通知警保局长予以处分……警保局长的检查部门自凌晨即待报纸送来检查,特别需要注意之处是以红笔圈请局长核阅……内阁及外务省等也要特别注意这点,设置新闻检查机构,凡内政外交有利害关系时,则擅造理由送请警保局予以禁止发行或扣押处分。”(27)

1909年5月,日本政府重新公布了《报纸印行条例》,该条例成了日本战前最基本的新闻法规,一直延续到战败。该法对报刊的限制更为严厉,其第41条、第42条规定,凡刊登“冒渎皇室尊严,改变政体和紊乱朝宪的事项”,将处以刑罚;第11条规定,报刊发行的同时要求向内务省交送样报。第23条规定,如报纸刊载的内容被认定为扰乱稳定秩序、有碍风化,内务大臣可禁其发售,必要时可加以没收;第12条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第27条承认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及外务大臣拥有禁止、限制新闻刊载内容的权力,违反时依该法第40条惩罚。第43条则规定,报刊在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以及第42条受到处罚时,允许法院发布禁止令。

《报纸印行条例》是新闻的事前禁止制度。对于发行禁令,法律没有审判权限的规定。在这种制度下,出版者的报道内容必须事先得到政府许可,这也是日本“内阁制度”的一部分。内务省利用这种规定,可以封杀任何它认为不合规定的报道。

除此之外,这一时期,日本还制定了大量其他压制新闻言论及民间自由的法规、法律,如关于集会、结社的有《集会及结社法》(1890年)、《治安警察法》(1900年)、《治安维持法》(1925年);关于广告的有《广告物取缔法》(1911年);关于电影的有《电影法》(1939年)。另外,刑法(1907年)第74条、第76条“对皇室的犯罪”、第85条、第89条“外患罪”,第90条、第91条“对于外交关系的犯罪”也是压制言论自由的规定。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日本。对于新闻出版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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