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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差堵错的常用办法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5.3 防差堵错的常用办法一、防止差错的三条基本措施第一,强化责任意识,对编辑进行严格的培训。来不及退回的急稿,下一环节应将差错记录清楚,事后提醒。按照“海恩法则”,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起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还会有300起事故苗头。对此类稿件,终审发稿人原则上不得代为履行手续。

6.5.3 防差堵错的常用办法

一、防止差错的三条基本措施

第一,强化责任意识,对编辑进行严格的培训。防错的关键在于编辑的政治品格、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准。编辑部主要负责人要参加业务值班,审阅稿件、审阅照片、审看大样。编辑要敬业爱岗,刻苦学习,多积累,提高专业水准。编辑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要集中在业务上,要经常利用工具书和手册,如《中国成语大辞典》、《语言文字差错释例》、《错别字辨析手册》、《编校改错必读》等。编辑部要定期对编辑进行业务培训,要经常性地抓住典型错误案例,在内部进行教育和交流。

第二,坚持按程序办事,把好终审关。编辑要发扬好的作风,养成“稿件回头看”的良好习惯。一篇稿件在写作结束和编辑完成之后,必须再通读、审读一至三遍。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稿件反复推敲、修改。对任何一个自己没有把握的“原子”,都要核查,而且,常常要事先就假定自己没有把握,特别是在曾经发生过差错的领域,都要反问:这样写肯定没问题吗?肯定不会有用户和读者指出毛病吗?严格按程序办事,堵错关口尽量前移,不要把责任推向下一环节。

第三,建立完善各种防错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交换和汇总各部门的情况。

●差错提醒制度。对有差错的稿件,实行“退回制度”,对差错率达到0.5%的稿件(即一篇1000字的稿件中有5个差错),下一环节可退回上一环节,要求重写、重编。来不及退回的急稿,下一环节应将差错记录清楚,事后提醒。

●稿件送审制度。需送审的稿件,切忌自己做主。采编各环节必须在稿签上详细注明送审过程。稿件上需有审稿人的签名。

●出错通报和评议制度。总结出错规律,在内部文件上刊登,在采编室讲解。编制有关报道手册,比如《新闻发稿常用字手册》、《常发差错案例手册》等。编辑部要召开差错典型案例评析会。

●“一读”和“文字岗哨”制度。尽可能从主流大报大刊聘请有经验的退休编辑担任“一读”。编辑和记者可结成对子互相阅稿,编辑记者在全部门范围内轮流值班。要严格执行二校制度。对涉及政治局常委、中央文件等重要稿件,必须实行三读唱校。看到不熟悉的人名、地名和表述法要核查,可能100次有99次是写对的,但也不能因此放过一个没把握的,很可能它就是出错的那一个。

●阅评制度。编辑对发稿业务工作切实履行严格管理的责任,对有严重差错的稿件要敢于批评、舍得批评。

●差错追究和奖罚制度。实行精神、物质双重奖励。实行“放心记者”、“放心编辑”评选制度,定期公布名单。对出差错较多的记者编辑,公开批评。对发现差错者,要给予经济奖励;造成差错者,要给予罚款。实行“有错必纠”制度,每期在报刊显著位置公布差错及责任人。设立有错即改专栏或以编读往来形式纠正错误。

●“读者用户有奖挑错热线”制度。可以设立专用的挑错热线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

二、“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

2002年5月和7月,新华社总编辑南振中向终审发稿人推荐“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以防止差错。

(1)“海恩法则”。

南振中发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错误的发生往往是“祸不单行”:头一天出了错,刚刚提醒过,第二天又出了错;一个部门出了错,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另一个部门紧跟着也出了错。过去虽然意识到这种连锁反应的多发性,但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现象。在看了关于“海恩法则”的简要介绍后,豁然开朗。按照“海恩法则”,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起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还会有300起事故苗头。过去对待失误,只重视对事故本身进行总结,而没有对“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这些未被发现的征兆和苗头,就成为下一次重大事故的隐患。

南振中认为,因此,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种“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一次排查。要坚决杜绝政治性、导向性差错,技术性差错也要减少到最低限度。

(2)“墨菲定律”。

“墨菲定律”的大意是:“如果有两种选择,其中一种选择将导致灾难性后果,则必定有人会做出这种选择。”这一定律是美国空军工程师爱德华·墨菲上尉概括出来的。南振中认为,“墨菲定律”至少可以给新闻工作两点启示:

一是当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选择”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尽量不要做出“将导致灾难性后果”的错误选择。比如,对重要稿件的处理,存在着“按照程序”和“违反程序”两种选择。剖析1992年以来新华社发生的重大失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做出了“违反程序”的错误选择。

二是任何时候都不要轻视发生失误的“可能性因素”。“可能”是指事物具有的“能够成为事实的属性”。尽管“可能”并不等于“事实”,但“墨菲定律”告诫我们:“只要存在着出错的可能,就一定会出错。”这句话乍听起来似乎有点“武断”,但与“海恩法则”有异曲同工之妙。“29起事故征兆”和“300起事故苗头”指的就是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实可能性。正因为如此,要想杜绝新闻报道中的重大差错,就必须从消除导致差错的“可能性因素”入手。

三、稿件退回制度举例

某大新闻单位在编辑环节中,对有问题的稿件实行退回制度,以避免安全隐患,同时,督促编辑记者加强责任心。该制度主要针对三类稿件。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稿件。待签发稿件未履行送审程序;未附审定原件;未说明审稿单位及审稿人身份;未明确标注播发时间;未说明文字改动已经认可;未经采访室值班主任审签或同意;未按规定经值班部主任审签;已经退回修改但无原审稿人认可。对此类稿件,终审发稿人原则上不得代为履行手续。

二是存在事实性或严重技术性问题的稿件。人名、地名、职务、时间等前后不一致;数字、计量、时间等存在疑问;未注明重要数据、引语的出处;重要内容无法核校;稿面杂乱或难以辨认;未附原始稿件。对此类稿件终审发稿人原则上不得做技术性处理。

三是无须退回但要补充手续的稿件。授权由终审发稿编辑直接编发但须作修改或有疑问的稿件;授权由终审发稿编辑直接编发或转交,但未标注文字提示或说明的稿件;由上级单位或其他审稿人留转而无文字说明的待发稿件。此类稿件在核准前,终审发稿编辑不得编发或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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