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几无监管实权的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理所当然地是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因为任何交易所都有实时监控系统,通过实时监控,所有交易行为都在交易所的眼皮子底下。如中国财经新闻中脍炙人口的“基金黑幕”一文,其主要素材就是交易所内部人员提供的。但在中国,在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券交易所却几乎没有任何监管实权。
新《证券法》首次赋予了交易所以一线监管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股票发行由证监会核准,上市由交易所审核。新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而在此之前,老法规定发行上市一概须获得证监会的批文。二是明确将交易所的监管责任写进了《证券法》。新法第102条规定交易所有权“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第113条规定,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第115条规定,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有权对该异常账户“限制交易”。相信随着新法的实施,证券交易所这种几无监管实权的地位会有所改变。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交易所还是证监会的“下属单位”。交易所虽然实行自律管理,但是,交易所的总经理须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新法第107条),交易所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世界股市独此一家。另外,按照自律管理的原则,交易所须制定章程,但“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法第103条)”。对财经媒体来说,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主要还是大宗交易、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围绕着金融创新的各种市场新规则的制定和运作信息;从监管层面看,主要的监管信息还是来自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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