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传播自由的含义
传播包括传和受两个方面的活动,传播自由也包括传和受两个方面的自由。从人的权利来说,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社会作用来说,信息只有能够自由地传播,才能让有用的信息充分呈现,才能使信息的作用充分发挥。任何对信息传播不适当的阻碍,都会妨碍社会的发展。
人权(human rights)可分为当然权(prima facie rights)和绝对权(absolute rights)。当然权是不言自明的,当然应有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被限制。绝对权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障的。生存权(right to life)就是无条件的绝对权。自由是人的当然权利之一,即每个人生而就有权自由地生存、发展、做自己愿做的事情。这是当然的,不言自明的,无需论证的。传播是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中必要的、经常的行为,传播权,或者说传播自由权,是自由的具体内容之一,包括信息权(right to information)、言论权(right to free speech)等。对这些权利,在一般情况下都应予以保障,只有在战争等非常时期才可限制。对敌人的反动宣传,我们也要限制,但这像对杀人者要剥夺其生存权一样,是另外范畴的问题。人权观念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产物。古代人只论行为的对错,到17、18世纪,权利才成为流行的提法。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类与公民权利宣言》,提出了自由权利的概念。
细究起来,传播自由权的概念应是从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表达自由、接受自由、信息自由发展而来的,这些自由是传播自由的具体内容。
人类在奴隶制时期,有了奴隶与自由人之分。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自由人有衣食住行、劳动婚姻、参与公共事务等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又受到各种限制,包括经济条件的限制、社会环境的限制、政府权力的限制。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人身自由的内涵之一。言论有口头的和书面的方式,发表、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形式之一。
出版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中的press一词是个有800年历史的词汇,最初指压或压机,延伸为印刷或印刷机、印刷品,出版或出版物、报刊。而出版物、报刊在其出现后的400多年里,几乎涵盖了所有大众传媒性质的新闻媒介,出版界代表着整个新闻界。于是press一词又有了新闻界的含义,如press conference(新闻招待会、记者招待会),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与传播学著名文献,曾被误译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报刊》)。press还被延伸为报刊、广播、电影、图书等大众传媒的总称,如《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序中说,在提供该报告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的出版物中,无论press一词出现于何处,均为这些媒介(media)的总称。
出版界代表着整个新闻界的时候,出版自由也就意味着新闻自由,在西方,这两种自由都使用freedom of the press一词。1995年新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也把旧版中多处“出版自由”改成了“新闻出版自由”。所谓新闻自由就是新闻活动的自由,即收集、制作、传播、接受新闻性信息的自由。包括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触新闻源,不受审查地自由发布新闻和评论,不受批准地自由办报刊等。在大众传媒时代,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必要条件,是充分发挥大众传播的社会作用、防止信息封锁和舆论钳制的前提。
人的表达方式除了言论,还可以有体语、图像等等。基于同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一样的理由,其他各种方式的表达也应有自由。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就成为更全面的概念。
如果只有表达自由,而没有获得信息、接收信息的自由,那么表达自由也会落空。一则缺乏必要的信息,就不能确保表达正确,“不了解情况就没有发言权”;二则表达的内容不能被接收,就成为自说自话,达不到效果。因此知晓权、接收权又成为表达自由的前提和内涵。
知晓权又称知情权、了解权、获知权,指的是公民获知信息的权利。具体可分为政治知晓权、司法知晓权、社会知晓权和个人信息知晓权(如出生情况、亲生父母等)[1],总之是人们了解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有利其正当活动的公共信息(政府及公务员的活动、决定、政策、措施等,以及其他与公众有关的信息)的权利。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这里的“信息”包括事实性、意见性和情感性信息。知情权在字面上似乎只与事实性信息相关,因此本书采用“知晓权”的名称。重要意见性信息能否得到发表,也关系到受众的知晓权。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和信息理论的发展,人们又发展引申出信息自由的概念。电脑、通讯卫星、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和整合,把人类带进了信息化社会,其特征为信息、知识急剧增长和更新,被以“爆炸”来形容;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方式丰富多样,既广泛普及和共享,又高度系统化和集中化;信息被进行多种多样的整合与利用,并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业和支柱产业。在信息社会中,信息的自由流动又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新闻是信息的一种,新闻自由、表达与接收自由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也成为信息自由的理论基础。
在传播自由、新闻自由的环境中,虚假、错误、有害的内容也不可避免地会散布出来。理想的状态是只让真实、正确、有益的内容能自由传播,只让对社会负责任的个人和机构有传播自由。然而什么是真实、正确、有益的或者相反的?一个时期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真实、正确、有益的东西,可能后来被证明是相反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虚假、错误、有害的东西,结果也可能是相反的。判断个人或机构是否对社会负责任也同样困难,也经常存在黑白颠倒的情况。而有用的信息、正确的意见不能传播、表达出来,则于社会于个人都很不利,还会动摇民主政治的基础,产生种种严重后果。没有传播自由提供保障,其他自由也随时可能被剥夺。可以说,传播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人身自由不等于可以随便打人,表达自由不等于可以随便骂人,传播自由并不等于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的传播自由,都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侵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个人的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延伸和保障。对虚假、错误、有害的内容,可以通过法律、舆论等各种社会调控手段加以限制。在宪法修正案规定不得剥夺言论与新闻出版自由的美国,也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诽谤他人、侵犯隐私权等法律限制。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十九条宣告:“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提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当今世界上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在宪法中都有确认言论出版等自由的条款。我国的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新闻自由、传播自由就包含在言论、出版和文化活动的自由中,包含在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是这些规定所含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对诽谤、保密等做出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其他法律中也有不少与传播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新闻自由、传播自由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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