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闻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
我国新闻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出版审批制度、主管主办单位制度、出版事后追偿制度等。
一、出版审批制度
世界上一般通行的出版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审批制和登记制。我国实行出版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单位批准,取得出版资格后才能进行出版活动。审批的项目包括创办报纸,出版中的变更事项和报社分支机构等。实行审批制度,有利于保证报刊遵循《宪法》规定的“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基本方针,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规划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控制,使新闻事业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多专业、多层次、门类齐全、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需要的报刊体系,以保证和不断提高新闻传播和新闻宣传的质量。
二、主管主办单位制度
报刊必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机关、部门),这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项独特的制度。在《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期刊管理两个暂行规定中,都把具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机关、部门)作为报刊创办的必要条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是创办报刊的必须程序。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署1993年颁布的《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对这个制度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报业管理的重要制度,它确立了我国报社的国有性质和报业体制。1995年的《报刊社主管主办单位的职责的暂行规定》,具体明确了主管主办单位的职责。
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报刊的举办者,被规定为报刊社的上级领导部门。有关规章赋予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①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从而,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②在经济责任方面,主办单位要为报刊社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是报刊社的出资者;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私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但报刊社的主办单位同一般企业的出资者不同的是,报刊社如发生政治性亏损,主办单位应给予补贴或其他方式的补偿。
③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其中报刊社的主要负责人亦即法人代表必须由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担任,禁止把报刊交给不是主办单位的人去“承包”。此外,如果报刊停办,主办单位应承担资产清算、人员安排等善后工作。
主管单位不仅领导主办单位,检查、督促、指导主办单位对报刊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报刊提供或筹集资金等,而且可以直接实施对报刊的领导,包括:监督报刊及其主办单位遵循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审核批准报刊的重大宣传报道计划和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发表,决定所属报刊的发表或不发表,对报刊内部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等。此外,报刊停办或变更,要由主管单位决定,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另外,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即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有关规章还强调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报刊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只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是不允许随意变更的。变更主办单位应由主管单位向审批机关审报,变更主管单位应由原主管单位和拟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审批机关审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出版事后追惩制度
现行出版制度主要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两大制度。追惩制的特点是实现确定出版内容的法定限制范围,对出版后的违法行为依法定程序追究责任。我国实行出版追惩制度,我国不实行新闻检查。
以上这三项基本制度,概括了现行报业出版法规的基本内容,其他的规定都是这些制度的延伸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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