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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广播法案中的主要条款

时间:2023-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广播法案中的主要条款从立法的观点来看,1995年绿皮书中那些已执行的未经改动的主要议案仅仅是短期的,主要是对电视所有权放松管制以及对广播和报业跨媒体所有权放松管制的议案。1996年的法案,第一次允许在国内和地区范围内的报业集团、广播电台以及地面电视公司之间持有高水平的跨媒体所有权。1996年广播法案所规定的管制变化代表了英国媒体所有权政策的全面性的转变。

1996年广播法案中的主要条款

从立法的观点来看,1995年绿皮书中那些已执行的未经改动的主要议案仅仅是短期的,主要是对电视所有权放松管制以及对广播和报业跨媒体所有权放松管制的议案。

1996年的法案对所有广播电视经营者在单一媒体所有权方面规定了一个总的上限,而不考虑其传播方式和执照持有数量。对电视所有权新的上限设定为英国观众的15%的份额。为达到计算全英国电视观众[8]的目的,应将BBC的观众包括在内。惟一保留的限制是15%的受众覆盖率界限应用于特定的地面执照的普通所有权上。单一的供应商不能在同一地区拥有两个ITV执照(也就是两个伦敦执照)。当15%的观众上限被突破的情况下,独立电视委员会可以收回电视许可权。

另外,为了减轻ITV内所有权的合并带来的不利影响,1996年的法案包括了比1990的法案更详尽的措施以保护ITV的地区特色[9]。当独立电视委员会认为所有权的改变会损害节目设计或地区的节目制作质量时,它有权力对获得ITV执照施加新的条件。

1996年的法案也提出了一个英国数字广播的框架。就电视所有权而论,在经营数字多频道电视方面没有特殊的限制,任何公司都可以持有三个数字多频道电视执照。电视公司也可自由拥有数字地面电视服务,同样适用总电视观众15%的界限。根据1996年的法案,数字服务所有权也适用于点制度(受众覆盖率)。根据该制度,单个广播公司不能占据多于25%的数字地面电视频道,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的国务大臣在2000年11月第二阶段的立法中废除了该项法规。

1996年的法案,第一次允许在国内和地区范围内的报业集团、广播电台以及地面电视公司之间持有高水平的跨媒体所有权。1996年以前报业集团、广播公司、地面电视在其他的经营活动中只允许拥有少量投资。新的法案废除了这些限制,并且允许单一的供应商拥有下面任何一项的组合:拥有15%的广播听众(除BBC的听众以外),但不超过一个全国无线广播执照;拥有15%的电视观众(包括BBC的观众),但不超过一个全国ITV或C5的执照;拥有全国报纸日发行量的20%。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法案没有触及报业单一媒体所有权。新的报业所有权覆盖率20%的上限只在跨媒体扩张中生效。换句话说,拥有超过全国报纸日发行量20%的媒体所有权的单一经营者不允许跨媒体拥有地面电视或商业广播执照,反之跨媒体拥有地面电视或商业广播执照的单一经营者不得拥有超过全国报纸日发行量20%的媒体所有权[10]。而根据1990年的法案,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不适用于报业、光缆和卫星广播。

在地方或地区层面上,仍不允许跨媒体拥有覆盖同一传播地区的地面电视所有权和电台执照,但根据1996年的法案,对地方报纸和广播的跨媒体拥有所有权的管制实质上已经有所放松。尽管在目标的传播地区,地方报纸所有者的报纸发行量超过该地区发行量的20%时被禁止跨媒体拥有所有权,但它仍然可以拥有地区的地面电视执照。同样,当媒体所有者拥有目标传播地区超过50%的市场份额时,它将被禁止拥有当地广播电台服务的跨媒体所有权(反之,当它拥有当地广播电台服务的跨媒体所有权时,也不能拥有超过当地50%的市场份额),除非另一个这样的广播电台也在同一地区经营。

同时,由于允许持有高水平的跨媒体所有权,1996年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计量手段,即所谓的“公众利益测试”,如果合并行为不符合公众利益时,管制者有权阻止不合理合并的发生。[11]任何报纸所有者和地面电视或电台公司之间合并或接管的案例,无论在国内或地方层面上,都要求相关的广播权力机关(ITC或RA)进行公众利益验证,该测试必须考虑到多元化和多样化、该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以及对报业和广播市场的合理经营所产生的影响。相关的权力机关将会批准这种合并或接管,除非它找到该合并或接管可能会违背公众利益的理由。

1996年广播法案所规定的管制变化代表了英国媒体所有权政策的全面性的转变。这些曾一度很流行的管制在1994—1995年跨媒体所有权修订时受到了公开批评,因为它在削弱特殊的媒体所有者——新闻(国际)集团的垄断地位上缺乏有效性(Hitchens,1995年)。然而,1994—1995年修订委员会的提案与加强多元化相反,朝着广泛放松媒体所有权的方向对政策进行了修订。

对于放松媒体和跨媒体所有权法规的说明似乎停留在许多大的英国媒体公司向民族遗产部提交的“经济性的”论据上,而且政府也接受了这种观点。下一章将详细阐述在英国政策制定中这种拥护放松管制的产业言论与保护多元化是怎样发生冲突的。英国的经验说明,尤其重要的是要改变政治家与媒体所有者在媒体所有权上潜在的关系。

【注释】

[1]该法案的第59节。

[2]新闻(国际)集团接管泰晤士报的案例在Robentson and Nicol的著作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1992年,第503—505页)。

[3]C5是提到的第五和最终的全国地面频道。该执照于1996年4月被授予了电视的第五频道。

[4]1990年的广播法案限制不能拥有超过两个第三频道C3(ITV)执照,而且在第二次立法中,进一步阻止拥有超过一个“大的”和一个“小的”ITV地方执照。“小的”执照被ITC定义为能吸引ITV总的净广告收入(NAR)的4%份额的那些电视执照。

[5]商业电台的所有权被一个制度所控制,按照这一制度,每一个执照根据其所服务的人口计量——受众覆盖率。

[6]广播(执照持有限制)(修订)法令1995(SI 1995/1924)于1995年7月21日生效。

[7]广播(独立制作)(修订)法令1995(SI 1995/1925)于1995年7月21日生效。

[8]1996年广播法案,第二段,第三章,附表2。

[9]包含在该法案的第78和79节中。

[10]第4段,第4章,附表2——这是阻止新闻(国际)集团和镜报集团向地面电视进行扩张的具有争议的条款。

[11]第9—13段,第4章,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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