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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规

时间:2023-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规一、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规现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收看电视节目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因此,规范电视剧管理,提高电视剧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意识,是保证电视剧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规律合法经营的前提。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有利于电视剧的生产和经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节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规

一、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规现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收看电视节目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活动。据统计,“到2003年全国共有电视台357座,广播电视台1 387座,电视节目2 194套,年制作节目为1 578 755小时,全国电视人口覆盖率达到94.18%,覆盖人口10亿”(1)。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电视节目在人民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电视剧在电视节目的播出总量中占有可观的地位。“2003年我国共生产电视剧619部,10 654集”(2)。“2004年共计生产完成电视剧505部12 265集”(3),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电视剧生产国。

电视剧产品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但它更是一种精神产品,它在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方面有着别的艺术形式不可比拟的作用。电视剧工作者要通过自己的作品,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一切利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这是电视剧工作者的任务。因此,规范电视剧管理,提高电视剧工作者的法律、法规意识,是保证电视剧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市场规律合法经营的前提。从1986年国务院和国家主管部门就着手进行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28号令)为龙头,其他专项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骨干的电视剧管理的法规体系构架: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和制定的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1日广电总局令第9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9月广电总局令第40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10月广电总局令第41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10月广电总局令第42号)等。为了加强电视剧制片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电视剧行业内也制定了一系列自律规则,例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新的情况,国家广电总局于2004年7月19日发布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中规范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项活动的行为。这些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出台有利于电视剧的生产和经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近些年来电视剧发展迅猛,一些成功的电视剧造成极大的轰动效应,使电视剧成为文化热点,刺激起社会各阶层都来投拍电视剧,这就造成了电视剧制片人的大量涌现和电视剧数量的盲目增多,随之而来的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操作屡见不鲜。有的电视剧在内容上没有政治意识,只是一味地追求高收视率,而不顾其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还有的制片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一味地迎合市场,迎合部分观众低层次的趣味,拍出的电视剧作品引起社会批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由于电视剧市场发展快,现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使得电视剧从创作生产到播出环节的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近几年我国电视剧投拍的情况是:真正能投拍的不到申报量的50%,最后能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台播出的不到投拍量的一半。以2001年为例,全国共制作完成的电视剧为14 429集,而在全国及省市三级电视台黄金档播出的电视剧只有2 000多集,也就是说,只有大约15%的电视剧作品可以产生效益,而85%的剧集则是持平或亏本”(4),更说不上产生社会效益了。这不但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浪费,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电视剧制片人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阻碍了电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电视剧制片人的队伍结构和素质方面

近几年来,我国电视剧事业发展迅速,社会各界对电视节目生产的投入越来越大,电视剧的生产已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剧制片人的数量日益增多,队伍迅速扩大。电视剧制片人的工作带有鲜明的社会导向作用,他们肩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他们的素质和他们生产的产品质量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电视剧制片人队伍的结构比较复杂,有的电视剧制片人缺乏应有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法律意识淡漠,造成了一部分电视剧质量低下,内容庸俗,落后于广大电视观众的观赏要求,生产出的电视剧卖不出或审查通不过,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浪费,扰乱了电视剧市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的结构和素质亟待整顿和提高。

(二)电视剧市场规范化管理方面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广播电视管理,特别是电视剧的管理工作会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和新的矛盾,亟待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与矛盾,以规范电视剧市场。但由于立法的滞后,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电视剧事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的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电视剧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另外,如何建立起一套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系统和有效的宣传、监督和反馈机制也是国家主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行业内部运行机制的管理方面

为了促进电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生产各个环节的管理,我们已经建立了以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为龙头,以各类管理规定和行业内自律条例为框架的电视剧法规体系,但在管理环节上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行业立法和司法不够完善和规范,还没有司法意义上的机制保障,加之部分制片人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在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环节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盗版、暗箱操作、假合拍,甚至出现了有的单位在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电视剧先期在境外播出等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大执法的力度,依法治理、管理电视剧市场,另外一方面还应加强行业内部的职业道德教育,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行为准则,约束电视剧制片人的行业行为,制止非法经营,维护行业利益,提高电视剧制片人的整体素质,提高电视剧制片人行业自律的自觉性。

众所周知,电视剧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它与诸多的学科和领域有着交叉的关系,这就需要对电视剧制片人的知识结构有较高的要求。一个合格的电视剧制片人不仅要精通文学,有较高的艺术修养,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等市场运作方面所必备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对电视剧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各项管理规定和与电视剧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电视剧的生产经营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高效、有序地进行,从而实现电视剧市场的繁荣和秩序化,达到电视剧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最大化,同时,依法办事,也才能保障电视剧制片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他人的侵犯。

总之,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在电视剧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片人只有掌握电视剧管理政策法规和与电视剧生产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以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大方向;以艺术家的视角,分清美丑选剧本;以企业家的眼光看准市场;以守法的运作方式经营电视剧,在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提供健康的精神产品的同时,收到可观的经济回报。电视剧市场也只有在法律法规健全的条件下,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更加繁荣。

电视剧管理政策与法规适用于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设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各项与电视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电视剧制作机构的设立及生产制作许可制度

我国现有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共1 744座,每年需要的节目量达1 578 755小时以上。其中电视剧在播出节目中占有相当的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电视节目市场的需求,必然会催生众多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电视剧制作公司的出现,到2004年9月全国共有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900多家,电视剧制作机构300多家。

要加强对电视剧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就必须从规范申请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开始,从源头抓起,加强对申请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资格的审查,严格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为了加强对电视剧的管理,1986年6月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在全国施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28号令)于199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位阶仅次于宪法。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又颁布了《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号),这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中规范了申请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条件、程序及电视剧制作许可制度。《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项活动。其中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放宽了设立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等影视制作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以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资本参与影视产业发展,允许民营资本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也就是说,允许个人、私营企业设立除新闻宣传外的电视剧、电视专题节目等影视制作机构。与此同时也允许境外有实力的影视制作机构同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2004年8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并实施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4号),废止了《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新的规定中更加明确了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动画片、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等活动的行为。规定了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的资格,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乙种)条件。其中乙种证是一剧一报。对制作许可证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根据制作业绩来确定制作资格。

随着电视产业化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需要更多的电视剧精品。以前由于电视剧制作单位的门槛过高,使得一些有实力的单位无资格,有资格的单位无实力,在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批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出现了买卖证号等市场违规行为,这对增加电视剧的非生产性成本埋下了法律隐患。规范的失效,是制度与市场间的失衡造成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颁布为解决这些问题,培育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竞争机制,繁荣电视剧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国家降低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准入门槛,改变了市场主体只有国有事业单位的状况并解决了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2004年6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召开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颁证座谈会,包括世纪英雄电影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影视有限公司等16家民营影视机构获得了由广电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加上2003年获颁此证的8家非公有影视机构,共24家民营影视制作单位获得‘正规军’的待遇。”(5)改变了民营影视制作公司不能获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历史,民营影视制作机构将成为中国电视剧制作的一支主力军。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中国电视产业化市场的开放,有利于中国电视产业市场从无序走向规范化的管理,引导中国电视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指出,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概念、资格与条件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电视剧制作机构就是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章对电视剧制作许可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1表1)的审批办法详见本章第三节第二点。

为了严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2005年3月15日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严格掌握准入条件,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本着“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对制作机构制作和发行节目内容的审查机制,完善节目审查标准,加强对节目内容质量的把关。各机关部门要督促播出机构对非本台制作的节目、栏目内容和来源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坚决做到今后不再购买、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提供的节目。

(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办法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种类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申请表见附录1表2、表3)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管理办法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天。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应提交的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管理办法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为有效。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应提交: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国家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

为了对电视剧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随时掌握电视剧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了解电视剧制作机构是否能达到业绩要求,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电视剧的生产和经营,认真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电视剧制作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的对象持是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乙种)》的单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年检制度中对年检的内容、年检的基本要求、年检标准、年检方法及奖惩的规则一一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检查情况,各省局应对所辖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逐一提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类意见。年检制度对依法管理电视剧生产的各个环节,为电视剧生产部门和电视剧工作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管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电视剧市场的繁荣和秩序化,为电视剧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提供了保障。(见附录1表4、表5)

2005年1月11日,广电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2005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04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广电总局负责中央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对制作经营机构逐一作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将受到撤销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撤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同时撤销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三、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管理

从电视剧生产的角度来看,剧本是一部电视剧成功与否的重要前提,因此,加强对剧本创作的管理和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管理在电视剧生产管理过程中就显得极为重要。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观众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日益多样化,要求电视剧的创作不仅在主题、题材、风格、样式方面力求多样化,而且在创作观念上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我们的艺术家在电视剧的创作中应以人为本、探讨人性的深度,表现人生的况味,使电视剧作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使广大观众在获得视听感官快感的同时,受到心灵上的启迪和灵魂的净化,使电视剧作品在提高全民族的精神素质和鉴赏修养方面,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电视剧不仅给人们以娱乐,而且向人们传递先进的文化和法治精神。所以,在电视剧创作过程中,我们的艺术家还要增强法律意识,使电视剧成为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载体。

如何提高电视剧的艺术品位,如何使其艺术性和思想性高度、完美地统一起来,如何用电视剧来传播先进的思想、科学的理念,把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传达给观众是电视剧创作领域必须关注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电视剧创作方面应该树立以下几种意识:一是精品意识,慎重选择题材,电视剧的题材要注重现实性,在人物的塑造上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人性美,生产出精美、有吸引力的电视剧;二是主旋律意识,通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反映军旅题材的电视剧创作、农村题材和反腐倡廉等方面题材的电视剧创作,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中国共产党人的光辉业绩,及我党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带领中国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将思想教育与艺术的审美思维相结合,达到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三是“三贴近”意识,电视剧的创作要贴近百姓、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反映普通人的精神生活。近几年比较成功的电视剧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剧本创作中深刻细腻地表现普通人在不同历史潮流中的命运和他们不断变化着的精神世界,这样的剧本赢得了广大电视剧观众的喜爱,在为电视剧投资者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在电视剧创作的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首先是在剧本的创作中缺少精品,电视剧越拍越长。据统计,“前20年,我国播出超过30集的长篇电视剧总数约40部左右,而2003年批准立项的电视剧仅第一批(第一季度)649部14 370集中30集以上的就占105部3 963集,实际开拍或进入后期制作的至少有41部以上。也就是说,2003年度30集以上的长篇电视剧至少相当于前20年的总和。其次,是电视剧创作题材内容比例失衡,主旋律的题材少,且剧本创作僵化单一。以2003年电视剧的题材为例,现实题材电视剧与历史题材电视剧相比,30集以上的长篇电视剧中现实题材仅占14%,而历史题材占86%。还有部分电视剧的创作远离百姓生活,大肆描写‘豪华风’‘滥情风’,人民群众反映极大”。(6)再有就是少年儿童的电视剧题材少,并且在一些电视剧中出现了不规范的语言和过分渲染不文明生活方式的情节,有的电视剧的内容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甚至犯罪,这样的电视剧引起广大观众,特别是家长的担心和不满。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即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审批方面,在电视剧申报立项和实际拍摄并播出的比例方面存在比例失调的问题。“出现了申报电视剧选题立项数、批准立项数与本年度实际拍摄完成并获得播出发行许可证的作品比例失调,分别为5∶1和4∶1。这说明盲目申报选题、跑马占地现象严重”。(7)

为了解决以上这些问题,繁荣电视剧创作,活跃电视剧市场,多出精品,弘扬主旋律电视剧,有效地遏制题材规划中“跑马占地”现象,国家广电总局要求电视剧创作要突出导向性,对历史题材的电视剧要坚持唯物史观,对现实题材电视剧要大力弘扬主旋律。要严格掌握并总量控制反腐和涉案题材的剧目数量,增加一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表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题材剧目的创作,努力推出更多艺术水准高、思想内容好的电视剧。为了加强对电视剧题材规划的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被定为412号令予以保留并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项目之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立项、发行审批被定为国务院原则同意保留的13项非行政许可项目之一,这充分说明了电视剧题材立项管理在电视剧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为了规范电视剧题材立项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号)、《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及2004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等,这些规定明确了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的管理机构、申请电视剧题材立项应具备的条件、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审批程序和申请立项的时间要求等。

(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管理机构

全国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实行总局和省级两级管理。根据《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二)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条件

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地(市)级以上电视台;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三)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见附件1表6、表7);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 500字的简介;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四)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时间要求

广电总局每年分四期受理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至15日为申报期。广电总局每年分两期受理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每年1月1日至15日和7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期。广电总局原则上不受理申报期以外的申请。

(五)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立项程序

符合以上第二条规定的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广电总局终审。广电总局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五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立项的书面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日。

(六)被批准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剧目的有效期

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的剧目,有效期为两年。期满未投拍制作的,立项自动作废。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依照《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重新申报。经批准延长有效期的,应在一年内投拍制作。期满仍未投拍制作的,立项作废。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申请人对同一题材剧目的立项申请。

(七)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立项管理

在《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中,界定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明确了此类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管理部门和立项程序。

(1)界定。凡以反映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描写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以历史正剧形式表现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剧,均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

(2)主管部门。为了规范对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管理与指导,国家广电总局成立了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国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领导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由国家广电总局具体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影组和电视剧组,电视剧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国家广电总局在此类电视剧立项申报程序方面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①描写党政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要经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明确了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省级广电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中央电视台、国有电影制作机构或各大军区和各大兵种影视制作机构的申请立项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剧本若干份;主要参考资料清单。2004年3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题材管理(即2004年)第一批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剧目的通知》中提出:从2004年第二批规划申报开始,凡属革命历史题材的电视剧,申报规划故事梗概时,需增加列出剧中主要领导人物的名单。

②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经省级广电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时需提交:省级广电部门审查通过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持证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申请立项报告;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剧本若干份;主要参考资料清单。

③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剧本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行文批复申报单位。经批准投拍的电视剧列入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

④为了避免题材撞车和跑马占地现象的发生,国家广电总局在此类电视剧题材审批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经审批立项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自剧本批准投拍之日起,一年内既未开拍又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立项;两年内既未完成也未报告的,视为自动取消。

经批准立项的剧目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应当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见“四、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

四、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

我国电视业起步于1958年。1958年5月1日,中国第一座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前身,1978年5月1日,北京电视台改名为中央电视台)成立,至今近50年的历史。电视业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特别是进入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经济体制改革对电视业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电视台从完全事业单位,国家财政拨款的模式向市场经济的模式转轨。制播分离,产业化运作成了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其引起讨论的原因之一就是要引进资本运营,改变融资渠道过窄的现状,以达到多种形式利用社会流资及境外资金解决电视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在电视制片领域,利用国内电视业以外资金发展电视业的管理比较便于操作,政府针对我国电视业不同类型的部门引进业外资金分别制定了不同的政策。在电视制片领域,国内电视业以外的资金投入基本上不受什么限制,我们研究的是如何利用境外资金合作制作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由于我们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如何利用境外资金合作制作电视节目、电视剧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港台电视剧打着合拍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冲击内地的电视剧市场。这些所谓合拍电视剧实际上是港台公司投资,以港台创作力量为主,借用内地电视台的台标,以绕开广电总局的审查,同时也逃避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税收,这是在新的形势下的一种文化走私。这种假合拍以纯消遣强情节刺激诱导着部分观众,抢占电视台的黄金时段,有的电视台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播出这种电视剧已高达黄金时段的60%,致使大量国产电视剧制作单位亏本经营,举步艰难。为了遏制住这种不良的势头,使引进资本能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合法运营,使我们的电视剧制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境内外金融界、企业界合作,真正达到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增进效益,壮大实力的目的,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对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拍电视剧管理的通知》(1999年广电总局,广发社字532号)、《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广电总局,广发外字5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2000年1月4日广电总局,广发社字5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10月广电总局令第41号)等,这一系列的规定规范了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利于拓宽电视剧的融资渠道,使合作制作电视剧健康有序地发展。另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方式还可以达到引进境外先进的电视剧管理理念和扩大国产电视剧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我国每年大约有上千集的电视剧在台湾近十个主流频道播出,增强了台湾同胞对内地的了解。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工作,国家广电总局在《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合作形式、立项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主管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合作形式

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有以下三种形式: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和委托制作。

联合制作,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方式。

协作制作,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委托制作,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四)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中方机构应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剧题材规划;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五)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申请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每集不少于5 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成的剧本;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合作协议意向书;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具备的条件

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同时申报合拍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元素由双方共同确定;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七)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应提交:申请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合作协议意向书;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八)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每集不少于1 5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境内拍摄景点及拍摄计划;合作协议意向书;审查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

(九)申报的方式及审批程序

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向广电总局申报。

其他中方制作机构申请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经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五十日(含专家评审时间三十日);中外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审查时间为二十日。符合条件的,由广电总局作出准许拍摄的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审单位对不准予拍摄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将决定书面通知送审机构。

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后,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

五、电视剧的审查管理

中国电视覆盖率达到94.18%,覆盖人口十亿,年平均播出电视剧上万集,电视剧已成为对人们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平台。为了保证电视剧质量,使电视剧能在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电视剧内容的审查,为此,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为了使电视剧审查工作科学、规范,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1999年4月7日总局令第1号)、《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2号)。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根据新的形势,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出了《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程序工作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电视剧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职责,以及对国产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引进剧、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等不同题材电视剧的审查标准、申请审查时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

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审查分播出机构自播自审及政府审查两种。一般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自播自审,重播重审;电视剧、引进剧、引进动画片由政府审查。需政府审查的要领取发行许可证后才能发行、播放。

(一)电视剧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二)审查机构的职责

1.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

审查使用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结论;审查聘请境外人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等)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合拍剧的剧本、完成片和引进剧,并作出审查结论;审查电视播出中引起公众争议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提交广电总局审查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报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

2.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的职责

对送审机构不服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论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剧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3.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并作出审查结论;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境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电视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本辖区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和完成片,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本辖区内机构送审的引进剧,提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

(三)审查标准

在电视剧的审查过程中,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内容是审查的重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明确了禁止电视剧载有的内容。电视剧载有下列内容的,不予审查通过: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送审电视剧应提交的材料和程序

在电视剧审查工作中,电视剧制作方式不同,审查的程序和审查时应提交的材料也不同。电视剧制作方式可分为: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引进剧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等。

(1)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见附件1表8、表9);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要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管理规定》要求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管理规定》的要求,重新送审。

(2)送审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应提交以下材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大1/2完整录像带一套;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和与样带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广电总局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要求复审的,按国产电视剧的复审程序办理。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广电总局准予拍摄批复的剧本和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完成片,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报批。

(3)引进剧的审查管理(见本章第四节“七、电视剧的进出口管理”)。

(4)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的审查,按照《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要求,此类题材电视剧制作完成后,经省级广电部门认真初审并报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查。报审时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同意投拍的批复;描写我党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和重要领导人及其亲属生平业绩的电视剧,需提交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国有电影制作机构或各大军区和大兵种影视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需提交其制作机构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符合审查要求的样带2套;片头片尾完整字幕。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5)处罚。违反《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电视剧的发行与播放管理

电视剧的发行与播放是电视剧生产管理环节中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电视剧的生产从剧本的确定、导演、演员的挑选、资金运作到拍摄制作,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部门管理规定,但是对电视剧的播出环节的管理更为重要。众所周知,中国电视的人口覆盖率高达94.18%,人口10亿,如此大的受众群体,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所产生的正面影响或负片影响所造成的后果都是无法估量的。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为了规范电视剧发行和播出环节的管理工作,国家主管部门对电视剧的发行与播出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一)电视剧的发行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从2000年1月起,国家广电总局规定对所有经过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合拍电视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取消对引进剧、合拍剧实行的批文制度。要求所有下发的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应在3个月内统一到原发证(文)单位更换为《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从2000年4月1日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引进剧、合拍剧的批文一律停止使用。从此废止了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体为:

(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剧审字(年份)第×××号。”其中,“(×)”为发证机关的识别简称,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由总局委托中央台核发的为“(央)”,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第×××号”为发证序号。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合审字(年份)第×××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审字(年份)第×××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4)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经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视剧发行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要求自2003年5月1日起各电视剧制作机构使用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见附件1表10),每月最后一周,由各省级电视剧管理部门审核并由省级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总局。

2005年1月7日,广电总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开始实行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实行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两级管理,国产电视动画片审查机构自正式受理送审的国产电视动画片样片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五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凡送审机构对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广电总局国产电视动画片复审机构提起复审。2005年7月1日开始,电视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放未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国产动画片;在此前已经播出的国产电视动画片也需重新办理报审并取得发行许可证后方可重播。已经取得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需对片名、主要人物和主要内容进行改动的,应重新送审。

(二)电视剧的播放管理

1.关于国产电视剧的播放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电视台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为了净化电视屏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研究制定了《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目的是使广播影视能够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家园,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又发出《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片、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向总局专项报批。特别是节目中展示血腥、暴力、凶杀、恐怖的场景和画面,要删减、弱化、调整,增加黄金档的正面教育节目,使电视成为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一个阵地,这一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受到了广大家长的欢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收看电视时段的控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做法,国外一般使用法律的方式在播出时段上进行限制。

2.关于境外电视剧的播放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民族文化和民族影视产业,加强引进剧、合拍剧、引进动画片的播出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电视剧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10月广电总局令第42号)等项规定,这些规定中对引进剧的播出量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电视台播出引进剧的时间作了严格的规定: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同一部引进剧不得在三个以上的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中播出,避免形成“千台一面”的情况。对境外剧播放比例及黄金时间的限制,为国产剧的繁荣提供了时间和空间,调动了国产剧的生产积极性。

3.关于境外动画片的播放管理规定

为保护民族动画业,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引进动画片要严格按照比例播放。每天每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禁止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引进动画片。《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核发。

七、电视剧的进出口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各个领域与国外的交流日渐频繁,电视剧市场也是如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境外电视剧涌入中国市场,像韩国电视剧、日本电视剧等,在引进异国文化产品,进行文化交流的同时,国产电视剧也相继走出国门,以电视剧为载体向世界传播中国几千来的优秀文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通过电视剧这一窗口使世界更加了解中国。据统计,“仅2003年第四季度,经国家广电总局同意发行的引进剧达71部478集;统一发行的引进动画片4部210集;统一发行的合拍电视剧4部106集”(8)。可见,引进剧在电视剧的播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加强电视剧进出口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为了达到引进先进的文化理念和制作技术的目的,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0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令局第42号)、《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等项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国家对电视剧的进出口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特别强调要加大对引进剧产地和题材的控制力度,避免集中引进同一个国家、地区或题材重复雷同的电视剧。从引进总量、题材内容、类别比例、篇幅长短、产地区域等方面综合平衡,科学调控,确保引进电视剧的导向正确,结构合理,比例适当,效果良好,切实做到引进有益的、限制平庸的、抵制有害的。要严肃宣传纪律,强化版权意识,规范供片渠道,严禁播出非法或盗版的境内外电视剧,对继续播放非法或盗版的境内外电视剧单位,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一)引进剧的管理

1.引进剧的界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境外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2.主管部门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

3.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的材料

按照《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以下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引进电视剧报审表》见附件1表11);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一套;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4.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的程序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5.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查标准

为了严把引进境外影视节目的质量关,确保引进剧的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国家广电总局在《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引进影视剧禁止载有的内容: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机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邪教、迷信的;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和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6.引进境外影视剧播出时间的管理规定

见本章第四节“六、电视剧的发行与播放管理”)

7.引进动画片的管理规定

在2004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中指出,要控制引进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的境外动画片总量和播出比例。境外动画片的引进,必须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机构进行。凡生产国产动画片的省级电视台、省会城市电视台、计划单列市电视台和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有引进资格的动画制作机构可以引进境外动画片,引进境外动画片与其生产国产动画片数量比例为1∶1;凡未生产完成国产动画片的机构不得引进境外动画片。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的播出比例不得低于6∶4。随着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的增加,将逐步降低境外动画片的引进比例。

违反《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口电视剧的管理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进口、出口电视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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