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额度制到审批制到核准制
中国股市从一开始就是计划和市场双轨并行:一级市场实行计划体制,二级市场实行市场体制。一级市场如何从计划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真正走市场化的道路,也就成了证券管理部门和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指导思想上,从主体原则向平等原则的转变,是最重要的一个转变。
1999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在第一章“总则”第4条中,开宗明义地说:“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在此之前,股票发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暂行条例》“总则”第4条是这样规定的:“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损害。”从强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到确认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正是在指导思想转变的红线下,从1990年中国股市诞生以来,一级市场经历了从额度制到审批制、再到审核制的历程。
在实行额度制的年代,我国股票发行都是由中央将额度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再由地方政府和中央各部委初审后推荐给证监会。“条条”“块块”们为了多发几家公司,通常采用从集团中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这种“剥离上市”的模式,使上市公司从出生之日起就种下了关联交易、大股东占资等先天恶疾;另一方面,由于“条条”“块块”都有额度,诸如体委、计生委等都有上市指标,其间的弊端可想而知。当然,额度制下上市的绝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有几年还明文规定,一家国企上市必须捆绑一家或数家破产企业,额度买卖成为公开的秘密,股票市场中许多腐败大案,如红光案、东方锅炉案、湖北康赛案等,都与额度制有关。
额度制搞了几年再也搞不下去,又过渡到审批制。交证监会审批的发股材料从由“条条”“块块”申报,改为由推荐上市的证券公司申报。为了保证质量,发股前先得有一年的“辅导期”,一度还在证券公司中实行“通道制”,即每家证券公司一年给若干条发股票的“通道”,希望通过“通道”的限制,控制数量,确保质量,谁知又出现了“通道”买卖现象。
之后,又由审批制改为审核制。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由证监会审批,后者由专家和证监会官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审核。发审委委员开始时保密,以致出现了证监会官员王小石通过出卖发审委委员名单、接受某发股公司贿赂70余万元,被判刑13年的案件。从2004年起发审委委员公开亮出身份,以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与审核制同时推行的还有保荐人制,规定每家公司上市均得有两名保荐人推荐,若出现造假等问题保荐人“连坐”。所有这些,都是希望通过层层问责(问的都是相关个人的责),防止和减少发股公司的造假行为。
不管是额度制、审批制还是审核制,上市公司始终是稀缺资源,有权审批或审核上市的机构始终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土壤。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发股上市,来自非正式的说法称,在中国运作一家企业上市至少得一两年时间,并需有相应的公关活动费用。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股权分置。作为发起人,大股东所持股份并不上市流通,即使是造假上市,或募资到手后业绩“变脸”,二级市场股价再跌也同非流通大股东无关,股权分割就此成了造假上市和粉饰报表上市的制度性原因。另一方面,正因为三分之二股权不流通,股票的供不应求造成一级市场的高溢价发行,又诱使更多的企业争抢发股上市。当然一级市场的高溢价又使二级市场水涨船高,股市风险被层层叠加,终于演变成为中国实体经济一枝独秀,可资本市场却熊气弥漫的极不正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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