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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战时新闻管制

时间:2023-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战时新闻管制在清朝灭亡之后,经历了北洋军阀统治的短暂混乱时期,南京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国又一个统一政权。抗战爆发后,国民党以战时新闻检查为借口,对舆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1938年11月2日,国民党中央作出《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藉口“战时需要”和“齐一思想”,要求在全国实行“战时出版管制”。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战时新闻管制

在清朝灭亡之后,经历了北洋军阀统治的短暂混乱时期,南京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中国又一个统一政权。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权在全国取得统治地位后,出于“一党专政”的政治需要,在全国建立了党办新闻事业网络,控制和利用民营新闻事业,制定名目繁多的新闻政策法规,设立新闻管制机构,推行新闻检查制度。国民党在政治、经济的优势下,罗织了一张非常严密的新闻统制网,不仅以“以党制国”的方法来维持政权的巩固,同时也用“以党治报”的方式来控制新闻媒体。这种“党化”方针贯穿于国民党在中国内地二十二年的统治,但在不同时期,落实此一方针的方式各异。

宣传工作是国民党极为重要的工作项目,对该党而言,宣传工作是其主义的贯彻以及一切社会活动的先锋与前导。因此,如何透过报刊的建立与控制,灌输其意识形态或政策,一直是国民党国机器长久以来的重要工作。国民党于1942年1月20日在广州举行第一次全国党代表大会,会议决定设立国民党中央宣传部,负责国民党党内宣传、文宣及对外发言的工作。自此,中国国民党的公共关系及宣传手法,逐渐向制度化迈进。在国民党中央党部之下,分别设省及特别市党部、县市党部、区党部及区分部,均肩负有不同的任务。省及特别党部与新闻有关的机构包括:党报、通讯社、邮电检查所、无线电收音室、新闻检查所等,而在县及区级的党部上,主要的工作包括对出版机关的指导,以及宣传刊物的编撰事项。1936年,国民党中宣部改组,设立新闻事业处,统筹管理有关新闻媒介的相关事宜,主要工作包括指导、规划该党的言论机关,开展各项业务,并联络、扶助一般新闻事业;征集与审查所有通讯社及报纸;负责登记一般报社及通讯社,并调查全国新闻事业状况。在媒体方面,国民党先后建立了“中央社”(中央通讯社)、《中央日报》和“中央广播电台”,编织了一张统一舆论的新闻事业网络。

从历史角度看,国民党政权直到1928年北伐完成后才较为稳定,控制媒体的行动也肇始于此一时期。从1927年到抗战前夕,国民党政府出台了大量新闻政策法规: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宣部公布《宣传品审查条例》,同年还颁布了《反革命宣传品规范》,规定凡是宣传共产主义的视为反动宣传品;1930年12月16日颁布了《出版法》及施行细则,规定了出版品的登记制度,并且限制出版品的言论范围;1931年2月4日,国民党政府司法院公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2年11月24日,公布《宣传品审查标准》,规定凡是批评国民党的政策、宣传共产主义及鼓动阶级斗争都是反动的宣传;1933年1月19日,国民党中央党部又修正公布《新闻检查标准》,规定各报社刊发新闻必须以中央社消息为标准,而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的消息必须被扣留或删改;1933年9月25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决定在一些重要都市设立新闻检查所,实施新闻检查;1934年6月9日,又公布《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在付印前将稿本送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1935年7月15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修正出版法》,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另外还有许多针对广播事业的政策法规,如《广播无线电台条例》(1928年12月)、《限制民营电台暂行办法》(修正案)(1932年1月22日)、《装设无线电收音机登记暂行办法》(1934年1月15日)等。

抗战期间,国民党当局又相继出台《修正出版法》(1937年7月8日)、《修正出版法施行细则》(1937年7月28日)、《抗战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1938年7月)、《确立战时新闻政策决议》(1938年11月2日)、《修正新闻检查标准》、《战时新闻检查办法》(1939年5月26日)、《修正战时期间图书杂志审查标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1940年9月6日)、《检查书店发售违禁出版品办法》、《战时新闻禁载标准》(1943年10月4日)、《书籍杂志查禁解禁暂行办法》、《印刷所承印未送审图书杂志原稿取缔办法》、《战时新闻违禁惩罚办法》(1943年10月4日)、《战时书刊审查规则》(1944年6月20日)、《战时出版品审查办法及禁载标准》(1944年6月22日)等等。

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出台了大量以审查新闻舆论为目的的新闻政策法规,使国民党政权的新闻检查达到了密如天网的地步。从法律学的角度看,《出版法》属于注册登记制。《宣传品审查标准》预示着注册登记制向审查制发展的倾向。《图书杂志审查办法》和《修正出版法》实际上将由原《出版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改成了干涉舆论自由的审查批准制。这一改动一直延续到国民党退出中国内地。

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审查体制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成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凡是报纸使用的电讯和稿件,均由国民党中宣部审查处审理;凡是图书杂志的原稿,便由国民党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来审理;如果是戏剧剧本,则由国民党戏剧审查委员会和图书杂志处共同审理。这些机构都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在各省市都有分处或分会。1939年春天,国民党中央成立军委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统一新闻检查大权。“军检局”成立后,首先对新闻检查机构升级和调整。在全国设立了重庆、成都、西安、桂林、昆明五大特级新闻检查处,升各省新闻检查所为新闻处,其负责人为少将或上校级别。省以下都设立新闻检查室,各普通县市亦由各县市政府设立专科管理新闻报纸的检查。这样,一个立体的新闻检查网络就形成了。

抗战爆发后,国民党以战时新闻检查为借口,对舆论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1938年11月2日,国民党中央作出《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藉口“战时需要”和“齐一思想”,要求在全国实行“战时出版管制”。从1939年4月1日起,所有出版书刊,“未经原稿审查者,概予依法取缔”。同月,蒋介石亲下手谕给国民党中宣部和军事委员会,布置加强新闻的审查工作。据统计,在1941年至1945年间,有关的临时性指示就达200余种,而《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和《修正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这两个法规中规定的禁载事项则达70余项,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与财政、文化、社会事务等都有限定。从不允许批评国民党党纲、党义和总裁个人,到不允许鼓吹所谓“过激思想”,禁载内容可说是无所不包。除此之外,国民党中宣部于1943年8月还发布了《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表中规定:“边区政府”、“抗日政府”等词不许用;“两面派”、“亲日派”、“团结”、“解放”、“国共合作”、“各阶层人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词为“谬误名词”;“革命的三民主义”、“真正的三民主义”要改为“三民主义”;“拥护革命的领袖”、“拥护抗日的领袖”必须改为“拥护领袖”,甚至“妇女解放”要改为“妇女复兴”。这个《正误表》可说是近现代新闻史上的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3)

在实行新闻审查制度的同时,国民党政权还实行追惩制度。由于国民党政权对于新闻出版的追惩法令繁多,机构重叠,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不仅影响到追惩标准的宽严程度,也使得舆论追惩混乱不堪。上月通过审查的稿件,这个月也许就要查禁;国民政府行政院新闻审查机构通过的稿件,也许国民党中宣部就认定其“反动”,再加上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各种方式进入国统区的大量报刊、图书均被视为“反动宣传品”,所以国民党政权各新闻审查机构对于报刊书籍及广播电台的追惩行为极为频繁和严厉。审查制加追惩制的舆论钳制,对于中国舆论界来说无疑是两道致命枷锁,它严重摧残了新闻舆论工具,扭曲了公正的舆论导向,强化了舆论环境的“党化”色彩,造成了全国各大报纸“社论千篇一律,新闻由中央社统一发布,都‘大同小异’”的千报一声、万刊一音的舆论表象一律的局面。

1946年6月全国内战爆发后,国民党新闻事业进一步强化,继续实施对新闻界全面统治的反动政策,制定与颁发新闻统治法规,强化新闻统治制度。1947年内战发展到最后激战阶段,国民党当局借口非常时期,颁布了一大批非常法规,将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剥夺殆尽,将新闻统治制度强化到令人恐怖的程度。人民解放军于1947年6月转入反攻后,国民党当局于7月4日由国民党政府颁布《国家总动员案》,下达“戡乱动员令”。7月19日,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18条,对人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均严加管制,使一切镇压措施均得以借“戡乱”之名而合法化。12月25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2条,其中第6条规定:“以文字、图画或演说为匪徒宣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如“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不守纪律或逃叛者”,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948年下半年后,国民党统治的垮台指日可待,国民党政府及有关部门又颁发了一批更为严密的新闻统制法规。6月,国民党内政部、国防部共同制定了《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后经国民党行政院核准,改名为《动员戡乱期间军事新闻采访发布办法》通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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